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 国外的相关研究
美国知名传播政治经济学家罗纳德·V.贝蒂格(Ronald V.Bettig)(1996)认为,在新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影视娱乐市场循环因为版权变得可能。版权在美国法律中被授予了排他性权利,表现在再生产、改编、发行、表演和放映等各个环节中;同时市场的分割化显示了版权为适用技术的发展是灵活和无限可分的。
皮特·杜楚尼(Peter Decherney)(2012)对美国影视产业中心——好莱坞历史上的一系列版权法律事件(从20世纪初爱迪生对其发起的诉讼开始,一直到今天YouTube与其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揭示了好莱坞的发展对版权制度有高度的依赖性,指出版权法律有助于确定导演的艺术创作、媒介消费品的种类甚至是好莱坞公司的结构。但在高度发达的市场体系之下,除了法律,公会和其他组织也对版权纠纷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版权法律和这些解决方案一起对美国媒体和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斯蒂芬·贝克托尔德(Stefan Bechtold)(2013)分析了欧美各国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他指出,即使没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电视节目产业仍然有充足的动力对富有创造力的节目模式产品进行投资。他认为,在一个需求具有不确定性的市场中,适当允许模仿可以有效防止失败的风险。基于此,节目模式产业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理论和制度,使它能够在一个低法律保护、供需双方集中、受时间限制的潮流交替的环境中生存。而苏库皮尔·辛格和马丁·克雷奇默(Sukhpreet Singh & Martin Kretschmer)(2013)通过对“偶像”模式的案例研究,指出了电视节目模式创作者通常所采取的11种基于市场而非法律的自我保护策略。
吉莉安·道尔(Gillian Doyle)(2012)认为,除了传统的侵权方式,数字技术使得复制成本趋向于零,网络技术使得免费传播的机会和诱惑大大增加,侵权行为越来越难以控制。
都思俊(Do-Eun Cho)(2011)等指出,版权侵权破坏了数字内容生产者的创作需求,也打击了数字内容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安全的版权生产和分配机制,以发展数字内容供应链,振兴内容服务市场。
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2006)指出在21世纪初媒介朝两个相反的方向改变着。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主流媒体公司走向合并,它们不断遵循产权保护的商业规则来提升自我实力。另一方面,个人电脑以及互联网的使用使得消费者能够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受众,他们有时甚至公然无视版权法。他认为对媒介的分析不应当集中在变化的一方或是另一方,而针对挑战问题应该两方都要分析。
玛丽·圣威(Mary Wai San)(2007)分析指出,Web2.0技术的发展使得大众参与文化得以发展,而作者对于作品版权拥有状态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些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者也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下。这种参与文化所引发的版权问题,将是未来十年版权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日本学者河岛伸子(2010)指出,在Web2.0时代,网民的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一些所谓的“迷你创作者”正尝试着将他们所消费的文化产品重新语境化并据此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但他们的这些行为已经接近版权侵权的边界线了。版权法和有关文化政策应适当妥协,认可这些创作者的创造性以及他们对于文化的贡献。
瓦茨(Wise)(2009)认为,发挥版权保护联盟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是打击网络盗版的简单而有效的方式。行业协会在大规模反盗版的同时,还可通过实施“通知与删除”规则,节省版权权利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荷兰学者露西·M.吉博(Lucie M.Guibault)(2008)认为,新技术条件下的版权立法依然存在着利益的平衡问题,鼓励和保护个体作者是实现公共福利的最好途径,在版权法中对作者的回报是第二层被考虑的价值。
北川善太郎(1998)提出了“著作权市场”的相关理论,他认为,著作权市场理论是一种契约模式,同时也是一种市场交易模式。它旨在解决著作权法制面临的因大量复制导致的大量侵权问题。所谓著作权市场的功能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登载著作权信息的著作权市场;另一个是著作物市场,利用者在支付对价后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取得所需信息。
乔恩·M.加龙(Jon M Garon)(2012)指出,当代娱乐产业,从1896年New Orleans第一座影院开始直至今天,无不具有同样的商业结构,即是以知识产权为中心而开展的。娱乐产业商业模式的本质便是知识产权的分配和转让,而订立契约又是开展各种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基本手段。进而他分析了各种知识产权契约(从传统媒体到跨媒体合作,从版权到商标权、形象权、商业秘密权)的基本结构和要素。
赫斯蒙德霍(Hesmondhalg)(2005)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特点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生产最初公共商品的原始成本较高,但是随后再生产时,与之相关的边际效益几乎为零。广播电视节目要增加受众收听或收看,在已有的传送能力下制作成本不会增加。
布拉德福德·德隆(Bradford DeLong)和迈克尔·弗罗姆金(Michael Froomkin)(2000)对传统商品和数字信息商品之间的种种异同进行了经济学对比,认为后者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征,对此应制定新的定价形式和新的资源配置方式。
哈尔·R.瓦墨安(Hal R.Varian)(2005)讨论了信息商品的定价问题,他认为一种信息商品可以提供不同的版本,例如及时版和延时版可以吸引不同的群体,并以此实现“版本的差别定价”。
戈尔(Gore)(2000)认为,中国电视产业没有照搬西方传媒经济的竞争性寡头垄断模式,相反为了追求宣传效果,选择了一个小型化和重复建设的方式。而小型化形成一批无须承担市场风险的寄生型的本地企业,使得版权问题无关痛痒。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华裔博士生韩东(Dong Han)(2012)以我国中央电视台的版权改革和发展策略为例,考察了版权在中国媒体机构生产和劳动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并认为市场环境可能削弱或促进版权在商业媒体中的作用。他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有两个因素导致了我国中央电视台对版权问题的忽略,即对广告收入方式的依赖性和央视在中国电视行业中的垄断地位。而2000年以后,广告增长的放缓使版权成为央视市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国内的相关研究
在我国,对版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学、图书馆与情报学领域展开,这方面成果比较丰富。比如从理论上分析版权的功能和价值,剖析其在私人利益属性和公共利益属性方面的冲突和平衡;运用制度经济学原理分析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制度和集体管理制度等;分析版权制度在我国文化产业振兴中的地位和作用;讨论数字技术发展给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指出我国版权法应对数字网络新技术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等。以上研究对本书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从其研究对象——“版权”所指涉的范围来看,以上研究所称的“版权”或是一个泛泛而指的概念,涵盖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作品的权利,或是集中于图书出版、音乐出版等专门领域。电视内容产业虽然也同属于“核心版权产业”,但有关这一领域版权问题的研究明显偏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电视内容产业版权交易、版权开发发展的滞后,版权还未能作为一种核心资源引起足够的重视。
尽管如此,实践发展的暗流涌动已经使电视内容产业的版权问题引起了部分研究者的关注。
(一)版权对于电视媒体的经济作用
叶瑞应(2009)认为,版权也是电视媒体的一种无形资产,国内电视媒体置其于闲置甚至未知的状态。所以应对其加强盘点和评估,还要细致保护、管理和开发。吴丰军(2008、2010)以数字技术革命和媒介生态重构为背景,提出了电视内容资产这一富于阐释力的概念,指出从节目资料到内容资产的观念嬗变浓缩了电视经营理念和实践的一场革命,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电视内容资产的本质规定性、资产类属和经济学特征。他还指出,要把节目资料转化为电视内容资产,首先要转变内容生产方式,从“为播出做节目”转变为“为市场做节目”;其次要强化版权管理。邹举(2010)指出:长期以来,很多人误认为版权就是为保护图书出版行业专门设置的一个权利,其实版权对于电视产业也非常重要,它不但是电视产业发展的法律前提,也是整个电视产业价值链的核心要素。严波(2011)认为:“经营性电视产业”说法的提出是我们全面认识电视行业属性的一大突破,但是还需进一步指出的是,电视产业的本质是版权产业。我国电视产业面临的经营收入来源单一、内容资源严重不足的危机根源便在于节目创作者的版权利益没有得到满足,产业各方版权利益分配不尽合理。
(二)电视内容产品的版权性质及归属
电视内容产品与其他版权作品相比,存在着自身的特点,其版权性质和归属相对复杂,尤其是电视剧、体育转播节目、电视晚会节目、电视节目模式等内容的版权还存在着较多争议。曲三强(2010)对与影视作品(电影和电视剧)密切相关的四个法律关系,即影视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人、影视作品与基础作品、整体影视作品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和影视作品与后续演绎作品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吴周礼(2009)、胡宾斌、吴瑛(2008)等分析了体育比赛转播权的概念,对其性质是属于著作权、邻接权抑或合同权利进行了讨论。王迁(2010)、刘春田、熊文聪(2010)等以央视春晚信号盗播为例,就电视晚会节目是属于影视作品、汇编作品抑或录制作品进行了分析和争论。罗莉(2006)、程艳(2011)、黄世席(2011)等通过对美英以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的研究,分析比较了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顾理平(2005)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性质和归属进行了分析,尤其对“时事新闻”、合作作品、改编作品、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等几种特殊的类型进行了专门研究。
(三)新媒体环境下电视媒体遇到的版权问题
彭祝斌、阳美燕(2009)认为,数字技术给电视内容产业的版权领域带来了诸多新特点:其一是在内容产品创造上版权对象范围的拓展与丰富,其二是在内容产品传播上传播渠道的融合。而目前中国电视内容产业尚处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缘地位,因此应将对电视内容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个战略问题来对待。郑璇玉、王进(2012)分析了新媒体环境下电视媒体遭受版权侵权的原因,指出电视媒体的应对之道为:通过整合形成以电视为主导的多元媒体企业,以及维护电视媒体企业的知识产权。牛静(2009)、胡开忠(2011)等分析了广播组织权的概念,并研究了在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广播组织权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及解决思路。
(四)视听新媒体的侵权问题
王光文(2012)分析了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法律原因、经济原因,并在立法、行政以及视频网站履行自身义务、实施作品自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牛静(2012)站在视频分享网站自身的角度,分析了其侵权的基本类型,并对其版权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分析。胡开忠(2009)和梅术文、温博(2009)对“避风港规则”在视频网站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的适用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王迁(2010)结合国外的具体案例,就视频网站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条件,特别是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杨立新(2010)、刘晓海(2011)就《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专题研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和连带责任进行了分析。陈锦川(2009)从司法实务界的角度,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及其审判问题做出了阐释。
(五)电视版权交易的发展
卞新森、罗锋(2008)认为,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滞后不利于建构一个合理、完善的传媒产业价值链,应以交易节展这一微观层面为点,推动产业价值链其他环节的勾连和完善。张辉锋(2010)认为,中国省、地、县三级电视版权市场存在着买方垄断现象,其表现为买方降低价格和控制交易条件;最终影响是社会福利净损失;其形成原因是行政垄断;解决途径是成立版权辛迪加来破除垄断结构和形成抗衡势力。牟俊翰(2012)认为,我国电视版权贸易存在着版权开发能力弱、渠道单一、产业市场化程度低、专业人才匮乏、版权统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搭建方便快捷的电视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公共服务的作用、建立起完善的电视版权贸易统计体系与信息库、培养高素质电视版权人才、加强对民营电视制作机构版权贸易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赵亮、程静薇(2011)认为,广播影视版权交易平台是典型的市场创造型双边市场,其建立可以有效改善我国广播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交易渠道简单、交易方式分散、交易过程信息不对称等高交易成本的局面。交易平台应采用恰当的市场策略,如价格策略、区位选择策略、质量监控测、组织联盟策略,努力拓展版权产品的推广范围,同时降低交易成本。
(六)电视媒体内部的版权管理
石村(2007、2012)作为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提出广播电视产业属于版权产业,版权是广播电视的战略资产,电视媒体应加强版权管理工作。而版权管理作为广播电视台内部业务行为,是版权保护措施的实际执行和具体操作,是版权保护目标的实现过程。同时,他还指出了电视节目版权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工作范围。在他的文章发表之后,《中国广播电视学刊》《电视研究》杂志还连载了一组文章,如倪晓娜(2014)、李陵书(2014)、孙羽桦(2013)、许涛(2012)、王威(2014)等人分别对电视版权技术化管理的现状、电视台音乐使用付酬方式与标准、电视版权确权与清算、电视版权管理信息化建设、电视版权合同管理体系建设等具体业务问题进行了研究,总结了我国电视行业版权管理工作在现代化、规范化过程中的一些方法和思路。
(七)对国外影视产业的版权问题研究
陶楠(2008)指出,美国的版权制度奠定了美国影视产业的合法地位与规模经济基础,造就了美国影视内容称霸全球的基石。周根红(2009)总结了美国电视产业关于辛迪加版权贸易、电视版权衍生开发、版权资本运营、版权跨媒介合作与跨国合作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刘舜发(2010)介绍了美国影视业利用版权投融资的完备而成熟的机制。朱春阳(2006)通过对国际上电视剧产制的三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韩国模式的分析,指出:三种模式分别使用不同的权益分割技巧来分配市场收益和风险,为电视剧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不同的动力结构和国际市场扩张能力。而我国电视剧国际市场拓展乏力的病因在于国有垄断性播出平台和民营主导的竞争性制作平台间的收益分配失衡。吴伟光(2008)、黄世席(2010)等介绍了美国在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法的调整和示范性判决。闫琰、王静(2010)、汪丽娟(2009)对视频网站的两种营销模式——You Tube模式与Hulu模式进行了介绍和对比,指出版权对于两者的营销模式和盈利水平有重要影响。这些研究对于理解版权在我国电视内容产业中的地位以及保护、运用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 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在对国内外研究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作者重点对国内的相关研究进行评价。
(一)研究背景上,国内研究应结合我国电视体制加强“本土化”
国内外在电视体制上存在差异,这种研究背景的差异将会影响到研究视角、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的选择。发达国家对电视领域版权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自由市场经济特征,且多围绕其纯粹的“电视产业”特性——即电视媒体的技术特性和电视产业的经济特性,这方面的研究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电视内容产业的版权问题则比较特殊,版权的受重视程度和作用的发挥程度,以及版权市场的结构和发展水平都受到电视管理体制的影响。而目前深入剖析这样的影响,并指出其作用机理和解决之道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所以,我国的相关研究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理论成果,另一方面还应加强“本土化”,结合我国特有的电视管理体制进行分析。
(二)研究立场上,国内研究主要立足产业发展的正面诉求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将影视产业纳入严格保护的版权产业名下,其版权保护政策与媒介技术的发展亦步亦趋,在这个过程中传媒企业因利益追求和资本扩张冲动而起到了主导性作用。在现今的新媒体环境之下,版权出现了不断扩张的态势,对公众版权接近权和利用权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因而发达国家亦出现了相当一部分反思性、批判性研究,实务性研究也多是基于新媒体环境,努力在版权保护和文化自由传播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而在我国,电视内容产业的产业化发展之路方才起步,版权保护意识才初步建立,版权交易、版权开发才开始发展,技术变革的影响就已产生。因而,立足国情、顺应产业发展诉求,借力新媒体技术正面作用、防范负面影响是我国相关研究的基本立场,版权保护政策、防止版权侵权、发展版权经济、加强企业版权管理和运营则是相关研究的主要关键词。当然,我国也有部分研究基于批判的立场,对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扩张保持一定警惕,有些还提出了一些制衡办法。
(三)研究水平上,国内研究应注重研究的系统化和理论化提升
在西方国家,电视内容产业原本就具有比较明显的版权产业属性,在发展“版权经济”方面一直不遗余力。所以在理论研究方面,有关电视内容产业版权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在法学、产业经济学、媒介管理学等方面都有涉及,而且彼此之间相互借鉴、相互交融。但在我国,电视内容产业对版权保护、版权运营的重视才刚刚开始,相关的研究还未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已有的研究大多从三个方面切入:(1)借助一定的理论阐释,呼吁电视内容产业提高对版权的重视程度;(2)从纯法律的视角出发,对某些比较复杂的电视节目类型的版权性质和归属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视频网站侵权案件频发的现状,制定解决对策;(3)从实践的具体方面切入,总结产业界(主要是中央电视台和一些实力较强的省级电视台)在版权确权、版权管理、版权运营等问题上的经验。这些方面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是彼此之间各自为政,缺少学科间(尤其是法学、经济学与新闻传播相关学科之间)的对话;并且研究角度比较具体而零散,缺少统一而贯通的思想脉络,缺乏对电视内容产业的版权问题进行系统性观照和深入性研究,其中还存在着不少研究的空白点、间断点有待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