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创新
自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提出并实践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理论。特别是在进入21世纪的这些年来,对宗教的积极引导和宗教适应我国新时期的社会发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由此形成了当代中国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
回顾这段历史,我党对宗教积极引导的新构思可以追溯到20世纪的最后10年。虽然此前曾有过相关的构想或探索,却并不十分清晰明显。在1990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我党首次非常明确地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0]。这种“相适应”的新构思随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再次旗帜鲜明地强调要“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1]。对照以往认为宗教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会与社会主义发展格格不入、只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被逐渐淘汰并最终消失的传统观点,“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这一新构思预示着我党在宗教工作上的重大理论突破,其实践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只是宗教界的单向行动,而必须有着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为此,我党对之也有着相应的理论说明。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在《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提出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双向互动。“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12] 这样,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系统理论逐渐形成,并随之发展为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报告中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好中国当代宗教问题上著名的“三句话”:“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3] 显然,这段论述说明我党对宗教加以“积极引导”的思想已经初具规模,其基本构想为我们党和政府在新世纪的宗教理论和宗教工作的新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刚刚进入21世纪,我党在宗教工作上就有了关键性的进展,形成了重大理论突破。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在上述“三句话”后加上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在2002年11月8日发表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形成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14] 这“四句话”。这样,前有的思想达到了综合、系统化,并得到更为精准、周全的表述,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核心观念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而得以真正形成。
这种对宗教“积极引导”的思想,既实事求是,又充满辩证发展的精神,有效地使宗教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适应落到了实处。江泽民指出,“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5]。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明确提出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也存在有“积极因素”,从而使宗教不仅可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也有适应社会主义思想的可能。这种适应在社会层面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在思想层面则指要“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16]“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17] 以前在论及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时仅仅承认其在社会政治层面的团结合作,而在信仰层面则只是达到一种相互尊重,并没有这种在思想认知上的积极发掘。从“积极引导”到对宗教教义、教规和道德中“积极因素”的正面承认,彰显出思想解放、理论突破的重要蕴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基本方针的确立在我党宗教工作理论及实践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从此,我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审视更加全面、更为科学。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中首次系统论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将宗教关系作为新时期的五大关系之一,说明“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新修改的党章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也被写入“总纲”的内容。这种理论充实和政策完善,使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得以提升和健全,体现出与时俱进的飞跃发展。
面对当代世界发展的新形势和宗教存在的新格局,党中央加强了宗教工作上的理论学习和政策研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07年12月18日以“当代世界宗教和加强我国宗教工作”为内容的第二次集体学习上,胡锦涛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18]这些阐述说明我们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宗教问题的积极面对。胡锦涛为此特别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则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从“根本”性上来看待并推动宗教工作,在我们的理论认知上史无前例,振聋发聩。而这两个“根本”已经非常透彻地说明了我国当前宗教工作的任务和特点,为我们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可以说,这种表达凸显出宗教工作在我党群众工作中的重要定位。
宗教工作与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密切关联。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直接呼应及互动的,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由此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落到实处。以往的宗教审视及评价主要都是从“消极”方面来看待宗教的存在与发展,而现在则转向“更多地从积极方面来看待宗教”。这种宗教定位的调整乃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有机呼应,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一基本原理和方法的辩证运用。也就是说,这一调整正是基于对我们社会的观察来分析社会上存在的宗教,将宗教与社会存在结合起来加以整体性意义上的重新审视。胡锦涛指出,“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将宗教关系列入五大关系之一、将信教群众作为可以主动发挥作用的一方,更多地从积极方面来看待宗教,肯定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积极作用,这是一个最新的根本的飞跃。表明我们共产党人虽不信仰宗教,但更加全面地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充分的自信,能带领信教群众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19]。这种阐述已经说得非常透彻,而正是通过这种积极引导,既可以“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20],也可以“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21]。中国共产党这里再次明确指出在“宗教教义”中也有“积极内容”,从而为在思想理论层面对宗教的积极引导提供了可能。这种对宗教的积极评价让人感到耳目一新,视域开阔,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建设上的积极开拓和独特创见,其立场、观点理应继续坚持和发展。虽然仍有人对这种“积极引导”和对宗教“积极作用”的承认流露出怀疑或犹豫,但其内蕴的实际问题已经涉及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当前能否与时俱进,关涉我们对宗教究竟是拉还是推的战略选择,故而对我国社会今后的稳定及发展极为重要、非常关键。因此,我们对党和政府对宗教“积极引导”和对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两个“积极”方面的创新不容置疑、必须坚持。
对宗教积极引导的指导思想在理论阐述上正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方面阐述了与宗教的和谐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重要。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统一战线是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党的十八大重申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2] 这一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之分析评价说,“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的大会,对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得到了多次强调和坚定不移的执行。
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标志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新构思在理论阐释上达到了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民族、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指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重申了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这里,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应该做好四个“必须”,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宗教工作的系列讲话中所突出的基本思想,就是要我们积极引导宗教,并在这种积极引导中做好上述“四个必须”,以能努力完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这“五大任务”。这些重要阐发既有理论高度又接中国地气,给我们展现出高瞻远瞩的宏大景观和意味深长的发展思路。所以说,我们做好宗教工作,关键就在于积极引导宗教、依法管理宗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发展。而要将这种精神真正贯彻落实,则需要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尤其是需要我们重视和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看到人的关键性,关注人的主体性,调动人的能动性。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构思,表明了党中央在新时期对待宗教的真正态度,其阐述、论证则是中国共产党在当前世情及中国处境中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思想推进和理论贡献,其开拓和创新意义深远,由此而有了我们在世纪之交,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宗教工作的辉煌成就和走向未来的巨大潜力。
(原载《中国宗教》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