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制、私有财产的废除或消灭问题[1]
——基于《共产党宣言》“三个稿本”德文原文的分析与解读
李锐[2]
【内容提要】《共产党宣言》的“三个稿本”中都有关于“废除私有制”或“消灭私有制”问题的论述。从德文原文上看,不存在一个所谓“究竟是‘废除私有制’,还是‘废除私有财产’”问题,因为“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原文都是Privateigentum,只不过不同的翻译造成了人们理解上的困难。按照作者的本意,“废除私有制”的说法更为合理、严谨,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否认财产可以彻底废除,无产阶级所要废除的是财产身上的资本主义社会性质,即财产的那种充当资本来剥削工人的社会性质。在这个意义上,私有制是必须被消灭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种种陈旧、落后事物和现象的革命态度异常坚决——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在《共产党宣言》的语境中,最佳的翻译方式是“消灭私有制”,而不是“扬弃私有制”。
【关键词】《共产党宣言》创作史 废除(消灭)私有制 废除(消灭)私有财产 共产主义 资本主义私有制
《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马克思最伟大的代表作之一,百年来人们对它的研读从未止息,关于它的研究成果数目之多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时间的变化和空间的转换,都无法消除《宣言》的影响力,它所揭示和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使它是常读常新的,人们在不断地探讨和思考着《宣言》当中的各种理论问题。
《宣言》有两个草稿,一是恩格斯于1847年11月写作的《共产主义原理》(以下简称《原理》);二是同年6月写成的《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以下简称《信条》),作者也是恩格斯。我们将这三篇文献并称为《宣言》的“三个稿本”,很多情况下,只有将“三个稿本”放在一起进行解读与分析,才能深究、解决某些理论问题。
《宣言》中有一个引起了多次争议和讨论的问题,就是应当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消灭私有制”。以往人们将过多的目光集中在“消灭”一词上,其实“私有制”一词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 废除的是“私有财产”还是“私有制”:翻译所带来的烦恼
1979年中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全集》)第42卷里所收录的《信条》,通常被认为是思想还不够成熟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以下简称同盟)的纲领草案。一方面恩格斯对同盟内部很多成员所支持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做出了妥协,另一方面由于写作时间较短,恩格斯也未能将《信条》的理论叙述展开,而是起草了一个总体上看是科学共产主义的但是较为粗糙的思想政治纲领之框架。在《信条》的第3、10、11条问答中都提到了废除私有财产的问题,但是语句的表述是值得玩味的。先来看看《信条》第3条的问答:
第三个问题:你们打算怎样实现这一目的呢?
答:废除私有财产,代之以财产公有。[3]
引文中所要实现的“目的”,是指共产主义。而这一条问答所给出的措施是“废除私有财产”。《信条》的第10条问答讲到了无产者如何解放自己的问题,提出“无产者却只有废除一切所有制才能解放自己”[4]。紧接着的是第11条问答,恩格斯再次讲到“无产者则通过消灭财产、竞争和一切阶级差别而获得解放”[5]。
问题在这个时候出现了,无产阶级要想得到自由,究竟是要靠“废除私有财产”还是“废除私有制”?初看上去,两种表述的意思相同,可是仔细一想又会觉得“废除私有财产”和“废除私有制”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信条》第11条问答中的“消灭财产”的说法十分令人费解,因为个人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无法被废除,总有些特殊的物品会被特定的人所长期占有和使用,这就是典型的“私有物”或“专属物”,这样的“财产”不能够“共有”(“die Gemeinschaft”或“die Götergemeinschaft”),也不可以“公有”(“gesellschaftlich”或“gemeinschaftlich”)。普遍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生活必需的私有财产,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被拿来“消灭”:“私有财产可以包含以私人所有方式拥有的不同形式的财产,如个人的日用品、房产、地产、股票、证券、资产等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财产……这些财产的性质是不可以相提并论的,例如个人使用的财产与投入经济运行过程用以增值的财产,显然功能是不一样的,后一类的个人财产,非同小可,它关系到并且能够支配他人的存在状况”[6];同时,在共产主义社会(或是沙佩尔等人设想的“财产公有制社会”)中,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社会(国家)所有的财产,就是人们一般所称的“公共财产”,更是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和条件,倘若也对其实行“消灭”,何谈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另外,“财产”作为一种实体性的存在之物当然是可以废除的,但废除它之后呢?具体之物能够通过生产或是劳动再创造出来,决定私有财产的并不是私有财产本身,而是产生私有财产的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等。无产阶级的解放不能通过废除某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来实现,它的解放必须借助对一定社会关系的改变和更新才能实现。无产阶级发动起义或是进行革命活动,为的是转变和更换自身的社会身份和地位,而不是仅仅将表现社会关系的现象和物质摧毁和破坏,这就好比早期的工人运动,他们只是捣毁机器,消灭产品,但迎接他们的只能是新一轮的剥削和压榨,因为他们仍然从属于资产阶级,从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
就算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也不具备被拿来废除的“资格”。人们要去掀起一场社会革命达到废除某种事物的目的,至少该事物是一种社会上的普遍存在物。否则的话,根本就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声势浩荡地对其进行“讨伐”。很明显,私有财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并不是这样的一种普遍存在物,拥有财产的只是少部分资产阶级,无产阶级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便一无所有。
私有财产(能够占有他人劳动的手段,或者占有了他人劳动的结果)与私有制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在一定的私有制体制下,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一定数量的私有财产。而且私有财产的指称对象是实体性存在、是物;私有制的指称对象是非实体性存在、是体现不同事物之间关系的制度。[7]
可见,问题不在于废除私有财产本身,而在于废除财产私有的制度。而且“废除私有制”的意图从字面上看一目了然:生产资料私人(资本家)占有的确给广大工人的生活带来了磨难、痛苦和折磨,那么,将一种落后、非人的制度废除,代之以生产资料社会共有,就可以彻底改变不公平的社会状况。因此,“废除私有制”比“废除私有财产”要更为理性,也具有操作性,也更为人性化。
从这一点上看,《原理》和《宣言》还真是“修正”了《信条》中的这个“错误”,此后恩格斯和马克思都没有再提到“废除或是消灭私有财产”,一般情况下的表述都是“废除或消灭私有制”,这就使人更容易接受,在直观上也觉得同盟的纲领进步或是完善了。譬如,《宣言》中明白无误地写道: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8]
而《原理》的第7、8条问答也相应地对《信条》进行了“修改”。第7条和第8条问答分别谈道:“无产者只有废除一切私有制才能解放自己。”[9]“无产者只有通过消灭竞争、私有制和一切阶级差别才能获得解放。”[10]
可是,把“私有财产”更换为“私有制”,真的是恩格斯的“本意”吗?之所以有这个疑问,并不是否认从《信条》到《原理》之间有一个“进步”的历史过程,而是从德文原文上看,“私有财产”和“私有制”是一个单词——Privateigentum。《原理》第7条和第8条问答尾句的原文是:
Der Sklave befreit sich,indem er von allen Privateigentums-Verhältnissen nur das Verhältnis der Sklaverei aufhebt und dadurch selbst erst Proletarier wird;der Proletarier kann sich nurdadurch befreien,daβ er das Privateigentum überhaupt aufhebt.[11]
Der Proletarier befreit sich,indem er die Konkurrenz,das Privateigentum und alle Klassenunterschiede aufhebt.[12]
如果我们把上面引文中的Privateigentum一词翻译成“私有财产”,那么《原理》比之《信条》也没有任何所谓“改进”(《原理》的译文请参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这证明在对待资产阶级私有制问题上,恩格斯和马克思的态度始终是强硬的,不用去怀疑或是担心恩格斯在撰写《信条》时思维不够清楚,不要忘了,早在1845年恩格斯就已经通过和马克思合著《德意志意识形态》而转变成一位历史唯物主义者。《信条》和《原理》在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文本和思想上的差异。
其实,真正有问题的是《信条》的第10条问答,因为所有制是不能完全被废除掉的。即便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人也不可能什么生活资料都不占有,这违背了人的自然属性。无产阶级要是真的废除了一切所有制,就相当于强行将物质利益和人分隔开来,这样的人只能是脱离了社会生活的抽象的人。当然,恩格斯应该是为了便于同盟的一些成员更好地理解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革命重任,才不得已用“废除一切所有制”来表达无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势不两立。
“三个稿本”中的Privateigentum,还是翻译成“私有制”好,这更为接近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翻译有的时候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学术烦恼”,也间接产生了不少的“伪问题”。假如我们纠结在是“废除私有财产”还是“废除私有制”的“难题”中,到头来只不过是给自己平添多余的研究任务罢了。
实际上,即使是从“废除私有财产”的译法出发,也得不出《信条》和《原理》有“高下之分”的结论。当私有财产经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规约而成为资本家剥削、奴役、压迫无产阶级的社会力量时,这样的私有财产当然要被废除,其实质仍然是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
这就是说,翻译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会“有意无意”地制造出一些无谓的问题,但是作为中国学者,还是要相信质量上乘的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文译本。在我国,中共中央编译局的译本已经达到了专业和语言相匹配的极致,是值得信赖的。没有必要对这个版本的译文“吹毛求疵”。更何况,翻译者在翻译的时候不是简单地对比词汇和转换语言,而是要根据上下文的语境,渗入自己的理解和感悟,进而对译文做出最优化的处理和加工。以本文为例,不管是把Privateigentum译成“私有财产”还是“私有制”,对于翻译者而言,都绝非偶然。因为上文已经说过,假使非要译为“废除私有财产”,从“废除私有财产”就是“废除财产的资本主义社会性质”这个角度来解释,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 “改变财产的社会性质,使其‘失掉它的阶级性质’”
《宣言》的正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没有出现类似于《信条》中“消灭财产”或“废除财产”的字样,马克思、恩格斯明确表示共产主义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13],并说明“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 zusammenfassen)[14]”[15]。这与《原理》的中译本保持了一致:无产者,或是说共产党人所要消灭(废除)的正是私有制。
恩格斯在《原理》中多少有些刻意回避了对Eigentum(即“所有制”或“财产”)问题的解释和讨论。如上文所述,私有财产不可能被废除或是消灭,那么,在私有制被废除后,财产的性质,或是说“私有财产”的性质又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无产阶级革命所要废除的,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私有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的第二章中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解答,他们先是将目光集中在财产的来源这个问题上,而不是先对“私有财产”或是“财产”本身做出解释和分析:
但是,难道雇佣劳动,无产者的劳动,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吗?没有的事。这种劳动所创造的是资本,即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只有在不断产生出新的雇佣劳动来重新加以剥削的条件下才能增殖的财产。现今的这种财产是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中运动的。[16]
初看起来,这段话仅仅是对资产阶级责备共产党人要消灭个人合法劳动所挣得的个人财产的观点的反驳,但其中蕴含了多层意思,表明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财产观:
(1)财产是由无产阶级的劳动创造出来的;
(2)劳动者创造财产,但劳动者并不拥有财产;
(3)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财产往往会转变为“资本”,这种财产可以用来雇用工人,不断地为资本家扩大再生产,增加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这种财产是能够为资产阶级带来增值的财产。
当财产转化为资本时,财产就不再只是财产,而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载体和依托之物了。因为:
Das Kapital ist also keine persönliche,es ist eine gesellschaftliche Macht.[17]
“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18],财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往往具有比其形式更复杂和深刻的制度属性和特征,无产阶级要消灭和废除的不是财产的形式,而是财产的内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资产阶级常用“私有财产不可消灭”的说法来回击无产阶级,可无产阶级从来就没有拥有过任何的私有财产,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只在于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所以无产阶级必须消灭它。
在本质上,无产阶级要废除或消灭的是“能增值的财产”,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能够转化为资本的那部分归资产阶级所有的私有财产。当然,这样的私有财产的数额是十分巨大的,因为无产者连十分之一的社会财产都占有不了。这使得“废除私有财产”看上去就像是“消灭所有的社会财产”。
在马克思眼里,消灭资产阶级的财产不是毁灭实物(财产),而是要抹去私有财产身上的“阶级性质”使其成为“积累起来的劳动”[19](um der Lebensprozeβ[20]),用以“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21](der zu erweitern,zu bereichern,zu befördern[22])。这些财产本身是工人的劳动所生产的社会财富,在共产主义制度下,这些社会财富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而不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财富只是为资产阶级压榨无产阶级而产生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总结道:
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23]
马克思在这里把财产区分为“个人财产”(persönliches Eigentum[24])和“社会财产”(Gesellschaft angehöriges Eigentum[25]),而没有将属于个人的财产称为“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在《宣言》中,“私有财产”特指被资本家占有的那部分财产:
我们要消灭私有制(Privateigentum),你们就惊慌起来。但是,在你们的现存社会里,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aufgehoben)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可见,你们责备我们,是说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Eigentumslosigkeit)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Eigentums)。[26]
可见,“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aufgehoben)了”,无产阶级要消灭的是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他们所占有不了、享用不到的私有财产,而不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拥有的私有财产”。
马克思不否认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人可以占有“个人物品”。无产阶级要废除和消灭的,是扭曲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一种社会关系;而且,“私有财产”消失的前提是“私有财产”的大量产生,“私有财产”终归是社会财产,而社会财产只能在资本主义大生产中才能逐渐地“极为丰富”起来,为其转变“阶级性质”做好准备。马克思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法思想来分析和解决财产问题,将财产问题同无产阶级革命问题、社会发展规律问题以及人的发展问题紧紧地联系起来,这就使《信条》和《原理》中诸多分散的观点有效地统合在了一起:“财产”在私有制社会中有阶级属性,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里,“wo das persönliche Eigentum nicht mehr in bürgerliches umschlagenkann”[27](“个人财产不再能变为资产阶级财产”[28]):
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29]
三 Aufhebung、Abschaffung等词的使用体现出马克思坚定的革命态度
马克思在《宣言》第二章讲到无产阶级对“Privat-Eigentums”[30](私有制)的革命态度时,使用了“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31]的说法,亦即我们通常所熟知的“消灭私有制”。但是,Aufhebung在德文中也是一个哲学用语,意为“扬弃”。我国学者俞吾金曾经撰文指出,“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应当译为“扬弃私有制”,之前的“消灭私有制”的译法,多少有些偏颇。
很多人都公开质疑和批评“扬弃私有制”的译法,但要是考虑到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及人们思想转换的频繁、剧烈和多样化,再加上马克思也的确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观点,这种认为《宣言》文本中的“Aufhebung”可以翻译成“扬弃”的想法,也颇有几分道理。
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在1848年革命之际的同盟政治纲领中,他们没有理由在工人面前兜售哲学用语,在“扬弃”和“消灭”“废除”等词义之间“打太极”。从当时的革命形势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青年时期的思想特征来看,《宣言》中的“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表述的应该就是“消灭私有制”,中共中央编译局一直以来所坚持的译法十分贴近作者的原意。
其实,《宣言》第二章多处都需要使用“废除”“废止”“革除”“消灭”等概念,例如,“消灭个性”“消灭家庭”,等等。有趣的是,马克思在这一章里轮换使用着“Aufhebung”和“Abschaffung”等词,这两个词语都有“废除”“废止”“取消”“撤销”等意。马克思会不会是为了避免重复用语而将这些词语隔开使用?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讨论“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的译文究竟应是什么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毕竟没有人把“Abschaffung”当作“扬弃”来使用,假如马克思正好将“消灭私有制”写成“Abschaffung Privat-Eigentums”,那不论怎么翻译,最终的译文都会是“废除私有制”或是“消灭私有制”。
在给出“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的表述之前,马克思在谈到消灭和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Eigentums)时,恰恰就是用“Abschaffung”来表明自己的革命意向的:
Was den Kommunismus auszeichnet,ist nicht die Abschaffung des Eigentums überhaupt,sonden die Abschaffung des bürgerlichen Eigentums.[32]
译文就是: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33]
在中文里,“废除”和“消灭”没有太大的区别和不同,二者的态度都是异常坚决的,即不再要求某种事物继续存在下去。因此,这句话也可以这样来写:“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消灭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消灭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共产党人肯定不会去消灭所有形态的所有制,要不然共产主义的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如何获得“合法”的地位?马克思在这里的革命态度是极为明确和坚定的:资产阶级所有制在历史上已经走到了穷途末路,人类的所有制将会向着更高的阶段发展。
紧接着,隔过一段,马克思就发出了振聋发聩的革命号召——“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 zusammenfassen.”[34]他替换掉了前面的“Abschaffung”一词,改用“Aufhebung”。一般而言,有经验的写手和著者都习惯于“同义替换”,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写作手法。
如果说“私有制”不能彻底地“消灭”的话,那么最好就不要使用语气过重的词语,而要换成语气相对缓和或是具有思辨色彩的哲学用语。可是这样一来,《宣言》中的“个性”“自由”“家庭”等概念就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不能说人就不能有个性和自由,也不能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不会组成家庭。个性、自由以及家庭不能全然被“消灭”,无产阶级要消灭或废除的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个性和家庭。
于是,我们看到《宣言》的第80自然段和第94自然段都使用了“Aufhebung”:
Und die Aufhebung dieses Verhältnisses nennt die Bourgeoisie Aufhebung der Persönlichkeit und Freiheit! Und mit Recht.Eshandelt sich allerdings um die Aufhebung der Bourgeois-Persönlichkeit,-Selbständigleit und-Freiheit.[35](而资产阶级却把消灭这种关系说成是消灭个性和自由!说对了。的确,正是要消灭资产者的个性、独立性和自由。[36])
Aufhebung der Familie! Selbst die Radikalsten ereifern sich über diese schändliche Absicht der Kommunisten.[37](消灭家庭!连极端的激进派也对共产党人的这种可耻的意图表示愤慨。[38])
这样的话,“Aufhebung”的“扬弃”之意似乎就更加清晰了,即“克服资产阶级自由、个性及家庭中的消极因素,保留其中的积极成分,进而达到共产主义更高水平或阶段的自由、个性及家庭”。巧的是,《宣言》第83自然段说到“废除私有制”时,再一次使用了“aufheben”:
Ihr entsetzt Euch darüber,daβ wir das Privateigentum aufheben wollen.[39](我们要消灭私有制,你们就惊慌起来。[40])
马克思好像偏向于将“私有制”(Privateigentum、Privat-Eigentums)和“Aufhebung”或“aufheben”连用,这到底是一种写作惯性,还是一种反映其思想本质的情况,的确值得探究。但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不管马克思本人对待这个问题的思想有多么复杂和艰深,他的革命态度是一以贯之的,即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必须在无产阶级革命后退出历史舞台。因而,我们应该在这里暂且搁置一些过于细微和烦琐的讨论,并坚信马克思写《宣言》时是绝对站在无产阶级革命的立场上说话的。
而且,仍旧能够找出一些佐证,来继续证明这确实是马克思用词的一种习惯。按道理来讲,不论马克思如何理解和看待“废除私有制”的问题,“剥削”这种陈旧腐朽、丑恶落后的事物是一定要被杜绝和消除的。要是“Aufhebung”和“Abschaffung”真的有根本性和本质上的差异的话,相信马克思不会用一个文绉绉或是“思辨性过于浓郁”的词来表达“消灭剥削”。也就是说,他理应写成“Abschaffung”,而不是“Aufhebung”。
但《宣言》的原话却显示,文中还是使用了“aufheben”一词。原句是这样的:
Werft Ihr uns vor,daβ wir die Ausbeutung der Kinder durch ihre Eltern aufheben wollen?[41](你们是责备我们要消灭父母对子女的剥削吗?[42])
假如我们痴迷于咬文嚼字,马克思就变成了一个“头脑糊涂”的创作者了。他的政治立场似乎就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坚定。不过任凭谁也不会相信1848年的青年马克思不是一位志向远大和立场激进的共产主义者,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用词的选择影响不到马克思对资产主义社会中种种不公平现象以及旧事物的革命态度。即使他的用语并非天衣无缝和完美无瑕,我们首先要想到的还是:他是一位历史唯物主义者,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规律面前,资产阶级私有制只能等待被“消灭”。
无独有偶,恩格斯在《原理》中,也是交替使用“Aufhebung”和“Abschaffung”的。譬如,在第7条问答的尾句中,恩格斯如此写道:“der Proletarier kann sich nur dadurch befreien,daβ er das Privateigentum überhaupt aufhebt.”[43](“无产者只有废除一切私有制才能解放自己。”[44])然而他却在《原理》的第15、17条问答的问题中使用了“Abschaffung des Privateigentum”[45],而在第16条问答的问题里写了“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46]。这些句子翻译过来都是“废除私有制”。可以确定,青年马克思和青年恩格斯都不会反对“消灭”或是“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至于是用“Aufhebung”还是“Abschaffung”,恐怕得依据具体的行文情况来选取。只不过,无论选用哪一个词语,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会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落后事物做出原则性的让步。
[1]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共产党宣言》创作史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2CKS001)的阶段性成果。
[2] 李锐,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37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6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7页。
[6] 魏小萍:《探求马克思》,人民出版社,2010,第254页。
[7] 魏小萍:《探求马克思》,第235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86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3页。
[11]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Marx-Engels-Verlag G.m.b.H.,Berlin,1932,p.506.
[12]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07.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
[14]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39.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87页。
[17]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39.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7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7页。
[20]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40.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7页。
[22]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40.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7页。
[24]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39.
[25]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39.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8页。参见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40。
[27]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40.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8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8页。
[30]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39.
[31]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39.
[32]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38.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
[34]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39.
[35]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40.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7页。
[37]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41.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9页。
[39]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40.
[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8页。
[41]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42.
[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0页。
[43]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06.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3页。
[45]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11,p.513.
[46]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Band 6,p.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