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以公民道德教育为基础的德行观模式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公民在有效地抑制腐败蔓延中,应承担起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廉洁既是一种社会道德,也是一种个人的道德标准和职业道德,引领社会良性健康发展。习近平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多次强调党员提升道德修养的重要性,“道德问题是做人的首要的基本问题”,“大量情况表明,道德情操与生活情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许多腐败分子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是从操守不严、品行不端、道德败坏开始的”[1]。廉洁修身是公职人员自我完善、自我激励、自我警示的一种长效、经济、有效的腐败防范方式。因此,将廉政教育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培养公民将廉洁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势在必行。通过以公民道德教育为基础的德行观培养,在全民范围内形成对腐败的“零容忍”,才能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推动力。
一 德行观模式的基本理念
道德具有教育功能,道德作为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和主要规范,不同的社会对其社会成员都有相应的规则要求。这些要求通过教育的途径,把社会的道德准则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帮助人们培养道德情感,磨炼道德意志,坚定道德信念,并以此指导行为,形成良好道德习惯。德行观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将廉洁作为一种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廉洁是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内容,这些内容中都包含有廉洁的思想。作为一种社会公德,廉洁是一个社会良好运行的基本要求。西方国家很重视廉洁这一社会公德的培养,将不接受不义之财作为基本的道德准则。[2] 托人办事请客送礼,给医生红包等行为,在他们看来是相当严重的错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之后,一直倡导用儒家思想治理国家,李光耀大力倡导儒家“八德”,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作为全社会尊崇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更是公务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的道德要求。作为职业道德,廉洁是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这就是中国儒家思想所推崇的“官德”。因此,廉洁是“官德”的基本要求。东南亚国家深受儒家思想浸染,也将为官立德作为廉政教育的重点。新加坡政府将人生信仰、道德操守作为政府公职人员选聘和考核的重要指标,推崇诚实、正直、廉洁、公正的职业道德观。作为个人品德,廉洁应成为个人的价值追求和道德信念。德国作为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诞生过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和思想家,同时深受宗教精神影响,他们将严肃认真、忠实诚信、遵纪守法和理性做事作为个人道德修养,形成了比较廉洁的社会政治风气。
(二)廉洁的基本道德要求
诚信敬业。作为政府公职人员,诚信和敬业是其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的自信与担当。与普通人不同,政府公职人员的诚信代表的是政府的诚信。敬业,就是尊敬、尊崇、敬畏自己的职业,表现为对职业的责任心、进取心、事业心。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敬业不仅体现为对职业的尊敬,还体现为对权力的敬畏,将职业上升到天职的高度,为职业赋予神圣感和使命感。詹姆斯·H. 罗宾斯(1869—1952),代表作《敬业:美国员工职业精神培训手册》,在世界发行了超过2亿册。继本杰明·富兰克林、阿尔伯特·哈伯德之后,罗宾斯进一步阐释了美国的敬业精神。他创造性地将马克斯·韦伯的理论运用在美国企业精神和企业员工培训上,使基督教新教道德观念与勤奋节俭、敬业诚信的企业精神在美国企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他将这些内容编著成多部企业员工励志作品和培训手册,开创了积极进取的现代职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而且极具实用价值和操作功能。
公私分明。作为政府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各种权力和资源,如果不能将公权和私利严格区分开来,将社会所赋予的公权当成自家或者利益团体的私权,用权力谋私利、徇私情,就很容易走上腐败的道路。因此,做到廉洁,要分清公权与私利、公职与私情,要用公权为公共利益服务。芬兰作为世界上清廉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政府公职人员基本上都能做到公私分明。以公车使用为例,“在芬兰,只有总统、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和国防部长享有固定的专用公车待遇,其他公务员只有集体使用的公车,且都只能在上班时使用”[3]。为了能更好地监督公车使用情况,芬兰政府曾设计了一套监控系统,通过在公车上安装“公务”和“私事”两个按钮的发射器,上车时必须选择其中一个按钮,这样监控中心就能通过信号掌握公车的具体行踪。公务员用车需要事先向政府办公部门申请并讲明去向,如果按下公务按钮,而汽车行驶的路线与申请的不符,监督人员会马上通过车上的无线电话询问和提醒。但这个系统运行5年后被拆除了,原因是没有公务员违规使用公车。
廉耻之心。廉和耻是道德价值,是立人之大节,是做人的基本标准。思想家顾炎武认为:“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况为大臣,而无所不取,无所不为,则天下其有不乱,国家其有不亡者乎!”[4] 人之所以成为人,是因为人有羞耻感。政府公职人员廉洁除了受制于外在的国家法制和社会舆论外,还有个人内在的因素,即个人的羞耻感。日本拥有一种独特的“耻感文化”,这种文化崇尚精神、贬低物质,将牺牲财产、家庭甚至生命换回名誉作为高尚的道德。由于失去名誉轻则被驱除出村,焚烧其住所,重则以“武士精神”自杀以洗刷耻辱的这些传统至今对日本社会都有深远影响,因为自身过失而导致公司或政府名誉受损而自杀的情况仍然时有出现,家长将犯错的小孩排斥在家庭活动之外的“惩罚”,这些都使日本人在遵守社会规则和团体规范方面不敢越雷池半步。[5]
慎独自律。廉洁,不仅要求在监督之下能够做到,更要求其在独处的时候能够严格自律。一方面,社会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中,不一定能面面俱到;另一方面,监督机制和法律体系都属于他律,只有做到了慎独自律,廉洁才真正从一种外在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持久自觉地指导行为。同时,监督体系的构建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参与,若能形成慎独自律的自觉行为,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正可谓慎独、慎微、慎情、慎友等,能够做到“胸怀真善美,两袖不染尘”的自省,做到“贫贱不能移,宠辱不能惊”的自励,做到“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的自警,做到“时时勤拂拭,勿使染尘埃”的自爱。
(三)形成廉洁的道德品质需要通过系统的德行观教育
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通过分析道德教育中一个普遍现象:学生知行不一,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水平与道德判断和行为的一致性成正比。
科尔伯格在大量实验的基础上,划分了著名的儿童道德发展阶段。从最初的“由外在要求判断道德价值”的阶段到最高的“遵从良心式原则”的阶段,[6] 就是一个道德准则内化的过程。因此,从这一划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道德品质的培养必须要通过不断的道德教育,才能使外在的道德准则成为内在的道德信念;二是道德品质的培养应该是从儿童开始促进道德品质通过知情意行的过程不断深化巩固。因此,廉洁作为重要的道德品质,应是一种全民教育,贯穿到学校道德教育的过程之中,需要通过系统的德行观教育来培养。
二 德行观模式的运行
(一)学校的廉政教育课程
青少年阶段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学校教育中将廉政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促进青少年形成正确的廉洁意识,已成为全球共识。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确立了五大机制,其中在预防措施中明确指出,“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以及包括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共教育方案”[7]。芬兰在初级学校就开设社会学课程,高中学习法律常识,在步入社会前,芬兰青年就已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新加坡在中学阶段设立了廉政教育课程,让青少年对贪污贿赂有了更清醒的认识,那就是如同杀人、抢劫、贩毒等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使青少年从小就树立起反腐倡廉的意识。英国通过宗教教育帮助学生理解现代社会中宗教精神与现代文明的联系以确立正确的价值观;通过道德教育课程,帮助儿童树立责任感,学习和理解现实生活的优秀榜样;通过其他学科和课外活动,将道德品质培养的内容蕴含在艺术、文学、体育、历史和家庭教育中。在日本,很多学校都将诚实、善良、奉献、谦让和正义作为校训教育学生,日本中小学生每人都有一本名为“心的笔记”的道德手册,用通俗的语言,记载着各种道德规范,从而达到自我反省和自我约束的目的。
(二)政府的职业培训和道德教育监督机构
职业道德教育是英国政府公职人员入职的必修课。1995年,在“公共生活标准委员会”发表的报告中提出“公共生活七原则”,即无私、正直、客观、负责任、公开、诚实和发挥典范作用,并将此作为英国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道德教育监督机构,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廉洁道德的教育和监督。美国、法国、加拿大、爱尔兰、日本等国都建立了相关的机构,如美国政府道德署、加拿大的行政伦理咨询专家局、日本的国家公共服务委员会等,虽然名称各异,但基本职能相似。以美国政府道德署(United States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OGE)为例,政府道德署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审核和批准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道德行为规范;审核总统政治任命者(被总统提名担任某政府要职,但须参议院批准的人)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定期审核监督联邦政府各部门道德项目的运行”[8]。美国政府道德署制定详细的廉政教育计划,其中,公务员网上廉政教育一年不少于一次,以道德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为主要教育内容。
(三)社会的道德氛围
第一,构建社会的诚信体系。诚信是道德最基本的内容,西方国家主要是从制度上规范公民的行为,不诚信将付出巨大的代价。西方已经普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政府和央行主导的欧洲模式,一种是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记录公司经营的美国模式。信用制度建立之后,信用档案就成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每个人都拥有一个相伴终生的社会安全号,里面详细记载了个人的不良民事和刑事记录等信息,如信用卡逾期还款、开空头支票、破产、诈骗等。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任何银行、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都可以付费查询这份报告,以确定是否给你提供贷款、保险、优惠税率或者是工作。因此,在制度的约束下,西方国家的公民都非常重视培养自己的诚信。
第二,媒体的宣传报道。美国新闻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沃尔特·李普曼很早就认识到大众传播对社会的影响,提出“拟态环境”和“刻板成见”两个重要的概念。李普曼在其名著《舆论学》中,提出了“两个环境”理论。[9] 他认为我们生活在两个环境里:现实环境和虚拟环境。李普曼特别强调媒体的力量,认为媒体不仅是“拟态环境”的主要营造者,而且在形成、维护和改变一个社会的刻板成见方面也拥有强大的作用。在大众传媒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媒体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影响更为深刻,人们经常是通过网络等新媒体掌握时事新闻,因此,人们认识的世界是经过媒体加工的世界。美国传播学者格伯纳等人通过对电视暴力的内容分析和测量电视对受众态度的影响,提出了“培养理论”。格伯纳等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受众的世界观,它可以超越不同的社会属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培养”人们关于社会的共同印象。因此,媒介的宣传报道对人们的思想道德的影响日益深刻,媒体对某一道德争议事件的宣传报道,往往能在社会上引起热烈的讨论。媒体的宣传报道应以正面引导为主,鞭挞丑恶现象,才能弘扬社会正能量,对社会良好道德氛围的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不同媒体的报道角度和价值取向不同,加之为了迎合大众和制造轰动性的效应,往往选择性和负面性的报道角度,容易给人们造成社会道德滑坡假象,形成道德危机意识,甚至成为人们效仿的对象。比如,媒体在短时间内集中报道农民工犯罪问题和社会问题,使人们对农民工产生负面的刻板印象,人们就会尽量避免与这一群体的交往,妨碍了农民工群体融入主流社会,产生更多社会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社会舆论的评价监督。社会舆论是社会价值取向的体现,社会舆论对社会群体具有认识、教育和调节功能,对个体的认知、心理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讲,个体的社会认知和自我认识、评价和监督能力,都是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形成与发展起来的。道德舆论是社会舆论的核心内容,它对个体的道德态度、道德行为倾向和道德生活方式等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对于廉政教育来说,良好的社会道德舆论能够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发挥众口铄金和“情感威逼”的作用。美国社会的廉洁得益于其不断完善的制度和强大的社会公共舆论。20世纪初,林肯·斯蒂芬斯在美国新闻界掀起了一股揭露社会黑暗的文学浪潮,被时任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称为“扒粪运动”,目的在于揭露美国高速发展背后的黑幕,根除腐败,促进改革,“拯救美国”。通过走访克利夫兰、费拉德尔菲亚、圣路易斯、纽约、明尼阿波利斯、费城、匹兹堡和芝加哥等城市,将发现的官商勾结、狼狈为奸和控制政府等政治腐败现象发表在《麦克卢尔》杂志上。斯蒂芬斯一再声明:“我的特殊工作,就是要揭批美国政治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腐败分子及政治不公现象。”通过如斯蒂芬斯这样的新闻工作者的调查和文章,唤醒了全社会对腐败问题严重性的关注,也促使政府介入调查被曝光的问题,惩治相关人员,并迫使立法者颁布新的道德限制来保证公职人员的独立和公正。“就抑制腐败的效果而言,强有力的公共舆论监督力量有时比严酷的法律作用更为显著。斯蒂芬斯等人所主导的黑幕揭发运动,不仅发现了现实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并督促政府解决了相当一部分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一运动对当时的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型,特别是社会良知与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起到了重要的唤醒作用。”[10]
第四,社会心理调适。“腐败行为一般都伴随着一定形式的心理活动。因此从心理活动的层次上来把握一定社会条件下腐败行为的产生和特征在腐败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不仅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和剖析各种腐败行为和现象,而且有利于人们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和治理这种弊病。”[11] 首先,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公众心理对腐败的容忍程度有所不同。一些欠发达国家之所以腐败现象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对腐败问题认识模糊,在社会心理上把腐败看作一种很平常的甚至令人羡慕的行为,客观上为腐败现象大行其道提供了土壤。在经济转型期,公众的民主和法律意识增强,逐渐意识到了腐败的危害,对腐败的态度也变得不太容忍。而在发达国家,腐败行为则已成为众矢之的,成为绝大多数公众一致谴责的行为。其次,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腐败诱发的社会心理也有区别。有研究者通过对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和地区为样本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经济增长迟缓的发展中国家,福利价值的相对剥夺是诱发公职人员腐败的主要社会心理”;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或转型期的国家,“获取财富的多寡容易成为衡量权力价值的主要尺度”;而在发达国家,诱发腐败的动机主要是“对社会赋予权力本身的地位、荣誉和影响力的追逐”。[12] 因此,社会道德氛围的培育应与社会心理调适结合起来,构筑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心理防线。
(四)政治领袖的榜样示范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榜样是领导的魅力,政治领袖作为政府的领导,这种自上而下的影响力对政府的廉洁与否有着直接联系。2007年9月17日,为帮助发展中国家追回被贪污的国家资产,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发表了《追回被盗资产倡议》,印度尼西亚前总统苏哈托排名“全球贪腐榜”首位,其非法所得高达150亿至350亿美元。苏哈托执政期间,其家族和亲友在其庇护下控制和垄断了印度尼西亚的很多经济部门,涉及金融、能源、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多个行业。“上层社会私欲、贪欲的恶性膨胀严重伤害了整个社会应有的对名誉和尊严的挚爱与追求”[13]。李光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创始人和领袖,执政之初就对廉洁执政、以身作则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认为“廉,是立国之本;清,为当政之根”,[14]“高层领导人如果能以身作则,树立榜样,贪污之风就可以铲除”[15]。这种自上而下,从总理、部长到国会议员,新加坡政府领导人严于律己,身正为范,通过自身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普通公职人员做出了表率,这也是人民行动党赢得民众支持和信任,得以长期执政的重要原因。
三 德行观模式的利弊分析
第一,通过道德自律,使廉政内化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为。通过对公民的社会公德教育、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青少年的个人品德培养,形成自觉的廉洁道德修养和良好的社会道德、心理氛围,使廉洁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从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每个人的道德信念。腐败离不开特定的人,如果能从人本身入手,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问题。作为社会的人,道德、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律是一种他律,而道德则主要是自律。法律的功能是惩治腐败,而道德的功能是预防腐败。德行观模式强调以道德教育为主,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特别是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约束力,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减少腐败发生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道德作为评价善恶的规则和标准,是通过外在的社会舆论、道德评价和内在的道德良知得以执行,减少了警察、法院和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的运行成本。因此,较之于法律,德行观模式的运行成本更低,且社会危害更小。
第二,运行的外在依存度较高,适用范围较小。道德依靠的是外在的社会舆论和内在的道德良知调节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但这两种方式都不具有强制力,在国家经济比较落后、法制不健全、民主程度不高和国民文化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德行观很难运行。目前,只有在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和少数的发达国家,在强大的经济实力、完善的法律体制和完备的教育体系支撑下,道德教育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