新时代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六大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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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纪律建设是党的优良传统

早在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给毛泽东同志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就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他在信中说:“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

(一)党的纪律的历史发展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和浙江嘉兴南湖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以下简称《纲领》)。

《纲领》共十五条,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任务、纲领、组织和纪律,提出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

《纲领》第四条规定:“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纲领》第六条规定:“在公开时机未成熟前,党的主张以至党员身份都应保守秘密。”

这两条规定是党的纪律的肇端。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第一个正式的党章。

二大通过的《党章》在第四章对党的纪律做了具体的规定,共9条纪律规定要求。例如:

第十八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五条规定: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该条规定了六项违反纪律的情况,只要违反其中一项,就要开除党籍。党的纪律规定开始之具体之严格,由此可见一斑。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尽管在其他方面对二大党章做了修正,但在纪律规定要求方面,依然沿用了二大《党章》的表述。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大会要求会后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制定《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根据中共五大的部署,1927年6月,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对党章进行了修改。

这里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党章。这一点很是特殊,在以后的历次党章修改过程中再也没有出现过。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从内容到体例,与先前的党章相比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做了根本性的修改。

在党的纪律方面,首次规定了对党部实行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三种处罚方式;并改变了以往只对党员实行开除的处理方式,增加了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工作、留党察看4种处罚方式;此外,还规定对于违纪行为须经党委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加以审查。而且在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苏联莫斯科近郊兹维尼果罗德镇的塞列布若耶乡间别墅召开。

六大《党章》在第三章党的组织系统方面,首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在第十二章党的纪律方面,强调要求:“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

六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发展史上唯一在国外修改和通过的党章。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并在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1949年3月,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根据毛泽东同志的建议,全会提出了防止资产阶级腐蚀的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措施:1.不给党的领导祝寿。2.不送礼。3.少敬酒。4.少拍掌。5.不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6.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

正是由于这些铁的纪律,保证了我党成为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从而带领全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中国共产党全国执政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和党的十八大以后,党的纪律建设更是逐步走向完善。

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党规党法。《准则》对全体共产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基本的纪律要求: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四、坚持党性,杜绝派性;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十一、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十二、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来源:人民网,2016年11月3日。因此,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譬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规定:“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在党的纪律建设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必须大书一笔的。

早在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就曾经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即《条例》“1.0版”。这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制定的全面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

在此之前,中共中央虽然曾经发布过一些单项的党纪处分政策性规定,但却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这很不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我党迫切需要制定一个对于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党纪责任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统一执行纪律,防止党纪处理工作中的随意性。

因此,中央纪委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历时9年,15易其稿,最终于1997年2月27日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贯彻实施。

《条例》“1.0版”共3编13章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条例》“1.0版”的发布实施,在党的纪律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向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问题的阶段。

《条例》“1.0版”,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惩治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对《条例》“1.0版”及时进行修订。

2003年12月23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送审稿)。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试行”的帽子被摘掉,转为正式的党内法规。即《条例》“2.0版”。

此后的十余年间,我党一直施行《条例》“2.0版”。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条例》“2.0版”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条例》“2.0版”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条例》“2.0版”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

于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即《条例》“3.0版”,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3.0版”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三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又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2018年8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明确指出,要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就要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

如今,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必须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

要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重要的保证。

与《条例》3.0版相对照,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有许多亮点,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第一,进一步强化突出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因此,新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突出了政治纪律。

在指导思想方面,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二条)。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经过实践检验、富有实践伟力的强大思想武器,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在指导思想方面,增写了这一条。

在维护党的权威方面,增写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二条)。“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第三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四条)。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目的。要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党、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国,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确立习近平同志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关系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是关系党中央权威、关系全党团结和集中统一的大事,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大事。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在政治忠诚方面,增写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诚是人类道德价值的普遍取向,代表着赤胆忠心、诚实守信和矢志服从。

古今中外,人们对忠诚向来是推崇备至,认为它是做人的根基,是生命不可缺少的元素。我国清代的魏裔介说:“忠诚敦厚,人之根基也。”苏联著名作家费定说:“忠诚好比呼吸。它要是发生摇动,你就会立刻窒息。”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政治忠诚问题。

邓小平同志在《论忠诚与老实》中指出:“一个自觉的革命者无论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做到忠诚老实,对党要忠诚,要老老实实地说话,老老实实地办事,老老实实地做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并强调“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还着重指出提拔重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二,进一步强化对有些违纪行为要从重或加重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党员干部有哪些违纪行为要从重或加重处分呢?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第七十五条)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一二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第一二一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第一二五条)。

从这些要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中,我们也看到了这些相关问题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新修订《条例》对有些违纪行为强调从重或加重处分,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

第三,进一步强化了落实执行。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勇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但事实上,党的领导干部在落实执行方面,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会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执行。因此,新修订《条例》增写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第一二二条)。

新修订《条例》增写的这些内容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新修订《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全、最严的党纪。新修订《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将不再有空子可钻。

正是这健全完善的党的纪律,促进了党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卫了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

(二)党的纪律的主要特征

党的纪律是党保持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政治性并始终保持党内团结统一、始终得到人民拥护的根本要求。概括而言,党的纪律有以下三大特征:

第一,严肃性。党的纪律是严肃的。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就要严格遵守,不能有任何违反,任何违纪的行为都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不管他地位有多高,资格有多老。比如说,周永康。

周永康曾经是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2014年7月29日,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周永康的地位不能说不高,资历不能说不老,但只要违纪违法,就必须受到严肃处理。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第二,公正性。党的纪律是公正的。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纪对每个党员都有同等的约束力,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不管他功劳有多大,贡献有多少。比如说重庆司法局原局长文强。

文强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曾经主办过好多起大案、要案。比如,1992年震惊全国的重庆警匪枪战;1994年的中国第一盗案;2000年的重庆抢劫运钞车案;2000年的张君案。说到张君案,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细节:

2000年9月19日晚,中国头号悍匪张君被重庆警方擒获,倒在地上。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文强,一脚踏在他的脸一侧,厉声喝问:“你服不服?”这次抓捕,让文强声名远扬。

我们不能否认文强在侦破案件中有过功劳,但他贪污受贿,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了党纪,违犯了国法,2010年7月7日上午,文强被执行注射死刑。

第三,自觉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之一。党制定了纪律,党员必须自觉遵守。

周恩来同志就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典范人物。周恩来同志一生俭朴。他的客厅、办公室、卧室虽然比较宽敞,但却没有华丽的陈设。

有一次,在他身边工作的彭伟光同志很不理解地问周恩来同志:“您是总理,又经常出国,还有那么多外国首脑来访,送了那么多礼品,怎么一件陈设都没有呢?”周总理反问小彭:“他们为什么送礼给我呀?”

彭伟光同志脱口而出:“因为您是总理呀!”总理说:“对了。正是因为我是总理,他们才送礼给我;如果我不是,他们还会送吗?人家送是送给我们国家的,并不是送给我周恩来的。如果我把国外送来的东西收下来,那是什么行为呢?”

听到这里,彭伟光同志明白了:周恩来总理认为,他是由于职务和工作的关系同外国人打交道的。把外国人送的礼品私自留下,是违反党的外事纪律的行为。

从这段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周恩来总理是怎样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的。他清楚地知道,外国人同他打交道,是由于自己的职务和工作的关系,所以,他不把礼物据为己有,而是自觉地上缴国家。

(三)党的纪律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就是党的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一,党的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范,是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

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实行正确集中、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第三,党的廉洁纪律。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党员廉洁行为的规范,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这也是当前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最容易违反的纪律。

党的廉洁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不以公权谋取私利。

第四,党的群众纪律。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第五,党的工作纪律。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的工作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求真务实、实事求是。

第六,党的生活纪律。党的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

党的生活纪律要求全体党员遵循社会公序良俗、艰苦朴素,树立良好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