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进程中的中国与世界:中国历史学博士后论坛2012卷(全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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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治、民治规范下村民的“自在生活”[1]

——宋朝村民的生活世界

刁培俊

一 村民的“自在生活”

唐朝白居易《朱陈村诗》描述了徐州朱陈村人的生活境况:

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氛氲。

机梭声扎扎,牛驴走纷纷。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

……

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

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

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

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

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所以多寿考,往往见玄孙。

我生礼义乡,少小孤且贫。徒学辨是非,只自取辛勤。

一生苦如此,长羡村中民。……[2]

这一生活场景,应是对唐朝远离城市的村民日常生活的一种真实描述。一般情况下,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变化相对缓慢: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耕作方式等衣食住行及道德礼仪诸多领域,往往不会随朝代鼎革的巨变而改变。上揭白居易诗歌中的这一历史场景,或不独见于唐朝,宋朝多数时空内村民的日常生活,似也当如是观。譬如南宋辛弃疾笔下的《清平乐·村居》:“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这样一种自由自在的欢乐生活,真是一派令人神往的田园风光。或许正是基于上述情况,社会学家认为,中国村落中的农民,生活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3]这里所谓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或近似不受任何约束、随心所欲的“自在生活”。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赵宋一朝下的村民,果真能够享有这样一种“自在生活”吗?他们真实生活状态究竟是怎样的呢?[4]

对于宋朝广大村民来说,“天高皇帝远”,皇权的统摄力是远不可及的,在其具体日常生活中诸多“私”的领域,就表相而言,皇权似没有必要、没有能力控制每一个人的每一个日常活动,村民是“自由自在”地生活着的。此或即社会史学家所谓之“国家不在场”。譬如在民众信仰领域,宋朝开始普遍对民间神祇进行封赐,官府一方面以此承认和奖励神祇,另一方面试图通过封赐来驾驭民间神祇的力量。官府引导鼓励民众祭祀灵验祥善的神祇,禁止祭祀不灵验或邪淫之神。但事实上,官方的封赐制度并不能阻止世俗民众信奉官府祀典之外的神祇,或干脆创造新的神祇。据洪迈记载,绍兴有一祠庙“极宽大。虽不预春秋祭典,而民俗甚敬畏”。[5]温州与福州相接的地方“有小丛祠,揭曰钱王庙。不载祀典,亦不知起于何年及钱氏何王庙也,土[士]俗往来,咸加敬事”。[6]村民信奉这个祀典之外的小祠是因为只要祈祷一番,再以竹根在地上拨寻,必能得到少量铜钱。“乡村民众在选择自己的信奉对象时,往往是唯灵是从。”[7]对民众来说,只要“灵验”,只要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即使是官府祀典之外甚至被禁止的“淫祠”,他们也依然虔诚地敬奉。譬如博州高唐县富民聂公辅,“酷信巫祝,奉淫祠尤谨敬”。[8]类似信仰等民众精神领域的活动,皇权的触角无论如何延伸,倘要严密监控甚至完全改变村民脑海中固存的思维、观念和信仰,往往难以奏效,大多情况下只能听任村民“自在”地享受其精神生活。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等日常场景,依然属于村民的“自在生活”,来自皇权的控制网络多半难以抵达。文献记载有婺源石田村汪氏仆王十五“正耘于田”,农夫具体之耕作活动,官府应少有介入。[9]淳熙六年(1179)春,杨万里自常州至上饶途中记载:“田夫抛秧田妇接,小儿拔秧大儿插。笠是兜鍪蓑是甲,雨从头上湿到胛。唤渠朝餐歇半霎,低头折腰只不答:‘秧根未牢莳未匝,照管鹅儿与雏鸭。’”[10]婺源张村村民张时,“所居临溪,育鴜鸭数十头,日放溪中,自棹小舟看守”。[11]乡村主户本应有自己的田产家业,但也有因自家田产较少难以糊口而为别人所雇用者,如荆门长林县民邹亚刘,薄有赀业,即“常为人佣,贩涉远道,在家之日少”。[12]宋孝宗朝,台州临海县“长乐乡人户沈三四、王细九、张四八……逐人薄有家产……沈三四等为天旱,雇觅人工车水,虽有些少白酒吃用……”[13]此等民户“雇觅人工车水”,本为官府所忽略;但因其犒工以朝廷榷卖之白酒,才遭到责难。客户即佃农,再如蕲春县大同乡富室黄元功的佃仆张甲,“受田于七十里外查梨山下”。[14]同样在宋孝宗时,隆兴府进贤县“有妇人,佣身纺绩、舂簸,以养其姑。姑感妇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额,仰天而祝之。其子为人牧牛,亦干饭以饷祖母”。[15]上述这些村民的行事是很难由官府控制的,或是公权力根本不会渗入其中的。宋朝村民外出经商者也不乏其人。[16]如《夷坚志·三志壬》卷1《冯氏阴祸》中“抚民冯四,家贫不能活,逃于宜黄,携妻及六子往投大姓。得田耕作……”这或是宋朝大多数穷困潦倒的佃农的生活实相。民户贫穷不能生存,逃难到他乡,佣种有田人家的土地,这样一种生存生活过程,也往往是皇权难以监控的。再如:

临江人王省元,失其名,居于村墅,未第时,家苦贫,入城就馆,月得束修二千。尝有邻人持其家信至,欲买市中物。时去俸日尚旬浃,王君令学生白父母豫贷焉。[17]

德兴县上乡新建村居民程氏,累世以弋猎为业,家业颇丰。因输租入郡,适逢廛市有摇小鼓而售戏面具者,买六枚以归,分与诸小孙。诸孙喜,正各戴之,群戏堂下。程畜猛犬十数,皆常日放猎所用者,望见之,吠声狺狺,争驱前搏噬,仗之不退,孙即死者六人……[18]

予行信州丰城,欲访灵鹫岩洞,未至十里,小休于道旁民居,会其家饮客方起。须臾,有一耕夫来就主人饭,袯襫荷田具。主人悯其劳且饥,谓曰:“饭未及炊也,有客饭所余肉饼,尔姑啖之。”农夫欣然怀之而出,主人问何往,则曰:“我老母年七十,啖粗饭耳。此盛馔,我作苦,虽馁甚,不忍尝也,将以馈吾母,故不待饭而往耳。”[19]

诸如此类的村民“私”领域的活动,尤其是思想观念、精神信仰等方面,似乎都是皇权难以控制的。但村民不过“苟且辛苦过一世耳”,[20]其艰辛苦楚令人鼻酸。

皇权对于村民的约束,往往通过乡规民约等基层社会自己认定的“规范”。诸如村民之衣食住行、岁时节令、婚丧嫁娶、生育社交、礼俗礼仪、宗教信仰、鬼神崇拜、文体娱乐、称谓排行、耕作休闲、方言文字、治水过程中的各种组织,[21]以及民间宗教、家法家规、习俗惯例、乡规民约、社会规范乃至“潜规则”(也即所谓“正式的规则”之外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准则)[22]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规范着村民的日常生活。在处理关系一乡村民整体利益的事情时,民众心里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潜规则,个别民众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公共遵从的习俗和规范,甚至为此而欺上瞒下,恐吓、诽谤、侵欺村民之事。即使这样的“潜规则”引起一些村民的腹诽,但他们最终也多是无奈何地接受了。因为不接受的结果是不为周围的村民所容忍,舆论的无形影响使他们无法在当地正常生活下去。

上述这些“规范”“规则”“习俗”,可算作统治者礼法教化观念的组成部分,给人的印象是,皇权的网络无所不在。但因宋朝整个政治控制体制的完善程度、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以及高额的治理成本,皇权的触角很难完全到达上述诸多领域内的村民生活,在乡间日常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劝诫,诸如孝养父母、修德行善、敬畏天地、莫杀生命、莫损他人、莫贪女色等。这些道德层面的事情,很多时候并非官方制度法规的约束所能控制,更何况皇权设定的法制本身伸缩性很大,在许多方面根本不具备严格的监督体制以保证实际推行。由此而言,广大乡村民户在这些领域中或可说是“民治”的,也即“以民治民”的“民治”,更可看作民户生活的一种“自为”现象。

广大村民在乡间日常生活中的某些行为,也多是皇权难以控制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诸多豪横乡里的案例,多有官匪一家的情景,显现出皇权在基层社会中的软弱无力,无法真正控制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名公书判清明集》和《夷坚志》中的相关记载,又可反映出村民所执的“弱者的武器”,诸如偷懒、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小偷小摸)、小范围内或是个人之间的打架斗殴、纵火、怠工,甚至男女之间的私情等。[23]这些也是皇权无论如何难以判断并加以具体控制的。限于篇幅,仅举两例。

绍兴十六年,淮南转运司刊《太平圣惠方》,分其半于舒州。州募匠数十辈置局于学……盖此五人尤耆[嗜]酒懒惰,急于板成,将字书点画多及药味分两随意更改以误人,固受此谴。[24]

明州城外五十里小溪村有富家翁造巨宅,凡门廊厅级皆如大官舍。或谏其为非民居所宜,怒不听……[25]

要之,宋朝乡村社会中,确实不曾也难以存在西方学术语境下的“乡民自治”;即使在宋元以降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之下,皇权的社会控制也未能无所不在地控制广大村民。在村民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尤其在一些“私”的方面,皇权是难以介入的,只能听任村民“自在”地生活。皇权的社会控制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只要村民能够按时缴纳赋税,服徭役,不寻衅滋事,维持乡村的稳定,官府是懒于也是没有足够能力去管理那些属于村民的“私”的生活领域的。因此,社会学家认为中国乡土社会的秩序维持,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的“礼治”的社会,更多是靠经验和传统的惯例习俗维持的。中国传统农村的绝大多数村民聚族而居,农民基本上是不流动的,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在乡土社会,地缘和血缘的胶合是很紧密的,也是社会稳定的力量。普通村民过着“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山中无甲子,寒尽不知年”的“自在生活”。

学人或谓“皇权不下县”,给普通读者的印象是,县级行政之下的社会空间中,存在有“权力真空”。但是,历史社会之实况果真如此吗?事实上,一旦村民的这些“自在生活”影响到皇权及其政府机器的正常运转,来自皇权的官府控制网络是无所不在的。宋朝乡村控制模式大致呈现为“官治”与“民治”多元胶合的一种样态。[26]

二 “皇权至上”政体下无所不在的刚性官治网络

赵宋建国后,为改变中唐五代时期地方政府权力过大乃至尾大不掉的弊失,在加强中央对州县控制的同时,也延伸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皇权明确显露出向下渗透的趋势,乃至给人留下皇权无所不在的历史印象。这一自上而下对乡村民众控制的意图,多半经由州县行政及官民衔接的中介——乡役人实际执行。

学界普遍认为,县级官府是皇权的末梢,县官是亲民官。在赵宋一朝,就制度层面而言,凡一县境内的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劝课农桑、平决狱讼等,皆由知县或县令负责。当然,如果县内存驻禁军,则知县兼兵马监押或兵马都监。作为知县或县令的副手,县丞、主簿、县尉也各有职责。如县丞佐理县事、督查群吏,县主簿则掌管官物的出纳与簿书,县尉则掌管一县之内的治安、训练弓手等。当然,并非每一个县都配备如此齐全的官员,但皇权的政治设置县司的理念是相同的:稳定村落社会秩序,足额、按时完成赋役催征。[27]

赵宋朝廷对于州县官的考课标准,足以说明地方官员对村落管理的职责所在。[28]如宋神宗时所谓“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还有所谓“三最”,即狱讼无怨、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到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时又增为“以狱讼无冤、催科不扰、税赋无陷失,宣敕条贯、案帐簿书齐整,差役均平为治事之最;农桑垦值[殖]、野无旷土,水利兴修、民赖其用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贫困、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为抚养之最”。[29]殆至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5中则记载:“一生齿之最:民籍增益,进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时;二治事之最:狱讼无怨,催科不扰;三劝课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四养葬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居,赈恤困穷,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城野遗骸无不掩葬。”这些考核地方官的标准,透露出朝廷通过县级官府管理和控制村落百姓的意图。

就赵宋一朝对于村民的管理而言,皇权的政治制度设计往往被视为近乎完善。但是,中央的政策经由诸多管理层级——朝廷、省部、州县、乡村等的阻隔,很难得到一丝不变、如初所想的贯彻执行。政治设计的完美并不能代表实际执行过程中达到绩效的完美。这些来自皇权的“说法”,其具体“做法”又是如何?换言之,赵宋朝廷对州县官府的行政如此要求,各地州县官究竟是怎样执行的呢?宋人文集中不乏儒士担任县官时治理村落的政绩表述,而《名公书判清明集》则集中记录了一些州县官员治理村落事务的具体事例,在催科督税、差派徭役、民户争业、遗嘱继承、违法交易、婚嫁人伦、奸秽惩恶、传布妖教、淫祠诳惑等领域,均可发现地方官府在行政运作过程中的实际参与,其乡村治理绩效也相当明显。如《比并白脚之高产者差役》《走弄产钱之弊》《产钱比白脚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等篇中对职役差派的督查;《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田邻侵界》中地方官员对村民争田的处理;《争山妄指界至》中“县尉亲至地头”,《户绝·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中阿甘接脚夫一事惊动州县和提举司等各级官府;等等。类似记载,均可表明州县官府对于村落民户的刚性控制。

因时空不同,各地有差异,“地方”、“区域”和“全国”、“整体”也很难以偏概全,《夷坚志》一书记载东南一带不少地方官并非都在官衙内行政,也会亲自到乡下视察或办公,显示了州县官府对村民治理的实际运作场景。如北宋后期,蔡京登第后,“为钱塘尉,巡捕至汤村”。[30]绍兴初,南剑州将乐县的县尉蔺敭,“因捕盗至山村”。[31]绍兴二十九年(1159)冬,抚州宜黄县有剧盗谢军九“聚众百辈,椎埋剽劫,至戕杀里豪董县尉家”。宜黄知县李元佐“适在郡。尉遣弓兵出讨捕,都头刘超者领数十人前行”。[32]他们的行政作为清晰可见。南宋杨万里在给叶颙所写的行状中曾云:

建之两税,每岁官受赋纳,远民或惮入官府,市人为之代持送官,往往过敛其估,官民交病。公适司纳,为立法革之。先是,市人代送者新幕帟。持白金以供张司纳之官。公悉却之。……知绍兴府上虞县……役民必令民自推货力甲乙,不以付吏,民欣然皆以实应,无欺隐者。赋民必为文书,各其数与之,期使民自持文书与户租至庭,公亲视其入,给之质剂,皆便之。[33]

从这些州县官员亲自督催税赋责办职役的事例中,也可看出某些县对官民之间的中介——胥吏或娴熟于官场收纳手续的“市人”之依赖。《夷坚志》中也有县官亲自督税和劝农的记载,如绍兴二年(1132),李宾王知新淦县,“以宣抚使入境,躬至村墟督赋”,以供应大军络绎过县的粮饷。[34]王顺伯为温州平阳尉,也“尝以九月诣村墅视旱田”。[35]无论查贼捉盗还是督税劝农,都显现了县司官吏在乡间的实际运作。

县官和县吏亲自到乡间办公,往往给村民带来很大的祸害。如赣州宁都县吏李某,“督租近村,以一仆自随。仆乞钱于逋户,不满志,缚诸桑上,灌以粪,得千钱”,[36]可谓恶劣。贪官污吏横取巧掠,类似事例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史料中记载很多,以至有不少“名公”发出“纵吏下乡,纵虎出柙”的呼吁,民间则有谚云“打杀乡胥手,胜斋一千僧”,[37]皆反映出普遍性的乡村社会历史影像。

县司官吏在乡间行政运行中有时也会遇到麻烦,有些村落豪横在乡间的关系网络盘根错节,往往干扰地方官府的行政运作,如:

秦棣知宣州,州之何村,有民家酿酒,遣巡检捕之。领兵数十辈,用半夜围其家。民,富族也,见夜有兵甲,意为凶盗,即击鼓集邻里,合仆奴,持械迎击之。[38]

成书于北宋政和年间的《作邑自箴》,作者李元弼自称“剽闻乡老先生论为政之要”,“著成规矩,述以劝戒”,对于县司官吏治理民事的诸多领域都有紧要而逼真的约束,或可视为宋朝县司管辖村民的纲领性文件。

归纳上述可知,宋朝州县官府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村落民众的控制,在许多领域大致将皇权“一统到底”了。[39]自唐而宋,具体事例增多,地方官府操控村落的痕迹也更加清晰了,皇权对于村民的控制似也强化。

乡役属于皇权刚柔兼容地控制村民的一种管理模式,学者或认定为“半行政化”的一种体制,[40]呈现出“以民治民”的色彩。

三 “官治”网络下的“民治”模式

有宋一朝,州县官府遍设各地,但有限的官员仍难以实现对辖区内众多民户的直接管理,尤其是对居住在穷乡僻壤、深河巨沟等类似“化外”的那部分村民。宋朝推行的乡役制度和重新兴起的宗族制度,是朝廷“民治”——“以民治民”社会控制理念的表现。这一举措既节省了朝廷行政运作的经济成本,又切实起到了管理民众的良好绩效。[41]本节首先考察乡役这一属于皇权“神经末梢”的社会控制模式。

两宋中央政府在县级行政之下,设置了乡里、耆管、都保等乡级机构,在形式上借助行政管理层级的象征性符号,以强化对村落民户的治理,而实际上,则以王朝运行的实际需要,按照“以民治民”的职役方式,依靠一部分乡村富豪、精英民户协助或代替地方官府管理乡村,以此达到既实际操控村民,又节省行政治理成本的目的。在其推广过程中,政府的政权力量也起了重大作用,属于皇权延伸到州县以下的“神经末梢”。在官贵吏贱的宋朝,乡役人并非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据文献记载,乡役人乃由县司胥吏和乡司等直接差派。[42]赵宋王朝给乡役人所设定的社会角色,是“民”“庶人在官者”,是帝国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他们要“以职役于官”。其他诸如职役人是“农民在官”者,“差役之法,使民躬役于官”,“既为之民,而服役于公家”,“保正、长以编民执役”等说法,均表明乡役人只是协助官府处理乡村事务而已,其实际身份并不是官,不属于正式的帝国官僚系统。乡役人的地位低下,没有州县那样固定的办公衙门和办事人员,多数情况下也没有俸禄,更没有象征国家权力的官府印信。所以,严格来说,并不能构成完整的一级国家政权机构。[43]但乡役及其后来的变型——保甲法[44]依然发挥了很强的控制绩效。北宋熙丰年间,保甲法混通于乡役法的过程中,乡村民户的控制单位进一步被压缩。熙宁八年(1075)前后,朝廷规定,保甲编制按照5—25—250户设定小保、大保和都保。这较之熙宁三年(1070)朝廷推出的《畿县保甲条例》,以10—50—500户设定小保、大保和都保,基层控制范围又缩小了一半。这样,隋唐以来的百户一里、五里一乡的乡村编组形式被打破了,基层单位被大大压缩。显而易见,皇权的触角不断向下渗透,下移到更基层的乡村角落,皇权加强乡村控制的意图和努力暴露无遗。结合上节,综括而言,宋朝的村民治理,官治色彩较之此前更加浓厚。[45]

乡役人一方面是官方设置的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带有“半行政”和“准行政”的色彩;另一方面,无俸禄来源的他们出手为自己的利益考虑,穿梭、周旋于官府、乡民之间,一有机会,便侵欺弱势之村民,中饱私囊。他们生活在乡间,在地缘和血缘两个方面和广大村民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更多的“熟人”。这正如费孝通所说:“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46]乡役人在乡村的社会地位、威望、荣耀更多来源于这些人的认同,而并非中央官府所赋予的权力。在这样的乡村社会中,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和自己利益的考虑,在官府侵夺村民利益时,乡役人不得不甚至自发地为村民考虑,也多半会因应“公事”为其“熟人社会圈”考虑,从而站在民众的立场上,与官府或明或暗地唱对台戏;在执行官府的政策时,采用一些欺上瞒下的手段。故而我们认定乡役为皇权之下刚柔交织的一种管理模式。有关此点,洪迈《夷坚志》有一则记载:

乾道辛卯岁,江浙大旱,豫章(今江西南昌)尤甚。龚实之作牧,命诸县籍富民藏谷者责任粜数,令自津般随远近赴于某所,每乡择一解事者为隅官,主其给纳。靖安县羡门乡范生者在此选,其邻张氏当粜二千斛,以情与范曰:“以官价较市值,不及三之二。计吾所失,盖不胜多矣。吾与君相从久,宜蒙庇护,盍为我具虚数以告官司。他日自有以相报。”范喜其言甘,且翼后谢,诺其请,为之委曲,张遂不复捐斗升。[47]

范生显然并未按照官府的规定如实上报藏谷者。他隐瞒的原因在于,他与张氏“相从久”,且张氏允诺“自有以相报”。乡村社会中实际存在有各种“潜规则”,在更多的领域规范着村民具体的日常生活,皇权的监控很难洞幽其微。

作为皇权延伸到县乡政治空间的代表,存世文献记载了乡役人以刚性行政治理村民的历史场景。譬如村落出现杀人案件,乡役耆长、保正副等须上报县司处理,《夷坚志》中此类事例很多。这类乡役有时被称为“里正”或“里胥”,如秦州农家子马简,有一妇人窃取其田间遗粟之穗,被发现后,在打斗中折足而死,马简被“里胥执赴府”。[48]武陵民郑二其子被人在婚宴上杀死,“大呼投里正,言张二杀我儿。里正捕系张,仍飞报县,主簿李大东摄令事,檄巡检验实”,[49]县司和乡役一同参与案件的处理。崇仁县农家子妇走失,县司也要里正等“揭赏搜捕”。[50]钱塘有人死,县官“即命里正取其骸,付漏泽园”。[51]这类乡役人有时也被称为“里伍”“都保”(保正长等同此)等,譬如浦城永丰境上村中旅店出现死尸,店主“走报里伍,捕凶人赴县”。[52]关于追逮偷盗,如尤溪民濮六,亡赖狂荡,数盗父母器皿衣物典质,被父母赶出家门,途遇一女赠布帛,出售时被人指认为其女陪葬品,“呼集都保,诣彼(按指坟墓)实验”等,[53]均可说明乡役人的治理绩效。

在征派赋役方面,乡役人更多出现在村落间诸多“历史现场”。譬如,尝有徽州婺源县怀金乡里胥督租于村民程彬家,因其“以语侵彬”,险些被拥有毒人之术的程彬毒死。[54]也有不少穷困村民因拖欠赋税而被逼入窘迫无奈甚至无以为生的境地。譬如筠州新昌县民邹氏“尝负租系狱,逾旬得释”。[55]武陵县因村民诉堰水不平,县尉被“请往定验”,道中小憩于一祠宇,见神像悚然,是往昔所见者,“乃以其事审于里胥”。[56]均可表明保正等乡役人在防盗追贼、稳定社会秩序、催税派役等村落管理中的实践。

北宋中期以降逐渐重新兴起的宗族组织,在地方社会具有较多的社会控制职能。[57]明清时期本属民间性的乡族政治化,或说“国家内在于社会”这一模式,或近似社会学家所说的“长老统治”。[58]其实,这也是一种来自皇权的柔性的间接的“以民治民”的社会控制模式。赵宋统治稳定之后,士大夫治家之法的严整与否日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成文的家范、家训、家规频频出现,成为建立并维护民间社会家族秩序的准则。[59]据王善军的研究,宗族管理之政治职能包括:维持族内社会秩序,平息族内民众的反政府行为;裁判族内民事纠纷,维护财产继承关系;督促赋税征纳;与州县政权相结合,部分承担了乡村行政职能。[60]其经济职能包括:生产技术的传授与勤奋风气的倡导,组织赈济灾荒,义庄、社仓等部分公益事业的建设。其教育职能包括:宗族观念的教育,族塾义学的兴建,[61]对士人求学和科举的资助。[62]这些士人家族在教育子弟、置产、治生、敬宗收族和坟祭、族人的互助与族产的运营等活动中,[63]在乡间社会秩序的维持和乡村管理诸多领域,同样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往往会被村民视为精英。[64]但这种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相对于宋朝普遍存在的小家庭结构而言,只不过是汪洋大海中的零星点缀,似不宜过分夸大,更不能与代表官府力量的乡役人等相提并论。有时乡役人等面对强宗大族,催征时束手无策;有时豪强大户也勾结乡役人等,借以逃避税役负担。不同情况下,二者的关系会有很大差别。所以,全面考察其社会控制和乡村治理绩效仍很重要。

宋朝宗族内的尊老、族长等,在宗族内乃至县乡中,也往往拥有很大的影响力。近年学界已有很好的成果可资说明。[65]《夷坚志》中也有一些记载,如前揭宣州何村有一个酿酒的民户,是本村“富族”,当巡检下乡追捉凶案时,富族“见夜有兵甲,意为凶盗,即击鼓集邻里,合仆奴,持械[梃]迎击之”。[66]最有代表性的是既为显官又为族长的满氏族长:

(淮南望族满少卿)叔性严毅,历显官,且为族长。生素敬畏,不敢违抗,但唯唯而已,心殊窘惧。[67]

一个普通家族的族众敬畏族长,竟至于“心殊窘惧”,族长的影响力、权威性由此可见一斑。《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类似记载。有关村落农家分家析产、收养立继之事,官府更多依靠族长、房长及其他尊长等,这在宋朝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僧归俗承分,案即今监族长并监乡司根刷何氏见在物业”;“凡立继之事,出于尊长本心,房长公议”;“在法: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一位名叫王圣沐的族长“握立继之权,专事教唆卖弄,前后词诉,此人必入名其中”。[68]但是,一旦立继之事“出于祖父母、父母之治命,而昭穆相当,法意无碍,虽官司亦不容加毫末其间”。[69]这似乎表明,在皇权礼法规范下,百姓依然拥有一定程度的“自在生活”。

宋朝乡间百姓共同遵循的“乡原体例”,大致也是介于官民之间的一种约束力,[70]似更多体现为“民治”色彩并在两宋乡村的诸多领域存在。

四 纲常理念教化——化有形为无形的柔性思想观念控制

自秦汉以来传承多年的儒家纲常理念,也是赵宋朝廷用以控制村民的一大策略。[71]实际上,此前学界所忽略的以纲常礼教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传统儒家学说的一大社会控制功能。费孝通指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更大。[72]依据《仪礼》《礼记》的有关内容,风俗及基于风俗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惯例产生于日常生活之中,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如果人们的言行,包括交往之中的进退揖让,符合礼的准则,就会受到舆论的赞扬;而违反或不合乎礼的言行,就会受到舆论的嘲讽,甚至受到强力制裁。[73]《礼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汉书》卷22《礼乐志》:“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哀有哭踊之节,乐有歌舞之容……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乡饮之礼废,则长幼之序乱,而争斗之狱蕃;丧祭之礼废,则骨肉之恩薄,而背死忘先者众……”礼法相融,是传统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特点之一。以“礼”为准则建立的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深深地烙印在民心深处,形成独具特色的人的品格和中华文明。特别是宋朝之后,儒家知识的普及,导致“宗法伦理庶民化”的趋势骤增,纲常伦理在精神层面影响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74]甚至有社会学家认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社会秩序不需要外力的维持,单凭个人的本能和良知即可”。[75]这里,个人的本能和良知无疑更多地渗入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

除了刚性地执行王朝的政策法令外,一些州县官也多推行柔性的纲常教化观念作为辅助,管摄民众。宋朝地方官教化意识增强,再加上日益增多的地方士人群体的积极参与,除尊老尚齿、建构和谐乡里秩序和礼义伦理观念外,地方官的教化实践还包括禁毁淫祠、封赐庙额、劝谕旌奖孝悌等。这些切近百姓日常生活的教化,深刻嵌入基层民众意识之中并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76]家范家训、民间丧葬祭祀和婚姻等礼仪,地方官对于义门、孝行、妇德和隐逸的旌表以及谕俗文等榜谕,均深化了官方教化理念,强化了朝廷对普通民众的精神束缚。[77]譬如有地方臣僚言其任地方官“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每遇厅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孝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姻。委曲开警,至再至三,不敢稍有一毫忿疾于顽之意。剽闻道路之论,咸谓士民颇知感悟,隐然有迁善远罪之风,虽素来狠傲无知,不孝不友者,亦复为之革心易虑”;[78]“本司以劝农河渠系衔,水利固当定夺;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79]或宣称“宣明教化,以厚人伦而美习俗也。故自交事以来,凡布之于榜帖,形之于书判,施之于政事,莫不拳拳然以入事其父兄,出事其长上者,为吾民训。今既数月矣,近者见而知之,远者闻而知之,其比闾族党之间,自宜详体此意,长者勉其少者,智者诲其愚者,贤者诱其不肖者,相率而为礼义之归,而旧俗为之一变矣”,进而认为移风易俗、推行乡饮酒礼是一个很恰当的可行之法。“观其致尊逊以教不争,致洁敬以教不慢,父坐子立以教孝,老坐少立以教悌,序宾以贤以贵德,序坐以齿以贵长,序僎以爵以贵贵,饮食比祭以示不忘本,工歌比献以示不忘功,燕及沃洗以示不忘贱,凡登降辞受献酬之义,笾豆鼎俎之器,升降合乐之节,无非教也。当时是也,父与子言慈,子与子言孝,兄与兄言友,弟与弟言顺,少而习焉,长而安焉,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80]在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地方官推行了乡饮酒礼。

移风易俗以利教化,是统治者的一大柔性治理策略。雍熙二年(985),宋太宗曾针对邕容、桂、广等地不合于礼的特殊风俗,命地方官柔性开导:

应邕、容、桂、广诸州,婚嫁、丧葬、衣服制度,并杀人以祭鬼,疾病不求医药,及僧置妻孥等事,并委本属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无宜峻法,以致烦扰。[81]

两宋期间还有许多类似的柔性治理的举措。对民间的一些非法组织或伤风败俗之举,州县官府也要严加戒饬,如“访闻本路所在乡村,多有杀人祭鬼之家,平时分谴徒党,贩卖生口,诱略平民,或无所得,则用奴仆,或不得已,则用亲生男女充代,脔割烹,备极惨酷,湘阴尤甚。今仰诸县巡尉,常切跟辑,知县尤当加意。应有淫祠去处,并行拆毁,奉事邪鬼之家,并行籍记,四路采生之人,并行收捉,邻甲照已排立保伍,互相举觉……镂榜晓示”。[82]再如村夫羊六、杨应龙“因醉争道”,羊六诬陷杨白昼抢劫一案中,州县官府准确判定了羊六的无赖。[83]官府判案之后,也往往将判决书(断由)“贴本县备榜本保本里,使邻里通知”,以起到警示的作用。[84]

由上述可知,宋朝基层村落大致遵循了社会学家所指出的秩序模式: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知,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85]

五 结语

在“中国传统乡村”渐行渐远地沉睡于历史记忆和文献之中的今天,努力挖掘与再现那些过往的图景,尽力保存逐渐沉寂的历史旧影,意义深远。近年来,随着史学研究视角的逐步下移,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研究备受关注,而生活在村落的广土众民生存状态究竟如何?其日常生活世界尤其精神世界又是怎样的?村落秩序是如何构建的?村民是否被皇权的“枝干”(州县)及“神经末梢”(乡耆、都保等乡役“半行政化”体制)等“官治”体系完全牢牢地掌控了呢?如果是,具体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如果不是,村民是否存在“自在生活”的历史景象?实际上,这一研究视角是由村落民户反观王朝管理和控制的互动过程。就两宋而言,已有成果静态描述居多,动态考察和互动研究较为鲜见,还不曾全面呈现上述历史图景。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宋王朝皇权一元化时代州县行政“官治”及乡役等体制下“民治”的考察,指出宋朝乡村社会不是皇权的“真空”地带,王朝权威以一种刚性形式向乡村渗透的趋势相当明显。同时,村民在传统“礼治”“习俗惯例”等儒家伦理纲常理念的约束下生活——同样来自王朝的柔性的教化理念深入民心,起到了很强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治理绩效。但本文特别阐发的是,在日常生活的很多领域,尤其在一些村民“私”的领域中,天水一朝的皇权或是持漠视、无视的态度,或是无法完全介入其中,只能听任村民“自在”地生活,颇类似《乡土中国》所描述的中国传统乡村。费孝通曾指出:中国“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虽则名义上可以说是‘专制’独裁,但是除了自己不想持续的末代皇帝之外,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中国传统时代的乡村治理是“无为政治”,是“长老统治”。[86]但是,历史文献显露出宋朝村民的这种“自在生活”,并非“皇权不下县”模式下的“无为而治”,也并非西方语境下的“乡村自治”。[87]宋朝村落中官治的控制网络是无处不在的,所有村民都被笼罩在这一网络之下。在中国“秦制”以后“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皇权一元化体制中,凡土地、赋税、产权、工商业等基本经济形态,都是政治权力的延伸。王毓铨认为:“秦制”经典性的描述是“九州之田,皆系于官”;百姓“身体发肤,尽归于圣育;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秦制”后的权力形态远非简单的统治理念,更是一整套高度缜密的制度结构,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支撑权力机器运行的一套犬牙交错的制度保障系统,中国一切重要经济现象的第一属性都由此决定。他还有如下描述:

农民的身分不可以说是“自由的”、“独立的”。他们的人身和其他编户的人身一样是属于皇帝的。……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只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而不著籍又是违背帝王大法的。……在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中,自由和独立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可能连这两个概念也没有。[88]

就赵宋一朝而言,由于州县官员设置太少,所辖地方村落民户太多,所以显示出官治力量的不足,宋朝政府采取了“以民治民”的“民治”策略,作为“官治”治理模式的延伸和补充,希望使之发挥如“官治”的同样绩效。乡役体系和家族、宗族组织等填补了这一缺失。质言之,此之“民治”亦是“官治”的延伸。自唐至宋,无论社会如何演进,皇权控制村民的“官治”模式日益多元化,也更加隐蔽且渗透力更强。[89]以往学者的一般印象是,村民只要不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能够及时足额地完成官府交给的赋役征发,似乎就可以在“私”的社会空间下享受更多的“自在生活”。换言之,即便皇权控制的网络几乎无处不在,但在官治和民治网络之下,在村民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存在王权根本就没有力量管理也懒于管理的空间,由此允许民户“自在生活”。其前提是民户安分守己,维持村落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按时足额缴纳赋税、应差服役。这样的一种自己治理、管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与西方话语中的所谓“自治”并非同一意涵。一旦村民在上述各方面行事稍有不顺合于皇权或官府,就会得咎。就这一意涵而论,村民的“自在生活”是有局限的,是皇权网络之下的一种社会生活。另外,正如前文已揭示,纲常伦理礼教等教化理念的统摄力,经由长期传布,尤其是宋朝读书识字群体之激增,已深入民心,其管摄民心的绩效自不可小觑。概言之,宋朝村民是在遵循皇权“礼法而治”和儒家纲常理念教化等控制网络之下过着所谓“无为而治”的“自在生活”。这种所谓“自在”的生活是有局限的,[90]皇权对于村民的控制绝非“挂名的,是无为的”,“国家不在场”的历史场景是王朝-村民视域对于“国家”不会带来丝毫有害行为才呈现出的历史假象。由此引申而来,近年来再度热论的“皇权不下县”的观点,似也有修正的空间。[91]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学系)


[1] 本文受国家社科青年项目(08CZS004)、中国博士后第三批特别资助项目(20080440045)资助。

[2] 承蒙包伟民、程民生、张邦炜、戴建国诸位师长的批评和教导(受包伟民老师启迪尤多),并得高楠、薛政超、耿元骊、张传勇、罗艳春、鲁鑫、熊亚平等学友批评,深获教益,感荷于心,谨此致谢。(唐)白居易:《白氏长庆集》卷10《朱陈村》,四部丛刊影日本翻宋大字本,上海书店,1984。邻近城市的村落民户,其日常生活场景当有别一番景象,日后再加探考。

[3]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10页。

[4] 有关农村经济、农民生活的概略性、综括性考察,已有成果包括:梁庚尧《南宋的农地利用政策》(台北:台湾大学文学院,1977)及《南宋的农村经济》(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5),先师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988),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王书更具体细致,本文多有参阅。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宋代基层社会的转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00—117页)曾梳理宋朝基层社会的各种社会群体及其在两宋之间的演变,高屋建瓴,启人深思。黄先生对宋朝基层社会的考察限制在以“县”为基点,本文则强调构建宋朝“乡村社会”应更多关注县以下的社会空间和村民生活世界。

[5] (宋)洪迈:《夷坚志·三志己》卷8《五通祠醉人》,中华书局,1981,第1364页。以下作者略。

[6] 《夷坚志·三志己》卷8《台岭钱王庙》,第1363页。

[7] 参见〔美〕韩森《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包伟民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沈宗宪和皮庆生等学者对此也有研究,参见沈宗宪《宋代民间的幽冥世界观》,台北:商鼎出版社,1993;皮庆生《宋代民众祠神信仰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8] 《夷坚志·夷坚支乙》卷1《聂公辅》,第800页。其他类似例证可参见《夷坚志·丁志》卷6《翁吉师》、《夷坚志·三志辛》卷10《曾三失子》、《夷坚志·三志壬》卷9《傅太常治祟》等,恕不一一赘列。陆游《剑南诗稿》卷29《赛神曲》亦有类似描述。

[9] 《夷坚志·乙志》卷17《宣州孟郎中》,第327页。

[10] 参见辛更儒《杨万里集笺校》卷13《插秧歌》,中华书局,2007,第673页。类似尚可见《苏辙集》卷1《蚕市》,文同《丹渊集》卷3《织妇怨》,舒岳《阆风集》卷3《自归耕篆畦见村妇有摘茶车水卖鱼汲水行馌寄衣舂米种麦泣布卖菜者作十妇词》之“卖菜深村妇”,陆游《剑南诗稿》卷3《岳池农家》之“谁言农家不入时,小姑画得城中眉。一双素手无人识,空村相唤看缫丝”以及卷34《丰年行》、卷35《记老农语》、卷64《刈获后书事》等。

[11] 《夷坚志·三志辛》卷6《张时鸭洪胜鸡》,第1429页。

[12] 《夷坚志·支景》卷1《员一郎马》,第884页。类似情况又如范公称《过庭录》载:“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佣,民居家耕种自给……”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沈括《梦溪笔谈》卷9和《宋史》卷458《杜生传》同时记载了颍昌府阳翟县的杜生从自耕农沦为无田客户,即使后来同乡人赠田30宋亩,仍须“为人佣耕”。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51页。《默记》卷下载:“光州有村民毕姓兄弟二人,养母佣力,又雇二人担粪土,得钱以养母,尽孝道。一日,至食时,雇者不至。兄弟惶惑,夜无母饭,不知何为,遂各担箩,遍村求售担物,无有也。”亦是类似例证。

[13]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9《按唐仲友第四状》。

[14] 《夷坚志·支庚》卷1《黄解元田仆》,第1140页。

[15] 《宋史》卷437《程迥传》,第1页。

[16] (宋)黄休復:《茅亭客话》卷1《程君友》载,北宋遂州小溪县石城镇仙女垭村民“程翁名君友,家数口,垦耕力作,常于乡里佣力,织草履自给”,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类似事例参见《夷坚志·丁志》卷15《张客奇遇》、《夷坚志·志补》卷5《张客浮沤》、《夷坚志·三志辛》卷2《宣城客》、《夷坚志·丙志》卷12《饶氏妇》、《夷坚志·丙志》卷14《王八郎》等,恕不赘列。村民经营手工业以求利的行为,两宋史料记载相当多,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75—86页。

[17] 《夷坚志·丙志》卷16《王省元》,第503页。

[18] 《夷坚志·志补》卷4《程氏诸孙》,第1578页。

[19] 参见(宋)沈作喆《寓简》卷8,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0] 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21] 小农之间的合作组织还有很多。就宋朝而言,义役、义田、义学、义庄、义仓等,也大致属于民间的自治(民治)组织。这类最初的民间组织,在官方介入后,就逐渐被“官方化”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民间自治的成分依然强大,尤其是组织者往往依据乡间的自我约定实际运行,就更凸显其中的“自治”色彩。参阅邓小南《追求治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行龙、杨念群主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9—39页。

[22] 参见韦森《再评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抗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7页。关于潜规则,可参见《夷坚志·支庚》卷1《清泉乡民》,第1139页。

[23] 如《洛阳缙绅旧闻记》卷5《焦生见亡妻》,焦生醉酒后“以鞭乱殴其家客”;《容斋随笔》卷16《多赦长恶》,卢助教被田仆“父子四人所执,投置杵臼内,捣碎其躯为肉泥”;《夷坚乙志》卷20《徐三为冥卒》,湖州乌程县浔溪村民徐三,到秀州魏塘“为方氏佣耕,又七年,以负租谷,不能偿,泛舟遁归其乡”;《夷坚甲志》卷5《灌园吴六》,“临川市民王明居间贩易,赀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圃,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吴六)货蔬,隐其直多……受佣累岁,绍兴辛亥,力辞去,留之不可,王殊恨恨”。再有宋朝南方之民俗“生子不举”,似也类似于此。参见刘静贞《不举子——宋人的生育问题》,台北:稻香出版社,1998。“弱者的武器”之来源,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译林出版社,2007,第33—56、293—367页。

[24] 《夷坚丙志》卷12《舒州刻工》,第464页。

[25] 《夷坚丁志》卷14《明州老翁》,第655页。

[26] 本文“官治”的概念参照魏光奇老师《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民治”概念则来自宋朝文献中的“以民治民”,详见刁培俊《在官治与民治之间:宋朝乡役性质辨析》,《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27] 参见(清)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8—91,中华书局,1957;(元)脱脱等:《宋史》卷167《职官七》,中华书局,1985,第3977—3978页;(宋)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79—80《县官》,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 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第70—74页。

[29] 《宋会要辑稿·职官》10之20、59之11。

[30] 《夷坚志·甲志》卷16《车四道人》,第138页。

[31] 《夷坚志·乙志》卷6《石棺中妇人》,第228页。

[32] 《夷坚志·支景》卷7《王宣二犬》,第934页。

[33] 辛更儒《杨万里集笺校》卷119《宋故尚书左仆射赠少保叶公行状》,第4533—4534页。

[34] 《夷坚志·丙志》卷13《洪州通判》,第476页。

[35] 《夷坚志·支丁》卷10《平阳杜鹃花》,第1046页。

[36] 《夷坚志·乙志》卷7《宁都吏仆》,第242页。

[37]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官吏门·申儆·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中华书局,2002,第3页;卷11《人品门·公吏·治推吏不照例禳祓》,第426页。

[38] 《夷坚志·乙志》卷16《何村公案》,第323页。《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集聚了诸多豪横为非乡里的案例,兹不赘述。

[39] 在宋朝财政问题领域有此类表述,参见汪圣铎《两宋货币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3页。此处乃借用这一说法。黄宽重以两宋时期的县役弓手为考察对象,也有类似表述,参见氏著《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

[40] Kungchuan Hsiao(萧公权),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p.72-73。

[41] 〔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3—12页。就宋朝而言,州县官治乃是宋朝的正式规则,而本节及此后所论,属于非正式约束。至于礼法风俗达致的社会控制绩效,则可以视为实施机制有效性。刁培俊撰有《乡村中国家制度的运作、互动与绩效——试论两宋户等制的紊乱及其对乡役制的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对相关理路有所申论。

[42] (宋)谢深甫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第750页。《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2。

[43] 参见刁培俊《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南开学报》2008年第2期。

[44] 宋朝最初基于保伍连坐制的保甲法,对于村民的控制力是相当显著的,也是皇朝“以民治民”统治理念的体现。参见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91;刁培俊《南宋“乡村社会”管窥》,《国学研究》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173—176页。

[45] 参见前揭刁培俊《宋朝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刁培俊等《宋朝国家权利渗透乡村的努力》。唐朝之前“官治”色彩浓厚,宋朝之后尤其是王安石变法后保甲法与乡役法的混融为一,显现出皇权渗透村落的努力,但也更显现出“以民治民”的“民治”色彩日益浓厚,而质言之,“民治”亦是“官治”的补充和延伸。

[46]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9页。

[47] 《夷坚志·支景》卷7《范隅官》,第937页。

[48] 《夷坚志·甲志》卷13《马简冤报》,第116页。

[49] 《夷坚志·支景》卷10《郑二杀子》,第960页。

[50] 《夷坚志·丁志》卷20《巴山蛇》,第705页。

[51] 《夷坚志·支甲》卷4《九里松鳅鱼》,第743页。

[52] 《夷坚志·乙志》卷3《浦城道店蝇》,第205页。

[53] 《夷坚志·三志己》卷2《许家女郎》,第1317页。

[54] 《夷坚志·甲志》卷3《万岁丹》,第20页。

[55] 《夷坚志·丁志》卷2《邹家犬》,第545页。

[56] 《夷坚志·三志辛》卷4《管先生祠》,第1416页。类似事例还可见《夷坚志·支甲》卷1《楼烦道中妇人》、《夷坚志·支丁》卷9《淮阴张生妻》、《夷坚志·支癸》卷1《薛湘潭》等,恕不赘列。

[57] 朱瑞熙指出,宋代,在封建国家的强力干预之外,士大夫家族亦寻找某种自救或自助的办法。同时,由于农民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相对松弛,地主阶级也需要寻找一种补充手段,以加强对于农民的控制,这就是家族组织。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第98—104页。并见朱瑞熙等《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417—418页。傅衣凌说:“中国有句老话,‘天高皇帝远’,即中央专制主义的势力尚不能深入各地民间的反映。因而中国地主阶级便积极扶植、利用这乡族势力,用以干涉人民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参见傅衣凌《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若干问题的商榷》《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第7、78—102页。郑振满也重申了这一论点,参见氏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183—194页)和《清代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传统》(《学术月刊》2012年第4期)。

[58]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64页。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三联书店,2009,第9—10页。

[59] 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三联书店,2006,第59页。该书第446页也有类似说法。

[60] 宋朝法律规定,乡间富民大户才能承当耆长、户长、保正长等主要色役,不但管理乡间烟火盗贼等治安管理事务,也更多地承担起村落中民户赋税催纳之事。一般的富民家族大都有承担乡役的可能,而且,乡役耆长也规定由官户承担。参见刁培俊《宋朝耆长制度初探》(待刊)。虽然目前还很难搜讨到更多的史料以为佐证,但这种现象是可以推想的。

[61] 如四明楼氏家族对乡曲义庄的推动,德兴张氏家族厚经营而热心公益等,都是很好的说明。参见黄宽重《千丝万缕——楼氏家族的婚姻圈与乡曲义庄的推动》《乡望与仕望——厚经营的张氏家族》,氏著《宋代的家族与社会》,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第103—136、203—226页。

[62] 如居住在浮梁界田的李仲永“晚年退闲,于所居之东三里间,自立义学,且建孔子庙”(《夷坚志三志己》卷10《界田义学》)。参见前揭王善军《宋代的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第259—267页。另外,宗族的族规家法也在多方面限制族内民众的行为,努力使其服从于家法族规的规范,见王善军同书,第69—85页。

[63] 宋朝部分家族义田的建置,参见王善军《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第64—68页;并可见陶晋生《北宋士族——家族·婚姻·生活》,台北中研院史语所专刊,2001年,第65—99页。

[64] 有关士人家族及其在乡间的精英形象的自我塑造或被塑造,可参见梁庚尧《豪横与长者:南宋官户与士人居乡的两种形象》,《新史学》第4卷第4期,1993年12月;梁庚尧《家族合作、社会声望与地方公益:宋元四明乡曲义田的源起与演变》,《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98年,第213—237页;黄宽重《宋代的家族与社会》,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6,第124—131、155—169、256—261页等。

[65] 综论性成果可参见王善军《强宗豪族与宋代基层社会》,《河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北宋青州麻氏的忽兴与骤衰》,《齐鲁学刊》1999年第6期以及上引氏著《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个案研究相当丰富,参见郭恩秀《八〇年代以来宋代家族史中文论著研究回顾》,《新史学》第16卷第1期,2005年3月。前揭黄宽重《宋代的家族与社会》一书最后一章概括性的提升、总结,最具代表意义。

[66] 《夷坚志·乙志》卷16《何村公案》,第323页。

[67] 《夷坚志·志补》卷11《满少卿》,第1650页。

[68] 分别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官吏门·申儆·劝谕事件于后(真德秀)》,第13页;卷7《户婚门·立继·吴从周等诉吴平甫索钱》,第204页;卷7《户婚门·立继·官司斡二女已拨之田与立继子奉祀》,第214页和卷8《户婚门·立继·父子俱亡立孙为后·所立又亡再立亲房之子》,第264页。

[69]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户婚门·立继·后立者不得前立者自置之田》,第271页。

[70] 参见包伟民、傅俊《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浙江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71] 王亚南指出,“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代替‘法治’”。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42—43、73—74页。

[72]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49页。他还认为,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的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见该书第51页)。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这种与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见该书第10页)。

[73] 参见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78—79页。

[74]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172—182页。

[75]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54、49页。

[76] 王美华发表有数篇论文讨论相关问题,如:《官方礼制的庶民化倾向与唐宋礼制下移》,《济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唐宋时期地方官教化职能的规范与社会风俗的移易》,《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3期;《地方官社会教化实践与唐宋时期的礼制下移》,《辽宁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乡饮酒礼与唐宋地方社会》,《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4期;《唐宋时期乡饮酒礼演变探析》,《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2期。

[77] 杨建宏已发表数篇论文讨论相关问题,如《论宋代家训家范与民间社会控制》《论宋代的民间旌表与国家权力的基层运作》《论宋代官方谕俗文与基层社会控制》《论宋代民间丧葬》等,均收入氏著《宋代礼制与基层社会控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78]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人伦门·母子·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第363页。

[79]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人伦门·宗族·恃富凌族长》,第392页。

[80]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人伦门·乡里·勉寓公举行乡饮酒礼为乡闾倡》,第395—396页。

[81] (宋)钱若水等撰、燕永成点校《宋太宗实录》卷34,甘肃人民出版社,2005,第86—87页。《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3。

[8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惩恶门·淫祀·行下本路禁约杀人祭鬼》,第545—546页。

[8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惩恶门·妄诉·以劫夺财物诬执平人不应末减》,第497页。

[84]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惩恶门·诬赖·以累经结断明白六事诬罔脱判昏赖田业》,第511页。

[85]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55页。

[86]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63、59、64页。徐勇近来认为,东方中国的自由主义是农民自由主义,核心要素是自由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这种在自由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农民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日常生活状态,潜藏于经济社会生活之中国,创造了世界无与伦比的农业文明。东方自由主义传统,是中国特色的自由体系。参见徐勇《东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发掘》,《学术月刊》2012年第4期。

[87] 笔者曾撰文强调宋朝村民生活状态,参见刁培俊《宋朝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社会学辑刊》2004年第2期;刁培俊等《宋朝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此后谭景玉《宋代乡村社会“自治”论质疑》(《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一文,特别强调宋朝乡村社会之中,根本就不存在西方话语下的“自治”状态。但是,广大的乡村民众在传统纲常礼法道德理念、皇权法治的宏观控制下的家族、家庭内自我管理状态下的“自在生活”,及其与皇权控制网络的关系等,尚须特别阐发。

[88] 王毓铨:《〈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身份〉提纲》,《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第377页。

[89] 传统中国帝制政府人身控制的目的,无非从根本上解决税役征发和稳固统治秩序,从隋唐大索貌阅到宋朝租佃制下的官治、民治交织的控制模式之转变,可见官府控制民户模式的变化,貌似松弛的外表下,更多显现出皇权控制的无所不在。譬如宋朝财赋的征收,虽一再显现出征收和财政运转的困窘,但支撑皇朝300余年持续发展的动力,无疑还是来自赵宋王朝的日益强化的赋役征发体制;而从农民暴动未能推翻政权的角度看,赵宋皇朝民众控制也达致相当可观的绩效。有关赋役征派和财政运作,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6;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世纪中叶,有关宋朝农民战争史的研究尤多,具体可参见王世宗《南宋高宗朝变乱之研究》及刘馨珺《南宋荆湖路的变乱之研究》,均为台湾大学文史丛刊,出版时间分别为1987年、1994年。

[90] 换一视角观察,或可认为:“官治”和“民治”这些直接或间接来自官方社会控制领域的秩序,或可视为“人为制造”的秩序(artificial order),也可称为被指导的秩序或外力产生的秩序。实际生活中,村落民户之间自然形成的秩序(exogenous order),或许可视为自我成长的秩序、自我组织的秩序。借此村民们才可以相安无事地生活在邻里之间。而日常生活世界中的诸多细节,村民们其实更多地生活在既非人为又非自然的“自发的秩序”之中。上述分析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规则与秩序》,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54—60页。

[91] 秦晖总结马克斯·韦伯、费孝通、温铁军等学者的论点,概括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参见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氏著《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