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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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闻传播中的权利和义务

引领与维护: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新闻媒体

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是在诸多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其中,新闻媒体这一要素独具价值。随着在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介入程度的不断加深,这种价值在不断显现。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没有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确立,和谐社会只是空中楼阁,在建立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样一个理想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必然要发挥其独特的引领和维护的作用。

一 和谐社会需要公平和正义

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必须借助一定的标志才能体现。在阶级社会中,和谐社会的标志就是公平和正义。

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和结果。和谐社会的公平保障体系表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公平是保障其他公平的前提,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主法治建设的努力,最主要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成员权利的公平,通过权利公平的实现,获得其他公平的逻辑起点,从而也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机会社会,社会为所有成员提供了实现自我和获得成功的诸多机会,学会抓住机会,也就能掌握取得成功的钥匙。当然,社会为全体成员提供的机会应该为具备相同条件的成员共享。这种机会的共享性是保证公平和正义的基本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规则公平就异常重要。规则公平,从根本上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落实。没有法律面前法律主体地位的平等,其他平等就无从谈起。只能在“法律平等”的基础上,再促进和保障其他的平等。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最基本的规则,对法律的尊重,体现了对公平和正义的尊重。

从法律层面看,公平和平等具有同等的意义。平等是法律的核心原则。法律的科学标志之一,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中外法律家们捍卫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在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律平等原则的深入人心。皮埃尔·勒鲁认为:“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当今社会,从某方面观察,除此原则之外,别无其他基础。”[1]卢梭认为:“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务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2]博登海默说:“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型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和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它可能关注保护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并关注在执行刑法时维护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度的均衡。”[3]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那么,作为讨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问题,首先必须把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来考察。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相处,彼此寻求获得一种对等的地位,获得同样的尊重,在同样的机会中获得相似的利益。这种“对等”“同样”“相似”的地位不容侵犯,一旦被侵犯,就是对平等原则的侵犯。在现代社会,平等原则应该获得外在的强制力的保护。即使在处理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时,彼此之间也应该是一种对等的关系,任何社会组织不能借助自己的强势地位而威胁个人。

社会公平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人人追求公平,追求平等相待,这和法律的平等原则是一致的,同时,社会公平原则需要法律平等原则的保护,在法律完备的现代社会,任何对社会平等原则的侵犯,都会破坏法律的平等原则。换言之,对社会公平原则的侵害,实际上也是对法律平等原则的侵害,所以,法律不会容忍这种侵害的存在。

正义是现代社会的要素。有些媒体在明确自己的新闻理念时,宣称自己是“维护社会良知,追求社会正义”。其中,“正义”和“良知”一样是社会价值概念。许多时候,正义也常常被作为道德品行来看待。“舍生取义”是对人的道德品行的极高评价。从根本上说,正义是指人们对外在物的一种理想评价尺度。这里的外在物包括社会制度、人的行为,以及思想、社会价值体系等。

正义的内涵十分丰富,它的基本特征是“理想状态”。这种理想状态实际上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人人都追求生存的“理想状态”,所以,对“理想状态”的保护,也是对人权的保护。既然是一种“理想状态”,法律就应对其加以保护,法律对社会正义的保护就如正义的内涵一样,是通过丰富的外在形式体现的,例如,分配制度,在我国是强调“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现代社会中,“按劳分配”是一种理想的分配状态(尽管“按需分配”是更高级的分配形式,但当社会财富还没有极大涌流,人们的思想觉悟尚未达到足够高时,尚无法实施“按需分配”的原则),法律就会对这种分配制度加以保护,以保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对社会加以正向的引导。再如,人们的行为方式,法律会规定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方式有自主权,在许可范围内,法律会严加保护,而在许可范围之外,则无法获得法律的保障。

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两大要素。

平等、自由、守信、尚法,是和谐社会与契约精神共同尊崇的理念。就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言,必须树立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的理念,以保证起点平等与过程平等。为此,需给予困难群体以更多关怀,使结果相对平等。对中国这样有着“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传统的国家,社会和谐事实上意味着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意味着要建立起平等、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为和谐社会奠定深厚的价值底蕴和坚实的社会基础。[4]

不能想象,一个缺少平等或正义的社会,能够成为一个和谐社会。从平等的角度看,平等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获得了公平相处、平等对话的机会,使共赢和和谐有了可能;从正义的角度看,正义使所有的社会成员有了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理想追求目标。社会成员可以在共同的目标召唤下,鼓起向前的勇气。在平等的社会里,人们拥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理想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在中外历史上,都曾存在过长期的动荡和战乱,这样的社会拥有共同的特征:缺少平等,社会成员的社会理想相背离。在描述战争和动荡的原因时,人们都喜欢使用类似“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信念加以概括。这样的话语尽管有套话之嫌,但它反映了一个朴素的真理:存在不平等和压迫的社会,是不可能获得持久的和平和安宁。人生而求平等,社会的不平等,使人的天赋权利受到了侵害,于是就会有维权行为出现。而战争,可以视作被压迫者剧烈的维权行为。同时,理想相背离,和谐社会也不会出现。正义是对理想生活场景的共同拥有,但在缺少平等的国度里,由于平等受到侵犯,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具有支配地位,那么,“共同拥有”肯定是一句空话——支配者的“理想生活场景”是永远对他人处于支配地位,被支配者的“理想生活场景”是翻身得解放,当家做主人。在这样的状态下,共同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和谐的社会,一定要保持对公平和正义的足够尊重。

二 新闻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引领作用

新闻媒体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首先表现为对舆论环境的引领作用。舆论环境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在诸多因素中,新闻舆论对舆论环境的构建起着引领作用。在信息化时代,人们生活在错综复杂的信息中,而这些信息又对舆论的形成产生直接作用。人们根据什么信息形成对社会的评价?当对信息无从鉴别判断时,主要受到新闻舆论的影响。

新闻舆论是自觉的、自为的,是对舆论的能动反映,它与社会舆论不完全一致,社会舆论是复杂多样乃至杂乱无章的,而新闻舆论是丰富多彩而有秩序的,它建立在社会舆论基础之上。新闻舆论所代表的不仅是群众的利益,而且它还代表了支配和控制新闻机关的政治力量和新闻机关本身的利益。这种利益有一致的时候,也有不一致的时候。

新闻舆论实质上是一种传播活动。正是凭借着传播的管道,舆论才发生质变,并获得巨大的能量。新闻传播一方面选择舆论,另一方面放大舆论、引导舆论,把一个点上的舆论造成面上的乃至全民的舆论。正是这一特点,使得新闻舆论比社会舆论具有更大的威力。[5]

新闻舆论不仅无所不在,它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立体式传递,而且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它还始终是更加权威、更可接受的信息。虽然,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新闻媒体可以通过议程设置决定人们思考什么问题,却不能决定人们如何思考问题,但是,当我们经年累月地接受主流媒体大致相同的信息,以及支撑这些信息的观念后,新闻舆论自身的引领作用就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来了。

西方学者更是用“沉默的螺旋”的理论来证实新闻舆论的作用。1974年,德国学者伊丽莎白·内尔-纽曼提出了“沉默的螺旋”的理论。根据一系列调查,纽曼发现了人类本性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对被孤立的恐惧,并以此为基础,她提出了关于“沉默螺旋”理论的五个假定:

(1)社会使背离社会的个人产生孤独感;

(2)个人经常恐惧孤独;

(3)对孤独的恐惧感,使得个人不断地估计社会的观点是什么;

(4)估计的结果影响了个人在公开场合的行为,特别影响他是选择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还是选择隐藏自己的观点;

(5)综而言之,上述四个假定形成、巩固和改变了公众的观念。

首先,纽曼认为,当个人发现自己的观点受到社会的孤立时,他们会屈从环境压力而转向谨慎或沉默。但是,当个人发现自己的观点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就会积极而自信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的表达和“沉默”是一个螺旋上升式的社会传播过程。当优势的观点显得自信而积极,个人会倾向于大胆地表达这种意见。因此,优势意见就会显得越来越强大,这种强大反过来迫使更多的持不同意见者为防止孤立而保持沉默。如此循环形成了“沉默的螺旋”。这一理论不断被验证。现代管理者正是充分利用这一理论,通过新闻媒体形成舆论,从而实现自身对社会的管理目标。

其次,新闻媒体能帮助社会确立和谐的理念。公平和正义是建构和谐社会的两大要素,但人们对这两大要素的认识,更多的是从他们自身生活中感性的体验获得的。一方面,人们会从切身的体会和经验中得出。人们对和谐社会价值的认识更多的是从其对立面来体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经历了一些社会动荡,身心疲惫,对社会安宁便有了迫切的追求。而最近20多年社会虽然偶有风波,但总体而言国泰民安,公平和正义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强。正反两方面的经历使人们越来越感到和谐的弥足珍贵。另一方面,人们对和谐社会价值的认识,需要借助新闻媒体的灌输来领悟。从政治角度看,政治清明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人们接受这样的观念,同样有一个过程。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运动不断、斗争不息,许多人开始时并没有觉得这是一个不和谐的社会,但是,当人们渐渐接受“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后,一次局部的骚动,就足以让人们体味到不和谐因素的负面作用。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人们平等相处,彼此关爱,同样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平等意识的确立,是和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並行发展的。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之所以能得到社会其他成员前所未有的关爱,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新闻媒体不遗余力的倡导。平等和正义是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实例来体现的。社会和谐这样一个宏观概念,需要有多种积极要素促成,而新闻媒体的宣传是这些积极要素中最具有活力的。新闻媒体通过对社会各层面体察入微的关注,发现矛盾和问题所在,寻找消除不平的途径,这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体对构建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的倡导,对于指导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举足轻重。新闻媒体倡导和谐理念并不是靠空洞的道理,而是借助翔实的新闻事件,在潜移默化中让受众领悟和谐的价值。这里没有对急风暴雨式的激进举动的鼓励,也没有强人所难的要求,有的是春风化雨般的对社会自然状态的描述,甚至还有家长里短式的市井新闻,这些就是人们生活中最常态的部分,这最能产生持久的教导作用。社会也只有在这样的努力中趋向“理想的生活场景”。

再次,新闻媒体还可以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建设和谐社会的热情。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等通过研究认为,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的“社会动员”作用十分突出。

动员是指某个政府、政党发起的一场社会动员或政治动员,目的是在某个政治议程上获得社会其他成员的支持。动员是通过各种媒介手段,如演讲、电话、宣传、谈判、抗议、示威等达到目的。动员的对象可能是本国公众、社会精英,也可能是外国公众和社会精英。比如,1991年,美国总统布什通过电话外交,争取盟友支持他发动海湾战争。1999年,美国利用西方主流媒体,炒作“种族清洗”新闻,进行政治动员,赢得了北约主要成员国对轰炸南斯拉夫的支持。[6]

在这里,学者是在用国际事件证明新闻媒体在“社会动员”中的作用的同时,证明现代媒体如何通过设置议程,发挥着深刻影响社会的作用。和平时期的国家管理程序中,新闻媒体是管理者施政纲领的主要表达阵地,也是最廉价有效的表达工具。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广泛地调动社会的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宣传是重要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力量。国家重大建设政策的实行,必须借助新闻的推动力量。例如,通过西部大开发,以推动社会的平衡发展和东西部协调发展,这可以看作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尽管当时国家尚未大张旗鼓地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口号),在这个过程中,新闻的宣传、鼓动、激励体现出了其特有的组织动员作用。

最后,新闻对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曝光,也有利于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任何一个社会,永远无法期待其发展会是一帆风顺,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样如此。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那些不和谐的因素会对社会的文明进步产生严重的阻滞作用。这些“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的不公和对社会正义的肆意破坏,例如,社会的不诚信问题,曾经严重地伤害过对社会存有美好期盼的人们的心;社会的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过重大损失;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正义不能伸张……所有这些,都是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是公平和正义的对立物。新闻媒体坚守职业理想,对这些现象的抨击,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空气,促进了社会文明。

三 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一部新闻史,实际上就是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史。一切社会的不公,总是在暗中操作运行的——因为社会不公见不得人,当然不能见诸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信息是新闻媒体的本质(或者说是本能)的要求。在新闻报道无所不在的现代社会,防止不公行为被曝光的最好办法就是防止不公行为的出现。即使在媒体欠发达的时代,当权者为了取悦民众,争取民意,也力求借助媒体打造自身公正的形象。可以这样说,新闻媒体天生是为社会公平正义而生的。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约翰·埃尔德里奇在通过对媒介的长期研究后认为:“新闻产品的自然品质以及它对世界事件的直接性和接近性强调,是建立在对客观性和中立性的职业要求基础之上的。”因此,“只要电视新闻试图确立以公正、中立和客观等主张为基础的职业信誉,那些棘手的东西就会经常面临挑战并难以防御,并且他们会发现辩护是困难的”。[7]这位教授通过研究发现,即使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由于触犯了某些利益团体或权力阶层的利益,但只要坚守“职业要求”“职业信誉”,那么新闻媒体依然是可靠的,是不用担心外来的非议。

现代新闻媒体总是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宗旨。在新闻人看来,社会公平是可见的和可操作的,所以必须身体力行,而社会正义更近乎自己的职业理想,所以,他们更多地是在营造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于是,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形: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毫不留情地批评社会不公,同时也为社会公平出谋画策;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在力所能及地描摹理想社会的生活场景,在这样的场景里,社会公平始终是其中的主旋律,所以,社会不公一旦出现,理所当然地会受到新闻媒体的抨击。西方社会曾经盛行过影响深远的“揭丑运动”,而“丑”之根本正是社会不公。我国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历经十余年而不衰,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对社会不公现象的持久揭露。同时,新闻人也刻意在新闻报道中,发掘着人性的善良和社会的平等,力图通过可触摸的新闻,将人们内心美好的一面投射到现实社会中。

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首先体现在对新闻规律的把握和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坚守上。社会的发展为新闻媒体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同时也让新闻媒体面临纷繁复杂的选择。在价值多元时代,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已不复存在,似是而非的情况随处可见,因此,具备一双慧眼、坚守社会责任对新闻从业者而言尤为重要。新闻人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许多时候不会那么直截了当,而是需要有一个判断的过程。同时,具体的一篇新闻报道,也不会让人立即感受到“我在坚持公平”和“我在追求正义”,相反,在许多时候会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当这种坚持成为一种职业习惯,继而成了一种职业信条后,其价值就会真正体现出来。新闻记者不断坚持探寻新闻背后的新闻,探寻假象掩盖的真实,不断还原新闻的本来面目,从长远来看,这就会使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到保障。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新闻万能”,新闻报道本身不会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的保障机制,但它可以营造一种舆论氛围,使人们习惯于在这样一种氛围中解决问题。

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还体现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近年来,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爱成为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主题。在这个主题中,“帮助农民工追要拖欠薪金”是最有影响并持续最久的事件。这个情况一方面固然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注有关;另一方面也实实在在地体现了新闻媒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爱。也许报道的只是个案,但在个案的后面,是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目前,我国的许多新闻媒体都有类似“排忧热线”一类的栏目,而所排之忧,不是强势群体之忧,而是弱势群体之忧:新闻媒体期望借助自己的力量,让那些更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有获得公平和正义的机会。

最后,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还体现在对社会不公平的不遗余力的抨击上。人人期盼社会公平和人间美好,但社会不公和人间丑陋依然无法从我们的生活中立即删除。社会不公可能来自权力部门的权力滥用,也可能来自利益集团的霸道,当然还有可能来自社会底层少数素质低下者的横行不法。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实际上都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获得了某种强势地位,并且把这种强势地位变成自己横行不法的依仗。面对这种不公,新闻媒体倾注了大量精力予以批评。这种揭露性的批评虽然无法使社会不公立即消除,但能使那些不法群体不能肆无忌惮。同时,我们也高兴地看到,新闻媒体对社会不公的报道,也促使我国一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从而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原载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3期)


[1]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9~25页。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2,第34页。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280~281页。

[4] 张万洪:《和谐社会需要契约精神》,《光明日报》2005年11月30日。

[5] 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第7页。

[6] 李希光等:《媒体的力量》,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第5页。

[7] 〔英〕格拉斯哥大学媒介研究小组、约翰·埃尔德里奇主编《获取信息——新闻、真相和权力》,张威、邓天颖主译,新华出版社,2004,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