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乡村振兴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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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韶关市乡村振兴的创新模式分析

韶关市乡村振兴公益基金会致力于乡村振兴,形成了链接消费者、扶贫对象和产业资源的平台,以韶关项目为试点,聚焦全国多个项目,从而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足的乡村名片。同时与美的置业合作将文旅开发的资源和经验应用到乡村振兴工作中,充分发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共生发展的作用,是对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次尝试和创新。

一 以社会实验的方式探索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新模式

“所谓社会实验,就是在一定的人工设计条件下,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人为地改变某些社会因素或控制某些社会条件,来考察某些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揭示社会现象变化发展的规律。”[23]19世纪初,孔德开创性地提出了“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和历史法”等四种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其中社会实验法被广泛地运用到社会参与、城市规划、公共福利及政府新政等议题的实施中,相比较自然科学实验等其他方法,社会实验法面向各类有关民生福祉的社会议题其社会效应更为显著。[24]

韶关市以“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为主题,计划在2018—2020三年的时间中进行实验,实验主要分为新农村建设、社区与产业发展、慈善筑底三个模块。从建立韶关市乡村振兴公益基金会,到向项目村导入社会组织参与的理念、进行项目村情况调查、分批选择实验项目村、实验不同的参与模式和产生不同的初期实验效果等各个阶段来看,已经呈现出规模化的社会实验样态。

社会组织与乡村振兴的交融并非偶然,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的社会团结论指出社会团结是人与人之间、与社会之间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关系,较为发达的社会一般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团结协作的社会。[25]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亦是如此。通过社会组织的介入,将村民整合于社会架构与社会群体之中,利用社会组织在政府、社会及民众之间的桥梁作用,规避国家集权及个人权利分散、无序的状态,促进农村社会长久有效地发展。

二 构建了多维度、多层面的社会参与网络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由法国社会学家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米歇尔·卡龙(Michel Callon)等人于19世纪80年代提出。该理论认为社会是一个异质性的多元化社会,一项社会活动由不同角色的“行动者”共同参与,各类行动者为实现在参与该活动所赋予的利益而发挥不同的作用或功能。[26]其中,不同的行动者(Actors)通过转译(Translation)功能将不同的行动者联系起来,从而构成了一个网络(Network),而在这个网络中,每个行动者都是一个节点,行动者的主要作用是建立不同节点之间的连带,从而缩短甚至消除彼此之间的距离感,最终将所有的行动者卷入网络中,而这个网络的边界具有动态性,会不断向外扩散。而在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网络中行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绝对的核心。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指向整个乡村人口和乡村地区,需要从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治理、文化建设、乡村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入手,单一的行动者难以满足乡村“乡村美、产业兴、农民富”的多元需求。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应存在多个治理主体,只有多个团体参与其中,进行共同决策、共同管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27]为此,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需要协调不同的主体,构建一个多主体集体行动的网络。围绕乡村振兴,行动者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居民、企业等,这些不同的行动者被卷入乡村振兴的网络中,其目标就是通过转译功能,不断分享自己对乡村振兴的认识,并将乡村振兴议题作为整个网络中所有行动者的共同议题,最终构建了一个乡村振兴生态系统。其中,政府主要负责制度和政策领域,企业负责市场领域,社会组织以及农村组织等负责公共和社会领域,而居民主要负责维持乡村发展的生活领域等,不同的治理主体在不同的治理领域,开展能动性和主体性活动,通过行动和作用的可视化和共享化,推进乡村整体的发展。

三 构建了参与式规划新模式

交往型规划理论(Communicative Planning)认为规划不是最终的蓝图,而是一个多方沟通和协商的交互过程,一个广泛参与的社会交往行为。[28]帕齐·希利(Patsy Healey)将交往型规划理论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协作规划”的概念,并将协作规划与“制度能力”“治理”等相结合,认为规划是“治理的一种途径”,在规划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引导不同群体的共同参与,建设相互合作的社会网络,规划的任务从单纯的“场所建设”转变为“参与者制度能力的培育”。[29]

参与式规划在韶关乡村振兴中主要起到了以下作用:

第一,便于建立地方认同,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通过参与式规划,一方面可以得到村民的支持,增强村民对社会组织的认同与信任,能够使村民更容易接受规划中的决策和内容,并积极参与到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另一方面有利于了解村民需求,使项目的设计更加符合民意。赫斯特(Hearst)认为通过参与式规划能够知晓村民最深沉的需求,在满足需求的同时,还可以孕育出村民对家园的认同,克服环境失序现象,建立自信,享受创造。[30]同时在参与式规划的过程中,村民、社会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整合,提高复杂环境下项目开展的高效率及社会组织的适应进程。

第二,有助于基层权力下沉,村民权力回归。参与式规划坚持民主参与的原则,认为新农村建设是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是村民权力在公共空间营造中的行使。理查德·哈奇(Richard Hatch)认为参与式规划是改变建筑及其使用者的途径,参与可以提高人们的管理能力,让人们体验集体创作的愉悦。参与的真正意义在于创造市民社会,而不是建设出好的建筑。[31]参与式规划的行动逻辑不只是价值认同,而是为了公共参与的民主化过程。

四 推动了乡村自组织建设

乡村振兴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我国农村发展的重大战略。通过自组织建设和培育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各种按照自愿原则建立的农民自组织开始活跃在新农村建设的舞台,对村民自治起到了维护与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内源性发展理论认为地区的有效发展必须有地区内部的本土人才来推动和参与,这样才能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的力量和资源。“内生式发展是一个动员本地的各种利益团体联合起来去追求符合本地居民意愿的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分配机制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提升本地居民在技能和资格方面的能力。”[32]“组织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且具有存续的价值,组织嵌入于社会系统并受社会系统制约,在公示和矛盾中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33]因此,农村社会需要通过组织化的体系,建立起组织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改善农村生活的混乱无序状态,使农村整体达到秩序化、系统化。

在基金会入驻前,项目村的自组织发育不健全,实体数量较少、类型单一,理事会、合作社等村民自组织“形同虚设”,对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组织设施和经费缺乏,政府投入较少,无其他资金来源,多是依靠自身力量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存在缺钱、缺场地、缺设施的尴尬境况,在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中面临制度性与能力性等诸多困境,不仅不能满足当前农村地区公共需求多元化的现状,也不能很好地实现组织目标。同时组织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工作多以强制命令的方式进行,导致了村民对自组织的信任危机。总体看来,各项目村自组织的发育不足、功能缺失,村里集体活动普遍较少,村民对乡村发展普遍缺乏热情和动力,村庄的凝聚力不强,村民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激发,村庄的内生动力也没有被完全激活。入驻项目村后,基金会通过为村民自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在地陪伴等多种方式培育农村自组织,基金会培育的第一个自组织是河富的大富村的舞狮队,这个村本身就是有着舞狮的传统,大家的参与积极性较高,他们现在想恢复这一传统,但是舞狮还缺乏观赏度,也缺乏资金、设备,所以基金会就资助他们成立了舞狮队,要求他们开展一些社区公益课,教小孩子们去学舞狮,教父母舞剑等。另外,还培育了大井的青年理事会,整个理事会的成员有110多人。青年理事会成立后承担起维护村里治安、组织各种大型活动、配合基金会的项目推进等多方面工作。还有一个是坪岗村的广场舞队,在一次正式的演出中宣告正式成立,村民自己制订了广场舞队的队约,设立了领导层,明确村民各自应履行的责任,进行自我管理。广场舞队的建立活跃了村民气氛,推动了村民文化的发展。农村自组织是农村专业社会服务的提供者、村民利益的表达者、农村资源的协调整合者、社会政策优化的影响者,[34]农村自组织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使农村由外部扶持型的发展向自发型的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村民参与到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营建具有特色及归属感的农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