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社会保障研究综述(2006~2010年)
黄桂霞[1]
妇女与社会保障的研究是近年来一个比较新兴的领域,无论是性别研究专家还是社会保障研究的学者,都关注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在城乡二元分割上存在明显的性别分化。本研究将2006年至2010年有关妇女与社会保障的研究内容加以归类、提炼,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尽量客观全面地呈现五年来妇女与社会保障的研究状况。
一 研究概述
本研究主要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6~2010年的文献数据为基础。在收集文献时,以“生育保险”为主题检索到相关文献464篇,硕博论文12篇,会议论文4篇;以“女职工劳动保护”为主题检索到相关文献604篇,硕博论文5篇,会议论文2篇;以“女”和“养老”为主题检索到相关文献178篇;以“妇女养老”为主题检索到硕博论文20篇,会议论文9篇;以“女”和“社会保障”为主题检索到相关文献103篇,硕博论文15篇,会议论文7篇;以“女”和“医疗保险”为主题检索到相关文献50篇;以“女”和“新农合”为主题检索到相关文献8篇。从搜索到的资料来看,这一时期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生育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养老保障等与妇女保障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对于生育保险,研究逐步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村妇女,提出全民生育保障的概念。对于养老保障,大部分研究集中于养老保险与工作年限的关系,从而关注到妇女养老待遇低的问题,但也有研究跳出保护妇女权益视角的局限,从维护妇女就业权的新角度来进行探讨。还有部分研究涉及社会保障政策性别视角的分析,认为社会保障政策要从公正的角度考虑性别差异。也有研究开始关注到弱势妇女群体,如失地农村妇女、女农民工、贫困老年妇女以及社会救助中的妇女保障问题。
在分析文献资料时发现,妇女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者以高校性别研究专家、妇联系统的研究者和工作者为主,部分社会保障研究者也关注到此问题。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很多硕士生和博士生开始关注社会保障的性别研究,撰写了相当数量的、与女性社会保障相关的硕士和博士论文。这批新兴的妇女社会保障研究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或将成为今后妇女保障研究的中坚力量。
二 主要研究内容
(一)从公正角度分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政策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对于社会保障政策的性别公正性,有研究提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必须在权利、机会、责任等方面体现性别公平,确保男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两性因获取的社会财富差异而引起社会保障资源分配的性别不公,从而给予区别对待,以体现生理因素的性别差异。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考虑到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边缘性,向女性适当倾斜,保障两性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相同程度的满足(苏映宇,2010)。当然,也要防止过度保护给女性发展造成的障碍。同时,要考虑到不同性别群体的内部差异,将性别与阶层等影响因素相结合,体现不同人群相同权利的责任设计和待遇享受。
在妇女权益维护中,女职工利益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女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缺失,一方面是因为两性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扩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女职工群体利益表达制度缺乏,其合理诉求无法实现。国家作为制度供给者,在强弱群体利益结构失衡的状态下,并没有向弱势群体倾斜,这种有失公平的制度安排也是目前女职工利益保障制度缺失的重要原因。而建立和完善无性别歧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女职工群体利益的制度性保证。因此,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程度和覆盖面,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完善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生育保障制度,给妇女以公正的就业环境(徐海燕,2007)。
(二)生育保障研究
这五年中对生育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城镇生育保险、农村计划生育的相关保障、生育保险的法制建设以及全面推行全民生育保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研究者普遍认同,生育保险不仅是保障妇女权益和地位的需要,也是保障和提高人口素质、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体现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有效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劳动法对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原则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操作程序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法将生育保险单列一章,将未就业配偶重新纳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使得中国的生育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中国的生育保险发展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一是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统筹层次低。一方面生育保险参保只限本市城镇职工,户籍限制了很多劳动者的生育保障权;另一方面中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包括占人口80%的农村人口中的妇女。二是生育保险待遇偏低的同时存在基金大量结余的问题。一方面生育补助金和医疗费用给付水平低、给付落实不到位,有些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定额支付的办法,支付水平偏低,不能满足生育妇女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企业缴费水平高,覆盖面窄,造成基金收大于支,基金结余过高。三是生育保险费用的筹资渠道单一,只由企业缴纳,没有很好地平衡企业利益、职工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均衡,导致企业负担过重。四是生育保险的法制建设落后,立法层次低,相关法规不一致等不足逐渐凸显(胡芳肖,2005;杨连专,2010)。相较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来说,中国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与法制建设最为滞后,法律效力低,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差异性也较大(蔡泽昊,2010;张彦丽,2010)。对此,专家学者建议:一是要加快生育保险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并强化执法与监督;二是要尽快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现有生育保险仅覆盖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工,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三是降低企业缴费率,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减少企业招工中的性别歧视,也减少基金结余;四是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适度提高支付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国家的财力、物力相适应,比如将生育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医疗护理费用等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张彦丽,2010;杨连专,2010;孙丽平,2007)。
妇女是生育的承担者,但男性也应在生育行为中承担责任。在实践中,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基本上以女性为保险对象,男性在家庭生育中的角色经常被忽视。虽然目前中国部分省市的男性可以享受父亲育儿假,但大部分省市生育保险的津贴都是支付给女性,未能充分保障男性的生育权。同时,以女性为对象的生育保险政策,也强化了传统的社会性别分工,以致相关产假政策不仅不能保护女性,反而限制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刘文明、段兰英,2006;田芳芳,2006;谭宁等,2009)。因此,在生育中要增加男性的责任意识,同时赋予男性在生育中的权利,比如享受育儿假。
生育保障惠及人群及保障水平是生育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众比较关注的问题。针对现有制度覆盖范围窄、覆盖率低的问题,有专家提出将未就业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惠及没有工资收入的“全职太太”。一是可以使下岗失业女工和“全职太太”也能享受生育保险,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并减少贫困;二是保障企业能按市场经济规则用工,提高各类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的积极性;三是有助于女农民工融入城市。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配偶生育保险,将怀孕期间离婚的女性、丈夫失业或者死亡的怀孕女性以及失业女工纳入生育保险,以更好地保护配偶的保险权利(潘锦棠,2009)。未就业配偶纳入生育保险,在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可以说是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生育保险政策对农村妇女关注太少,尤其是对农民工生育保险的规定近乎空白,女农民工被排斥在政策保护之外,其生育状况令人担忧(张莹,2007;尚方,2009)。
对于生育保险的发展方向,有两种选择:一是作为保险类。把生育险作为单独的险种,这样做的国家比较少。多数国家将其放在医疗保险里面,只要参加了医疗保险,不管有没有就业,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二是作为津贴类。这其实是一种福利,与是否就业没有关系,甚至不需要缴费,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已经将生育保险上升为生育津贴。中国也在研究,到底选择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还是制定专门的生育津贴制度。但无论哪种选择,目标都是使生育保险覆盖所有劳动者(郑功成,2008)。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研究
中国政府一直重视女职工特殊保护,在法律层面,已经建立起内容比较全面、标准比较高、体系比较完善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体系,对妇女的“四期”保护有着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法定的权利并不等于实际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全球化的挑战,给新时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女职工维权成本高等现象,新出现的特殊权益维护问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邵芬,2006;马冬玲等,2009)。
在原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立的原则和适用性受到挑战情况下,2008年国务院提出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专家学者们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很多修订意见和建议,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要体现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结合、国际形势及国际理念与中国国情的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除了特殊保护,包括经期保护、孕期哺乳期保护、卫生设施的提供以及母婴保护设施的提供等,还包括一般的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免遭工伤和职业病的侵害。因此,为了防范和制止女职工因为性别原因而受到歧视或区别对待的现象,政府要平衡好特殊劳动保护与一般劳动保护之间的关系,既保护女职工的特殊生理需求,也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也就是说,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要适度,在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中,不能以保障女性特殊权益为由限制女性的就业权(蒋月娥,2009;潘锦棠,2009;李莹,2009)。
(四)养老保障的性别公正研究
养老保障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对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正向再分配,即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再分配,来改善养老金参加者年老时的生活状况。在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的大背景下,为避免财政危机,各国养老金制度的融资模式纷纷由单一的现收现付制向以基金制为主的多支柱模式转轨(许晓茵,2006)。养老金筹资模式的转变,削弱甚至逆转了社会保障本应有的收入正向分配,导致养老金性别利益的变化,中国从现收现付制到基金制的转变,就存在一个从“性别中立”到“性别歧视”的改变(陈婷、丁建定,2009),而且计发办法的改革也拉大了“新人”养老金的性别差异(郭秀利,2007)。
就养老金制度安排看,退休年龄、退休金与工龄、缴费年限、养老金确定方式、筹集方式和支付方式、遗嘱保险设计等都会对性别利益产生影响(阎玲,2009)。在中国,虽然职业妇女中享有养老金的人数与日俱增,但男女两性在退休年龄、待遇水平乃至权利享有等多方面都存在非生理性性别可以解释的差异。关键是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导致了养老金待遇上的性别歧视,加剧了男女职工退休前收入差距在退休后的扩大。退休前与男性收入相同的女性退休后的收入有可能仅为男性的40%左右。中国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基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考虑,给予女性提前退休的保护,但市场经济时期,工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女性不再需要这样的特殊保护,而且女性提前退休是对女性就业权的一种剥夺。因此,从保护妇女过渡到赋予男女两性平等的机会与权利,调整男女法定退休年龄是全球养老金改革的共同倾向(张互桂,2008;郑春荣、杨欣然2009)。
在养老保障研究领域,还有一部分学者比较关注遗属保障。研究指出,中国现行的遗属救济/补助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存在覆盖面窄、保障不充分、稳定性差等问题。尤其是新兴企业的职工难以纳入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中,导致大部分遗属补助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将遗属补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遗属保障制度,或者将遗属保险纳入企业年金,对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确保性别平等、保障家庭稳定乃至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意义(王莉莉,2007;徐勤,2006;王杰,2009)。中国已有部分地区对此进行了探索,如建立公务员年金制,将抚恤制度归并到遗属年金下,工伤受益条件与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挂钩等(许晓茵,2006)。
养老保险和遗属补助基本属于城镇职工,中国农村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体制,家庭养老是农村的基本养老模式。但是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家庭模式,造成传统家庭养老制度的坍塌,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作为农村养老保障新探索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在给农村妇女一定保障的同时,同样面临覆盖面较窄、水平也较低的困境。究其原因有几方面:一是各地政府没有开展计划生育养老,甚至连普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都没有落实;二是政府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国家没有承担最后的责任;三是该保险兼有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缺少政府各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四是家庭贫困导致参保率低(潘锦棠,2008)。
(五)医疗保障中的性别差异研究
妇女的医疗保障包括妇女如何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如何享用医疗权利,如何得到社会保障。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按城乡、单位所有制等分别进行的,而妇女大部分集中于保障水平较低的农村并在体制外就业,她们在这一改革中更多地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获得医疗保障的机会较男性少(王金玲,2006)。
中国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缺乏性别视角,忽略了男女两性在生理、就业机会、收入及退休年龄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男女受益的不平等。起付线没有性别差异,但是男女之间收入差距较大,中立的缴费与支付比例导致男性受益较多,女性负担较重(王菊芬,2007;黄桂霞,2010)。
学界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大多以家庭户为单位,对于性别差异的研究较少。新农合的建立,提高了农村女性医疗保障享有率,缩小了男女两性的医疗保障差距,对于保障农村妇女健康有正面影响。但是由于制度本身缺乏性别视角,实施过程又没有性别意识,同时又受落后性别文化的制约,农村妇女对新农合政策知晓率低、知晓的内容有限、决策参与率低,在医疗服务利用中处于劣势地位,无法在新农合中平等受益。所以,虽然农村妇女参加新农合的比例较高,但在医疗卫生服务利用方面却不如男性,获得保障的比例也偏低,无论是受益人数还是报销金额均偏低。贫困是影响农村妇女充分享有合作医疗福祉的重要因素,社会文化习俗等的性别因素,也是导致性别不公结果的因素之一(黎楚湘等,2006;郭景平、谭琳等,2005;王淑婕,2007)。增强妇女的权利意识,从妇女自身的需求出发调整医疗保健服务的取向,将农村妇女住院分娩、慢性病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是新农合在新时期发展的一个趋势(肖扬,2006)。
(六)社会救助中的性别视角缺失
社会救助本身是平等的、不带性别歧视的政策,但由于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缺乏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现实状况的考虑,政策执行缺乏灵活性,不顾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现实需求,实行一刀切(黄锦文等,2009),削弱了相关政策改善社会成员生存困境的力度。
在城市,在社会对弱势妇女的就业援助中,只重视对女性生理特征的保护,轻视对其社会特征的保护,社会性别保护的风险援助和生活救助政策体系尚未形成(姚佶华,2006)。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充分考虑到农村弱势女性生产资料相对较少或失去男劳动力的农村女性低保户困难家庭的特殊性,较低水平的社会救助对于有较多子女的农户的保障力度有限,失去男劳动力的农村女低保户家庭面临的生存压力无法得到大的改变(刘春湘等,2009)。而且低保户的界定较为困难,以户为单位的统计数据容易掩盖居民内部不同性别的差异,无法揭示不同群体内部人们享有救助机会的不同,一些离婚或丧偶、外嫁本村的农村女性应保未保(吴宏洛、范佐来,2007;黄锦文等,2009)。其他救助政策普遍缺乏性别敏感性,对丧偶、无子女、单身等弱势群体没有形成倾向性的救助设计,比如,残疾老年女性在婚姻、经济、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生存和发展面临挑战,救助政策的效果不佳(冯朝柱,2008)。
(七)社会保障视角下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
妇女在职业发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遭遇性别歧视,从就业时的性别歧视(包括就业市场、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到用工中、用工后的性别歧视(包括同工不同酬、职业升迁不同标准、女性就业层次低等),以及不同龄退休的就业终止点的性别歧视。与妇女就业密切相关的失业保险政策也因不同程度的性别盲视而对女性更为不利。其中关于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之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以男性为标准的,因为没有真正考虑到怀孕女性的工作环境问题,增加了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经济风险(刘明辉,2006)。针对女性在就业领域因生理差异而造成的劣势,中国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制定初期曾经较好地保障了妇女的就业权益,但在市场经济政策逐渐深化的现阶段,由于女性生育劳动和养育劳动不被市场认同,又进一步导致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
劳动力市场之所以存在一系列性别歧视,主要是相关劳动法律对女性劳动权利保障存在不足,立法滞后,空白较多,缺乏性别意识;对女性职业培训缺乏相应立法或规定,对女性人身权保护不到位(余春艳,2007)。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促进女性就业,加强立法全面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妇女就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也需要采取统筹安排女工的劳动保护费用,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岗位上增加女性就业的比例等措施,为妇女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潘锦棠,2009)。同时,要在保持政策连贯性的基础上从多角度消除隐性歧视。
(八)弱势妇女群体的保障问题
妇女不是铁板一块的同质性群体,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妇女对保障的需求也不同,近年来,研究者进一步关注到弱势妇女群体的保障需求。
失地农村妇女缺乏必要的保障。土地使用权是农村妇女社会保障的主要依靠,由于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稳定的职业、收入,她们所谓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状况(汤月华,2007)。
女农民工的保障严重不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城保模式,一类是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中,都没有包括生育保险,也就是说,女农民工的生育没有任何保障。女农民工在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中受到户籍歧视,在离开城镇退保时将社会统筹部分贡献给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且在劳动力分工体系里又深受性别歧视,使得她们的生存与发展更加艰难,权益更不易得到保护(刘季红,2009)。
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存在明显性别差异。尽管性别对于流动人口参与养老、享有失业保险没有显著影响,但男性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与率明显高于女性(沈奕斐,2008;林李月,2009)。
三 总结与建议
2006~2010年的五年间,关于妇女的社会保障研究明显比前一个五年增多,研究者更多地从社会公正角度来研究社会保障中的性别问题,在促进妇女研究的同时,也为中国社会保障研究拓宽了研究视野。但是,研究较多地集中于城镇妇女的社会保障研究,对于农村妇女和部分弱势妇女群体的研究略显不足,需要增强。
(一)研究立场的转变
1.将性别视角纳入中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保障的公正提供了理论基础
许多人认为,社会保障像法律一样是性别中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出发点是保护所有人的权益,一般不涉及性别。实际上,貌似中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社会上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导致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社会保障不但延续了男女不平等现象甚至还加剧了这种不平等。关于女性社会保障的研究则打破了这一禁锢,从性别差异角度来分析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男女平等原则,是否合乎社会公正理念,弥补由于政策、制度尤其是传统文化造成的男女不能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缺陷,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公正、平等地保障所有人权益的功能。
2.研究从实践中的妇女权益维护转向源头参与
研究者不仅关注如何在实践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研究分析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性别中立甚至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积极关注并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出台,推动将性别视角纳入相关法规体系。
3.从保护妇女利益到维护妇女权益
研究不再把妇女仅仅看作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并给予保护,而是从将男女平等与妇女特殊生理特点相结合的角度,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关于现有生育保险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研究者不再仅从妇女的特殊权益保护角度出发,而是注重社会保障的公正角度及生育社会价值角度,在保障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同时,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对同龄退休问题的研究亦是如此,研究者不再仅仅从妇女养老收益受损的角度出发建议男女同龄退休,而是从妇女不同龄退休是对妇女就业权的侵害出发,提出要维护妇女就业权,就要实行男女同龄退休。
(二)研究的不足与建议
1.加大对全民生育保障的研究
生育不是家庭的事务,更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全社会的责任。生育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幸福,更是事关人类自身繁衍、社会进步发展的大事。所以,要尊重每一位生育妇女的权益,使她们能平等享有生育保障,这与是否就业无关,与户籍也无关,应该是一种公共福利。因此,建立全民生育保障是大势所趋。对此,有个别研究进行了设想,但尚没有相应的调查支持,也没有提出可行性建议,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从中国生育保障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着手,论证生育保障全民覆盖的可行性,也可将国外相关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进行本土化推行。
2.从提高妇女能力和促进妇女发展角度出发,加大对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研究
现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过多地关注了性别差异造成的社会保障领域的妇女权益缺损,在未来研究中,要更多地从妇女发展角度来进行,提升职业妇女的就业从业能力,为妇女创造公正的劳动环境,为她们的平等发展提供机会。这不仅是维护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更多的是给予妇女平等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使妇女在发展的基础上与男性共享发展成果。
3.更多地关注农村妇女和弱势妇女群体的保障研究
现有研究大多集中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研究,对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研究占到70%以上,而对于新农合中的性别差异研究甚少,对于农村妇女的养老问题很少涉及,对于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研究仅仅停留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保障,对失地农村妇女保障、流动妇女的社会保障也开始有研究者关注,但与城镇妇女的社会保障研究相比远远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
[1] 作者简介:黄桂霞,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