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历史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1949年,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方案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被通过,该方案初步拟定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等若干税法的草案。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全国暂定统一征收14种税收,其中涉及企业所得征税的是工商业税。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包括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摊贩业税以及临时商业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在当时,由于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国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其他企业差异较大。因此,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无须缴纳所得税。1958年,中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本着“简化税制”的基本方针,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改为独立的税种——工商所得税。1973年,中国又进行了一次工商税收制度的改革,其核心仍是“简化税制”,主要是将工商企业原来所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多种税种合并为工商税。工商税制经过两次重大简并改革后,集体企业只需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只需要对一种工商税进行缴纳。
在这一阶段,基于当时中国的税制结构、财政体制以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项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的占比均有所提高,其总额合计占比约为50%。在税收收入中,收入主体为在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劳务税以及流通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在70%以上,工商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相对较小。因此,在这一阶段,所得税对国家经济的影响较为微弱。
(二)1978—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起,为了顺应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提出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方案,进一步进行企业税税制改革,自此,税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税收收入逐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税收政策开始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实施手段。改革开放后,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为顺应中国对引进外资、技术和人才的需要,同时适应中国顺利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目标,在党中央统一部署的指导下,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展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该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同时附征10%的应纳所得税额为地方所得税。此时,国有企业仍采用上缴利润的方法与国家分享企业经营利润。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198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税法实行了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附征10%的应纳所得税额为地方所得税。这两项改革标志着中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顺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初步开始。
(2)1983—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这是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利改税”,就是把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几十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而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由财税部门工商企业的主管部门核定税率。198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集体企业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与此同时,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停止执行。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出台,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的税率为35%。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转变,以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得以重新确定,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便由此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1991年—20世纪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20世纪末,为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中国开始了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先后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这是顺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趋势的伟大举措。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大趋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让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此次改革严格按照符合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进行。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制定而成的。上述改革是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创新,是中国所得税制度走向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步伐。
(三)21世纪以来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缴费制度经历了大致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2008年之前执行的所得税缴费制度,在这一时期,中国执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税率暂行条例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发布了开年第一条关于税收的政策(国税发〔2001〕13号),随后于2002年推出一些旨在优化2001年政策成效的政策(国税函〔2002〕226号),之后又在2006年发布了针对所得税范围进行调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这个时期中国的所得税缴费制度的特点可以理解为:纳税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所得税缴费制度并不是对每一个企业都适用,只有部分企业能够上缴所得税,同时税种类型很少,只有5类企业适用于纳税政策,主要分布在国企和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
第二个时期:2008—2012年执行新企业税法的时期。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制度从2008年开始正式执行,新税法开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纳所得税进行规定,认定其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汇总纳税的条令能够得到地方上企业的彻底落实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时期依次颁布了第28号、第747号和第221号文件。这个时期的政策和第一个时期的政策相比较起来显得更加合理和科学,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这个时期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法定制度取代了审批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就要广得多,在中国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就必要按照政策上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个时期:2013年至今。这个时期的政策是从2013年以后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此时颁布新的所得税税法制度的目的是解决上一个时期汇总纳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主要是解决税务检查权不明确的问题。2012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57号文件,这一文件的颁布意味着彻底废除了上一个时期执行的所得税税法制度,而使用第三个时期的税法制度。这一时期的管理政策在大体框架上主要参考了上一个时期颁布的所得税政策,为数不多的改动就是在个别征纳双方意见比较大的政策点上重新进行了明确和规定。虽然第三个时期的所得税税法政策在整体框架上借鉴参考了第二个时期的所得税税法政策,但是仍然具有第二个时期的税法政策不具备的特点。首先是明确了分支机构关于汇算清缴是否参加的问题,在第二个时期执行的政策,整个汇算清缴的过程分支机构是不参加的;但是在第三个时期,如果分支机构确定要参加汇算清缴,其中退税额和补税额需要分别按照税款分摊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进行。其次,对地方的税务机关对当地的分支机构检查的权力进行了明确,其中若是出现补缴的税款,那么这一部分的税款一半上缴总库,而另一半则进入分支机构。
进入21世纪后,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增长速度降低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都针对本国的市场情况颁布许多新的减税政策。根据2017年OECD最新的税制改革报告,2008—2017年,许多国家的税率有了明显的下降。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2.2%,于2016年降至24.7%。根据报告显示,在2016年,美国、法国和比利时位居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高的国家的前三。同时,日本是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幅最大的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的39.5%降至2017年的30%。英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但仍由2008年的28%降到了2016年的20%。除此之外,一些欧洲国家如西班牙、芬兰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纵观整个10年,只有智利、葡萄牙和希腊等少数国家因为自身国情,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整体来看,企业所得税税率超过30%的国家已经由2000年的21个锐减到2016年的5个,此时的世界经济处在利用减税促进企业发展的状态。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经过了几个时期的变化,如今已经稳定在25%的水平,同时对于市场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科技新兴领域,采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更低。综合测算下来,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制度下,中国国内企业平均的所得税税率大概在23%左右。
近年来,随着国际减税浪潮的来临,中国也实施了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使大部分企业能够切实地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市场活力。例如,中国一直非常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在2019年更是以重大力度在推行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推动了小微企业的积极发展。同时,企业所得税改革也对高新技术、技术先进性服务、集成电路生产、污染防治、西部地区鼓励类等产业采用了相应的惠及,这些企业采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采用15%的特殊税率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科学技术企业和绿色环保企业的快速发展,也增强了西部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区域平衡发展。同时,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改革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近年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不仅降低了相关企业的税负,而且使得企业的发展与国家战略更加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