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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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何谓权力

第一节 权力的经典定义模式

作为一个名词,“权力”或许是人们最为熟悉以至于熟视无睹的概念;作为一种力量,权力或许是人们最为敏感以至于时时处处牵动每个人神经的东西。在日常生活中,提起权力,人们想到的第一个词恐怕是“政治”。一直以来的政治学研究证实了人们的这种直觉,权力被认为是政治学的最基本问题,大部分的政治学著作围绕权力的来源和运作而展开,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权力”和“政治”之间画等号。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曾说:“人类在本性上是一种政治动物。”[1]鉴于政治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或许可以非常有根据地改变一下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类在本性上是一种权力动物。”将权力作为社会科学的最基本概念并试图对权力进行系统化分析的理论家罗素,认为权力欲是与生存和生殖相并列的人的最基本欲望;而被称为当代最著名权力理论家的福柯认为,权力无所不在,到处都有。

大概正是由于权力太过于基本,几千年来人们都将权力作为一个自明的概念来处理,不加界定地用权力概念来分析人类生活的许多重大问题。执着于事物的本质是什么的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曾经精彩纷呈地与人讨论“什么是友谊、什么是勇敢、什么是知识、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爱”等似乎更为复杂的问题,而对“什么是权力”却不感兴趣。亚里士多德似乎假定只要是拥有常识的人都会理解权力的含义,在不说明何为权力的情况下就对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集中于如何协调王权和教权,同样没有追问什么是权力,或者说没有给权力下一个明确的定义。“醉心于玩弄权力的马基雅维利也采用了许许多多未加定义的术语来描写和说明政治生活。”[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霍布斯致力于通过语言的澄清来和封建的卫道士作斗争,认为“语言的首要用处便在于名词的正确定义”,“语言的首要滥用则在于错误的定义或没有定义”[3]。在其名著《利维坦》中,霍布斯总是从定义所使用的名词来开始论述。于是,在霍布斯这里产生了或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权力的明确定义:

人的权力普遍来讲就是一个人取得未来某种明显利益的现有手段。[4]

在这种宽泛的手段定义基础上,霍布斯将人的权力分为自然权力(原始权力)和获得的权力。自然权力指“身心官能的优越性,如与众不同的膂力、仪容、慎虑、技艺、口才、慷慨大度和高贵的出身等等”[5];获得的权力则是来自上述诸种优越性或来自幸运,并以之作为取得更多优势的手段或工具的权力,如财富、名誉、朋友以及上帝的神助(即人们所谓的好运)等。很明显,对于霍布斯来说,所有能够达成某种未来目的的工具都可以看作权力,抢劫犯手中的刀和警察手中的枪对于各自的目的来说都是一种有效的权力。可以说,虽然霍布斯对权力下了定义,试图给上千年以来人们熟视无睹的“权力”一个明确的指称,但这个定义却是很粗糙的,是一种没有边界的权力概念,并且霍布斯对权力的分析也仅限于给出了定义,没有围绕其定义对权力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较为系统的阐释。霍布斯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理论家们对于权力的概念化问题都是冷漠的,或者说是有意无意地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做法,将权力作为一个不用多加解释的常识概念。与权力的概念化研究的惨淡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分权问题的研究,先后产生了影响深远的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对“政治权力”的界定:

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6]

洛克的这一关于政治权力的界定虽然没有说明权力在本质上是什么,但是却将权力和权利联系起来,开创了后来被福柯所批判的权力之“法权分析模式”,引导后来者在权力问题上围绕着统治权力做文章。距1651年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做出第一个权力的明确定义之后,理论家们对于权力的概念化分析沉寂了两百多年,直至20世纪初,才出现了马克斯·韦伯的至今影响深远的权力定义和说明。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如此写道:

“权力”(Macht)就是在一种社会关系内部某个行动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是什么。[7]

对于这个定义,韦伯紧接着有一个说明:“权力的概念在社会学上是没有固定界限的。所有可以设想到的个人素质以及所有可以设想到的条件组合,都可以使某个人处于一种能把他的意志强加于特定情境的地位上。”[8]由此,关于权力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韦伯和霍布斯的不同之处在于韦伯强调的是意志的实现,而霍布斯强调实现具体利益(具体化的意志)的手段,霍布斯的权力本身在韦伯这里成为了权力的基础。而其共性在于,二者都是没有边界的,虽然对权力做了界定,但基于这种宽泛的定义,权力并不是一个好用的术语,或者说难以对权力做出全面的分析,需要用更加精确的概念来替代。对此,韦伯有着清醒的认识,紧接着权力的定义,给出了支配和纪律的概念:“支配”(Herrschaft)就是某项包含了特定明确内容的命令将会得到某个特定群体服从的概率;“纪律”则是某个特定人群按照既定方式习惯地、迅速而自动服从某项命令的概率。[9]这样,韦伯对权力的分析和使用就限定在“命令—服从”的支配范围,或者说韦伯只分析以支配形态出现的权力问题,无言的服从以及潜在的服从不在其权力分析范围。韦伯之后,权力作为一个术语在理论家们那里的地位倍增,不再被有意无意地作为一个自明的概念来使用,不仅如此,权力还被看成是社会科学的最基本概念,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源动力。1938年,罗素的《权力论——新社会分析》一书,成为系统分析权力问题的奠基之作,罗素由此也成为在权力的概念化历程中继韦伯之后一个关键性的人物。如前所述,罗素将权力欲作为人的基本需要之一,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不仅有生存和生殖的基本需要,还有权力欲和荣誉欲。而荣誉欲所导致的行动和权力欲相同,在最实际的意义上二者可以看成一个。所以,人的本质也就在于人的权力欲。基于此种判断前提,罗素在其《权力论——新社会分析》中力图证明,“权力”之于社会科学恰如“能”之于物理学,是最基本的概念,“社会动力学的规律只能用权力来加以说明”[10]。恰如罗素所积极倡导的,在其之后,“权力”作为社会科学术语的地位飙升,很多学者放弃了从“生产方式变革引起社会变革”的经济学视角分析社会变化的努力,转而从各种权力形态的相互作用来分析社会前进的动力。由于罗素把权力欲看成人的基本欲望,所以罗素对于权力术语的理解也是心理学式的:

我们可以把权力解释为若干预期效果的产生。因此,权力是一个量的概念。假设有两个类似的欲望的人,其中一人除实现了另一人所实现的全部欲望而外,还实现了其他一些欲望,那么,他就比另一人有更多的权力。但是,如果这两个人一个能实现这一种欲望,而另一个又能实现另一种欲望,那就没有精确的方法来比较他们的权力了。……不过大致说来,假如甲所预期的结果实现的多而乙实现的少,那就很容易粗略地说甲的权力大于乙的权力了。[11]

截至罗素,关于权力的经典定义模式基本形成,此后学者们关于权力的研究都是基于上述四种定义模式或继承或批评地展开的,其中以洛克和韦伯的影响最为深远,单就权力的概念化来说,韦伯的权力定义模式成为后世主流权力理论的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