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计的定义与分类
一、审计的定义
关于审计的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会计学会(AAA)审计基本概念委员会于1973年在发表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A Statement of Basic Auditing Concepts)中对审计的定义:“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遵循执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以积极方式提出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增强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赖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下文统一简称审计)。
理解审计定义的几个要点如下:
(1)审计对象是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2)审计的最终成果是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3)发表审计意见的前提是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4)审计的用途是增强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虽然管理层也会使用审定的财务报表,但是管理层是财务报表的责任人,因此增强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主要是针对其他预期使用者而言的。
(5)审计的基础是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性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专业性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6)审计对财务报表提供的保证程度是合理保证。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的保证,但不是绝对保证。合理保证介于绝对保证和有限保证之间(绝对保证>合理保证>有限保证)。合理保证高于有限保证(如审阅业务),有限保证是一种提供有意义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对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等方面的要求都低于合理保证。审计业务需要注册会计师设计与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审阅业务主要采用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证据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7)审计意见的表达方式是积极式的,如“我们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阅意见的表达是消极式的,如“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8)审计有审计风险,即发表错误意见的可能性,且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将审计风险降至零,因此不能对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这是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导致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的而非结论性的。审计的固有限制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财务报告的性质。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事实和情况运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做出判断。此外,许多财务报表项目涉及主观决策、评估或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并且可能存在一系列可接受的解释或判断。因此,某些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变动幅度,这种变动幅度不能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来消除。
②审计程序的性质。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能力受到实务和法律上的限制。例如,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可能有意或无意地不提供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或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全部信息;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因此用来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可能对发现舞弊是无效的;审计不是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官方调查,因此注册会计师没有被授予特定的法律权力(如搜查权),而这种权力对调查是必要的。
③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审计的需要。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制订适当的审计计划有助于保证审计执行工作需要的充分的时间和资源。尽管如此,信息的相关性及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因此注册会计师需在信息的可靠性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未发现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相应地,完成审计工作后发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其本身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尽管如此,审计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理由。注册会计师能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何,由此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如何以及根据总体目标和对审计证据的评价结果而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如何。
二、审计的分类
(一)按审计主体分类
审计主体是指执行审计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即审计活动的执行者。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审计可以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1.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的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和强制性、独立性、综合性和宏观性。
2.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主要特点是内向性、广泛性、及时性。
3.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也称民间审计,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实施的审计。社会审计组织主要是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审计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性、委托性和有偿性。
(二)按审计内容分类
按审计内容的不同,审计可以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及反映其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判断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其中,财政审计是指国家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财务审计是指国家机关对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发表意见。
(2)经济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包括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效益性进行审查。其目的主要是评价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效益的高低,以利于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审计又可以根据审查内容的不同分为业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两个分支。
(3)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的专项审计。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财经法纪,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按审计范围分类
按审计范围的不同,审计可以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
(四)按审计时间分类
按审计时间的不同,审计可以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1)事前审计。事前审计是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前进行的审计,即对计划、预算的编制以及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研究等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审查计划、预算、投资决策等是否切实可行。
(2)事中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在计划、预算或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其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的优点是随时进行审查,随时发现错误和问题。
(3)事后审计。事后审计是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后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根据有关的审计证据审查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
按执行审计的地点的不同,审计可以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
(1)报送审计。报送审计或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将各项预算、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等,按照规定的日期(月、季、年)送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就地审计。就地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的现场审计。就地审计按照不同的情况又可以分为驻在审计、巡回审计、专程审计。
(六)按审计工作是否受法律的约束分类
按审计工作受法律的约束不同,审计可以分为法定审计和非法定审计。
(1)法定审计。法定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进行的审计。例如,对财政收支、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
(2)非法定审计。非法定审计是指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必须实施的审计。例如,企业为取得银行贷款,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的鉴证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