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役法与限田之制研究[1]
耿元骊
差役(职役)是影响宋代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之一,几与两宋300余年的历史相始终。宋代役事,承五代乱政,不仅需要百姓有体力的付出,更需要精力和财力的无偿付出。兼之农业社会的特点,民众特别是乡村百姓尤难负担,故避之唯恐不及。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及行政事务的增多,又必然需要非劳力之“役”的存在。既无法恢复纯粹体力之“劳役”,那“差役”负担就应相对公平。围绕应如何公平担役,朝廷争论不休,百姓各寻出路。但是直到宋朝覆亡,由于政治斗争和路径依赖的关系,虽然在差役、免役、义役等多种措置手段中反复博弈,终未找到一个最优的办法。递相往复之中,各类避役手法层出不穷。不过对于多数百姓来说,避役风险相对较高,且总有避无可避之时。当任务分派时,尽量推迟个体的执役时间,才是乡民的最优选项。而具有相对优免特权的官户应该如何分担役负,也成为役事争执的重要环节,是多种争执的焦点之一。可以说,认识差役(职役)问题特别是贯于官民之间的官户免役问题,对于理解宋代社会运作、百姓生活、官民关系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役事的重要性,关于宋代差役(职役)的研究,一直都是学术界的重要议题,相关研究已是汗牛充栋。[2]虽然关于役法的研究成果为数甚多,但对在役事中有重大影响的官户免役问题研究则相对较少。张景贤较早涉及了这个问题,认为限田是为了均役。殷崇浩则在张氏研究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梳理了官户免役的过程。黄繁光则注意到了官户限田免役的程序与细节问题。[3]殷、张两氏虽注意到役事与限田的关系,但其目的主要从“限田”角度考察“田制不立”意义上的土地政策。特别是两氏撰作之时,收有大量第一手判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尚未出版,故两文只是从国家政策、制度角度加以探讨,较少涉及官户免役的实际运行状况。而黄氏虽然较为深入地运用了《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述役事判词,试图分析役法实况,但其文仅是在讨论役法执行程序中涉及官户免役问题,非为重点,故仅以很小篇幅简略带过。王曾瑜在讨论宋代官户的特权和禁约时,亦由于与该书主题关涉较小,也只是认为实际执行官户限田免役的规定,有着相当麻烦的计算。[4]至于如何麻烦,到底如何进行实际操作程序,则未予深究。不过,官户免役限田本身虽为小问题,却涉及宋代的官制、田制、役法、户等诸多大问题,同时也牵扯到乡村基层管理体制和中央、地方行政系统的关系,实有仔细分析之必要。在前贤的研究基础上,本文注重于梳理史实,分析官户免役的过程,特别是详细分析民户与官户纠役过程,以展现宋代役法执行的一个侧面,对役法与限田的关系加以讨论,试图将此问题的研究做进一步推展。
一 乡村职役及“纠役”之争
宋代乡村差役基本情况及负担之沉重,早有学者详细分析,此不赘述。[5]但似需注意的是,多数学者是在更高以及更广的层面上来分析整体的乡民职役负担状况,主要是关注官、民之间的对立,而未对执役百姓群体中的利益分化和矛盾加以留意和分析。特别是由于史料存留多寡的原因,学者多对南宋役事纷争印象深刻,对北宋时期的百姓“纠役”问题则较少留意。但实际上,无论南宋还是北宋,无论是差役还是雇役(免役)或是义役时期,能采用各种方法避开者总是少数。采用类似孀母改嫁、亲族分居、弃田与人、非命求死等手段避役者虽层出不穷,[6]但对于乡村百姓来说还是少数。多数百姓还是躲避不开,只能被迫执役。不过民户不是全然被动,执役只是一户,但是备选实有多户。何户当先,何户当后,其中就大有玄机。执役的先后顺序,对于百姓来说可谓意义重大,不得不下死力以争之。举例而言:某乡有10户物力高强者,应分10次轮流应役,而每次或三年或二年。[7]即使算为一年一替,如果排在10户之尾,也要10年之后再执役,可谓一争得10年乃至数十年休息!面对着屡有破家荡产之虞的役事,[8]对于农户来说,当无法逃避之时,无论投入多大精力和时间来参与“纠役”,都可谓最佳的博弈决策了。
宋代役法初行,役出于民,各州县均有定额,各有其“职”。“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9]这里所提到的诸般职役,虽然不是宋代职役的全部,但后来衍生者多只是变换名目,而实际负担并未有重大变化。其地位则各有升降,乡书手等职地位逐渐上升,而里正衙前地位逐步下降。到了王安石变法前后,从国家角度来看,乡户衙前役已难以持续。而从民众角度来看,衙前负担之沉重,已无可复加,这成为役法变革的重要起因之一。[10]王安石变法之后,变出“人”为出“钱”,在朝廷上体现为关于役事的争论,集中在“出钱”还是“出人”何者为好,除了一般政策取向性的辩论,又在很大程度上掺杂了“站队”的政治斗争因素。而在民间,就是百姓争诉户等高下。[11]元祐更化之后,又折回差役,民间的争执又变为服役先后之争。哲宗“绍述”之后,又改为免役。百姓之争,又随之而为争户等高下。徽宗当政后,也尊崇新党,所以在役法上只有微调,而无根本性的改变,也是以“免役”为主。不过这时所出现的重要变化,就是官户的“免役钱”问题,成为一大重要纠纷的起源。南宋以后,对王安石的政治态度又一大变,在役法上差役、义役并行。但是此时免役钱仍强行收取,已经成为一种赋税。既收钱又轮差执役,实为重复汲取民力。而由于收取的阻力,则不得不自“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卖产业,税赋与物力一并推割。至于推排,则因其赀产”。[12]总之,在宋代差役、免役、义役的政策反复当中,围绕乡村职役产生了一系列纠纷,这些纠纷贯穿于宋代役法的全过程。
至和元年,福建路转运使蔡襄讨论过乡户衙前的排序问题:“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前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产钱五百者定如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课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13]因此,这990户分担了66人额度的乡户衙前,大致是每15户出1人。从理论上说,每户的轮差概率是15年一次。但是谁也不愿意带头服役,总想拖到最后。所以,这些民户之间就出现一个纠役的问题。著名的理学家陈襄曾经有一篇奏章,其中就详细提到了这种民户之间纠役的问题。[14]此奏无时间地点,按文中胡真户曾于治平四年充乡户衙前,到熙宁二年十月得替,执役大概两年,在休息了两年5个月之后,也就是熙宁五年的三四月间,再次面临着执役问题。此奏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故当作于此时。考陈襄行状,熙宁四年出知陈州,未满一年又移杭州。在杭共两年,然后又知陈州,熙宁八年召还知通政银台司。[15]又据《长编》,其首知陈州在熙宁四年九月丙申,[16]但移杭州两年后再移陈州的时间,史料缺失,已难详考。不过从行状中云“未期移杭州”的说法来看,此奏最大的可能性就是陈襄首知陈州时所上。其中的“白脚”一词,通常都认为是南宋才有,但实际上,“白脚”是一种簿书的管理方式,非为役法所特有。[17]其中所见胡真和丁怀纠役真相如何,已无法详考,只能根据陈襄奏文加以分析。胡真户家业有1865贯,丁怀户家业有1245贯。虽然丁怀较低,不过胡真已经过一任重难,刚刚歇役两年5个月。根据嘉祐编敕,允许被差人户纠举一户物力高强者,而未规定已承役问题。所以丁怀依此纠举胡真应役。陈襄认为,丁怀属于“白脚奸户”,专找法条的空子。这对于刚刚经历过衙前重难的胡真户,实属不公。而且,丁怀本人也曾经签字画押同意承担衙前役。况且本县有第一等户30多人,丁怀都不敢纠其应役。可见在白脚户里面,丁怀一定是最高的。其反复纠举胡真户,内中一定有所缘由。在陈襄看来,如果胡真再次应役,似有不公。所以他建议派丁怀户承役,同时他考虑其他州军也可能有类似情况,可以同样依据嘉祐编敕纠举其他人户,因此他建议应该是歇役5年以上的物力最高人户,方可按照“空闲人户”比较差役。
可以说,由于法令允许被差之人纠举其他民户,也就自然形成了民户之间相互攻讦,民户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激烈。程颐为程颢写的行状里面也指出:“先时民惮差役,役及则互相纠诉,乡邻遂为仇雠。先生尽知民产厚薄,第其先后,按籍而命之,无有辞者。”[18]这是程颢在泽州晋城县任县令时的事情,考程颢生平,治平元年到治平四年间在晋城任职,[19]与陈襄在陈州差不多属同一时期,可见纠役的情况遍及全国。王安石变法之后,改为征收役钱而免役。随着役钱征收方式的变化,百姓的矛盾焦点则转移至户等高下。民户之间的矛盾,已经转变为互相攀比户等高下。[20]
南宋以后,纠役依然如此,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所争仍同。实际上,南渡以后,朝廷上下反思,一致认为是王安石变法导致了政局崩溃。因而一切涉及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尽在淘汰之中。[21]但乡村职役事务并未减少,在执行方式上不是差就是雇,也很难有其他路可选。所以必然需要有乡户执役,纠役则在所难免。而乡户作弊问题,仍与此前相同。绍兴三年,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公事郭揖指出:“差役之法,比年以来,吏缘为奸,并不依法。五家相比者为一小保,却以五上户为一小保。于法数内选一名充小保长,其余四上户尽挟在保丁内。若大保长阙,合于小保长内选差;保正副阙,合于大保长内选差。其上户挟在保丁内者,皆不著差役,却致差及下户。故当保正副一次,辄至破产。”[22]由此可见,避役之人早有准备。有作弊者,就有纠弊者。叶适曾指出:“其计较物力推排先后,流水鼠尾,白脚歇替之差,乡胥高下其手,而民不惮出死力以争之。今天下之诉讼,其大而难决者,无甚于差役。”[23]这说明,无论是差役还是雇役甚至义役,民户之间都有一个先后承役的问题,没有人愿意首先应役,都想推迟应役。这是一个常态的现象,贯穿役法的始终,是役事当中百姓间的最大矛盾。汪应辰曾说:“契勘催科户长,最为难事。寻常人户当差役之际,不问当否,例须词诉。比及本州行下属县,往复取会,迂回留滞,州县人吏,得以夤缘卖弄,尤为百姓之害。”[24]袁说友曾长期执掌役法事务,他特意强调,“诉枉伸屈,外若可念而中实为奸者,莫如纠役是也”。[25]楼钥也认为:“夫民之畏役如避仇雠,苟可以幸免,则无所不至,甲当为之,必曰乙富于我,乙当为之,必曰丙之增产倍我,民之奸伪百出,吏之上下百端,州以为甲可,甲不已而诉之运司,则以乙为之,乙又诉于常平司,则复及于丙矣,取其案而观之,则据法援例,皆不可破,三者交诉,不胜不已,卒之豪强得志,而害及下户,小人以气相高,往往未被供役之害,而生涯荡于吏手矣。”[26]给基层管理者提供借鉴的《州县提纲》则认为:“县令不明,则吏因差役并缘为奸。如差甲得赂辄改差乙,差乙得赂辄改差丙。本差一户,害及数家。争竞扰扰,久而莫定。故差役之先,必严责所差吏罪状。如被差人有词,则令供合充之家,当厅索差帐,与籍参究定差,无至再误。如始差不当,必罪元差吏。”[27]叶适、袁说友、楼钥生年前后相差不远,他们共同的看法就是纠役问题极大。虽然也提出了各自的解决办法,但很显然,这些办法没有落实的条件和可能。[28]
《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南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切实际的第一手资料。黄繁光依据是书,对南宋中晚期的役法执行情况做了一个精到的分析。他认为,“无论是乡村上户或者下户都畏惧职役,避之唯恐不及。同时由于官户限田过于宽松、冒用官称现象泛滥,形势大户往往自差役中脱逸出来,中、下户人家受差执的频率为之大增,愈至南宋晚期,情况愈趋严重。这是乡都职役点差不均的一个死结”。[29]乡民脱役是不是由于官户限田过于宽容,或可商量。但是黄氏所云避役不及的情况,确为不易之论。而由于乡民逃役,就更加造成了乡民之间的分歧,也就是纠役更加盛行,这也是官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困难。从《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案例来看,其被选入其中,既包含了选编者的意图,也说明在南宋时期,白脚问题、歇役问题、义役人问题极为突出,是乡户易发生争执的主要环节。“职役的点差派遣,往往转变成是非难辨的役法诉讼之争”。[30]综合起来观察两宋时期,正是由于役事难为,才形成了纠役的大量出现。而官户由于免役特权的存在,成为纠役不停的重要因素之一,关于官户免役的明确政策恰恰在纠役过程中不断成形。
二 官户免役的程序和纠纷处理
宋代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前朝,社会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加。职役就是国家因应这种渐趋复杂化的社会生活,在皇权体制下又拿不出新的管理方式的前提下,一点点扭曲而得以产生,是诸多社会矛盾的焦点。而官户作为最大的既得利益群体,既享受了不同程度的利益,又不得不对其他社会阶层的反应做出回应。特别是在役事艰难,人人厌之但是又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就成了“纠役”矛盾的核心问题。熙宁以前,官户一概免役。熙宁变法期间,官户开始交纳“助役钱”,政和格令以后则按官户等级,在一定标准下免役,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宋末。早期由于官户数量较少,国家管控能力较强,还没有显示巨大的社会不公问题。但随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各项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由于人之趋利避害的本能心理,百姓逐渐通过将田产登记在官户名下等各种手段,试图逃避普通民户很难承担的重役。但是这又与社会公平公正的内在需求发生矛盾,普通民众意识不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集权体制,或者意识到了也无法(不敢)表达,所以都将矛头指向了享受巨大利益的官户。官户免役,就成为乡村社会中最大的利益焦点。如何处理官户乡村免役,对地方秩序、社会公平都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而在程序上维持官户免役公平,在官户纠役时公正处理,对地方官员的行政能力是一个艰巨的挑战。
宋代役事多集中于乡村,所以贯彻执行都离不开最基层的乡村组织机构。宋代乡村基层组织,一般由乡、里两级构成,少数地方由乡、都、保三级组成。在乡一级,一般设置主管人员一人,北宋中后期以后乡司尤以乡书手最为重要,负责主管各项事务,特别是乡村赋役征派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已上升为县役的乡司。[31]如在职役排定时,首先要“造五等簿,将乡书手、耆、户长隔在三处,不得相见。各给印由子,逐户开坐家业,却一处比照”,[32]说明乡司在造簿工作中参与极深,相当重要。又如开禧三年规定:“今后诸县差大、小保,必令本县典押及乡书手于差帐同结罪保明。编排既定,令、丞同共点差。其合执役之人,即时给与差帖,截日承受管干。如有不实不公,却许照条限越诉,许行改正。本县典押并照差役不当本条与乡司并行断勒,永不收叙。”[33]这表明,由县级政府给予执役之人以差帖,然后在规定时限内入役。一般情况下,官户执役或免役与其他民户的程序一样,要由基层乡司提出备选人选,如果某地缺某职役,则先由基层乡司提出人选:“本县一都见缺保正,乡司、役案保明董世昌。”[34]如果发生承役纠纷,乡司也要提出证据,或者帮助说明情况。如前述熊澜纠役一案中,基层官员依赖于乡司提供证据:“即唤乡司陈坦,根刷每户即目税数并歇役年分。”[35]在官户纠役中,乡司经常遭受到上级官员的责罚。如陈坦户纠役,就先后牵连两位乡司,两位乡司均被指为“受嘱”,也就是受贿。其中一位乡司还被要求“限十日监乡司从实根究,要见陈某目今管佃田亩若干,或用产钱比算,亦合照乡例从实指定,无容乡司巧行卖弄”。既规定了时间,又规定了内容,还从道德上被指责,可见乡司之难为。而另一位乡司,最后除了被指为受贿,还被“决脊二十,配处州。”[36]如果在役事执行中不公,乡司、役案又首当其冲受到责罚,范应铃曾在一个执役点差的案子中,判“乡司、役案各从杖一百”。[37]乡司、役案,是乡村差役当中不可或缺的角色,面对官员,他是最底层的执行者;面对百姓,他又是官府的代表。所以,诸种矛盾都集中在乡司、役案身上。在役事分配程序中,一般是根据簿书登记的财产特别是土地为依据,然后给予差贴或者出告示,如果本人接受,则执役开始。如果本人不接受,则开始了纠役程序。在其中,乡司居于关键地位。官户、民户的执役,都是通过乡司开始的。
《名公书判清明集》共收录了官户役事争执10个,如果以其中涉及的主要人名为代表,则有陈坦案、黄陛案、黄知府案、乐侍郎案、王钜案、刘儒宗案、刘知府案、李侍郎案、黄监税案、俞嗣古案。[38]其中陈坦案和黄监税案,是官户与民户纠役的案子,留待下文。其余8个案子,都是官户试图免役但被地方官员拒绝的案例。这8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地方官员在执行官户免役政策时是如何具体操作以及如何把握政策的。
地方官员的操作,首重法条。细阅判词,几乎每个地方官员的判词都以法条为起首,特别是一些重大的案子,更是详细地说明法条并进行解释。如黄知府案,范应铃几乎用了超过一半的篇幅阐述各种规定,特别是详细重申品官限田减半的政策。甚至在政策讲述之后还举例说明:“谓如生前曾任一品官,许置田五十顷。死亡之后,子孙义居,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如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得过减半二十五顷之数。”再如李侍郎案,范应铃也是首先分析官品:“准法,权六曹侍郎系四品,合占田三十五顷,死后半之,计一十七顷半。”其次,如果试图免役,必须拿出告敕,也就是任命时的文书。如王钜案,“王钜到县,亦赉出庆远军承宣使告敕呈验,非不明白。”刘知府案,也是“昨据陈诉,虽尝赉出告敕”,不能“徒执绍兴年间告敕以免役”;俞嗣古案,“累世承荫,皆有告敕可考”,这些都说明官户要免役,必须要出示的最基本文书,就是告敕,无告敕,就几乎没有免役的可能性。但是,有告敕也未必一定能免役,因为必须要有相关的砧基簿作为佐证材料才能免役。如黄知府案,范应铃明确要求,“于分数并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书目,今来析做几户,每户各合限田若干。日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并要开具田段亩步并坐落州县乡村去处。如遇差役,即齎出照验免役。若分书并砧基簿内不曾开说,并不在免役之限”。在乐侍郎案中,范应铃再次强调,在“并无告敕、砧基簿书可以稽考”的情况下,不能免役。在王钜案中,也是如此:“倘非砧基簿书开析分晓,难以照□□。准法,应官户子孙,不于砧基簿分明声说,并不理役。”一位不知名姓的地方官员,在刘儒宗案中,也持与范应铃同样的观点:“准役法,应官户免役,并要于分书前该载某官原占限田之数,今是几代,合得若干,子孙以至曾、玄各要开析。”另外一位官员在俞嗣古案中也认为:“但据呈验,徒有告敕,而无分书,即不见得今去有荫之祖系是几代,析免役之户系是几位,律之于法,已自难行。”当然由于官员管理水平不一、能力不同,所投入的精力也各有不同,成效也就有高下之别。选入《名公书判清明集》者,多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反映了选编者的眼光和看法。书中的案例多是官户试图免役失败的案例,但如果推而广之,认为官员对于官户全是按律执役,一律不放免,显然大谬。如范应铃所举乐侍郎户,“生于南唐,仕于国初,越今几三百年,犹以侍郎立户,以侍郎免役”;又如俞嗣古案所出告敕,“俱是宣和五年,至今百有余岁”。虽然在书中两案均得以执役,但是二人都经百年而无役,即使按照当时的规定,也远超役法所允许的最高标准了。书中展现的两案虽为个案,但类似的事情肯定不少。
而官户免役时,也经常被民户纠役。特别是官户身份为封赠官的时候,其到底是不是官户最容易引起纠纷。淳熙十年(1183),处州的一个纠役案最有代表性。乾道八年(1172)规定“赠官不理为官户”,但是到淳熙时期又有新的法条:“淳熙专法该载限田新格,明言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差科。如子孙用父祖生前官或赠官立户者,减见存官之半。”这样前后两个法条形成了互相打架的局面。而这些官户在乡间生活,又被民户“纠役”,民户的根据就是乾道八年的政策规定:“编户有当充役者,却执乾道八年臣僚陈请赠官不理为官户一句,得为纠扰之词。”民户有民户的道理,可官户并不认可,他们“守淳熙专条,必欲用限田减半免役格”。也就是双方都只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法条,这样就形成了纠役。这也给地方官员造成了很大困扰,地方官员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所谓赠官,有正该,有回授,有杂流,有覃恩,未审前项乾道一时申请系何等封赠官?前后曾未冲改?以此不能无惑,乞明降指挥。”户部则研究分析认为:“看详封赠官自有两等不同,如士庶年及并国学生、得解士人、选人、小使臣父母遇恩封官,及应赠初品官,其子孙于法未该承荫,似此之类,欲同编户差役。其有父祖因子孙升朝,积累封赠,以至崇品,其子孙既合承荫,若同编户差役,非特不应旧法,亦恐非朝廷恩典。”然后经过户部和敕令共同看详,准备按此执行。但是孝宗并不认可:“赠官子孙若并免役,则将来下户受害。赠官虚名,免役实利,既予以虚名,又并实利得之,不可。可只依乾道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指挥”,[39]否决了赠官可作为官户享受免役的可能性。
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赠官多种多样,其中一部分人又有极大的活动能量。所以到了淳熙十三年(1186),还在继续讨论这一问题,有大臣仍然提出,如果不赠官不当为官户,那么就应该在现行田格条文中删除有关赠官的字句:“见行田格该载子孙用父祖生前官或赠官立户者,减见存官之半。乾道八年,户部集议指挥:品官限田,身后承荫人许用生前曾任官减半置田,封赠官子孙并同编户差役。往往州县多谓格中赠官立户者,减见存官之半。乾道八年指挥,却令并同编户,以此承用疑惑。窃详封赠官子孙,止谓父祖生前曾任官,得伯叔或兄弟之封赠者,是为封赠官子孙;其元自仕宦累赠至显官者,自合以生前官立户。今乾道八年指挥大意止欲宽编户之力,而封赠元系有官及素来无官者,却无以区别,遂致胥吏舞法,并缘为奸,牒诉纷纷,所在皆尔。乞令户部镂版,颁臣此章,仍下敕令所,于田格注文内将或赠官三字除去。”可见由于条文打架,导致基层诉讼纷纭。官户和民户各执一词,都想对自己有利。而胥吏在其中可以上下其手,也使得各地官员难以处理。而处理这些条文的敕令所,最终向皇帝建议并得到采纳的结论是:“父祖生前不曾任官、得伯叔或兄弟封赠之家子孙,遵从乾道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指挥,同编户差役外,其元自仕宦,缘已经赠官之家,不用封赠官限田,止以生前曾任官减见存官之半置田。所有淳熙田格注文内‘或赠官’三字,欲乞更不引用。”[40]这样才基本解决了赠官和民户的纠役问题。
而董世昌纠黄监税一案,则显示出刚刚升入官户的民户如何与民户进行纠役的问题。由于“一都见缺保正,乡司、役案保明董世昌。及出引告示,又据本人纠论黄监税”,范应铃处理此案,首先调查黄监税的身份情况。黄监税是“文学出身,见任常州税务,今年四月已书三考,合系落权,理为官户”。也就是说,范应铃确认了黄监税的官户身份,其为九品官,所享受的限田为五顷。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五顷不一定是黄监税真实占有的土地,而只是一个计算工具。按当地的折算比率,五顷当折算为四贯的税钱。而黄监税总共有六贯九百文的税钱,也就是说,他还有两贯九百文应该参与比较差役。范应铃指出,董世昌户有税钱两贯三百文。如果单纯以税钱计算,那么应该是黄监税在前。不过范应铃又指出其他的具体情况,董世昌是析生白脚,即分家以后尚未服役。黄监税虽然负担过大役,但已有20多年了。这样算来,双方应该处于平衡状态。所以范应铃也觉得难以处理,最终把问题提交给了上级。没有其他史料可以旁证,不知道提举司如何处理此事。但如果以公平服役为原则,那么黄监税在服役20年以后,如仍是民户,肯定就应该再次参与比并。现在他作为官户,此原则还应该遵循。就是说,黄监税的税钱高,应该由其承担都保正之职。
王昌老纠陈坦一案,则是民户与普通的官户相争。从当地官员关宰瑨的判词中可以看出,官员派役给了王昌老,但王昌老对陈坦发起了纠役。关宰瑨认为,陈坦是承父祖之荫,所以只应该按照身后减半的条款执行。而当地又是纽计田产的产钱,计算为14贯多,如果以每亩产钱10文计算,有田应该超过1000亩,所以本都再无其他人超过陈坦的产钱,理当服役。关宰瑨认为,当地乡司出具手续,认为烝尝田不应该计算在内,是错误的。陈坦产钱14贯,那么王昌老产钱应该只有3贯多。所以,应该由陈坦服役。如果只以《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判词为据,很多细节难以判断,特别是关涉陈坦家族出身的情况更难以进行详细的考察。幸运的是,尚有相当多的史料可以说明陈坦家世情况,也就有助于对官户免役的分析和了解。
汪应辰所撰写的《陈徽猷墓志铭》今尚存,收入《文定集》。[41]用一个最简单的图示说明陈家的关系:
陈照
陈璹—陈焞(陈旦、陈承议、陈钤幹)—陈坦—陈镕
陈爚
陈炘
陈熺
了解陈氏这些关系,对于下文的讨论极有帮助。
由于陈坦不服关宰瑨的判罚,继续向上级官员申述,上级官吏在判断是非之前,先从理论上阐明了应该执行的法条顺序,也就是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问题。[42]基层官员再次核查的结果,是陈家坟产已经分割,并有文书证明,陈坦自己有产钱一贯八百文。各级官府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陈、王两户本身的情况,而是陈坦的父祖职位。按照当时的法律逻辑和社会公认的原则,这毫无问题。陈家的官位原是多少,陈坦该继承哪位先人的余荫,是这个案子的关键环节。而上文所述陈家的前后官称足可说明,陈坦父自有官称。王昌老只是个纠举者,不是官户。所以官府的注意重点,就要看陈坦是否可有免役的部分,这部分又是多少。假如这部分田产很多,在排除了应去除部分仍超过王昌老,则自然是陈坦应役。可现在的具体情况是陈坦家并未超过限度。由于建阳丞本身对于陈坦无好感,所以很多事实在其回复中被略去了。但上级官员(章都运)则另有自己的信息来源,搞清了陈家的继承关系。陈徽猷(陈璹)为六品官,应有限田25顷。其死亡后,诸子应该平分12.5顷。但是这里面没有包括陈履道之父(陈焞),其为七品官员,死后诸子应为10顷限田。他只有陈坦(履道)一子,所以陈坦应该有限田10顷。关宰瑨原认为,陈徽猷四子(其实五子,一子早死)应该共享12.5顷的限田,履道父有3顷多的限田,再半之,则1.5顷略多。因此,陈均与王昌老相比,只应刨除1.5顷,所以应该服役。但是上级认为,履道父自己有官,自己起立田产,自己传于子孙。所以陈坦理当享有10顷限田。就算是力助王昌老的乡司江壬所核查出来的陈坦田产,也只有8.2顷。这样,陈坦当然可以免役。王昌老承役按当时制度和规定,确实理所当然。
在此案例中,足证限田只是判断差役的基础。当官户和官户比较,按等级直接用田产或者以田产为基础核算产钱;当官户与民户比较,则为官户去除一个基数,再来与民户比较,这样就形成了对官户的优待政策。限田法非为约束“兼并”,只是为了让官户的其他财产也纳入差役。所谓田制不立,就是在差役、免役比较过程中“限田”的含义,而并不是我们今天在一般学术研究中所说的,是在均田制之后的田制不立。其来源,在于役法所引起的负担问题,为了解决民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不能撼动既得利益者的情况下,对既得利益者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其最主要目的。
总之,官户免役问题是宋代重要的社会矛盾焦点。因为差役的不得法,乡村差役逐渐被乡民拒斥,但是国家又必须有人来执行各项管理事务。村民普遍不乐意服役,但是又不得不干,所以总要推脱。因而出现先后问题,孰先孰后就产生了纠役。随着纠役的进一步发展,国家逐渐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政策。主要目的就是保证有人服役,特别是限制官户的免役范围,越来越缩小官户的权利。总的过程就是官户的权利在缩小,由官户完全免役到官户部分出钱,再到官户部分服役。从历史发展过程和逻辑顺序看,不是因为限田而免役,而是在役事执行过程中,在官户执役问题上,逐渐找到了“限田”作为一个比较的标准。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1]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11CZS011)、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留学基金、辽宁省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 总体情况可参见刁培俊《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亦收入《中国宋史研究会——唐宋经济史高层研讨会论文集》,湖北大学,2004,第14页。
[3] 张景贤:《关于宋代的“限田”政策》,《西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殷崇浩:《宋代官户免役的演变与品官“限田”》,《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收入氏著《修静斋文集》,武汉水利大学出版社,1999。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原刊《淡江史学》2001年第12期,收入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第176页;亦收入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国际宋史研讨会暨中国宋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编刊》,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第236页;黄繁光:《〈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见的南宋均役问题》,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第115页。黄氏两文,略有重复之处。另有一些硕博论文,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限田及官户免役问题,水准颇为不齐,与官户免役主题的关系亦较远,姑且篇名从略。
[4] 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215页及《宋朝的官户》,原刊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收入氏著《涓埃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第317页。
[5] 黄繁光撰有一系列论著,除前述外,亦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1980(未见)。漆侠论述各类职役负担甚详,参见氏著《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第11章。朱瑞熙:《关于北宋乡村下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史学月刊》1965年第7期。王棣有一系列论文,特别是下述两篇对于研究乡役问题较为重要:《北宋役法改革中的南北差异》,《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论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的乡司》,《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王曾瑜曾详细论述了各类差役,包括:《宋衙前杂论》,《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3期、1987年第1期;《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历史学》1979年第1期,均收入氏著《涓埃编》,第447、421页。刁培俊撰有多篇论文,对宋代职役特别是乡都职役有精到的分析,是职役研究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以下3篇对于认识乡役负担有着重要的意义:《由“职”到“役”:两宋乡役负担的演变》,《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在官治与民治之间:宋朝乡役性质辨析》,《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从“稽古行道”到“随时立法”——两宋乡役“迁延不定”的历时性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
[6] (元)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上》5,中华书局,2002,第4297页。同卷亦有韩绛、吴充等官员所述,具体情形虽不同,但大体不出这四种避役方式,见该书第4296、4298、4299页。
[7] 如“衙前入役,……建隆以来,并召投名。(衙前阙,即抽年满押录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内各管重难一次)……衙前……其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泉州例,二年一替。”见(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版籍类四·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第7888页;又如:“各差一役,皆三二年一替。”见(宋)吕陶《净德集》卷5《上殿札子》,《丛书集成新编》第6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第690页。再如:“弓手……广南…三年一替,……七年一替……须令四五十年……”见(宋)蔡襄《端明集》卷26《乞诸州弓手依旧七年一替札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0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545页。
[8] “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见《宋史》卷177《食货志上》5,第4296页。胡太初也指出:“民之畏役,甚于畏死。盖百年治生,坏于一年之充役。”见《画帘绪论·差役篇》,《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37,第16页。
[9] 《宋史》卷177《食货志上》5,第4295页。
[10] “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踰年不得还者。帝重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见《宋史》卷177《食货志上》5,第4299页。又如:“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见(宋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1,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中华书局,2011,第343页。
[11] “东明县民数百诣开封府诉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见《宋史》卷177《食货上》5,第4301页。按:此事甚为复杂,既有政策意见的不同,也深深牵连党争。可参见(明)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戊戌,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所点校,中华书局,2004,第5425页。不过从百姓层面来说,与“纠役”仍是同一心理,试图最少支付而已。
[12] 《宋史》卷178《食货上》6,第4333页。
[13] (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版籍类四·州县役人》,第7889页。
[14] (宋)陈襄:《古灵集》卷6《乞均差衙前等第状》,《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线装书局,2004,第780页。陈襄后人为纪念陈襄,曾将陈襄著作加以标点整理,惜错误较多。见《陈襄文化文集》,福建省纪念陈襄暨陈氏首届源流研讨会筹委会刊行,2000,第42页。〔日〕土田健次郎对《古灵集》版本有详细的介绍,见氏著《道学之形成》,朱刚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71页。
[15] (宋)陈襄:《古灵集》附录《行状》,《宋集珍本丛刊》第9册,第70页。
[1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6熙宁四年九月丙申,第5513页。
[17] 如绍圣四年,在讨论茶法之时,户部云:“本部置簿,……今点检簿内白脚未勾销者一千七百四十三件;……则无以勾考违限。”可见各部门都可以设立簿书,然后在下方勾挑(多以红色),未经勾挑者,就是“白脚”。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89绍圣四年六月己丑,第11600页。
[18] (宋)程颐、程颢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附录之《明道先生行状》,中华书局,2004,第328页。韩维所作墓志铭,全袭之。参见(宋)赵湘《南阳集》卷29《程伯纯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1册,第755页。
[19] 卢连章:《二程学谱》,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第9页。
[20] 如东明县、酸枣县民诉户等升降不实,实为典型代表。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庚子,第5426页。
[21] 如李回就特意对高宗辩解说:“常平法本于汉耿寿昌,岂可以王安石而废之?”参见《宋史》卷178《食货上》6,第4333页。
[22]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20,中华书局,1987,第5048页。
[23] (宋)叶适著,刘公纯、王孝鱼、李哲夫点校《叶适集》,中华书局,2010,第804页。
[24] (宋)汪应辰:《文定集》卷13《与邵提举书》,《丛书集成新编》第63册,第630页。该书有简体横排标点本,江西玉山县政协组织标点整理,学林出版社,2009,第141页。
[25] (宋)袁说友:《东塘集》卷9《纠役疏》,《宋集珍本丛刊》第64册,第327页。
[26] (宋)楼钥:《攻媿集》卷26《论役法》,《丛书集成初编》,第367页。
[27] 佚名:《州县提纲》卷2《禁差役之扰》,《丛书集成初编》,第24页。
[28] 袁说友的办法有两条,其一是提前定好接任之人,其二是接任之人即使纠役也不得脱役。如果有所纠纷,也要先执役后再给予补偿。楼钥的办法是计算数额,如果100缗执役1个月,那么1000缗就执役10个月。这两种办法,都没有真正推行过,只是文人的设想。汪应辰的办法是预先调查清楚民户的“物力丁口役次”并写成登记册,出现纠纷则加以对照,如有错误则当场改正写入。但是这需要官员精明强干,不怕麻烦,很难完全落实。出处已见前。
[29] 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第149页。
[30] 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第162页。
[31] 关于乡司的研究极为充分,可参见王棣《宋代乡司在赋税征收体制中的职权与运作》,《中州学刊》1999年第2期;《论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的乡司》《从乡司地位变化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而乡司的舞弊问题,以刁培俊研究的最为精到。见刁培俊《“税赋弊源皆在乡胥之胸中”——南宋中后期东南路分乡司在赋役征派中违法舞弊的表现及其社会内涵》,《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南宋乡司在赋役征派中的违法舞弊问题》,《邢台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32]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4,《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145页。
[33] 《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30,第6222页。
[34]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限田外合同编户差役》,第91页。
[35]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产钱比白脚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第82页。
[36]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限田外合计产应役》,第78页以降。
[37]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以宗女夫盖役》,第76页。
[38] 各案例均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赋役门差役、限田两子目,第73—92页。下引该书,不再一一作注。
[39]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8,第4883页。
[40]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9,第4883页。
[41] 参见(宋)汪应辰《文定集》卷21《左朝散大夫直徽猷阁陈公墓志铭》,第657页;简体横排本,第236页。
[4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限田》,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