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观念与哲学探索:一种系统主义哲学体系的建构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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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目的性和意向性机制

本章要讨论的是事物运行的第三种相互作用机制,就是目的性机制。宇宙中有许多实体或系统是有目的地和合目的地进行活动和运动的。这里讨论的“目的性”不是超自然的目的性或造物主的目的性这类的东西,而是自然的目的性,包括目标定向的运动与行为,人工装置的目的性运作和功能的实现,生命有机体及其组成部分的目的性行为和功能表现,人类行为的意向性行动,社会组织的目的与功能,等等。这些目的性活动或运动有什么类型特征和共同特征?它们是否可以完全还原为因果机制和随机性机制?与此相联系的,目的性/意向性解释和功能解释在科学解释中又占有何等地位?这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

一 广义目的性概念和自然系统的目的性机制

现代科学崇尚观察和实验,对于亚里士多德给万物提供的和杜里舒给生物提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意图”“目的性”“生机”“活力”总是持一种怀疑态度。但这并不就表示对自然界的目的性现象不可以作一个客观的和广义的分析。什么叫作目的性(teleonomy)呢?广义地说,它就是物质客体的这样一种状态,该物质客体的运动、活动、行为总是倾向于达到它。于是,它就成为结局(final state)、目标(goal)或目的(purpose),而与其相关联并促进结局的事件、活动与行为称为手段(means)或功能(function)。物质客体趋向于目标的行为或过程称为目的性行为、合目的性行为或目的定向过程(goal-seeking process或goal-directed process)。在这里,“目的”是一个客观的范畴,符合这个“目的”定义并不需要“内在的动机”和“有意识地驱动”这些主观的或生命的因素。例如,自动寻找目标的水雷、红射线跟踪的导弹都是有“目标”的,但却是无意识和无生命的。

在清除了亚里士多德目的论之后,在科学中首先提出这个客观目的性概念的是控制论创始人维纳。他说:“行为就是一个实体相对于它的环境作出的任何变化。”“主动行为可以再分为两类:无目的的(或随机)和有目的的。有目的的一词就是表明那种或以解释作趋达目标的作为或行为——也就是说,它趋向于一种终极条件,这条件是:行为客体与另一个客体或事件发生确定的时间的或空间的相关。无目的的行为则是一种不被解释作趋向于一个目标的行为。”例如,“若干机器是内在地有目的的。带有自寻目标的机构的水雷就是一例。伺服机构一词就是正确地用来称呼那些其行为具有内在目的的机器的。从这些考虑看来,虽然有目的的行为的定义是相对暧昧的……但是,显而易见,目的概念是有用的,因此它应该保留下来”[90]

既然我们这样来理解广义目的性的概念,我们就得首先考察无生命世界的目的性机制。这个目的性机制就是来源于我们在第二章讨论基本系统观点时谈到的系统的适应性自稳性和适应性自组织,系统既然有适应性的自稳性并有许多手段或机制来实现这种自稳性,这个自稳定、自我同一性就是它的运动或活动的“结局”,即客观的“目标”。无生命世界的许多“目的”性行为,是通过维纳所说的“负反馈”机制来实现的。维纳将“目的论”一词当作“由反馈来控制并解释目的行为的理论”的同义语。虽然这个说法过分狭窄了,不过,它除了解释了许多生命现象外,也解释了无生命世界的许多目的性现象。自然界的系统,特别是复杂系统都有一种适应性自稳定,与这种自稳定相联系,必有一个负反馈的自动控制机制来达到这种自稳定性,于是,目的性过程便在自然界中提高到一个本体论地位。

现代系统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表明,不仅负反馈引导的物质客体的适应性自稳可以看作目的性行为或目的性过程,而且由正反馈导致的、通过对涨落的放大而达到新的稳态的系统自组织过程也可以看作以新的稳态、新的协调一致的组织为目标的目的性行为。其所以可称为“目的性”行为,是因为在失稳状态下,系统主动地通过正反馈和负反馈探寻新的稳定点和稳定的极限环等被称为“吸引子”的东西。有些系统学家称它为目的点或目的环。系统只有在目的点或目的环上才是稳定的,离开了就不稳定,系统自己要拖到目的点或目的环上“才肯罢休”,这就是系统的自组织。关于这个问题,武汉大学桂起权教授作了新的概括。他说,“耗散结构之所以能形成,其先决条件就是让开放系统偏离平衡态,失去稳定性,而且远远离开平衡态,超越过线性区,进入非线性区,这样才有可能生成新型的目的性结构……耗散结构论探讨了新型号的目的性系统的生成、稳定和演化自动机制,展示了目的性结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开拓了新的视野”。而在协同学中序参量就是“目的性之妖”,“子系统之间高度步调一致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存在序参量这种能自动调节、自我控制起主导作用的内在的目的性力量”。[91]在这里,我们已经看到复杂系统中的一种“规范性”力量,尽管它并不神秘,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因果还原解释,但无论如何,一旦自然界形成了这种“目的性”力量和“规范性”力量,我们就不能否定它的存在,在这里,系统既是规范性的又是描述性的。

二 生命系统的目的性和功能解释

如果连无生命世界都有某种目的性现象和目的性行为,这种目的性行为可以用系统科学的正反馈机制、负反馈机制和吸引子机制来加以解释,那么,在生命世界中,目的性行为就更加明显了,分子生物学家雅克·莫诺说过:“一切生物所共有的一个根本特征,那就是:生物是赋有目的或计划的客体,这种目的性或计划是在它们的结构中显示出来,同时又通过它们的动作而实现。”目的性是生物世界三大特征之一,其他两个特征是自主的形态发生和繁殖的不变性。不过这种目的性和无生物世界的“寻求结构的稳定”,与在“失稳时寻求”新的自组织稳定结构不同,它归根结底服从一个总的目的,就是物种的生存与繁殖。用莫诺的话说,就是“我们将规定(生物)目的性计划的根本特征是:物种所特有的不变性内容的世代传递。因此,参与实现这一根本性计划的所有结构、行为和活动,我们都将称之为‘目的性的’”。[92]这样,生物目的性行为就被理解为服务于生存与繁殖的器官功能和行为方式。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了进化论机制和反馈机制的理解,生命系统的这种合目的性的结构与行为及其相应的功能解释,是否可能或应该加以消解?那种带目的性和规范性的力量是否可以完全还原为因果力和盖然性作用呢?

(1)一种合目的的结构与功能,它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以及它产生以后有什么突现性质,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的确,我们推翻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以及拉马克的进化目的论和杜里舒的活力论生命原理,我们可以用很好的自然选择理论和分子遗传机制来解释老虎的眼睛的产生、心脏的产生、血红蛋白的产生以及叶绿素的出现。但是,我们是否因此就对它们对于生命的存在、持续与发展起到什么作用就有所了解了呢?为什么是这种器官、这种性质、这种行为会保全下来呢?这个性质与作用问题,独立于它怎样产生的问题,需要作目的性的解释和功能的解释,解释叶绿素的功能、血红素的功能、人的心脏的功能乃至马尾巴的功能,等等。这种解释,不但不能消除,而且对于理解一个系统是关键性的。因为生命系统,乃至广义地说一般复杂系统的结构、性质与行为的功能,就是它的这样一种效应,它是该系统生存的必要条件,没有它的作用,解释不了为什么系统能够存在、能够持续、能够发展。功能解释不可代替,犹如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突现性质不可代替一样。

(2)从科学哲学的解释模型来说,目的论的解释模型是:A在环境E中采取B的行为,是因为B能够达到目的G(例如,老虎A在具有野鹿的环境E中采取追捕的行为B是为了达到捕食野鹿的目的G)。这里“因为……”“为了……”在解释模型中指示了一个目的性规律或目的论规律:“任何一个A类动物在环境E中采取B行为如果能达到G的目的,则A采取行为B,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B不能达到G的目的,则A不采取行动B。”有了这个规律,就能解释A为何采取B的行动,这是目的导向的。现在假定我们找到一个等价的条件I,凡是满足“B的行为能达到目的G”就满足条件I。于是,上述的目的论规律就可改写为作用因或动力因规律(The law of efficient causation):“任何一个A类动物在情况I下采取B行为,而在其他不是I的情况下不采取B行为。”有了这个因果律,我们也能解释A采取B的行为即将A的行为B作为环境I的刺激反应。但目的这个概念被代换了。我们用完全行为主义的观点看世界,我们似乎在I1的情况下看到A的行为B1,在I2的情况下看到A的行为B2……并且在Ir的情况下看到A有行为Br。但是,由于我们用I替换了B的行为要达到目的G这个共同特征、这个本质性的东西、这个目的性驱动力,我们便陷入了休谟归纳问题的困境。因为缺少了这个目的性驱动力那种如狼似虎的作用,我们有什么理由去预言A在Ir+1的情况下必然会有行为Br+1呢?目的性解释有时比作用因果解释有更强的预言力和解释力,所以,从认识论上说目的论解释有它的独立意义,是不可以加以省略的,是不可以完全用作用因果解释来加以替代的。

(3)从传统的C.G.亨普尔的DN模型或IS模型来看,被解释者需要从解释者中以演绎或高概率归纳方式加以推出、加以预期,否则就不是解释,按这个标准来看功能解释,解释者是某种性质F所实现的功能与目的,被解释者是F的存在。由于异构同功的存在,我们的确不能以高概率的形式推出例如血红蛋白的存在、叶绿素的存在等,但是,我们的解释理论在第三章中讨论归类解释时已经看到,它是容纳低概率的解释的,这就从逻辑上消除了那种认为功能解释是不合理的解释的逻辑经验论者的观点。

(4)功能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规范解释,它要说明的是,某种性质与行为要达到保持系统生存与持续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客观的“规范”,即系统的某种性质与行为“应该”这样,才能达到目的。由于系统没有意识,没有自觉的目的性,没有自由意志,所以,这里的“规范”是属于客观的范畴,而“应该”是要有引号的。不过,既然自然界已进化到出现生命系统,具有完整地保持自己生存与持续目标,并具有达到目标的完整的、组织严密的手段,这就是说,自然界已经建立了规范,所以,功能解释既是规范性的解释,又是描述性的解释。这是“实然”和“应然”的原始统一,因为它所说明的目的和规范规定了“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所以是“应然的”,即“应该的”;因为这规范是自然进化出来的,带客观必然性的,其目的和手段都是可以用事实来进行描述的,所以它又是“实然”的。只有进化到人类阶段,由于意向性和自由意志的存在,“实然”与“应然”才出现了不可填平的逻辑鸿沟。

三 人类行动的意向性和人类行动的解释

首先,我们这里所说的人的行动与一般行为不同。一般的行为包括一些无意识的行为,如在跑步中我摔倒了,我骑自行车无意碰倒了一个行人,以及我发生流行性感冒而不断地咳嗽,等等,都是我的行为,但它不由我决定,不受我控制,因而这些行为和自然界任何一种运动一样可以作完全因果性的,即充分条件的分析,在心理学上就是作一种刺激——反应的分析。我们不称这些行为为行动(action)。人类的行动,不但是有目的性的,而且是有意向的行动(intentional action),这种意向性行动或意向性行为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自觉的目的性。人的意向性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它不但有目的性,而且自觉到这种目的性,即认识到自己的目的性行为的结果,它意愿(desires)着这种结果,并对这种结果的出现有一种认识,从而有一种信念(beliefs)由此而决定进行这种活动与行动。有了这种愿望与信念,人们做一件事,即使本能上不倾向做这件事(如劳动的艰苦、拔牙的痛楚)也要去做,这就叫作形成某种自觉行为的意志力,这些都属于自觉目的性的范畴。人类有目的的活动区别于动物以及其他复杂系统的一般合目的的活动的特点就在于它的自觉目的性活动(conscious purposive action)。对于为什么人们会进行这种目的性行动,可以找到一个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 syllogism),或叫目的论解释模型来加以说明。哲学家冯·赖特(von Wright)以及J.L.马奇(J.L.Mackie)将这个模型表达如下[93]

①行动者A意向要达到G;

②A考虑到(他有这样的信念)除非他采取B的行为,否则他无法达到G;

③所以,A采取B的行动。

这里对于A有目的地采取B的行为是由①意向项(A意愿要达到G)和信念项(B是达到A的手段)协同来加以解释,这个解释是一个推理论证,不过,不是一般的演绎推理,而是实践推理,属于决策逻辑的领域。而从本体论上说,意向/信念与行动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严格的因果关系,也不是随机盖然关系,而是有独立意义的目的意向性作用机制。

(2)以理由为根据。人的意向性行为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它是以某种理由为根据的。行为是理由来导向的。根据D.戴维森的分析,理由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①赞成态度。包括欲望、需要、驱动、激励以及道德观念、美学原则、经济成见、社会习俗以及公与私的目标与价值,等等。②相关的信念。包括知识、知觉、注意以及记忆等。理由与原因都对行为发生影响与作用,但是,理由与原因是不相同的。

第一,一个行动的理由,赋予行动以“意义”和“可理解性”。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全民抗日战争,这个理由赋予西安事变和平解决这样的行动以意义,赋予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和新四军奔赴抗日前线这样的行动以意义。行动由于理由变得“可理解的”。可是原因并不赋予结果以什么意义。

第二,原因与结果之间在逻辑上是独立的,其中一方的存在并不是逻辑上要求或推出另一方的存在。而理由与行动则不然,提出一个行动理由时,必然要提到这个行动及其结果,以达到自觉的目标作为行动的理由时,其行动的结果早已观念地存在于行动的理由中。行动的结果虽然不是现实地先于行动,但它却是概念地先于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行为是结果导向、结果拖动的。与此同时,从逻辑上讲,当提到行动时,必须提到行动的理由。

第三,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决定性关系。而理由与行动之间,由于自由意志的作用,不存在严格决定性关系,我有很好的理由进行戒烟,可我就是不戒。

(3)人的行动是自我决定的。这是人类意向性行为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关于人类行动的根源及其如何产生的问题,有一种理论叫作行动者理论(The theory of agency),它是哲学家R.泰勒(Richard Taylor,1963)、R.蔡萨姆(R.Chisholm,1966)和格林活(Green Wood,1988)创立的。他们认为人们行为的“原因”或者根源(origination)就是行动者自我本身,因为我的行动是由我决定(it is up to me)、由我控制(it is controlled by me)。例如,在议会上,我赞成某个提案,我本身就是我举手的原因。当然,光有自我还不能将手举起来,如果有人按着我的手不让我举起,或者我的手突然麻痹了动弹不得,不过在其他情况具备下,我作为行动者本身是行动的原因。不过,这里“原因”一词追索到一个“实体”,与原因与事件之间的关系这个概念不符,当然,我作为“实体”可以产生一个心理事件来引起我举手,但这种辩护也无济于事,因为那个心理事件也是由作为整体的我这个“实体”产生,只要我主张行动者是行动的根源、实现者,我就无法摆脱实体是某事件的“行动者原因”或“自我动因”这个特别的作用机制。“自我动因”与一般因果关系不同还在于对于它和它所导致的行动,不存在充分的条件,因为即使在完全相同的理由和完全相同的引起行动者作决定的条件下,行动者的决定及其行动都是不确定的或不完全确定的,甚至可以是完全相反的。这是因为行动者在决定行动之前,总会有一个不停地在各种可能性之间、各种理由之间、各种规范之间以及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进行抉择的过程。用辩证法的话说,他可以反复进行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判断。而在做出决定之后,人类的特征就是他具有反思的能力,对是非、利害、好坏、得失作重新的评价与衡量。这就是所谓行动者的行动在主观世界里存在着多极动因和多向动因。正因为这样,即使是完全确定的先行条件,也没有一个唯一的“决定”与之严格对应,而同样的心理状态也没有唯一的、一极的、单向的行动与心理状态相适应。在这里沿着自我→行动动机→行动→行动结果的因果链条向原因方向追溯,链条在自我这个环节中中断了。自我或行动者就是这个因果链的开端。关于多极动因是人区别于物的一种自觉能动性、一种自由意志。一个物理作用者在因果律作用下,在特定条件下只能有单向的作用力。例如,在特定条件下,硫只能对金属起溶解的作用,这是单向的。但是,即使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你叫某人将你的鞋子脱下来,只要这个人有自由意志,他就不会每次都服服帖帖地将你的鞋子脱下来,他可能不听话,可能反抗,甚至还可能认为你侮辱了他,将你打一顿。这里不符合因果决定性的原理。

这样是不是说明人的行动是完全随机性的呢?不是的,与量子跃迁之类的随机过程不同,在那里,原子中的量子态是不是跃迁到新的能级,这是一个非决定的机遇问题。而一个人采取不采取某一个行动虽然不是由前因完全决定的,但它是由自我决定的,这个自我决定是有理由的,这个理由提供了做出自我决定的一定的标准、准则与规范。正是行动者自我依一定理由来决定行动者的行动这一点使行动者理论与行为随机论区别开来。于是,因果性、随机性、目的性或意向性就成为理解复杂系统、理解人类社会活动系统的不可相互还原但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基本机制。

以上我们论述意向性行动的三大特征,也就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三大特征,它说明意愿、信念、理由、自我等对于人的行动的意向性作用并不是因果作用。但世界上还有许多哲学家主张意愿/信念或者理由就是行动的原因。D.戴维森(1982)说,“一种行动的基本理由,就是这个行动的原因”[94]。他的论证相当复杂,涉及每一个心理事件对应着一个物理事件的心理学上的平行主义,在此不便进行讨论。而J.马奇则主张目的性/意向性“是作用因果性的一个具体实例”,“自觉的目的性行动,它要求一种叫做解释性因果说明,似乎包含着一个独特种类的作用因果性解释”。[95] 最近出版的A.罗森贝(Alex Rogenbery)《科学哲学》(2000)一书则提供了一个关于目的性意向性解释就是特殊因果解释的说明。他说:“意愿与信念是行动的原因,就预设着有一个因果律存在于二者之间”;“社会科学的许多解释和理论,就假定了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规律,理性选择理论给出了其中一个表达就是: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行动者在能实现的行动中选择他有最强的意愿者”[96]。这也许就是经济学上的最大效用原理,或最大效用规律,它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规律。

这样,如果我们对罗森贝的论述加以推广,我们便可以给赖特-马奇的行为的目的论解释模型覆盖上一条行为规律,成了下列的论证模式:

规律陈述:所有行动者都采取对他有最大意愿并能加以实现的行动。

初始条件陈述:①行动者A意向要达到G,并且G是他的最大意愿的东西。

       ②A有这样的信念,除非他采取B的行动,否则他无法达到G。

被解释者:所以A采取B的行动。

这个推理形式上是成立的,并且由于它的命题大多数都是关于“目标”“意愿”“信念”“采取”等的判断,所以也是实践推理,这在决策论、经济学和道德哲学中是常用的。但即使这个实践推理和目的论解释模型能够成立,也不能证明意愿/信念与行动的关系是因果关系。这首先是因为,最大意愿规律作为因果规律是很成问题的,许多人并不是按照他最想意愿得到的东西行事,虽然这个意愿能实现,可能因为太辛苦或要冒风险而放弃这个行动是常有的。所以,它并不是普遍的决定性因果律。其次,即使将这个规则看作一个普遍行为规则,也不能说明意愿与行动之间是一种必然因果关系,因为所谓最大意愿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多元的、多向的。由于自由意志,你可以选择这个意愿为最大意愿,也可以选择另一个最大意愿而做出你的决定,而这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没有充分条件,更没有充分必要条件可言。

对于那个最大效用原则,或个人最大效用原则,当用来解释人的行动的时候,我宁愿将它看作行为的一种规范而不看作因果规律。对于这种规范,我相信大多数人会按这个规范行事,但没有任何因果力保证每个人必然按这个规范行事。事实上,人们进行行动时,如果他深思熟虑的话,他必定在各种不同的规范中,甚至在许多相互冲突的规范中进行衡量。因此对人的行动的解释,首先需要有一组目标的体系,它用G1G2,…,Gi来表示,然后要有一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它用R1R2,…,Rn来表示,而且这些准则是可以相互冲突的,它用规范陈述来描述。其次,由于人的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所以,要解释人的行为及其效果,还需要一组用事实陈述表示的规律集L1L2…,Lm。最后,为解释人的某种行为,还需要对与该行为和行为选择相关的特殊条件加以描述,即C1C2,…,Ck这些条件描述,包括规范描述,也包括事实描述。有了这些解释项,才能对被解释项的成立加以理解。所以,人类行动的解释模型,可以表示为:

GG1G2,…,Ri

RR1R2,…,Rn

LL1L2,…,Lm

CC1C2,…,C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①、②、③、④和⑤的关系,是论证的还是非论证的,是归纳的还是演绎的,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人们行动的理解,关键在于对自由意志的理解。

四 自由意志

意志自由问题可以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①本体论方面,它所关心的问题是自由意志的性质以及自由意志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哲学史上,一般都是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或非决定论的关系上来加以讨论。②认识论方面,它所关心的问题是自由意志怎样实现的问题,何种自由意志选择和实现为最佳,这就是所谓“自由与必然”的问题。在这里,自由并不是对客观规律的超越,而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运用。③价值论方面,即如何看待与评价自由意志的价值,讨论个人自由意志在何种意义上受社会约束又受社会尊重,又在何种情况下自由被暴力与压力所剥夺,并在何种情况下得到充分发挥。这是三类不同的自由问题,当然,这三类自由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过,此时我倒想特别强调它们之间的区别,我甚至很想将三类不同的自由称作自由1、自由2和自由3。然而在哲学上,自由意志的本体论地位问题,自由意志何以可能问题,即自由1问题是首要问题,是解释其他范畴的自由问题的基础。

什么叫作自由意志呢?自由意志指的是作为认识与行动的主体的人们的理性的一种能力,即人们对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与过程,具有自由决定、自由选择的能力。人们自由支配和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的能力是有限的,这就是受到客观可能性的限制,也受主观条件和能力限制。首先,必须有多于一种的行动可能性我们才有自由,否则别无选择,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例如,我只能自由选择未来的行动,却不能选择已经过去的行动。这是因为,在可能性上过去对我们是封闭的,而未来对我们才是开放的。未来的事情,它规定我们在几种可能范围里进行活动,超出这个限度,我们就只有想象的自由却没有行动的自由。社会要支持和发展个人的自由,就是要创造条件使每个人都有按自己的价值标准去生活的最大限度的可能性,使他们有充足的机会和能力。

人类的自由意志是人类生活的无限多样性和创造性的源泉,又是个人道德责任的根据。社会由于它们的成员有自由意志,它是会变得富于多样性和创造性的,就像基因突变是保证生命世界多样性和创造性一样。为什么自由意志又是道德责任的根据呢?因为,既然个人有自由意志,他的行动是他自己自由决定、自由选择的,不是被什么东西所强加的,他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的责任。如果一个人做事完全不由自主,那这个人就无所谓有功德,也无所谓有罪过。

以上讲的是自由意志的性质和意义,现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自由意志何以可能?它在宇宙本体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如果世界是因果决定论的,自由意志是可能的吗?反之,如果世界是完全非决定论的,自由意志是可能的吗?

首先,我们讨论第一个问题。我们在第五章中已经知道,所谓因果决定论就是认为任何事件、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一个原因,都由原因唯一的决定,而这个原因又由在此之前的别的原因依因果律必然地加以决定,这样,我们便有一个卢克莱修的问题:“如果一切运动形成一条完全不断的锁链,并且新的运动总是从旧的运动中按照一定的秩序产生出来……那么,请告诉我,怎么会有自由意志呢?”[97]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描述一组分叉图,来表明决定论、非决定论在自由意志问题上的立场。

图7—1 决定论、随机性与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问题可以形象地表现在行动分叉点B上的自由选择。从图7—1(a)中可以看到,自由意志表现为我们的行动在B点上可以有不同目标、不同道路、不同行动方式的选择。我可以选择A-B-L1,也可以选择A-B-L2,A-B-L3,A-B-L4等。这个图可以表现当代世界面临的生态危机的出路分叉。人类可以走使用核武器从而毁灭自身,使整个地球只剩下低等生物的道路,假设这是A-B-L1。我们也可以走浪费自然资源,无限制地增加人口、无限制地污染环境的道路,这就是人类早期工业化所走过的道路,也就是将导致整个人类工业基础在21世纪末走向崩溃的道路,假设这就是A-B-L2道路。我们也可以走放弃经济发展而保持生态、资源、人口平衡的道路,即从现在起全球实现零增长的道路。这就是罗马俱乐部D.H.米都斯在《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提出的“稳定的世界模型I”所表示的道路。[98]假定这就是我们这里的图A-B-L3。还可以有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就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所著的《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第二章所说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99]的全球“大战略”。我们假定它就是这里的图A—B—L4。在这当代世界处于分叉点B的紧要关头,人类有选择道路的自由意志吗?如果这个过程是没有人参加的,则在这个分叉点上当代社会走上哪一条行为轨线,首先取决于随机的过程,然后取决于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相互作用。但是,这个过程是有人参加的,尽管参加这个历史进程的个人、集团和政府领导人的目标与自由意志是不相同的,但人民群众和各国政府在决定自己社会的未来命运上是具有意志自由的。人类完全可以走上平稳的分叉,即可持续发展的A-B-L4轨线。

现在我们回到古罗马哲学家卢克莱修的问题:假定世界是决定论的,自由意志何以可能呢?所谓假定世界是决定论的,就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未来是唯一由过去已经完全确定的先行条件决定的,就像图7—1(b)一样,早已有一条唯一的因果链锁从A点B点再到L2,那我们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还可能吗?历史上许多哲学家的回答是肯定的,即认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是相容的。支持这种观点的有英国近代哲学家T.霍布斯、D.休谟、J.穆勒,以及美国哲学家R.卡尔纳普。他们认为,我们的自由行动是有原因的,这原因就是我的动机、倾向、信念、愿望、能力等,而决定我的动机、倾向、愿望和自由选择也是有原因的,这原因就是决定我进行自由选择的外部条件和内部状态。卡尔纳普说,“个人的自由选择确实可以与拉普拉斯观点相一致”“当一个人作出一种选择,他的选择就是世界的因果链的一个部分。如果这里不包含着强迫,这就意味着选择建立在他自己的喜爱的基础上,是出自于他自己的本性,我们也就没有理由不称它为自由选择”。[100]

不过,卡尔纳普和其他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论者,所讲的意志自由和选择,只是相对于不包含被人“强迫”来说是意志自由的,关于相对于那条铁的因果链来说,我是没有自由的,因为连我的爱好、兴趣和选择都被我所处的外部条件和内部状态严格地决定,一环一环地联结到他出生之前的环境中,在这样的因果链面前我是不由自主的,表面上看来我有自由选择的意志,事实上形如图7—1(b)一样,A点、B点和L2是因果地联结在一起的,而L1L3L4这些供选择的分支是与B点不相连而断开的。所以我的自由选择只是假象,事实上,我不过是充分条件因果链的傀儡。这种情况就像我是一个机械人一样,我以为自己有自由意志,其实我的一切行动早在出生前就被制造者的程序编好了,我只是机械地执行这程序编制者——大自然的“意志”罢了。

事实上,决定论与自由意志是不相容的。关于这一点,美国哲学家P.凡英瓦根(Peter van Inwagen)最近设计了一个不可选择原理[101]来证明这一点。这个原理表述如下:

①□pNp

Npq),NpNq

这里□为模态逻辑的必然算子。N为一个新算子,它表示“无人能够或已经对……的真值做出选择”。pq是命题。这里原理①表明:如果命题p是必然的,则可以推出无人能够对p的真值作出选择。②表明,如果p蕴涵q是必然的,无人能做出选择,则由Npq)的不可选择推得q本身是不可选的。

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存在着自由意志,我们存在着道德责任,在不同的行动面前我们可以有自由选择而不是由我们的外部条件和内部状态注定只能采取某一种行动。因此,当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的时候,我们肯定了自由意志而抛弃决定论。而事实上,在第五、六章中我们列举了决定论不能成立的原因。这里的分析不过是为决定论的不能成立多加一条理由,就是决定论否认了人类的自由意志,它使我们的思想、意志、努力、选择对这个物理世界上所发生的事情不可能有实际的影响,它毁灭了科学与艺术的创造性,它毁灭了人们的道德责任……因而是不可接受的。

可是,假定这个世界以及我们的意志和我们的行动是决定论的,则我们没有自由。那么,假定这个世界以及我们的意志和我们的行动是完全非决定论的,我们的意志与行动就有自由了吗?设想,我的行为不是由我的外部条件和我的内部状态严格决定的,而是由某种完全随机起伏的绝对偶然事件决定的,或者我的行为虽然是由外部条件和我的内部状态严格决定的,而这些内部状态(我的欲望、意志、冲动等)在任何情况下是由没有原因的也是由某种纯粹随机因素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意志自由呢?假定我写这个论著的时候我的指头最终由这种偶然发生事件决定,它忽然向上,忽然向下,忽然向左,忽然向右运动,不受我的控制了,不由我选择了,我事实上是完全没有自由的。我连我的手指头都控制不住,我怎样有意志自由呢?现在,由于量子力学的发展,有些物理学家,例如A.康普顿,为人们按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决定、作选择的机制设计一个量子模型。他认为量子不确定性和量子跃迁的不可预测性是自由意志的根源。这个模型包括一个放大器,将大脑中的量子跃迁的效应加以放大,产生一种宏观的效应,起到让人们的意志做出决定的作用。可是,这绝不像是人类理性经过深思熟虑作出决定的特征,这倒像是一个犹豫不决、不能下决心的人做决定的特征。它在不同的行动方案中随便选择一种,就像是“让我们通过掷钱币来作决定罢”。在这些随机决定或仓促决定之时,也许可以用图7—1(c)来解释,这时他以某一种概率PrL1)选择了方案L1,以另一个概率PrL2)选择了方案L2,等等。可是,人类的意志自由绝不表现在这里,自由理性的基本特征是行动者有自决的能力,能控制随机运动而不受随机运动所摆布,他是依据特定的理由、特定的价值观念深思熟虑进行行动,这都是决定论的相互作用和随机概率论的相互作用所解释不了的。于是,我们再一次得出这个结论:意向性作用是不能还原为因果决定性作用机制和随机盖然性作用机制的,它是事物运行的第三种作用机制。

五 作用机制与科学解释

以上我们通过分析的方法揭示出事物的生成过程有三种不可相互还原的基本相互作用机制:因果决定性作用机制、随机盖然性作用机制和目的性/意向性机制。这些机制决定了科学解释的几个基本解释类型。本节的目的是采取综合的系统的方法研究这几种作用机制的协同关系。

首先,我们可以将这三种机制之间的区别列表比较如下(见表7—1)。

表7—1 三种基本作用机制的比较

以上三种相互作用,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但又不是截然分开和互不相容的。它们是相互包含又层层突现,后者包含前者而又超出前者。虽然严格的因果作用并不包含随机性和目的性,但随机性相互作用包括有因果决定性相互作用的因素,至少当有概率可寻时,随机事件出现的概率是可以被决定的,但随机性并不因此而还原为因果性。目的性和意向性作用显然包含了某种因果决定性和随机涨落的作用,否则这种作用便不能达到目的,也不会有自由意志的实现,但目的性、意向性和意志自由又不能还原为因果性与随机性。因果决定性、随机盖然性与广义目的性三者协同动作整合成事物系统的(特别是复杂系统存在与演化的)终极的机理。其机理图不过就是下面的一个三角形:

图7—2

运用这个机理图,系统的生成和演化可以作如下的解释:

(1)在系统相对稳定时期里,因果决定性机制起了支配作用。这时,只要确定系统动力学规律和先行条件,就可以确定某种必然结果。在操作上,在宏观事物中,它由宏观系统方程来加以预言。同时,在因果决定作用支配下,因果关系中的负反馈作用占了优势。这时系统的随机偶然性及其涨落被负反馈所平服与阻尼。系统稳定在某一目的点、目的环的状态中。这就是我们在第二章所说的自我调节、自适应、自控制而造成系统结构稳定性和结构统一性,从而保持系统自身的突现性质。这种运作在图7—2中表现为一个顺时针的循环;从广义目的性出发,通过因果决定性支配随机偶然性的涨落而随之达到稳定目的,即目的→因果→随机→目的。

(2)当系统的变化超过一定的阈值,系统进入突变分叉阶段,这时,随机偶然性起主导作用,系统的每一个涨落都代表一个潜在的新结构,它们彼此竞争着又协同着。到一定时刻,系统的某些正反馈因果环将某一涨落加以放大,进而占据了本质变量的地位,于是产生了新的突现性质并将系统拖到一个新的目的点和目的环从而稳定下来。这个过程就是第二章所说的自创生、自催化和自组织。这种运作在图7—2中表现为一个逆时针的循环:随机→因果→目的一随机的协同环,从而产生新的事物。

运用这个机理图,社会系统的存在与演化也可以作如下的解释。①社会系统可以看作由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子系统组成的三元大系统。在因果决定性的相互作用和意向性规范作用下,它有若干个负反馈环和若干个正反馈环,对社会上各种自发的、随机的因素和变化发挥约束与限制作用,也对人们的目的性意向发挥调节与控制作用。在经济生活中,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方面,有三只“手”在进行运作。这就是“看不见的手”、“看得见的手”和“伦理道德之手”。它们分别表示市场的微观调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的伦理调控,形成经济、政治、文化三个负反馈环。[102]如果这三个负反馈环运作得好,不但经济生活得到稳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且政治腐败得到控制,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法治生活得以保障,社会公正和贫富不均等问题得以解决。人们逐渐变成经济人、政治人和伦理人三面整全的人。这已经体现了因果性、目的性和随机性三者的协同作用。②同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各子系统之间,又构成许多自催化和超循环的正反馈因果环和规范环,其中最重要的是科教、生产、财政、政法的良性超循环,对现代社会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就是生产力状况决定财经状况,财经状况影响和决定政法系统和文教事业的发展,教育决定科学,而科学技术又反过来成为或转化为第一生产力。这个超循环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使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并且又与生态环境以及资源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矛盾,还会引起种种社会问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导致社会走向一个分叉点。这就是经济过热可能引起失稳,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改造可能引起失稳,生态破坏可能引起失稳以及政策失误可能引起失稳,等等。这时,随机偶然的涨落可以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通过正反馈和负反馈的联合作用,或者将某一个涨落放大达到有序,将社会带人一个新的稳定结构的目的点和目的环;或者使人类社会生活走向崩溃。这时,人类及其各国政府的目的性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可以导入和平、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新世界,也可以走向自毁灭的道路。这里又体现了因果性、目的性和随机性三种机制的协同作用。

显然,我们从第五、六、七章导出的机制解释,即通过揭示事件的机制从而理解事件的那样的解释,比起第四章物类论导出的归类解释有着更为核心的地位。归类解释可能包含也可能不包含机制解释,例如是人必死,我是人,所以我必死这样的DN模型揭示了归类解释,就没有揭示人必死的机制,所以只能看作对于人死的一种初步解释。真正重要的解释是机制解释。机制解释的基本逻辑形式是:

x)(xkMx),(x)(MxDx),akDa

读作,对于所有的x,如果x属于k类,则x具有运行机制Mx,而如果x具有运行机制Mx,则x具有性质D。而现在查明,a属于k类,所以a也具有性质D。这是一个非常粗略的机制解释模型。上式还略去了随机盖然机制即统计概率解释规律,也略去了意向性机制即规范性解释规律,上式略去了由Mx导出Dx的条件。精细化这个公式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不过,从这公式中已经可以看出,它可以推出归类解释模型:(x)(xkDx),akDa,其中(x)(xkDx)是普遍规律,ak是初始条件。这就是说,作为归类解释的DN模型被推出,但DN模型与归类解释模型却不能推出机制解释模型,这进一步说明了机制解释在科学解释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