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学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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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就学权学理及其内涵

第一节 就学权词义探源及其演变

一 就学权词源义

“就学”一词在《古代汉语字典》中释义为:字源“就”是会意字,由表示高丘的“京”字和表示不同寻常的“尤”字两部分组成。“就”的本义是到地势高的地方居住。[1]“就学”词条中“就”在《辞海》中释义为:归;趋[2];有“就学”词条无释义。《辞源》存词条“就学”,释义为“从师学习”。[3] 以上三部权威释义辞典对“就学”的解释一致。可见,按照中国汉字释义,“就学”从词源释义可以理解为拥有获取更高的学习机会及资格从而进入高一级学校。“就学权”从词源释义应该是“拥有获取更高的学习机会及资格从而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权利”。

二 就学权概念演变

劳凯声在其1991年博士学位论文《教育立法的实践、理论与问题》的第三章(教育法与受教育权利的保障)第二节(调整教育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一次提出了“就学权利平等”[4](也是目前可查的第一次提出类似概念的学者);同样的内容见于以劳凯声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并于1993年出版的著作《教育法论》中的“就学权利平等”,这是指不管来自任何社会阶层、地区、家庭,也不管性别、种族、宗教、政治信仰如何,都有上学的权利。[5] 该概念与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并列。这是笔者查询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就学权”三字的相关学者研究的最早出处。

从政府部门,亦即官方而言,笔者认为1992年3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文件)第三章(范围包括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用“就学”为名提出此概念。笔者认为这是官方第一次提出“就学”概念。

关于“就学权”这一概念,熊文钊在其2004 年论文《试论受教育权及其内涵》中也曾提及,看到了就学资格的重要性。他指出:受教育权的发展历程清楚地表明,受教育权是从一种自然权利演化成为一种法定权利,从一种不平等的特权发展成为普遍的人权,其内涵和范围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就学权利平等(即不论阶层、地域、家庭、性别、种族、宗教、政治信仰如何,公民都享有上学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机会平等(即在法定的受教育阶段,不仅要求人人有学上,而且在受教育年限、学校类型和课程内容方面应体现机会均等,不受歧视);教育效果平等。[6]

芦琦在2008年提出受教育权利实现,也即受教育权的实现,从字面理解,可以看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利转化为现实的可享用的权利,如就学权、平等受教育权等。从受教育权的权利形态看,这种“实现”属于由法定权利向实在权利的转变,在个别情况下,也可包括由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或实在权利的转变。[7] 这是笔者发现的第一次直接提及“就学权”概念的出处。虽然作者看到了问题,但是简要带过,没有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