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阐发了实践辩证法的发展观
为了深入了解辩证法,列宁重点研读了黑格尔的《逻辑学》,还阅读了一部分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和《历史哲学讲演录》。列宁通过对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研究和理解,他对唯物辩证法的认识发生了逻辑飞跃,出现了一个崭新的辩证法理论视界,即实践辩证法。在1908年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他就比较系统地阐发了实践观。但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唯物主义性质,当时他比较强调实践的客观性,并认为实践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在《哲学笔记》中,列宁进一步突出了实践在唯物辩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看到黑格尔仅把实践作为观念逻辑的过渡环节时,他在相对应的方框里提出自己的新看法:“这不只是牵强附会,不只是游戏。这里有非常深刻的、纯粹唯物主义的内容。要倒过来说: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的式,以便这些式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49]这说明人们主观世界所呈现的外部对象(客体)的发展规律以及逻辑结构(“式”)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客观实在,而是主体通过实践经过多次重复对外部对象“公理”的一定反映。列宁在随后的一段笔记中再一次说明了这个观点:“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50]此时他才发现黑格尔“逻辑学”的那种“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实际上来自实践活动的“亿万次重复”所形成的实践结构或客观的实践逻辑,黑格尔谬误不是因为将物质颠倒为意识才导致的,而是将人的实践活动变成了主观的推理。[51]于是他“改造”了黑格尔辩证法,他不是简单地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颠倒过来,而是用“实践”取代了黑格尔那里占主体地位的“绝对精神”。他深入论述了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以及实践所特有的能动性,对实践活动的现实本质关系进行了分析,深刻揭示了实践本身的辩证法。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反作用于实践。实践同时具有主客观特性从而联结主客观并实现主客观一致的性质。列宁论述了能动的实践辩证法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说:“为自己绘制客观世界图景的人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这样,也就去掉了它的外观、外在性和虚无性的特点,使它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客观真实的)。”[52]这一论述达到了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呈现的哲学新视界的深层理论逻辑,把现实的感性对象当作实践而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完成了实践辩证法的全程确证。
列宁认为唯物辩证法是“最完备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当然也渗透着“思维和存在”的基本哲学问题,它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统一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发展。如果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基本矛盾去讲发展问题,也就失去了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列宁对此指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53]这说明,只有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去解释发展观,将存在和思维统一起来,用概念运动去描述存在运动的本质,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54]马克思主义以前的辩证法之所以是片面的发展学说,原因在于它们往往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去解释发展观,它们更不懂得“思维和存在的一致”的现实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55]旧唯物主义不了解实践的科学含义,不能把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不能从思维的矛盾运动中去表达客观事物矛盾运动的本质,即不了解“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揭示“运动的本质”,只能在实证科学层次或经验的层面上去描述发展,从而变成了“实例的总和”的辩证法。列宁指出其要害:“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56];唯心主义虽然能够从思维、概念的层面上去揭示思维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但它只是夸大了主体思维的能动性,无法形成“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它并不知道辩证法不是概念自身的逻辑,而是人们通过实践来认知和考察外部世界的科学方式,因此没有办法去把握“发展”的现实,只能是神秘形态的辩证法。总之,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分别考察了“存在”或“思维”的发展内容,没有实现思维和存在现实的统一。
列宁认为,思维与存在的“交错点=人的和人类历史的实践”[57]。实践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是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相统一的中介。[58]他对此这样写道:“认识向客体的运动从来只能辩证地进行:为了更准确地前进而后退——为了更好的跃进(认识?)而后退。相合线和相离线:彼此相交的圆圈。交错点=人的和人类历史的实践。”[59]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主观辩证法和客体辩证法并不是直接同构的,而是和实践辩证法结构同步,并通过具体的、现实的、历史的人类实践[60],“同实在事物的无限多的方面中的一个方面相符合”。这样,主观辩证法与客体辩证法通过“交错点”(实践)成为“彼此相交的圆圈”,同一条“相合线”也在通过“交错点”后迅速成为“相离线”。列宁在随后的方框内说:“这些交错点是矛盾的统一,就是说,在运动(=技术、历史等等)的某些环节上,存在和非存在这两个消逝着的环节在一瞬间相符合。”[61]他认为,主观辩证法并不直接映射客观辩证法,人们在这种“消逝着的环节在一瞬间相符合”中所把握的客体辩证法并不是客观发展规律的全部内容。人们只能通过整个实践的历史总和经过多次循环反复的过程才能逐步地“接近客体真理”。人通过实践而创造外部世界的客观存在,通过实践把外部现实转化为观念形态的东西而反映外部现实,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以至反复,是一个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这一切都表现为人对客体前进或后退的辩证运动关系,而不像旧唯物主义者认为的那种直接地与客体相符合。人通过实践而反映世界,又通过认识对实践的指导而改变世界,从而不断地实现着向客体运动的辩证过程。列宁通过这样深刻的论述揭示了实践辩证法。由上述可知,我们只有从实践辩证法的角度出发,既肯定思维内容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又承认作为思维内容的人的目的性要求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才能实现思维和存在现实的统一。
在人类的实践活动历史中,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就思维而言,“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62]。马克思认为存在是这样的,“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63];至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在不断改变着思维和存在,同时也不断变革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关系。正因为这三者都是在不断“发展”的,我们必须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中去实现思维和存在在现实中的统一。因此,只有在实践辩证法基础上才能以“最完备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方式理解发展,才能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成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