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矛盾及矛盾化解
一 村民日常生活中的主要矛盾问题
根据学界已有的研究,村民家庭生活中的主要矛盾集中围绕在分家析产、赡养老人、宅基地矛盾以及婚姻生育矛盾等四个方面。
(一)有关分家析产的相关研究
通常,人们认为分家是指父代与成年子代分家析产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意味着父子代际之间的财产传递以及兄弟横向之间对家庭财产的分取,也就是从原有的大家庭中获得独立的经济资本和生产生活能力。按照许琅光(2001)的观点,夫妻纽带与父子纽带的强弱差距往往影响着代际间的分家实践,同时,相对富裕的家庭比相对贫困的家庭能够更大程度上实现累世同堂。在传统的农村家庭中,分家在一定程度上预先化解了家庭生命周期中由人口增加而频繁出现的摩擦与争执,并日益成为一种人们的默会共识。
学界对分家问题的研究往往与代际责任及义务问题的相关研究紧密关联,此外,已有研究较多集中在影响发生分家行为的因素、分家的影响以及分家所具有的文化意义、社会意义等三个方面。
首先,影响分家行为的因素方面。王跃生(2002,2003,2008)考察了分家行为的影响因素并认为,分家行为是导致家庭结构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这一行为受到家庭制度、经济以及社会与人口这四类因素的制约。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传统私有制、集体经济时代、集体经济解体后)的考察,王认为在历史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家长权力逐渐下移,子代在分家中的作用越来越强烈。龚为刚(2012)通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近十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考察了分家模式所发生的历史变化,并从妇女地位、打工经济、土地制度等不同角度分析分家模式发生历史变化的原因,研究结果认为,独子家庭在未来仍然将强化与父母的分家趋势,而直系家庭也将进一步转化为空巢家庭、核心家庭。其次,分家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方面。王磊(2014)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分家将对老年人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提高了男性老人因分家而造成的死亡率,但另一方面,儿子越多越能降低老年人的死亡性,也就是说,儿子为老年人提供的赡养资源对老年人而言至关重要。李楠、甄茂生(2015)通过对分家制度与生育行为之间关系的考察发现,分家对兄弟间的生育行为产生影响,越能享受分家前大家庭财富支持的兄弟越能养育更多子女,而越未能享受到大家庭财富支持或越受分家后小家庭财富约束的兄弟则越不能生育更多子女。再次,分家所具有的文化意义、社会意义方面。麻国庆(1999)于20世纪末关于中国分家的研究表明,分家对家庭成员而言既包含着对父母赡养义务和祖先祭祀的继承,又是在日常生产实践的现实需求基础上代际之间、同辈之间不可分离的相互合并;通过分家以实现家庭的不断再生产既是村民现实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其具体的运作又体现了中国村民独特的生活智慧。高永平(2006)围绕“家系”这一概念对分家实践进行考察,认为家系主义是传统社会人们处理家庭财产问题及宗祧问题所遵循的原则,而中国传统家庭制度所暗含的文化逻辑就在于家系主义。作者指出,随着分家实践的完成,由父代作为主体的老家系随着新家系的诞生而逐渐消亡,而家庭财产安排在家系主义原则下往往成为老年人出现赡养问题的条件性因素。姚俊(2013)以结构二重性为分析视角,认为新老农民工的持续性大规模流动不仅使农村原有的社会运行机制发生改变,同时两代人在分家实践中掌握的资源与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年轻一代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在代际资源不平衡的情况下做出两代人均认同的理性选择,即“不分家”的主体实践。其研究表明,“不分家现象”是农村流动家庭发生结构性变化的重要表现。龚继红等(2015)从发生学的视角探讨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新形态,其研究表明,子代在分家实践中越来越占据主导权的有利位置,由于生产、生活的必然联系,往往在分家后与父代保持“分而不离”的新型代际关系。作者提出,这种新型代际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代际剥削,而其形成的基础乃是由于村庄社会中的相互竞争。龚文描述的新型代际关系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基于传统家庭伦理上的延伸,以及村庄场域受市场经济影响的作用,与姚俊的结论有相似之处,一定程度上说均是子代从自身出发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从以上可知,学界对分家析产行为产生的原因、后果及其意义方面均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为相关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本研究试图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对家庭成员分家析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以及矛盾的化解进行相关探讨。
(二)有关养老问题的相关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意识观念相较传统社会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赡养老人作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在社会运行的系统层面还是社会成员的个体生活层面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界对养老问题亦较为关注,并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社会学视角下的相关研究。王跃生(2006)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多数农村老年人尚未享受到健全的社会保障,故对子女家庭养老存在较强的依赖关系;而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转移使农村隔代直系家庭比例上升,并间接造成家庭养老资源的进一步减少。在另一篇文章中,王跃生(2008)认为,代际关系的内容随制度变迁、社会转型而发生变化,代际之间义务与责任的传统平衡关系已经打破,其后果将造成代际之间更多的矛盾甚至冲突。可以看出,代际之间情感、义务、责任的不平衡越来越为学界所注意,这种代际之间责任与义务的不平衡尤其体现在子代建立小家庭后的分家以及伴随而来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常常造成代际剥削的社会事实。贺雪峰(2009,2012)的研究同样表明了代际关系失衡的现状,其研究表明,代际关系关联到代际关系的平衡性、交换的程度、关系的紧张性以及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这四个维度,不同区域间代际关系的差异较大。哺育责任与养老义务的不对称作为代际失衡的主要表现之所以广泛存在,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父母将传宗接代作为重要的人生价值意义;而另一方面,父代以日渐理性化的态度调适和化解代际之间的失衡,从而使失衡现状有所缓解。范成杰(2012,2013)从代际关系的角度考察了家庭养老存在的矛盾或困境,认为目前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不仅在于所需养老资源的不足,还在于代际之间原有的传统价值基础正在弱化;对江汉平原农村代际状况的考察使作者进一步指出,传统社会的代际双向平衡关系已经被打破。范文再次验证了王跃生等学者的已有结论。李婉予等(2014)的研究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城市中年子女目前已经接受了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两种孝行的并存,同时城市中年子女通过采取补偿、获益方面的努力以平衡与其他同龄人的横向比较标准,也就是试图在传统家庭养老与现实养老行为之间进行矛盾的调和。从另一方面来说,其研究显示,人们对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态度和认知虽然经历着一定程度的改变,但传统孝道观念依然在人们的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中发挥重要作用。
文化与伦理视角的相关研究。姚远(1998)从文化的角度考察中国家庭养老,认为崇老文化的弱化导致了中国家庭养老从文化模式主导转而演变为行为模式主导。杨善华等(2004)提出用“责任伦理”来解释传统家庭养老在我国长期实行的现实基础,作者指出,正是老年人出于对自己“责任伦理”的践行,使他们在生活上尽可能地自立而不愿增加子女的负担,由此,“责任伦理”不仅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同时因为老年人对子女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宽容,也就减少和化解了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与子女的矛盾,家庭养老遂具备了继续实行的可能性及必然性。唐灿等(2009)在浙东农村的考察深入分析了女儿这一角色在家庭养老中所承担的特殊职能和身具的特殊义务,不同于儿子对赡养父母的“协商式责任”,女儿的赡养行为是一种“累积性责任”,通过细致分析女儿赡养的伦理基础以及伦理建构过程,作者认为,农村社会女儿赡养父母的行为折射出农村家庭对传统与现代既有冲突又有互补的赡养现状。
家庭养老的影响因素方面的相关研究。鄢盛明等(2001)从居住安排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进行探讨,研究表明,与父母同住能够给父母提供赡养的可能性最大。胡仕勇等(2012)的研究发现,家庭成员间的代际合作以及社会舆论、村委会干预等对老年人家庭养老满意度均具有正面影响。田北海等(2012)的研究表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境遇与养老意愿有关,其养老意愿并不是出于完全的“经济理性”,更是一种在具体生活情境中的“情境理性”。石智雷(2015)对农村家庭生育决策、家庭养老以及老年人生活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子女受教育水平对农村父母的生活质量有正面影响,女儿的受教育水平对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所具有的影响作用尤甚,而这一结果将逐步改变农村社会“多子多福”和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万江红等(2015)的研究显示,子女的赡养行为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子女对赡养父母进行着综合性的调适,传统的反馈模式依旧有稳定的现实基础。许琪(2017)的研究注意到了父母对成年子女提供的帮助与子女奉行赡养义务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父母对成年子女在经济方面、照料孙代子女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和支持与其享受子女的赡养及赡养水平等方面呈现显著影响,因此作者指出,传统社会代际之间的反馈模式已然发生变化,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已成为实现子女对父母养老的重要环节。
养老实践方面的相关研究。代际关系的平衡与否已经不仅仅关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问题,更关涉到老年人的生命尊严问题。张友琴(2002)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从城市化对家庭养老的影响这一视角对养老问题予以关注,其研究表明,城市化对传统的家庭养老造成一定冲击,对老年人的生活支持、精神照料等方面造成影响,经济支持方面则有所提高。穆光宗(2004)对精神赡养问题予以关注,认为应当从人格尊重和成就安心以及情感慰藉等三个方面重视满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需求。陈柏峰(2009)认为,代际关系的失衡与老年人自杀有密切关系,而自杀类型的变化折射着代际关系的变化。李永萍(2015)在江汉平原的调查结果表明,对农村老人而言,“以地养老”是比“养儿防老”更有意义的养老方式,作者认为,当前国家主导的土地流转政策与农村老年人的生计方式、生活意义存在张力,冲击了农村“以地养老”的现实,从而加剧了家庭养老的危机。刘燕舞(2016)认为,导致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直接原因在于老年人所面临的生存困难、疾病折磨以及精神寂寞。而老年人选择自杀行为的根本原因则在于老年人缺乏外界主体权威力量的支持。
家庭养老是村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涉代际关系,还与家庭人力、物力、财力等现实生活条件密切相关,因此也常常是村民日常生活矛盾的产生源起。本研究试图通过实地考察,探讨村民如何看待和化解由养老问题所关涉的日常生活矛盾。
(三)有关宅基地问题的相关研究
宅基地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生产和生活阵地,学界对宅基地问题以及围绕宅基地问题所产生的日常生活矛盾多集中在法学或法社会学领域,并多从宅基地问题的类型、产生的原因、对策等方面予以探讨,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朱冬亮(2003)探讨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现状、类别以及不同类别的纠纷解决方式,作者认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民间习俗以及民间惯例等民间传统因素在化解农民的土地矛盾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力量相互补充同时又存在相互冲突。蔡虹(2008)对农村土地纠纷以及解决机制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和整合,作者指出,和解、调解等都是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在我国农村社会因其对农村社会特有乡情和习俗、道德、村规民约等的熟悉,故作为一种化解民间矛盾的传统方式一直发挥着重要功能。郭亮(2009)认为,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基于由于国家农业政策调整以及土地开发等因素而致使的土地升值所引发的利益之争,故土地纠纷的化解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建立有利于各主体平等协商对话的利益协调机制。黄家亮(2009)从法社会学视角对农村宅基地纠纷产生的社会基础进行考察,作者认为,法律既具有一致性、标准化的一面,同时又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农村宅基地矛盾问题具有繁杂性。董立山(2013)通过分析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类型,同样指出应整合各种不同纠纷化解机制,以实现多种化解机制的良性协调。
(四)有关婚姻矛盾的相关研究
有关婚姻问题的相关研究往往集中在婆媳关系、夫妻关系这两个方面,下面本研究将学界已有的相关成果加以梳理。
一方面,有关婆媳矛盾的相关研究。婆媳关系是广受社会关注和争议的社会现象之一,“微妙”“难处”“戏剧性”“复杂”“剪不断,理还乱”等经常是人们用以描述婆媳相处之道的常用语。婆媳之间之所以容易产生矛盾与冲突,建立在姻亲关系上的非血缘关系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情感联结的脆弱性往往被认为是一个显性的诱因之一。在此基础上,学界对婆媳矛盾的分析主要有两种解释框架:冲突论视角下的权力、资源争夺说;社会、文化变迁视角下的角色预期与角色互动说。
冲突论视角的研究焦点集中于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权力、资源的竞争方面,尤其对家庭事务的管理权力以及养老资源的争夺上。费孝通(2014:130)在《生育制度》中曾提到女性在从夫期间所形成的“女性情结”,并认为婆媳冲突很有可能正是这种女性情结的社会根基。在另一篇文章中,费孝通(1983)指出,生产关系的变革引发了家庭结构的变化,从而使婆媳关系从传统尊卑礼教中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转而更加“合作互惠”。李博柏(1992)对婆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作了理论上的诠释与说明,作者将婆媳矛盾与家庭微型结构、社会宏观结构结合起来,指出婆媳矛盾是中国传统家庭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制度性冲突,是现实性与非现实性冲突的结合,婆媳对家庭中有限权力的争夺形成对抗。刘应杰(1996)在研究中指出,婆媳关系是影响家庭生活幸福感的一大原因,是基于夫妻婚姻关系而间接建立的一种姻亲关系,婆媳之间容易引发矛盾的原因主要在于这种关系具有情感联结的脆弱性、考虑问题的不同参照系、两代人的代沟、聚焦在儿子身上的竞争性心理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解决婆媳关系的主要路径在于和平相处、相互理解以及儿子作为家庭安全阀的重要功能。崔应令(2007)将婆媳关系置于父、母、子和子、媳、孙的多元关系格局中予以考察,认为媳妇的进入使父、母、子所构成的稳定的三角关系成为具有不稳定性的四边形关系,而孙代的抚育及公公的在场分别成为“弹性稳定”的平衡杆和影响平衡的附加砝码,也就是说,家庭内的多元因素共同制约和影响着婆媳稳定。笑冬(2002)在研究中指出,传统的家族等级制度主要由性别、辈分、年龄三个原则构成,而妇女的生育则决定了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和利益。笑文认为,由分家可以看出,婆媳分别为各自的“母体家庭”争取有限的养老资源是婆媳矛盾的实质所在,而这种竞争和控制养老资源的方式得到了男性占据统治地位的家族体制的默认支持,并被普遍化、不断再生产化。分析婆媳问题离不开对男权社会背景的涉及,正如左际平(2012)指出,女性在家庭中所占据的位置需要将其放置在纵(父权)横(夫权)两个轴心中予以考察,才能通观他们的生活历程。因此,这一类的研究可看作是社会性别分工体制下婆媳之间争夺优势生存资源的同性抗争。
此外,在角色理论视角下,朱东丽(2007)认为,婆媳冲突主要是由于婆媳双方对对方角色理解与角色预期的偏差,以及家庭权力、利益的争夺,作为婆媳中介的儿子所应发挥的功能失衡以及长久以来社会历史的积淀因素所造成。王德福(2011)提出运用“角色预期—人生任务—生命周期”的解释框架来理解婆媳关系与时代变迁及所在生活场域的密切关联。其研究表明,不同年龄阶段的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有着不同的角色预期,不同时期人生任务的压力深刻影响到婆媳各自的行为逻辑以及强工具性的评价与互动,因此,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婆媳关系呈现差异性。
婆媳关系的变迁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向前发展的缩影,传统社会制度和伦理要求创造了长者为尊的社会氛围,这种社会氛围虽然扼杀了人与人的平等与自由,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带有社会控制色彩的伦理制度在客观上维持着传统家庭的和睦和稳定,或使原有的矛盾得以淡化。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理性的发展,尤其女性在取得经济独立之后自觉以一种更加自信自立的态度面对家庭生活,她们有能力在家庭事务中拥有话语权和抗争意识,某种程度上说,婆媳之间的矛盾可能因此更加显性化,但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是社会成员个体道德素质及内在修养的不断提高。因此,婆媳矛盾的调适尚需要结合实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一方面,有关夫妻矛盾的相关研究。在《生育制度》中,费孝通用由夫妻和子代来表示家庭结构的特征,并指出,子代还将在此基础上不断产生新的稳定的三角,从而实现家庭的再生产。夫妻关系是构成稳定的家庭三角之核心,某种意义上说,和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保障。目前,学界关于影响夫妻和睦、造成夫妻矛盾,甚至造成家庭暴力或离婚等恶劣后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矛盾与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上:一则社会变迁视角下的传统家庭伦理的嬗变与个人理性的自觉,二则社会结构视角下的人口流动与竞争压力,三则国家法律的调整及社会舆论对夫妻关系的容忍度提高。很多学者从这三个方面出发,综合探讨夫妻关系在当下发生的变迁。
刘燕舞(2009)认为,随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外出打工经济而来的是农民通婚圈的扩大,而女性在通婚圈中的优势地位带来了夫妻矛盾的增多和夫妻关系的脆弱化,此外,个人本位的兴起及家庭观念、伦理观念的变化反过来也促使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以及夫妻关系的解体。李萍(2011)从宏观上分析了当前农村离婚率持续走高的原因,受社会结构变动的影响,作者认为,女性独立自主意识的增强、社会流动性的不断提高、国家对婚姻法的调整、离婚成本的降低等使传统婚姻观念、婚姻模式发生变迁,同时,夫妻间信任问题频发,种种原因导致了农村夫妻关系面临危机并极易走向解体。莫玮俏(2015)的研究数据表明,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流动人口的婚姻稳定性堪忧,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流动都会显著提高离婚率。张雪霖(2016)从阶层分化的视角对农村呈现的女性主导的离婚秩序进行分析,认为农村婚姻秩序的系统性嬗变主要表现在婚姻性质与功能的变化、婚姻冲突与修复机制的内在转变以及婚姻关系的解体对男性与女性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这几个方面。陈锋等(2017)通过对农村青年夫妻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认为农村青年夫妻间家庭暴力问题的产生是在个体、家庭以及村庄逐步从传统向现代社会嬗变的结果,婆媳之间的代际冲突也是引发年轻夫妻矛盾加剧的重要因素之一。陈辉(2017)认为,家庭的“不和”往往是生活的常态,建立稳定夫妻关系的前提通常是形成稳定性的强弱对比关系:男强女弱或是女强男弱。作者认为,“权威—服从”的两性关系是化解日常生活矛盾的基础,对整合家庭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阎云翔(2006:202—203)在下岬村的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策引导以及土改、新《婚姻法》(1950年),以及1980年代的市场化进程等强力助推了私人生活的变革及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传统的以父母为权利中心的家庭已经发生权利重心的下移,夫妻关系继父母权利逐步走向衰落后成为家庭新的中心。传统家庭在由纵向“父子轴”向横向“夫妻轴”转变的过程中,受市场经济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影响,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传统道德观念在构成对女性心理、行为的约束上业已“失灵”,追求个人价值与个体生命意义逐步成为人们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的理性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传统的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在某种程度上的共存。
从这些研究来看,学界对夫妻关系的关注主要立足于从宏观性的分析视野对农村夫妻离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和解释,社会与家庭存在动态的互构关系,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折射出社会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的不断变化。这一研究现状对了解夫妻关系的变迁、预测夫妻关系的走向,以及及时采取积极的社会行动引导建构适宜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新型婚恋观等有所裨益。然而,对该论题的研究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论从学理层面还是经验层面,对微观的夫妻互动中产生的具体矛盾以及化解之道研究明显不足。刘娟(1994)将关注点放到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交往中,如考察夫妻情感交流、家务分配、家庭决策权等对婚姻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对微观的家庭矛盾研究提供有益启发,但也仅仅停留在提出问题的层次上,对于如何解决、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还有较大研究空间。二是大部分有关夫妻关系的论题着重探讨宏观社会结构的变动对人的内在心理、价值观念变迁等的多方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本身的主体性与能动性的反作用。换言之,人对外在社会环境的主观调适作用没有凸显。潘鸿雁等(2006)的研究认为,夫妻关系受到其各自所占有的资源、社会结构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多元影响,夫妻权力的分配从自身位置、社会角色等角度出发,适应了作为家庭发展策略的外出打工,而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作为一种家庭资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与和睦。换言之,夫妻对客观条件的相互调适仍体现出家庭的利益至上。总体上看,现有研究对夫妻关系、夫妻矛盾的主动或被动化解与调适研究不足,或对此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的分析。本研究认为,夫妻关系的变迁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多种社会矛盾、家庭矛盾、个体理性矛盾的具体体现之一,是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样态,能否将这种特殊性用于预测未来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走势尚不可知。在经历过社会转型期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后,物质需求与情感需求、个人本位与家庭本位能否重新进行一番新的博弈亦未可知。因之,当下来看,考察和分析夫妻矛盾与困境的化解之道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具体调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日常生活矛盾化解的相关研究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矛盾的化解与调适
遵循前人研究脉络,强世功(1998)的研究表明,国家法在浸入乡土社会并发挥功能的过程中,必须将其置于国家、法律和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形式理性的法律逻辑需要嵌套在日常生活的具体实践以及真实的“地方性知识”中,才能具有法律所具有的“实际效果”。换句话说,乡土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往往体现出国家法律—民间调解、国家—社会的冲突与妥协、调适与互动。谢晖(2011)的观点与此类似,谢文指出,法律的建立根基是现代市场经济下的陌生人交往,而乡土社会的熟人交往则建立在情感理性之上,“无讼”的乡土社会中矛盾或纠纷的化解在更大意义上是为了平息矛盾,在这样的场域中,判断谁是谁非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如何维持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长久的和睦、融洽关系,因此,国家法律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回避乡土社会有关人情、面子等交往艺术和种种生活策略。此外,民间法作为地方社会规范,参与到矛盾与纠纷的化解与解决中,具有快捷、经济、人性化等多种特点,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常常有触及不到或缺位的地方,因此民间法常常作为司法调解的重要依据,在民间矛盾的化解中占据重要地位。赵旭东(2003:2—10)在李村通过考察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多种制度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联系与互动,按照是否制度化的判断标准,将李村的权威类型分为制度化的政府权威和乡镇法庭权威、非制度化的村庙权威及民间权威,指出村落社区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多元权威”的并存。田成有(2005:2—27)认为,农村习惯法具有乡土性、地域性、自发性与内控性,解决问题要从现实中“事物的逻辑”而不是书本中“逻辑的事物”出发,针对种种不和谐、不平衡的现象与矛盾,要积极动员包括国家法在内的所有有效的社会因素,充分认识到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既有矛盾与冲突,又有相互转化与消解的条件。陈玉玲(2007)通过对事实婚姻的考察,揭示出礼治秩序、法律秩序的内在矛盾和冲突,并认为两种秩序应当相互融合和互补,以共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谭万霞(2013)通过对融水苗族之村规民约的研究表明,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相互调适的重要模式就是村规民约,同时,村规民约亦在现代化的影响下不断调适自身以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吴秋菊(2015)的研究表明,村庄内生性权威化解矛盾时基于不同的阶段会与国家法产生不同程度、不同意义的互动,其案例表明国家法事实上已经通过这种不断的互动渗透进村庄中。陈翠玉(2015)指出,国家法和习惯法具有跨界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故要积极利用习惯法中的民间智慧,积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构建完善的矛盾化解机制。温丙存、陈霄(2016)通过对梧镇的研究发现,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中,四种常见的解纷方式即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与信访,在实际纠纷化解过程中各自对应着相应类型的纠纷,其中人民调解主要用于化解村庄内部与家族内部的日常生产生活类的传统型纠纷。高其才(2017)通过对金秀瑶族石碑习惯法的现状考察,指出该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在稳定和调解当地社会秩序方面依然发挥着积极功能并得到了传承,作者指出,应当积极吸收习惯法之精华,坚实现代法治建设中的本土基础。同时,作者对“乡土法杰”与瑶族习惯法之间的当代传承做出分析,充分肯定了这类乡土精英对地方治理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功能。
此外,一部分学者的关注焦点在于矛盾化解机制及具体的解决办法上。田成有(2001)认为,要“积极构建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和有效的矛盾疏导制度、村民自治组织以及群众中有威望的一些民间团体的作用”,如此才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有效之举。胡海鹏等(2010)提出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农民对村庄事务的参与,让农民自己构建符合实际的农村公共文化生活,从而调适公共文化生活与私性文化生活之间的矛盾,并促进村庄的公共认同。陆益龙(2011,2013)从社会运行论的角度认为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的化解需要“基层—调解—化解”的策略,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矛盾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也就是具有调适功能与化解功能的综合性社会调适系统。朱兵强(2012)将传统社会纠纷的解决模式分为纠纷解决的国家理性模式、纠纷解决的民间理性模式,认为民间理性可以对多种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与依据。也有部分学者将关注焦点集中在化解矛盾的具体生活场域中。史向军等(2013)指出,社会变迁引起的文化失调是导致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对农民婚姻价值观念的正确引导,注重法律与民俗的契合,以及制度设计的科学化和人性化,以此来调适社会变迁中农民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赵旭东、张洁(2017)通过梳理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秩序的嬗变、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并存以及文化转型背景下乡土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变迁与文化调适,提出以理解、包容的心态考察和分析乡村社会问题,注重传统与现代的“黏合”,充分发挥乡土社会秩序的自我调适功能。还有学者关注精神文化之于矛盾化解的功用问题。李宁(2017)认为,乡贤文化对于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以及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乡贤文化可以视为乡村发展的智慧与经验结晶。
这些学者观点给本研究带来的启示主要在于:乡村社会是多元力量共存的生活场域,乡村生活矛盾的化解要结合具体的生活环境,矛盾的化解离不开来自国家与社会的外部力量以及乡村本身的内在运行逻辑,即某种程度上而言,外部力量与乡土力量形成了某种程度的互补。
(二)乡土礼俗、民风民俗对矛盾的化解与调适
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潮流正以势不可当的强势力量渗透进广大的乡土社会,使乡土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价值追求不断发生着改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依然是农业大国,农为邦本,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仍然在广大农村地区发挥着强大的惯习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中,乡土礼俗及民风民俗等地方性社会规范仍旧发挥着维护乡土社会秩序之功效。
这一部分的相关研究多散见于部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科视域中。仪式研究常常是人类学和民俗学共同关注的领域,从某种程度上说,仪式可以使人认识人们的共同心理以及文化因素,而仪式对于化解日常生活矛盾同样发挥着作用。涂尔干(2011:45)认为,宗教即由信仰与仪式两部分组成,信仰是一种舆论的状态,而仪式则是某些明确的行为方式,它们的功能在于激发、维持以及重塑群体中的某些心理状态。拉德克利夫·布朗(2009:159)认为仪式的特定社会功能就表现于它对社会情感的作用方式上,即仪式可以对社会情感起到调节、维持、代代相传的功能。马林诺夫斯基(1987:51—53)则从文化功能论的视角指出,满足人们生活中的基本性需求正是巫术、仪式的功能,或者说,人们在生活中所面临的不幸和困境往往都能与巫术发生关系,从巫术中得到调适,巫术帮助人们实现在现实中难以完成的愿望。特纳在范热内普的研究基础上,发展出了“阈限性”概念,不过,特纳所强调的阈限是一种先于正式的确定生活类属的模糊状态,范热内普关注的则更多是阶段之间过渡性的模式性关系(阿诺尔德·范热内普,2010:3—4;维克多·特纳,2006:94—96)。郭于华(2000:1—2)认为,仪式可视为一套具有象征性、表演性及文化传统性的行为方式,并具有在特定的群体、文化中进行沟通、过渡、强化秩序和整合社会的功能。罗红光(2000:57—103)对黑龙潭人的仪礼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超自然的方式赋予历史以新的精神,并通过与历史的对话得以宣泄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矛盾问题,实现内心的情感寄托,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日常生活中的难题和矛盾。朱炳祥(2008)在大理周城白族村的田野调查中发现,白族村民具有一种“惠及凶神恶煞”的民间宗教态度,他们将看似凶险的事物化作积极的、有利于社会文化向前发展的积极事物,这种“驭恶之道”或说“用恶之道”,是一种“假恶为用”的民间智慧,给人以重要的启示。柴楠(2006)从功能主义着手,通过列举民俗节日、人生礼仪与游戏娱乐中所体现的民俗宣泄功能,作者认为,中国民俗文化能够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不满、郁积等多种负面情绪进行有效的调适、补偿和平衡,从而使人们的心理和情绪得以宣泄与化解。杨冰(2007)在对一个鲁中山村进行有关当地民间信仰的田野考察中,涉及多处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及其化解之道。如提到家族成员之间在遇到红白喜事时须互相帮忙,通过仪式活动增强凝聚力,生活中的矛盾也得以化解;在村落政治格局中,势单力薄的几个小姓家族常常联合起来与大家族对抗,处于危机中的家族甚至采取过继、认干亲等措施;针对村庄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人们往往通过求助神灵赐福的方式化解难题;人们往往在春节张贴蓝色对联以提示和预警家中增添亡人的事实;而为了防止出嫁的闺女败娘家或是败婆家,人们往往事先禁止出嫁的女儿在七月十五、春节期间回娘家;以及人们常常祭拜神灵以求心安等等生活细节均可看作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种种矛盾及其化解智慧。王新民(2011)以陕西岐山为田野点,考察了岐山地区的民间信仰、仪式与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的重要关系,认为人们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灾难、风险以及种种不确定性寄托于鬼神信仰中,鬼神信仰充当了缓解和化解人们心理承受力的“减震器”,借助当地的信仰习俗、仪式,人们得以构建出当地独特的日常生活世界。总之,人类学领域的仪式研究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仪式作为一种表达人类内在心理诉求的行为方式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通过许多自觉不自觉的手段和方式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种种大小矛盾,从文化功能主义的角度看,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之下,村民将根据现实需要创造出多样化的制度文化以满足生活所需,比如为了避免出现没有儿子顶立门户的风险,在过去,收养义子、招赘、过继就常常成为人们化解生养矛盾的计策。费孝通(2005:69)在《乡土中国·血缘和地缘》中曾提到一个例证,讲到云南乡下的一种互助组织,参加这种组织有两点注意,一是避免同族的亲属,二则侧重在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方面。其原因是同族亲属本身天然带有互帮互助、共渡难关之责任,若有能力施以帮助,不必入賨亦可,而倘若强拉其进入,当其未按期交款时,碍于情理,则难免在亲戚间出些岔子,所以说到底,还不如不找同族的亲属。在这里,尽量避免与亲属发生金钱上的往来以“减轻社会关系上的担负”不可谓不是一种民间智慧。与此类似,项晓赟(2016)通过对“做会”习俗的研究表明,人们通过互帮互助不但可以帮助他人解决日常生活中常常面临的经济拮据问题,同时制约自身勤俭节约,积攒钱财,这种互利互惠的民间融资方式无疑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并不断创新发展的民间智慧,整个过程彰显着民间社会独有的道义、情感与伦理性特征。作者在做会过程中还提到摇骰子、抓阄、会头以酒宴答谢会友以象征利息等多种乡土社会的运行规则与实践交往,同样也是弥散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智慧体现。
当将目光停留在村民真实而具体的日常社会生活实践中时,会发现不论是宏观层面的相关法律调适,还是微观下的日常行为主体行动,民众都不是被动地简单接受和运用,而是充分将自己融入到现实情境中,积极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选择并做出最适宜的社会行动。综合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学界从不同视角、不同领域,并将共时性研究与历时性研究相结合,对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面临的矛盾及化解方式做出探讨,为本研究进一步了解和分析村民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矛盾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将村民的日常生活矛盾置于现实生活语境中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在这方面的研究明显还有较大提升的空间。
鉴于此,本研究希望在两个方面对已有研究进行补充:第一,深入挖掘村民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小事、司空见惯的平凡事,以民俗学为研究视角,捕捉习焉不察的生活智慧。本研究希望通过对常见的生活事件的描述和分析,考察村民对这些矛盾的化解蕴藏了哪些潜在的智慧。第二,如何理解村民对待矛盾的态度和化解矛盾的逻辑。本研究试图通过村民对矛盾的化解考察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村民如何回应时代的变迁,以及这种能动性的反应如何对乡村社会的生活秩序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