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税务规划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大了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主要体现为以下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中国公(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④取得境外所得;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新《个人所得税法》体现了国家对健全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机制的重视。在我国税收改革的大背景下,今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从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转变为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因此,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免税收入来源就显得弥足珍贵。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由此可知,保险赔款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重大疾病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意外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具有赔偿性质的保险金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保险赔款尚没有确定的解释,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落实。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由此可知,只要是没有受益人(可能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也有可能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是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就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换言之,只要存在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就不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我国未来开征遗产税,在身故保险金不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前提下,身故保险金就不属于遗产税的应纳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