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解释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界定技术概念的方法

张绿兵(以下简称“兵”):最近我拜读了两篇重要论文:一篇是陈昌曙教授与他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陈红兵合写的《关于“技术是什么”的对话》[1],另一篇是陈教授与他的学术老搭档远德玉教授合写的《也谈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2]。我注意到后文的副标题是“兼与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商谈”,不用“商榷”而用“商谈”,倒是显得有些别致。对照你们的《从科学与技术的划界看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3],我感到他们所使用的技术和技术哲学概念比你们使用的概念更加广阔和开放,似乎也更符合当前我国技术哲学的研究现状。我想知道二位对此有何看法。另外,我对陈教授等人的论文尚有一些问题不甚明白,也想一并请教你们。

张华夏、张志林(以下简称“张”):很好,很好。我们既然来到可能世界,就不仅希望讨论现实世界中陈教授等人的观点,而且希望讨论他们的可能观点,也许这样能更好地理解他们的基本论点。不知你有什么问题还不太明白?

兵:首先,我不明白为什么陈教授一再要求他的学生“绕”开“给技术下定义,弄清技术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4]

张:从陈教授说的“知难而‘绕’”的几点理由来看,他实际上表达了一种近似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当我们试图用一个概念来概括我们所要指称的各种事物时,很可能这些事物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共同的本质”。维特根斯坦曾以“游戏”概念为例,指出:“如果你观察它们,你将看不到什么全体所共同的东西”,“我们看到一种错综复杂的互相重叠、交叉的相似关系的网络:有时是总体上的相似,有时是细节上的相似”。对此,他特别用“家族类似”(family resemblance)概念来表达。很可能陈教授已经注意到,“技术”也有点像“游戏”,它们都属于“家族类似”概念,因为他说了这样的话:“从形式上看,给技术下定义,类似于定义‘科学’、定义‘物理’、定义‘信息’那样,不是用一句话或用‘种加属差’的格式能说明白的”。[5]

兵:如此说来,陈教授提倡“知难而‘绕’还是有充足理由的”。

张:当然。我们还可进一步说,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概念在分析哲学中开辟了一个语用学分析的方向。这种分析不同于狭义语义学的地方在于突破了局限于语言表达式与其指称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强调在特定语境中语言表达式的合理用法。维特根斯坦甚至提出了“意义即使用”的观点。就“技术”一词而言,我们最好分析它在特定语境中的合理用法,而不宜提出一个本质主义的定义,只能提出一个非本质主义的定义。

兵:不过,我注意到,陈教授等人毕竟概括地表达了技术的三个基本特征,这些特征的联合难道不可以作为技术的定义吗?这个定义是不是本质主义的定义呢?

张:根据上面的分析,陈教授一定不会认为这是一个种加属差式的本质主义定义。

兵:那么,依你们看,当我们试图给“技术”一词下定义时应遵循什么样的方法论规则呢?

张:我们认为,当我们给一个词下定义时,首先应该大体判明该词所指称的是属于什么样的物类。有趣的是,陈教授也认识到,描述技术的基本特征,“主要困难之一,可能是怎样来表述技术与‘物’的关系”[6]。根据我们对物类论的研究,我们认为可以将事物的类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自然类(natural kinds/classes):其所有元素具有一种或若干种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分别开来对于这些元素之所以属于此类是必要的,合取则为充分的。此时,采用种加属差的本质定义是合适的。

第二种是建构型家族相似类(classes of constructive family resemblance):此时全体元素不具有任何共同特征,但有某些特征为多数元素所共有。列举这些特征便可得到一种准本质定义(非本质主义定义)。

第三种是解构型家族相似类(classes of deconstructive family resemblance):此时不仅全体元素,而且多数元素都不具有任何共同特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描述特征来给表达此类的语词下定义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兵:嗯,这些观点很有意思。不过,我关心的是“技术”一词指称的物类应该属于哪一类呢?

张:别急嘛。我们所熟悉的原子、分子、化合物、动物、植物等都属于自然类。上面提到“技术”和“游戏”都属于家族类似概念,但现在看来它们是有重要区别的:游戏属于解构型家族相似类,根本不必给出定义,只是无矛盾、不含混地揭示游戏在特定条件下的相似与相异即可有助于我们对游戏的认识;但技术则是建构型家族相似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准本质定义方式来界定“技术”一词的意义。

兵:由此来看,陈教授等描述的技术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看作是提出了一个准本质的技术定义?

张:大体上不错,但还得做点更深入的分析。任何技术定义对于理论都不是中立的;换句话说,技术定义必定有理论负荷。不妨举个例子来说明。著名英国科学哲学家牛顿·史密斯(W.Newton Smith)编辑出版了一本厚厚的《科学哲学手册》,[7]其中“技术哲学”条目是由夏威夷大学女哲学家泰尔斯(Mary Tiles)写的。她精选了七种不同的技术定义,并指出它们分属于三个不同的技术哲学流派。七种定义分别是:

(1)技术是“为了实践目的的知识组织”(Mesthene,1969);

(2)技术是“人类创造的用它来完成而没有它就不能完成任务的系统”(Kline and Kash,1992);

(3)技术是“为达到特殊目的显示于物理对象和组织形式中、基于知识应用的系统(Volti,1992)”;

(4)技术是“少数技术专家通过一个有组织的等级来理性化地控制大多数人群、事件和机器的系统”(McDermott,1969);

(5)技术是“在其中人与非生物发生各种各样关系的生活形式”(Wineer,1991);

(6)技术是“在一切人类活动领域理性地达到并且(在特定发展阶段)具有绝对效率的所有方法”(Ellul,1964);

(7)技术是“一种社会建构和一种社会实践”(Stamp,1989)。

其中,定义(1)、(2)、(3)负荷着技术工具论,定义(5)和(6)负荷着技术实体论,定义(4)和(7)负荷着技术社会批判论。正因为每种技术定义都受制于特定的技术哲学理论,所以评析技术定义时就应该结合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哲学理论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