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担保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知识积累摆脱了之前缓慢增长的状态,人类发明创新能力开始呈几何级数增长,普遍认为,所有现代技术产生的时间不及人类文明达到现在状态总共所需时间的1/2500。[1]换言之,现在人类1年内所创造的科学技术比过去2500年的漫长时间内创造的知识财富还要多。正是在知识财富急剧增长的推动下,人类社会开始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新时代。这一新的经济形态,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的定义,就是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2]知识经济不同于以往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处,在于知识的生产、分配和利用已经成为主要的社会经济活动,知识的创造和运用成为获取财富的重要手段,社会财富的衡量标准从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中心转移到以无形的知识财产为基础,科技文化创新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内在源泉。

在知识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中,知识产权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追溯历史,人们不难发现,人类知识财富快速增长的阶段,正是知识产权诞生和发展的时期。这不是偶然的巧合。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和版权法产生于工业革命发源地英国,首部数字化版权法出自美国,证明了知识产权与科技文化创新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者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进取心,使知识经济的能量得以产生和释放,知识财产源源不断地被创造、发掘出来。

不过,知识产权在被创造出来之后并非就大功告成了,万事大吉。如果知识产权被束之高阁,备而不用,那么这些宝贵的无形资产仍然不会成为真正的财富。按照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发明创造本身不是创新,只有当发明创造被运用到生产实际当中,才能被称为创新。另外,知识财产的创造并非无本万利,现代高科技产业的特点是智力密集、资金密集,没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知识财产难以产生。因此,为了收回研发成本并获得利润回报,也必须对知识财产善加利用。

知识产权人利用手中知识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三:一是自己直接使用赚取利润;二是授权他人使用取得许可使用费;三是以知识产权担保获得融资。前两种方式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后一种方式则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与前两者相比,通过知识产权担保获得融资使知识财产变成了知识资本,由僵化的资产变成活跃的资本。经济学家很早就认识到资本的重要性,在亚当·斯密看来,劳动分工和产品交换是提高生产力和积累国民财富的方式。而使经济分工和产品交换能够持续进行的关键因素就是资本。资本积累得越多,经济分工和产品交换就越可能实现,社会生产力也就越高。[3]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是能够在运动中增加的那部分价值。这种增加表现为获取剩余价值。在运动中使其自身的价值不断增加,这是资本最一般的属性和特征。由此可见,知识资本对于知识经济的作用,如同有形资本对工业经济的作用,其意义不可低估。爱因斯坦告诉我们,只要有适当的方法,一粒微不足道的沙子,可以释放出惊人的能量。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机制正是释放知识经济能量的适当方法。

(二)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与知识产权担保

一百多年前,大发明家爱迪生就曾以电灯泡专利权作为担保,为自己开办的公司筹集所需资金,这家公司就是当今大名鼎鼎的通用电气公司(GE)。[4]这是知识产权担保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典型案例,显示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对创新型企业的巨大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角,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在这类企业中,有形资产往往不是企业资产的重要部分,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才是公司的核心资产。在专业分工日益精细、产业供应链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了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这些公司根本没有自己的厂房和生产设备,只有大量的工程师,他们负责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在设计完成后,交给专业的芯片公司生产出集成电路。这些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的资产绝大部分就是其所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如前所述,高科技行业也是高投入的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当这些企业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又要求提供担保的话,这时金融机构就必须认真考虑是否以知识产权为担保标的。可以预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将呈上升趋势,金融机构面临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的情形将会与日俱增。因此,如何将知识产权的利用与金融产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银企合作双赢,助推知识经济发展,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诚然,创新型企业在对外融资时,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寻找风险投资者,获得风险投资基金;第二,公司股票上市,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第三,发行公司债券,以负债形式融资;第四,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获得担保融资。除了这几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外,在金融业发达的美国还出现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的融资模式。但是比较起来,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一般较小,比较适合于初创时期的创新型企业,一旦企业规模扩大,风险投资难以满足需求。公司股票上市条件要求严格,对众多中小企业而言可望而不可即。发行公司债券同样有企业资质上的苛刻限制,不少企业只能望而却步。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更是融证券发行、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担保于一体,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证券市场,难以奏效。这也是为什么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其他国家难以推行的原因。

相形之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对多数企业是更为现实的选择。知识产权担保既没有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的诸多限制,又可以获得比风险投资更为可观的资金,程序上也远比知识产权证券化简便易行。可以说,知识产权担保虽然不是企业融资的唯一选项,却仍是众多创新型企业的首选方式,知识产权担保对创新型企业发展之重要性可见一斑。

(三)知识产权担保对传统担保物权立法和理论的冲击

传统担保物权立法以有形财产为基石,以不动产、动产为中心,以抵押权、质权为主轴,构建起完整的担保物权体系。这一体系历经千百年的演进,已日臻精致完善,为担保交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逐渐进入担保交易领域,规模日益扩大,对传统担保物权体系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

我国承袭了德国的担保物权体系,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担保被纳入权利质权之中,同时规定权利质权可以准用动产质权的规范。可以看出,这一体例安排暗含无形财产权利为准动产之意。然而,知识产权与有形动产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对其既无法事实占有,又不能实际控制,因此,设立知识产权担保时自然无法实际交付,不能转移占有,这就使动产质押以占有为权利外观,公示质权存在的规则失去作用。其次,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因此,动产质权的设立不考虑登记问题。知识产权质权则以登记为成立或对抗要件,登记对于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和公示,维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动产质权的规范对此却爱莫能助。最后,与动产使用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不同,知识产权具有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知识产权可以在同一时间由不同的人分别使用,也可以将知识产权同时授予不同地域的人使用,甚至可以将知识产权中的某一项或数项权利单独许可他人使用。由于知识产权使用方式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使许可使用权和许可使用费收取权担保成为重要的担保资源,此类担保权应如何调整,动产质权规范同样无能为力。知识产权担保产生动产担保未曾遇到的诸多新问题,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担保的专门规定又屈指可数,显然已无法适应知识产权担保的实际需要。

从目前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担保的研究状况看,知识产权担保问题近年来逐渐引起学者的注意,并有了一定数量的论著面世。但总体而言,尚不尽如人意,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缺乏对知识产权担保问题专门的、系统的研究。虽然研究物权法和担保法的专著在论述权利质权时,通常会附带提及知识产权质权,但往往只有寥寥数页的篇幅,只是一带而过。即使是专门研究权利质权的专著,研究的重点也是债权、证券和股权质押,对知识产权质押着墨不多。[5]在研究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专著中,知识产权担保也仅是与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并列的一部分而已,研究的力度有限。[6]第二,研究视野的局限性。现有的论著大多是对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诠释,既缺乏对知识产权担保基本问题的宏观把握,也欠缺对知识产权担保具体规则的细致分析。对知识产权担保的一些重要而特殊问题,例如许可使用权担保、未来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中的权利冲突规则、破产情形下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行等问题更是乏人问津。另外,现有的论著对国外知识产权担保的立法和实践缺乏比较研究,未能从国际知识产权担保法制的动态发展中获得启发和借鉴。

由此可见,加强对知识产权担保存在主要问题的研究,解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法律困境,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建设的完善,实现知识财产向知识资本的转化,落实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