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关于设立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皇家宪章(1941年)
第四补充宪章,2010年10月12日。
通过日期:1941年6月28日乔治六世
承蒙天恩,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领地及海外领土的国王、信仰的捍卫者、印度帝王向所有接受此文的人致以敬意:
鉴于,澳大利亚联邦总理已向我们陈述如下:
(1)澳大利亚红十字会是1914年组建的一家非法人团体,为英国红十字会的一个分会;其主要目标是不分国籍地向患病和受伤的人士提供援助,在发生巨大公共灾难、灾害或在需要之时提供援助,以及在澳大利亚及其他地方改善健康、预防疾病和减轻痛苦;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由一个理事会管理;理事会每年任命一名执行官管理和监督其事务;澳大利亚联邦总督的妻子是该会会长,哈罗德·贝亚德·派珀(Harold Bayard Piper)是该会理事会主席。
(2)上述红十字会代表整个澳大利亚及其全部领土(包括新几内亚领域),且根据澳大利亚联邦《1938年日内瓦公约法案》,获得澳大利亚联邦国防部长的授权,可使用白底红十字的图案标志(即瑞士联邦国旗颜色互换)和词语“红十字”,以及可向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国防法成立的医疗服务处及其医疗单位和场所提供援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上述澳大利亚红十字会为一家国内自治组织。
(3)上述红十字会自组建以来,收到来自澳大利亚各地及其他国家的自愿捐款和认捐,由此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其他资产,这些资金和资产目前由该会为实现其各项目标所持有。
(4)以本宪章的规定为基础,将上述红十字会成立为一个法人团体,这会极大地促进和便利该会的工作,且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后,该会应拥有后文规定的权力并接受后文规定的约束,这也是适宜的。
(5)在上述红十字会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时,关于其事务管理的一份细则草案(其真实副本附后)已提交理事会并在理事会专门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获得批准,且该草案的一份副本已由代理主席签署,作为该草案内容的证明。
(6)在理事会专门召开的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决议:如本宪章获得批准,则上述红十字会拥有的,他人以信托方式代上述红十字会持有的,为了实现上述红十字会的任何目标而供其使用的所有资产,应立即转移给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的红十字会并归属于该红十字会所有,但是,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的红十字会应始终承担上述非法人团体当时已产生的或他人代为产生的,该资金在转移之时所对应的一切债务和责任(如有)。
因此,我们慎重考虑了以上陈述,并时刻准备着支持和鼓励一切有用的慈善事业,根据我们在这方面的皇家特权以及所有其他权力,凭借我们的特殊恩典和我们所知的事实,在完全自主的基础上,代表我们自身、我们的继承人和继受人,特此通过本文件批准和规定:澳大利亚联邦总督的妻子、上述主席、现为上述非法人团体会员的所有其他人士、将来依照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的红十字会之细则成为会员的所有其他人士,在他们依照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的红十字会之细则、作为该红十字会会员期间,应作为一个名为“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法人团体,实施前述主要目标,且应使用该名称,在所有法院及所有形式的行动和诉讼中进行起诉和被诉、提出申诉和被申诉,并有权开展作为一个法人团体所附带或相关的所有其他事项,且应永久存续,并拥有一枚公章,且该会可自行变更或修改该公章,但是,在理事会专门召开的会议上获得批准以及我们的总督批准后,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的红十字会可在此后随时修改其名称,但是,其名称的变更不得影响其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导致其提起或被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产生缺陷,并且,对于其之前使用旧名称所开展、提起或被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其可使用新名来继续开展、提起或被提起。
并且,我们特此进一步批准和规定: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的红十字会拥有并可行使本文提及的一切或任何权力,且有权享有以下条文的利益及受以下条文的约束,且以下条文应具有相应效力。
1.在本宪章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联邦税法》”是指《1997年所得税征收法》(联邦)以及该法的任何适当修订或替换。
“基本原则”是指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
“总督”是指澳大利亚联邦总督,其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
“《日内瓦公约》”是指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第三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这些公约的条文见澳大利亚联邦议会1957年第103号《日内瓦公约法案》之附件),且包括澳大利亚联邦目前缔结的取代这些公约的任何公约或其他安排或对这些公约进行的任何补充、修订或扩展。
“红十字会”是指根据本宪章成立为法人团体的澳大利亚红十字会。
“非法人团体”是指在本宪章制定之日名为“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非法人团体。
“细则”是指根据本宪章制定的当前有效的红十字会细则。
“赞助人”、“会长”、“理事会主席”、“理事会副主席”和“理事会”分别指根据本宪章或细则,当前在任或存在的红十字会赞助人、红十字会会长、理事会的主席、理事会的副主席及理事会。
“董事会”是指理事会根据细则在当前任命的董事会,或按照细则的规定,当前有权以该董事会身份行事的一定数量的董事会成员。
指代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指代男性的词语包括女性,指代人的词语包括企业。
2.红十字会具有自然人的法律能力和权力以及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力,包括为了实现红十字会目标而必要或适宜的所有权力。红十字会不具有发行股份的权力。
红十字会应始终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澳大利亚法律以及基本原则的规定行事。
红十字会应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能、澳大利亚缔结的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的国际条约要求红十字会履行的职能、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的各项决议。
红十字会是一个自愿援助组织,附属于人道主义领域的公共主管部门,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行事,包括紧急时期和武装冲突时期。
公共主管部门应始终尊重红十字会遵守基本原则的行为。
红十字会是澳大利亚境内唯一的一家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有权将白底红十字图形作为其标志,用于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规定的所有活动,且遵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内红十字会使用标志的规定》。
3.红十字会应有一位赞助人。我们特此为女王陛下保留第一赞助人的位置。后续赞助人应为总督,如果总督同意接受此位置的话。
4.红十字会的账目必须每年由一名外部审计师审计一次,经审计的账目必须提交理事会年度大会审议。
5.应根据本条后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细则,组织红十字会,并对其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经至少提前两个月(或至少四分之三的理事会成员采用书面或电传方式同意的更短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后,由亲自出席或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的不少于四分之三理事会成员构成的多数通过决议,理事会可随时变更、增添或废止细则的任何规定,以及制定任何新的细则条文,但是,如新的细则或对细则任何规定的变更或增添是违反本宪章的任何规定或违反法律,则该新的或变更的或增添的细则无效,而且,在获得总督批准之前,任何新的细则条文和对任何细则条文做出的任何变更或增添或废止均无效。
6.我们、我们的继承人和继受人可通过制定补充宪章的方式,增添、修改或废止本宪章或其中的任何规定,这是合法的做法;但是,应在至少提前两个月通过发出书面通知所专门召集的理事会大会上,由亲自出席或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的不少于四分之三理事会成员构成的多数投赞成票通过决议,接受和批准该补充宪章。
7.此外,我们特此进一步声明:当红十字会不再是上述目的的红十字会,且红十字会的事务已清理完毕,红十字会的债务和义务已清偿后,本宪章应完全失效。如在所有债务和义务清偿后,红十字会剩余任何款项或资产,则我们进一步声明:应将这些剩余款项或资产交付或转移给总督指定的澳大利亚慈善机构或用于相关目的,且:
(a)其具有与红十字会的目标类似的目标及/或目的;
(b)其组织大纲或章程至少在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程度上,禁止在其会员间分配其收入和财产;
(c)其是一家根据《联邦税法》有权收取免税捐赠的机构。
8.此外,我们代表我们自身、我们的继承人和继受人批准和声明:本宪章或其备案登记根据其中的真实意图和含义在所有方面均合法有效,且应在本国领域内被本国所有法院和法官认可为有效,以及被所有其他相关的官员、人员和法人团体认可为有效,且应以最有利于红十字会和维护红十字会最大利益的方式对本宪章进行解释(无论是在本国的所有记录法庭还是其他地方),即使本宪章中有任何非叙述性内容或错误的叙述或不确定或不完整之处。
我们特制定本文件,成为一份公开文件,特此证明。
在威斯敏斯特,我们的统治年度第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君王亲笔签名令状。
Schuster
大印
[第四补充宪章草案]
伊丽莎白二世
承蒙天恩,澳大利亚及其他领域和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向大家致以敬意!
鉴于,我们的前任国王乔治六世于1941年,在其统治的第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一份皇家宪章,指定澳大利亚联邦时任总督的妻子哈罗德·贝亚德·派珀(Harold Bayard Piper)(已故)以及当时作为会员或将来依照据此成立为法人团体的红十字会之细则成为会员的所有其他人士,在他们依照红十字会细则、作为该红十字会会员期间,形成一个名为“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法人团体,以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不分国籍地向患病和受伤的人士提供援助,在发生巨大公共灾难、灾害或在需要之时提供援助,以及在澳大利亚及其他地方改善健康、预防疾病和减轻痛苦,且应永久存续(并有权使用该名称进行起诉和被诉,以及有权使用一枚公章):
鉴于,我们于1961年11月4日批准澳大利亚红十字会一份变更宪章的补充章程(简称“第一补充宪章”);
鉴于,我们于1987年12月8日向澳大利亚总督授予了我们在出具以下公开文件方面的一切权力和职能:
(a)对于此前已获得我们或我们前任授予的法人组织宪章的澳大利亚联邦任何人,批准其做出的补充宪章;
(b)对此前已获得我们或我们前任批准的任何人的法人组织宪章或补充宪章予以撤销、修改或增添;
并且,我们已授权总督以我们的名义,代表我们行使以上任何权力和职能;
鉴于,澳大利亚联邦总督于1999年4月19日批准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一份变更宪章的补充章程(简称“第二补充宪章”);
鉴于,澳大利亚联邦总督于[插入日期][1]批准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一份变更宪章的补充章程(简称“第三补充宪章”);
鉴于,红十字会已申请澳大利亚联邦总督批准对第一补充宪章、第二补充宪章和第三补充宪章变更之后的宪章再次做出变更并形成一份补充宪章,以便红十字会能够更好地实现其目标和目的;
因此,我们依照澳大利亚联邦总督以我们的名义出具的本公开文件,批准和声明如下:
1.所述皇家宪章应按以下情形生效:
(a)在第1条“总督”定义之前加入以下新的定义:
“《联邦税法》是指《1997年所得税征收法》(联邦)以及该法的任何修订或替换(如适当)。”
“‘基本原则’是指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
(b)第1条中的:
“‘红十字会董事会’是指理事会根据细则当前任命的红十字会董事会,或按照细则的规定,当前有权以该红十字会董事会身份行事的一定人数的红十字会董事会成员。”
应被替换为:
“‘董事会’是指理事会根据细则当前任命的董事会,或按照细则的规定,当前有权以该董事会身份行事的一定人数的董事会成员。”
(c)第2条被替换为:
“红十字会具有自然人的法律能力和权力以及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力,包括为了实现红十字会目标而必要或适宜的所有权力。红十字会不具有发行股份的权力。
红十字会始终应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澳大利亚法律以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规定行事。
红十字会应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能、澳大利亚缔结的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各项决议要求红十字会履行的职能。
红十字会是一家自愿援助组织,附属于人道主义领域的公共主管部门,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行事,包括紧急时期和武装冲突时期。
公共主管部门应始终尊重红十字会遵守基本原则的行为。
红十字会是澳大利亚境内唯一的一家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有权将白底红十字图形作为其标志,用于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规定的所有活动,且遵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内红十字会使用标志的规定》。”
(d)第3条被替换为:
“红十字会应有一位赞助人。我们特此为女王陛下保留第一赞助人的位置。后续赞助人应为总督,如果总督同意接受此位置的话。”
(e)第4条被替换为:
“红十字会的账目必须每年由一名外部审计师审计一次,经审计的账目必须提交理事会年度大会审议。”
(f)删除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
(g)第9条重新编号为第5条;
(h)删除新的第5条中的:
“非法人团体理事会批准的上述细则草案或其他细则”;
(i)第10条重新编号为第6条;
(j)在新的第7条中的“总督指定的澳大利亚慈善机构”之后加入以下内容:
“(a)其具有与红十字会的目标类似的目标及/或目的;
(b)其组织大纲或章程至少在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程度上,禁止在其会员间分配其收入和财产;
(c)其是一家根据《联邦税法》有权收取免税捐赠的机构。”
(k)第11条重新编号为第8条。
2.在适用经本补充宪章变更的宪章第5条的前提下,本补充宪章所附细则应为红十字会的细则。
此外,我们代表我们自身、我们的继承人和继受人批准和声明:本补充宪章或其备案登记或模板根据其中的真实意图和含义在所有方面均合法有效,且应在本国所有法院或其他地方,以最有利于红十字会和维护红十字会最大利益的方式进行解释和调整,即使有任何错误的叙述、非叙述性内容、遗漏、缺陷或不完整之处。
本人于2010年10月12日签名并加盖澳大利亚大印,特此证明。
[Quentin Bryce AC女士]
澳大利亚联邦总督
[1] 原文如此——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