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分析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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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相互保险组织对中国而言是一个非常晚引入、未有系统进行法律研究的保险组织。在所有权结构上,相互保险的保单持有人为组织所有权人,同时是组织的会员与顾客。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得保单持有人并不能对外转让保单/所有权。在组织内部,由投保人购买保单所支付的资金形成资金池,而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使得所有权人并不能随意要求财产分配。这一特定行业的特定组织,它的组织运作规则、法律定位和权力分配同时受到保险业以及自身所有权结构的双重影响,与其他组织形成了鲜明对比,对于中国而言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商事组织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