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经济体制研究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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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外国经济调研案例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

作者按:按照南共领导人、理论家爱德华·卡德尔的经典表述,“社会所有制”的财产“既是人人的,又不是任何人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实际上成了“非所有制”。其本意是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既与高度集权的国家所有制划清界限,又捍卫了公有制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它使人们具有普遍而平等地从社会所有制的财产中取得利益的权利,却没有制约人们对社会资产负有责任和承担风险的义务。如果说国有制的集权管理使社会资产成为“无主的”财产,或者说是没有“细心照料的父母”的财产,那么,社会所有制的财产则连“父母”都找不见,成了“流浪儿”的财产。在国有制下,存在着人们对国家财产的利益关心程度不够的现象,但国家机关毕竟对它还负有责任,而社会所有制的财产既非国家的,又非集体的,也非个人的,成了典型的“没有主人”的财产。尽管宪法也曾明确规定:“企业有权保持并扩大其所使用的社会资产的价值”,但实际上几乎是一纸空文,具体表现在相当数量的企业长期没有任何积累,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常年依赖银行贷款,企业资金积累年增长率大多为负数。

市场机制在南斯拉夫没有真正运行。20世纪60年代,我们曾经把南斯拉夫的自治模式批判为“市场社会主义”,其实也是误解。南斯拉夫虽有商品市场,但市场机制并未真正形成。企业之间是通过“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所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换的,这就违背了价值规律,因为规律是不能“协商”的。而且,在“非所有制”和“契约经济”的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形成生产要素和资本市场。当时,南斯拉夫有大量工人出国打工挣了外汇,在国内无投资场所,只好存在国外银行。所以,现在看来,南斯拉夫当时的运行机制是既无统一大市场又无全国统一计划约束的契约经济,既无计划的行政命令约束,也无市场的规律约束。这个历史教训仍然值得我们总结和深思。】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东欧各国和亚洲一些国家,无产阶级先后夺得了政权。它们在建国初期都仿照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苏联的样式,通过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各项措施,建立了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农业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否照抄照搬苏联的经验,在人们的观念上是走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试金石。

然而,正如毛泽东曾经正确地指出过的,“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各国应有所不同”(《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1979年9月9日《人民日报》)。在这方面,南斯拉夫最先否定照抄别国“模式”和“样板”的做法,对苏联的经验作了独立的分析和思考,结合自己的国情,选择了自己发展社会主义的道路和形式。

南斯拉夫共产党人认为,社会主义是统一的历史过程,但它是以不同的途径、不同的速度、不同的过渡形态发展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形式不同是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正是南斯拉夫选择的发展社会主义的道路和形式。

南斯拉夫强调《共产党宣言》中的如下思想:劳动者的解放是劳动者自己的事情。“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南斯拉夫认为,自治的形式可以导致建立“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目标,可以更好地实现从有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进程。

南斯拉夫认为,自治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它的提出是一场根本性的社会革命。自治是一种持久的历史过程,绝不是一时的权宜行动。在自治的生产关系中,劳动者有可能直接管理和决定自己的劳动资料、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自治也是一种民主形式,它意味着把指导社会生活的各种职能的大权完全交回从事生产、创造社会生活的人们手中,以结束区分为主宰与从属者、统治与奉行者的社会分裂状态;在自治制度下,劳动者可以尽量运用民主的形式来解决客观存在的以及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矛盾。

在南斯拉夫,自治虽然最初只施行于企业,但它实际上是一种包括整个社会生活的概念。南斯拉夫现行的自治制度虽然迄今还是初期的自治形态,自治的内容在宏观领域还有待充实;但是,南斯拉夫认为,自治制度是建立崭新的人群关系的开端,是工人地位发生根本改变的开端,总的来说,是人的根本解放的开端。

自治首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自治经济制度是整个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基石。下面,我们扼要介绍一下完全不同于苏联模式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 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学的中心理论范畴和实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全部共产主义理论可以归结为一个原理:消灭私有制。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实质上主要是阐明所有制关系的理论,即一种经济占有形式向另一种占有形式转变规律的理论。

南斯拉夫全国解放以后,通过1946年12月和1948年4月两次颁布的国有化法令,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改变为国家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当时,除手工业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在工业中占主导地位,国营工业企业和合作社的生产总值占整个工业生产总值的90%以上。自1950年起,南斯拉夫将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经济在南斯拉夫经济中占主导地位,1978年它的产值在社会产值中的比重为86%,个体经济只占14%。

南斯拉夫目前实行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不是一般泛指的公有制。他们认为,它是国家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是公有制的一个更高的阶段。公有制作为经济范畴必须与法律范畴区分开来,作为经济范畴的公有制首先应理解为实际的经济拥有和占有,而不仅是形式上的权利。公有制体现为社会主义社会创造社会产品和取得收入的方式,因此,公有制的主要内容表现为在经济上实际得到这些产品和收入,而不是表现在关于公有制的法律条例和其他条例上。

他们认为,公有制如同所有其他经济范畴一样,是历史范畴。这就是说,它也是可以变化的。正如资本主义私有制经历了从古典的自由阶段的个人私有制到现阶段的垄断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国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发展中也经过一系列的阶段和特殊形式,这要根据社会发展阶段和各国所处的一系列环境来决定。在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定时期内,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有积极作用的,是必要的。因此,不能超越时间和空间去评价公有制不同形式的社会历史作用,但是,他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现代社会主义运动中实行国家所有制的实践经验,认为国家所有制仍然存在着一个基本矛盾,即直接生产者和对生产资料的管理职能仍然是分离的。这一基本矛盾带来的主要消极后果,一是直接生产者实际上仍然是国家的雇用劳动者;二是容易产生障碍生产力发展的官僚主义。为此,他们根据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反杜林论》《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由整个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以及劳动者进行平等、自由的联合劳动的论述,提出了发展国家所有制为社会所有制的观点。

他们认为,社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属于整个社会所有,为全体参加劳动的人所有,而不是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集团所有。社会所有制不仅是作为法律范畴体现在法律的条例和规定上,它首先是经济范畴,具有实际的经济内容。它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把生产资料直接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管理,劳动成果由劳动者根据全社会的利益来进行分配。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劳动者摆脱了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一个劳动者一旦加入联合劳动组织,便有权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并同其他劳动者一起平等地管理所在单位的生产资料和日常活动,协调和其他劳动者的相互关系,进行自由联合劳动,直接管理他们的劳动收入并依法履行他们对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又以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其个人应得的收入。人们的物质状况和社会地位,只取决于他们的劳动和劳动成果。

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理论是南斯拉夫在经济领域中从全部由国家集中管理逐步走向民主自治管理制度的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说明一种所有制性质,就需要把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进行的再生产的整个过程描述一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就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具体表现。

二 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

自治制度在南斯拉夫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比较长期的、复杂的过程,从在企业范围内的“工人自治”逐渐发展为包括非生产部门的“社会自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才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这里,我们不能全面地论述自治制度的各个方面,只从经济领域把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主要方面的具体体现作一些介绍。

第一,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主体是工人,而不是国家。工厂的管理体制不是“一长制”,也不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而是由工人选举出来的工人管理机构和工人监督机构来自治地管理工厂。

1.工人大会及其代表机构——工人委员会决定全厂的重大问题。全体工人大会是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关生产、分配、财务、人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都由全体工人大会投票表决,这是全体工人直接参加管理的重要方法。30人以上的工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工人委员会作为全体工人大会的代表机构,委员不脱产,一般任期两年。每次改选时,上届委员只有1/3得以连任,只能连任一次,工人大会有权依法撤换工人委员会的委员。

2.管理委员会是工人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它的工作对工人委员会负责。委员中至少3/4是直接生产者,任期两年,不脱产,他们的工作是无报酬的,但有权得到因公而损失的个人收入的补偿费。

3.经理是在公开选聘的基础上,由工人委员会任命受过高等专业教育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任期四年,但可连聘连任。他的职权是根据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组织和领导日常业务工作,他是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但不能担任它的主席,也不能被选为工人委员会的成员,只可列席工人委员会的会议,有建议权。工人委员会定期检查经理的工作情况,还可依法解除其职务。但经理如果发现工人委员会的决定违反国家法令、法律和有关条例,有权根据法律停止执行决定,并在三天内报告有关主管机关。工人大会或工人委员会的正确决议一旦形成,经理有全权根据决议发布命令,领导业务,指挥生产,每个人都要服从。这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经理是组织和指挥生产的权威,而在决策过程中,则是工人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工人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主体。

4.工人监督制度是自治民主管理企业的保证。工人监督形式有三种:直接监督、通过管理机构监督、通过专门的工人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人监督委员会是企业中工人监督的最主要形式。工人监督委员会由工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也由工人直接罢免。委员任期两年,不得连任。凡参加管理机构的人员均不得被选为监委委员。

工人监督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它的任务是检查、揭发企业中违反法律和侵犯工人自治权利的现象。它有权检查企业中的一切文件。一经发现问题,即向有关机构提出建议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如有关机构不采取措施,或监委和工人委员会发生争执时,监委则直接向工人大会报告,由工人大会做出决定。如工人委员会和工人大会不采取措施,监委还可直接向自治辩护律师、联合劳动法院等国家司法机构报告,监委还可向区议会建议停止执行工委会有关违反国家法律和侵犯工人自治权利的决定。

企业中工委会和经理不能向监委下达任何任务。监委委员在工作中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履行职务而受到迫害。南斯拉夫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体现了工人是生产资料的真正所有者和主体。

第二,取消了中央统一管理企业收入和分配的制度,各基层组织是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收入的形成和分配都首先在基层组织进行。但是,南斯拉夫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以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分配设想为理论依据的,其基本方法就是从集体劳动所得的总收入中进行必要的扣除,来满足整个社会的共同需要。不过,从南斯拉夫的实际情况出发,扣除的项目和内容更加具体化了。

收入分配是所有制的另一个侧面。怎样从收入分配制度体现南斯拉夫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既区别于国家所有制,又区别于集体所有制呢?

区别于国家所有制的是,它不由国家统收统支,而以基层劳动组织为基本核算单位,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同整个企业收入的多少以及个人对集体劳动成果的贡献有直接的联系,因而消除了企业和个人在收入分配上吃“大锅饭”的现象。但是,国家对自治的分配制度也要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其主要渠道如下。

1.通过议会制定的《联合劳动法》《关于确定和支配总收入和收入法》等法律,对各种分配的具体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2.通过税收、价格等具体政策对分配的具体实施予以限制和调节;

3.通过社会簿记机关和业务银行对各劳动组织的资金实行监督;

4.促进各种社会协议和自治协议的达成,以保证分配原则的正常贯彻;

5.促进劳动和资金的联合,以实现社会资金的集中和合理分配。

但是,基本核算单位在收入分配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而这种自主权是由工人来行使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层组织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团和代表,直接参加各级议会关于分配法令的制定。区、共和国两级议会中都有“联合劳动院”,凡涉及物质利益、分配比例、制定各种捐税的条令等,都是由该院作出的。因此,凡上交的各种义务费用、捐税等的数额比例,都是在劳动者的直接参加下制定的。这样,劳动者对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是心中有数的,他们知道社会从他们的劳动收入中扣除了多少,而且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其次,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有权直接决定“纯收入”的分配比例,可以决定多少比例用作个人收入分配,多少用作扩大再生产基金和储备基金;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大会或工人委员会有权制定在个人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最后,除了劳动组织内部的资金分配外,各基层劳动组织都要派出自己的代表团去参加本区或共和国的社会资金的分配比例和使用办法的决策。比如文教科学、市政建设、保健、交通、就业、劳动保护等项社会事业,不再是由国家预算拨款给专门的行政机构去进行,而是由联合劳动组织和利益有关方面组成该项工作的自治利益共同体去完成,劳动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去讨论决定该自治利益共同体的资金来源(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收入中的义务扣除)、分配和使用,从而对社会资金进行直接的管理或施加影响。

基层组织作为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是财务自理、自负盈亏的。但它不同于小集体或集团所有制的是,工人不仅要关心本劳动集体的收入和自己在劳动集体总成果中的贡献,还必须考虑自己对整个社会的义务。各劳动组织之间、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之间要通过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来以自治的民主方式协调彼此的利益关系,共同确定广泛的社会关系,这些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同样具有法律的效力。

基层组织在收入形成和分配的过程中,扣除了生产资料的消耗和按法定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以后,首先是进行各种社会扣除,包括各种税收、捐款、合同义务金等,余下的才作为纯收入在企业内部分配。税收和捐款包括向区或共和国交纳的国防费、行政费等,捐款的项目很多,包括退休与残废保险捐款、保健捐款、农民保健捐款、就业捐款、职业教育捐款、共和国小学捐款、区小学教育捐款、区文化自治利益共同体捐款、区体育自治利益共同体捐款、共和国社会福利捐款、区儿童福利自治利益共同体捐款、修整市容捐款、房租补助捐款、公共消费基金捐款,以及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等等。所有这些捐款数额不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由议会联合劳动院与各自治利益共同体共同协商决定,而各区、各共和国情况不同,捐款数额也不同。这些社会义务体现了相互支援的原则,所以南斯拉夫的个人收入是贯彻按劳动成果分配与“相互支援”相结合的原则。正是这种“相互支援”,从收入分配的侧面体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

第三,取消了中央集中的计划制度,实行以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自治社会计划制度。

南斯拉夫实行自治以后,逐步取消了工业品的计划供应和农产品义务交售制,恢复了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劳动者和劳动组织都是商品生产者,他们是国民经济中相对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经济细胞。而整个经济是个复杂的体系,社会对商品的需要是千差万别的,中央计划不可能包揽和调节一切经济关系;加上行政层次繁多,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瞬息万变情况不可能作灵敏的反应,这就必然造成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为此,必须改变集中统一的计划制度。但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过分强调了市场的作用,削弱甚至取消了计划的指导作用,以致在经济中出现了许多不平衡的现象。因为市场竞争的共同点是使商品生产者力图将其生产费用降低到社会平均的必要费用以下,从这点说,它可以起监督合理经营和推动技术革新的作用。同时,市场的供求情况对生产者来说,也是最灵敏的情报系统,它能反映出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使它们的生产适合社会的需要。但是,市场也有消极作用,因为供求之间要通过很长时间才能平衡,不平衡过程中的波动会破坏经济。而且,市场作为调节机制也有其局限性,一般说,在消费性投资领域,市场的反应比较迅速、直接,而在生产性投资领域特别是长期发展领域中,市场则反应迟缓或根本无反应,起不了调节作用。所以,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斯拉夫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指导思想是,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又要加强计划的指导作用,把市场经济和社会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所谓计划,其实质就是发展的长期设想,通过它建立社会的战略目标,在国民经济的许多相互竞争的目标中,确定优先发展的目标,暂时限制另一些目标。但是,计划要遵循市场的客观规律;要利用市场规律的作用;要进行经济核算。他们认为,不遵循经济规律的作用,计划就变成纯粹的主观主义。同时,计划又规定市场起作用的范围,限制市场的自发性,通过计划的指导,平衡市场的供求关系。市场和计划是两个同时存在而相互补充的机制。

南斯拉夫的市场经济范围很广,包括商品的供销、资金的借贷和劳动力的供求等。他们允许企业之间竞争,通过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商品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但是,南斯拉夫的市场经济是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它不能是无政府状态的,也应当有严格的管理体制。按法律规定,南斯拉夫的市场是统一的,有统一的货币,统一的关税、税收、信贷等政策,有统一的社会计划指导。所以,南斯拉夫经济是统一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计划经济。但在实践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很复杂,它们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不能幻想它们之间始终保持互相协调、互相补充的关系,而只能朝这个方向努力,把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南斯拉夫认为,科学与民主是制订计划的两个重要前提。科学可以为预测提供准确的情报,而民主则使计划建立在广泛的群众性的基础上。南斯拉夫现行的计划制度既不是高度集中的,也不是完全分散的,而是上下结合、协调发展的社会自治计划制度。自治计划由自治组织制订,社会计划由社会政治共同体制定,两者相互联系互为补充,都是以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爱德华·卡德尔在《论自治计划制度》一书中指出:“制定自治计划在我国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制度下也是具有社会性的,而制定社会计划也是具有自治性的,因为它的重要承担者和决定性力量是自治联合劳动。”

自治计划制定的方法和原则是:以销定产,以产定供,自筹资金,自由招工,自由定价与监督价格相结合。制定计划时,各基层组织的工人委员会先推荐若干计划、经济专家和工人代表,参照上级组织的建议,从产供销的实际情况出发,先与各利益有关方面签订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协议和契约是对下一个计划期的共同目标,实现目标所需的资金,要实现的成果,实现收入及其分配方式以及达到目标过程中相互间的义务和责任等协商的结果。然后根据这些协议和契约,拟定一个计划草案,提交工人委员会讨论,最后在全体工人大会上讨论通过。自治计划无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基层组织可以为所欲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自治计划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以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签订协议和契约过程中要克服各自为政、损人利己的竞争和垄断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及时掌握市场的供求情况。

《联合劳动法》规定:“如果联合劳动组织在制定计划和执行计划时不遵守自治协议中关于计划基础的义务,从而严重地威胁实现既定的共同利益和目标、经济稳定或工人在劳动及获得收入中的平等地位,那末,社会政治共同体(即政权机关)就应对该联合劳动组织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在共和国一级和区一级都有社会协议,规定了各个联合劳动组织必须遵守的义务,如税收额、为社会共同需要的捐款、基层组织的最低积累率等。在同行业之间也有社会协议,共同确定最低的折旧率,各种产品的最高价格等。生产某种产品的劳动组织和供应其原料的劳动组织以及销售其产品的劳动组织之间也有协议和合同。这一切协议都是制定计划的基础,谁也不能违背这些协议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除上述协议外,制定计划时还必须及时掌握市场的供求情况。比如,克罗地亚共和国有个4000名职工的糖果厂,其中就有40人专门调查研究市场情况,以保证本厂的产品产销对路。又如贝尔格莱德成衣厂在全国有180个销售点,每天都要向总厂报告他们的销售情况和动向,总厂有一个电子计算机中心,对这些情况及时整理分析,每一种产品都建立一套卡片,记录着这种产品的销售情况、供求变化和库存情况。在这样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合乎市场情况的生产计划。

社会计划是由政治共同体制定的,有联邦社会计划、共和国和自治省社会计划、区社会计划之分。它的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和基本方向,国防和社会自卫的加强,对落后地区的援助,物质文化生活福利的提高,生产的发展与社会再生产的协调(包括资金、收入、各种经济发展的指标和比例等)。社会计划还对市场、物价、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规定具体的方针和政策措施,还规定全国重点部门的发展任务、指标和措施。

制定社会计划的方法是上下结合,层层协调。联邦先根据总的发展规划,提出一个包括最主要的但有一定伸缩性的大概的设想,发至全国,直至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各基层组织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参照全国的设想,与有关单位反复协商,制定出本组织的自治计划。各级联合劳动组织根据其下属基层组织的计划制定出自己的初步计划。各共和国或自治省和全联邦的同行业公会、业务共同体又根据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制定自己的计划。这样,由联邦、共和国或自治省到基层组织,又从基层组织各级到联邦,上下反复“碰头”协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主动性,使计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社会计划也是以各劳动组织的自治协议以及它同地方自治利益共同体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这些协议一经签字,就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要索赔损失。如果某一劳动组织不同意社会契约的规定,它可以不参加即不承担社会契约中规定的义务,也不享受社会契约中规定的有关权利。

除上述制定计划过程中的层层协调外,南斯拉夫加强对市场计划指导的主要措施还有以下三个。

1.重视经济立法,加强法制。

在南斯拉夫,任何经济活动都有法律作为依据和准绳。不论是生产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或是政权机关,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的800多种法律中,有400多种是经济立法。除宪法中有关经济活动的条款外,主要的经济法令有联合劳动法、外贸法、货币—信贷法、外汇法以及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法令。还继续制定扩大再生产基础法(即基本建设投资法)和价格社会监督法。各共和国、自治省议会根据联邦的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地制定本地区的各项法令。南斯拉夫设有经济法院,专门处理违反经济合同和违反国家法令的行为,执法很严格。许多企业和机关都有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经常研究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令。

2.发挥经济政策的指导和调节作用。

南斯拉夫的主要经济政策有物价政策、税收政策、关税政策、信贷政策、折旧政策、投资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国家通过各种经济政策,来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鼓励那些社会急需的产品的生产和建设,限制那些社会不需要的产品生产的发展。例如,为了优先发展电力、黑色冶金、食品工业和交通事业,对这些行业减免所得税,引进新技术时减免关税,资金不足时给予优惠贷款,调整这些部门的价格,使其有利可图等。

3.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工人的个人收入息息相关,南斯拉夫工人群众出于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心,一般能认真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工人监督委员会也要监督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在地方共同体里,有顾客委员会,监督市场物价和商品供应情况。

在广泛的群众监督的基础上,南斯拉夫还有一整套有力的社会监督制度,如统计监督、物价的社会监督、社会簿记局监督等。南斯拉夫的统计机构是自成系统的独立机构;社会簿记局是社会监督体制中一个独特的组织,从上到下,垂直领导,所有经济单位、社会部门和行政机关的一切收支,都要通过它来办理,并接受它的监督。

总之,南斯拉夫的社会自治计划制度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是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但这种计划制度在实践中也还远不完善。

第四,取消了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制度,实行企业自定价格与社会对价格的监督相结合的物价管理体制。

南斯拉夫实行自治以后,商品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形成价格,但国家仍对原料规定了最高价格,对生活必需品、煤、石油、电力、交通运输等规定了固定价格。对主要农产品规定了最低保证收购价格。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标准调整了国内物价;自70年代以来,强调实行价格的社会契约原则,同时还实行价格的社会监督。

关于如何利用市场规律来自由地调节价格,同时又进行价格的社会监督,以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问题在南斯拉夫也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解决。

1.价格形成。

南斯拉夫商品定价的原则虽然也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根据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定价,兼顾技术水平不同企业的利益;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调节进出口贸易。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他们还强调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劣价。不断调整各种商品之间的比价。此外,政府还根据对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程度,根据优先发展某些部门的需要,通过税收和信贷政策来影响价格的形成。

利用世界市场价格对本国产品施加影响,是南斯拉夫价格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从世界价格角度比较和衡量本国的生产费用和劳动生产率,在规定国内市场出售的许多产品价格时要考虑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以对本国生产者施加必要的压力和刺激。

此外,南斯拉夫还通过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政策来影响价格。比如,他们的许多产品本来可以满足本国需要,但仍要进口一部分;而某些产品本来可以在国内市场销掉,仍要出口一部分,其目的就是通过进出口和海关政策,不仅调剂本国市场对商品数量和品种的需要,而且为了使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经受鉴定和压力,提高其竞争能力。

2.农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

农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是以社会所有制农业企业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为基础,参照国外农产品价格水平,允许根据供求关系有一定限度的价格浮动,但对基本的农产品进行价格监督。

比如,对11种主要农产品(小麦、玉米、大米、向日葵、其他油料、甜菜、烟草、棉花、皮毛、牛奶、肉类)进行价格监督。它们的生产价格和最低收购保证价格由联邦各有关方面达成协议,统一规定,零售价格由共和国规定。规定后不得随意上涨。大约有70%的农产品价格处于这种监督之下。保证收购价格,由政府在每年10月播种前同生产者代表(农场业务联合会代表社会所有制单位,社会主义联盟代表农民)签订协定。它是由国家保证收购的农产品的最低协议价格,按照这个价格水平,生产者不必担心销路。保证价格是初步价格,实际价格一般比保证价格高10%。最低保证价格每年都有调整,以便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通过对保证价格的升降来调节某些产品的生产,在收购时又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议价,优质优价。

对上述11种产品以外的农畜产品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定价。如小猪、牛羊肉、家禽、肉罐头、精制面包和点心、蔬菜、水果等,约占全部农产品的30%。南斯拉夫认为,这种“小自由”对活跃市场、调剂品种有好处。但政府的市场监督员对自由定价的产品也进行了检查,对破坏市场秩序者进行了制裁。有时,还抛售国家储备品以压低某些产品的价格,防止投机。

3.价格的社会监督与管理。

南斯拉夫价格水平的具体形成方式是由联邦有关机关、经济联合会、有关自治组织和政治组织共同协商,签订社会契约,协调价格关系。劳动组织在相互签订关于价格的自治协议时,必须以这样形成的价格水平为依据。与此同时,如前所述,南斯拉夫还对价格实行社会监督,方式不外是间接监督与直接监督。前者是通过税收、信贷、货币政策来间接影响价格形成;后者是规定某些产品必须向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甚至用行政手段冻结物价。约有30%的商品由联邦物价总局管理,20%的商品由共和国物价局管理。从定价方式看,价格大体分为政府直接定价、在同行业协议基础上的自由定价和完全自由定价三类。

由于南斯拉夫采取浮动价格政策,消费品物价指数不断上涨,但由于对工业品出厂价格实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零售价格的形成。

南斯拉夫认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宜使用行政手段冻结物价,但当市场出现较大的紊乱,明显影响人民生活、威胁经济和市场的统一时,国家就应通过冻结物价来制止不稳定局面的进一步蔓延。例如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1980年6月6日宣布的稳定经济的措施之一,就是把物价最高限额冻结在6月6日的水平上。目前,全部物价都置于物价局的直接控制之下。

除以上基本特点外,南斯拉夫的财政预算体制、银行体制、对外贸易体制等都具有与中央集权体制下完全不同的特点。比如,联邦的预算收入主要是关税、商品流通税、共和国上缴收入等;预算支出主要是国防费、补助不发达地区的消费性支出以及国家机构的需要。它基本上是一个消费性的预算。其他各级预算也大体如此,都不包括企业基本建设投资,也不包括各种事业经费。南斯拉夫兴建一项基建工程,投资是靠有关企业和单位共同筹集,主要来源有企业发展基金、经济银行贷款、外国贷款以及个人投资或发行公债等。他们兴办各种事业,如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都是采取自治利益共同体的组织形式,由受益各方协商解决。联邦通过社会监督机构和各项有关政策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

三 南共联盟在自治经济制度中的作用以及自治经济制度下的国家职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在南斯拉夫也曾党政不分,一切由南共组织决定。当时,南共作为执政党,从政权角度用权力、政治权威和命令的力量开展活动。他们认为,随着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党这种绝对领导的作用,阻碍了群众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因此,他们主张把“领导作用”改为“引导作用”。特别是在1974年召开的南共联盟“十大”和1978年召开的“十一大”上,铁托更为明确地阐述了南共联盟的引导作用。

他们认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以下简称“南共联盟”)是社会的政治领导力量,它对社会发展的一切重大问题要提倡议,对社会发展的进程要负责任。实行自治制度的目的并非要使国家政权和经济管理职能“摆脱”共产党的影响,相反,是为了通过更民主的方式让工人基本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生产和社会事务,党对自治制度的发展要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予以引导和保证,党的任务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提高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觉悟和社会政治地位,让他们直接行使权力,而不是由党代表工人阶级去行使权力。

南斯拉夫认为,共产党掌握政权以后,最大的危险是党的官僚化,把党看作政权,党的干部包办一切、垄断一切。他们认为,应当自觉地意识到,共产党不是政权,而只是思想政治上的引导力量,人民的政权应由人民自己来行使。发挥党的引导作用,就是要改变以前那种党代表工人阶级直接掌权和具体管理社会事务的社会地位,党应当为加强工人阶级的地位和作用,实现他们的自主权和直接责任而创造条件。南共联盟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外来因素,也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而是社会主义自治的社会关系中的内部动力和指引力量。南共联盟主张,只有在革命成果和宗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南共联盟才可以从权威的立场出发行事;在正常的情况下,它不能向其他组织机构发号施令,而应当通过平等讨论来使自己的立场得以贯彻。

南共联盟还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冲突,也会有敌对势力反对,在人民内部和劳动组织内部还有利害矛盾,这些都必须在党的引导下,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解决。

自治是作为中央集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和发展的。南斯拉夫认为,他们的自治并不是一个模式,也无意成为一个模式,但它却是对每一种已知模式的第一次历史性的挑战,特别是对中央集权的模式的挑战。随着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它必然要扩及最高层,要把中央国家机关也改变为自治机关,到那时,国家也即随之消亡。但这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需要创造物质的、文化的前提。

南斯拉夫现行的自治制度并不否定无产阶级专政,相反,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的形式”。这种专政对反对剥削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复辟具有更加巩固和广泛的基础。但他们也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特殊形式的国家,是日益消亡中的国家,不能把这种消亡推向共产主义的遥远未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就要开始这一消亡的过程,要通过发展自治来使国家权力社会化,防止国家权力成为脱离社会的单独和独立的力量,从而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

经过三十年向自治方向的改革,南斯拉夫的国家职能是逐渐削弱了,权力分散了。联邦和各级政权机关不再具体组织和管理生产经济事务。联邦除掌握外交、国防、内务、外贸等权力外,已不设其他各部。至于财政部、市场和经济事务部、动力和工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及社会计划局、统计局、专利局等只是对联邦议会负责的咨询、参谋和办事机构,不掌握经济管理权。国家机构大大缩小,管理经济的职能几乎全部下放给了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公共福利事业由自治利益共同体兴办。联邦通过税收只掌握军费、行政费和援助不发达地区基金三项费用,它在经济领域的职能是:发展社会主义自治社会的经济关系;协调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发展;保证不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迅速发展;保证市场的统一;在统一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指导仍然是不可少的,国家要通过财政、金融和行政手段发展劳动和资金的联合,这不仅是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消极后果,而且也是社会化大生产所必需的。自1980年以来,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采取的经济稳定措施,实际上是加强国家在解决经济问题方面的作用,不过,他们强调国家只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同时还强调加强联合劳动组织的物质地位和进一步发展自治,国家对经济的指导和干预作用应当尽量多地以自治的方式来进行。

总之,南斯拉夫认为,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第一步应当把生产资料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如果在这“第一步”就把行政集权式的管理绝对化和永久化,就会产生国家集权官僚主义,而这对社会主义来说是最大的危险,因为它压制了劳动集体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以国家意志来代替客观的经济规律,这不利于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因此,要发展自治关系。南斯拉夫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现阶段的南斯拉夫是自治制度占主导地位的自治形式的所有制关系同经济领域中或多或少的国家所有制要素的一种结合。

南斯拉夫的自治经济制度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无论是自治制度本身,或是当前的经济状况,都存在不少问题,有待继续探究和解决。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负责意识形态问题和意识形态教育的执行书记米洛伊科·德鲁洛维奇1979年7月14日在伦敦共产主义大学发表讲演时的结束语是:“自治可能看来并不怎么好,但对我们来说,其他一切要显得坏得多。”这就是南斯拉夫人对待自治的态度。

(原载《经济研究资料》198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