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进程中的中国与世界:中国历史学博士后论坛2012卷(全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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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国家“劝富济贫”荒政职能之形成与发展

薛政超

唐宋以来,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同时也由于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国家救灾主体的重心出现下移,不仅表现为从中央政府下移到地方政府,而且体现为从地方政府下移到地方富民。[1]其中后一下移过程的实质,就是各级政府“劝谕”“劝分”,引导地方富民参与社会灾荒救济,国家“劝富济贫”之荒政职能由此逐渐得以形成与发展。

国家引导地方富民救灾,始见于唐中叶玄宗时。开元十三年(725)制:“分灾恤患,州党之常情;损余济阙,亲邻之善贷。……宜委使司与州县商量,劝作农社,贫富相恤,耕耘以时。”[2]此制要求在发生灾荒时,地方官员要发挥州党亲邻的作用,成立具有民间互助性质的“民社”,使贫富相恤,维持正常社会生产。而杜甫(712—770)天宝十四载(755)诗云:“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3]表明国家所提倡之“贫富相恤”尚未能发挥多少实际作用。乾元元年(758)四月,因“百姓残于兵盗,米斗至钱七千,鬻籺为粮,民行乞食者属路。乃诏能赈贫乏者,宠以爵帙”。[4]在兵荒马乱、百姓急需赈救而国家又无力顾及之时,唐廷不惜以“爵秩”为诱饵,让地方有财力者组织赈灾,这应比开元中要“贫富相恤”以救灾荒的泛泛号召,更能发挥实际效用。德宗朝(779—805),李巽(747—809)为湖南、江西观察使,“四履之内,遇凶旱水溢,损有余以均不足,农里无大乏,官司无宿忧”。[5]长庆年间(821—824),“淮南等道,歉旱颇甚”,而“广占良田,多滞积贮”者,“坐求善价,莫救贫人,致令闾里之间,翔贵转甚”。唐廷专门下诏让地方州县官吏行“裒多益寡”“周急劝分”之“善政”,“切加晓谕”“贮蓄斛斗”者,或“令减价出粜”,或“令贷借,量为取利,各立文记,至秋熟后,勒限填还”。[6]这虽不是唐政府有关灾荒时劝富济贫的最早诏令,但它不仅将“劝分”之政提升到很高的地位,而且还区分了富民赈粜与赈贷等诸种情况,明确规定保护富民的正当利益。与前引开元和乾元敕令相比较,此诏不再是泛泛之谈或单纯性的指导思路,也不再是仅为应付国家荒政急需并以牺牲政治效用为代价的一时之策,它看到了富可济贫的内在经济规律,是可广泛、持久地加以实践操作的政策措施。这应是对此前地方政府以富赈贫救灾实践的总结和推广,也表明唐政府在灾荒中“劝谕”富民救济贫民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自此之后,地方政府运用此制救灾的情况日益多见起来。太和三年(829)十一月,令狐楚(766—837)任郓州刺史、天平军节度、郓曹濮观察使等职,“属岁旱俭,人至相食,(令狐)楚均富赡贫,而无流亡者”。[7]太和六年(832),王起(760—847)出任“河中尹、河中晋绛节度使。时属蝗旱,粟价暴踊,豪门闭籴,以邀善价。(王)起严诫储蓄之家,出粟于市,隐者致之于法,由是民获济焉”。[8]地方官员劝诫有“储蓄”的富民出粜救灾,违者要“致之于法”,说明此时唐政府为引导富民救灾已制定出专门的“劝分之法”。僖宗时(873—888),河南尹张全义鼓励“邻里有无相助”,遂至“凶年不饥”。[9]天福八年(943)正月,“时州郡蝗旱”,朝廷让诸道官府于“民有积粟者,均分借便,以济贫民”。[10]这些地方官员在发生水旱凶荒时,让富户出粟赡济贫户,使其不致流亡,也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取得良好的效果,且官府也已制定出“劝分之法”,反映出此时国家比较普遍重视组织富民参与救灾,而宋代“劝分”之政也正是滥觞于此。在国家的提倡与鼓励下,不少地方的富家大族开始参与到本地救灾事务中来,其中尤以唐中后期为多。[11]如大历(766—779)初,“关东人疫死者如麻。荥阳人郑损,率有力者,每乡大为一墓,以葬弃尸,谓之乡葬。翕然有仁义之声。损……不仕,乡里号曰云居先生”。[12]有李藩(754—811)者,“家富于财”,平时“务散施”,[13]灾荒时应更是如此。德宗朝(780—805),“魏州饥,父子相卖,饿死者接道”。本州有张氏家族“将米百车往饷之。又使人于汴口,魏人自卖者,给车牛赎而遣之”。[14]元和(806—820)前后时人甄逢(?),“耕先人旧田于襄之宜城”“岁馑则力穑节用,以给足亲族;岁穰则施余于其邻里乡党之不能自持者,前后斥家财排患难于朋友者数四,由是以义闻”。[15]又据唐后期谷神子(郑还古?)《博异志》载,“洞庭贾客吕乡筠常以货殖贩江西杂货,逐什一之利。利外有羡,即施贫亲戚,次及贫人,更无余贮”。[16]吕乡筠以经商致富,以所得利润救济贫乏乡亲,甚至倾囊相助,其平日能如此,更遑论灾荒之时了。

赈救灾荒时,有的受灾地区需要从异地转运救灾物资。唐前中期主要依赖政府力量,如开元十五年(727)秋,“河北饥,转江淮之南租米百万石以赈给之”。[17]河北饥荒,需要从江淮运送租米赈灾,由国家直接承担运输之责。而到唐后期,地方官员开始利用富商来承担此职责。元和三年(808)七月,宣歙地区“旱饥,谷价日増”,观察使卢坦采取不抑米价的办法吸引米商,由是“商旅辐辏”。胡三省注:“后人用此策以救荒者,卢坦发之也。”[18]唐宪宗时(805—820),崔倰(753—823)任湖南观察使,一改“丰年贸易不出境,邻部灾荒不相恤”的旧法,使“商贾流通”。[19]此法也是依靠商贾运输救灾物资。除运输救灾物资,唐末时还形成了差“重丁大户”主管义仓救灾物资的制度。[20]

到宋代,富民在地方灾荒救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唐五代国家利用富民救灾,主要是让其提供、转运和管理救灾物资,也就是说,富民还参与组织了社会灾荒救济的某些方面。且从已知材料来看,这一现象还不普遍,地方政府在灾荒救济中仍然起着主导作用。[21]宋代救灾,“监司不过委之郡守,郡守不过委之州县官”,[22]地方政府仍然承担着赈灾的职能,而地方政府在救灾中的主导作用却逐渐让位于以富民为主的社会力量。宋朝也曾力图建立与完善由政府主导的灾荒救济体制,如设立常平仓、义仓等,但由于“岁计有限,必不能多赈给”,[23]即使“一方小有凶歉”,也“不能遍”给。[24]官府无法完全承担起赈救灾荒的重任。不仅如此,自北宋中期以后,随着承担国家救灾实施任务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日益恶化,[25]常平、义仓之米常被挪作他用,“诸州郡每岁输纳秋租,自装发纲运之后,仓廪一空,所存止有常平义仓斛斗,军粮吏俸,及凑发上供不足之数,百色支费,皆取给于此”。[26]另外,地方政府将之挪用后还隐瞒不报,或即使没有挪支,也是陈腐不可用,“州郡岁计窘急,移用(常平、义仓)寝多,既不能还,徒存帐籍。又以专法不许移用,及有陈损,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免,所以前后官司惧有谴责,互相隐蔽,例不敢以实闻。故虚椿之数,陈腐之弊,积习因循,久莫能革去”。[27]宋末王柏(1197—1274)言:“今日常平、义仓之米,即昔日敷科备水旱之米也。原亦自乡而移于邑,自邑而移于州。今若重敷,民不堪命。”[28]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常平仓、义仓与州县仓合流的趋势,[29]表明常平、义仓税已日渐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加税,官府救灾,还须额外征收。除此之外,还有“常平中罢,而义仓之法,亦名存实亡”的情形出现。[30]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尽量减少赈灾开支,往往禁报灾情。“诉旱诉涝,县不为民受理,州不许县备申,于是旱涝去处,无由陈诉。”[31]除地方政府财力窘迫外,还可能因“临民者,视其地如传舍,惟务聚敛而中饱”,不“念民瘼”,[32]造成官府直接赈灾职能的缺位,地方官员则转而引导富民承担此职能,形成富人“多财”者,“存恤”里人,以代“有司之责”的救灾格局。[33]据林文勋先生的研究,宋代富民在灾荒救济中提供大量物资的同时,还在平抑物价、安置灾民、救灾物资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作用,[34]换言之,富民已经参与到救灾的各个环节。这应与宋廷及其地方政府积极实施“劝分”之政不无关系。

其一,许富民“纳粟授官”。所谓“纳粟授官”,也称为“进纳补官”,就是“兼并之家,出数千石粟,即称为官吏”,[35]让富裕有力人户出所积米粟赈灾(有时也做他用),根据出粟多少授予不同的官职。“进纳出身之人,尽是豪富之家”,[36]“盖富民本非急□,止欲以此为荣,夸其闾里”,[37]官府正是利用富民家有余资的特点和夸耀乡邻的心理而创行此法。其法始见太宗淳化五年(994)正月诏:“诸州军经水潦处,许有物力户及职员等,情愿自将斛斗克助官中赈贷,当与等第恩泽酬奖:一千石赐爵一级,二千石与本州助教,三千石与本州文学,四千石试大理评事、三班借职,五千石与出身、奉职,七千石与别驾,不签书本州公事,一万石与殿直、太祝。”[38]自此之后,此制虽遭到不少官员的反对,但还是得到了长期的实行,南宋时更是不断细化,条件亦更加优裕,包括礼遇、免罪、免文解、减磨勘、减少晋级等。[39]当然也有地方官员在灾荒之际依条法以官职爵位劝赏,事后朝廷却自食其言,使富民纳粟赈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淳熙十一年(1184)吉州之旱,守臣赵师择设赏以募富民,有钟其姓者,出粟万斛,以输之官,州县闻之”,朝廷竟“无一级之爵”。不久,“江西又吿旱矣”,臣僚对是否“来岁富民之粟肯从官司之劝分”表示担忧,建议朝廷将这一官已“尝行”的“赏救荒”之政继续“力行”之。[40]这也再次说明,“纳粟授官”对国家劝谕富民救荒是非常重要的。

其二,许赈灾富民优免赋役。宋廷让富民“纳粟授官”,还可使其获得优减赋役之权。如宣和三年(1121)十二月臣僚言:“常岁科配,皆出富室,一旦入粟,遂为官户,终身获免,则是每户得数千缗于须臾,而失数万斛于长久矣。颇闻江浙入粟者众,其失不知几万也。”[41]富民入粟为官户,却使国家丧失长久税赋之利,可见入粟为官户后是可以免除赋税的。有时以减少折变负担鼓励富民上户赈灾。如绍兴五年(1135)十月,臣僚建议让“上户折变数多,愿就纳本色者,听从便”,“以备水旱之变”,得到朝廷的积极响应。[42]有时行赈灾免役之法。宝元二年(1039)九月诏:“今来入粟授斋郎、试衔、出身、簿尉、殿直、借奉职酬奖者,依见任文武品官例,与色[免]本家州县色役,亡没者不在免限,若已后改转有荫,亦依条贯施行。”[43]南宋初《进纳条令》:“官至升朝,与免色役。”[44]绍兴十二年(1142)十二月,“诏入赀授官,通及二万贯以上人,方许作官户免役”。[45]皆规定要达到较高条件才可以免役。到开禧元年(1205)十一月,江西临江军因措置赈灾事宜,上奏建议“将所差措置赈济等人,毎县量其多寡,公共推排,凡宣力而无过者,与理当大小役色一次”。本路提举司将其改为“如遇临役之际,许免役两月”,得到朝廷批准。[46]说明地方政府主张将赈灾免役的条件进一步降低,其目的无疑在于吸引更多富户参与赈灾。嘉定二年(1209)七月,有官员就“劝谕”富民救灾事宜提议:“今后富民上户,有能赈粜赈贷者,并令常平司与之斟酌免役,庶几官不失信,而人皆乐从,诚旱备之一助也。”朝廷从其言,重申以免役鼓励富民赈灾。[47]

其三,政府官员率先垂范,形成“标杆”效用,国家则对善于“劝分”的官员实行奖励。景德元年(1004)八月,陈尧佐(963—1044)知寿州,“遭岁大饥,公自出米为糜以食饿者。吏民以公故,皆争出米,其活数万人。公曰:‘吾岂以是为私惠邪?盖以令率人,不若身先而使其从之乐也。’”[48]一语道破了官员在率先出资救灾时的示范效应。宋仁宗朝(1022—1063),“扈称为梓州路转运使,属岁饥,道殣相望,称先出禄米赈民,故富家大族,皆愿以米输入官,而全活者万数人”。他的这一做法受到朝廷“降敕奖谕”,可见是被朝廷认可的。[49]此法后来得到广泛运用。宋神宗(1067—1085)前后,向经(?—1076)知河阳,适逢“大旱蝗,民乏食,经度官廪岁支无余,乃先以已圭田所入租赈救之,已而富人皆争效慕出粟,所全活甚众”。[50]熙宁八年(1075)夏,赵抃(1008—1084)在越州任上,“值岁大歉,公召州之富民毕集,劝诱以赈济之义,即自解腰间金带置庭下,于是施者云集,所全活十数万人。曾子固作《救灾记》,备述其事”。[51]南宋刘邦光(?—1173),“知湖州长兴县,岁恶,发圭田之粟为民先,赵夫人亦脱簮珥为粥,以食饿者,邑人纪之”。[52]乾道中(1165—1173),蜀中广安军等地旱歉,地方官“各助钱粮”,“以风谊敦劝大家巨室,不拘等第,止据见在物力,随其高下,出备济助”。[53]庆元二年(1196)六月,“新汉阳县尉汪伋不待劝谕,捐谷四万减价赈粜,以救灾伤;又为本县代纳税钱五个月,以使细民从便兴贩,一时人户赖以存活”,朝廷对之大行嘉奖,以“风示中外,为歉岁富人之劝”。[54]嘉泰三年(1203)前后,大安军“岁旱,民艰食”,知军安丙“以家财即下流籴米数万石以赈”,朝廷“诏加一秩”,以示奖赏。[55]这些官员或以禄米,或以财物,率先赈灾,使富民纷纷仿效,救灾效果甚佳,因而被人作《记》,得到朝廷嘉奖,传为救灾经典之法,反映出此法影响之深远。宋廷除鼓励官员率先“垂范”,以形成示范效应,还大力倡导官员行“劝分”之政,如天禧元年(1017)三月,“诏诸州官吏,如能劝诱蓄积之民以廪粟赈恤饥乏,许书历为课”。[56]

其四,规范民间赈贷行为,保护赈灾富民的正当权益。官府劝诱富民赈灾时,贫富之间往往“自相假贷”,[57]部分救灾物资是采取赊借、典质及其他代价发放给灾民的,为了保证赈灾富民能收回借贷物资并获取相应利益,官府往往要对民间相关赈贷行为进行干预。天禧元年(1017)五月,朝廷规定,“民有储蓄粮斛者”“劝诱举放,以济贫民,俟秋成依乡例偿之,如有欠负,官为理偿”。[58]朱寿隆为京东转运使,“岁恶民移,寿隆谕大姓富室畜为田仆,举贷立息,官为置籍索之,贫富交利”。[59]可见在北宋前期,宋廷与地方官府对民间因灾赈贷行为所进行的干预包括:置籍登记、维护依乡例收息、官为理索等,无疑有利于规范民间“自相假贷”的行为,保护富民利益。治平四年(1067)六月,司马光(1019—1086)就灾荒问题上奏建言:“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60]他提议当富民赈灾时,官给“印历”登记,听其自相举贷,并允许富民收取适当利息,官府为之理索,承担信用保证,以此充分调动富民蓄积救灾的积极性。这是对之前民间赈灾经验的总结,此后宋廷亦多遵循其法,注重保护赈灾富民的利益。如淳熙七年(1180),朱熹(1130—1200)在南康军劝谕救灾时规定:“(上户)措借出放,亦许自依乡例。将来填还不足,官司当为根究,……今劝贫民下户,既是平日仰给于上户,今当此凶荒,又须赖其救济,亦仰各依本分,凡事循理。遇阙食时,只得上门告籴,或乞赊借生谷举米。如妄行需索,鼓众作闹,至夺钱米,如有似此之人,定当追捉根勘,重行决配远恶州军。其尤重者,又当别作行遣。”[61]这既是维护富民出资救灾应得的正当经济利益,又是对灾荒时贫民的行为做出规范,以免其强行取索富民资财。淳熙十一年(1184)六月,浙西、江东路水灾,诏地方官“劝谕有田之家,将本户佃客优加借贷,候秋成归还,若致欠负,官为理索”。[62]佃客没有物产典质,官府出面担保,以调动富户出贷的积极性。端平二年(1235)出现的论“县令居官之道”的官箴也强调:“其有旱涝伤稼民食用艰者,当劝谕上户,各自贷给其农佃,直至秋成,计贷过若干,官为给文墨,仰作三年偿本主。其逃遁逋负者,官为追督惩治。”[63]其言详举灾荒时主佃相赈之道及官府之责,应是对当时各县官方赈灾善政的总结,也反映出保护富民利益始终是地方政府劝富赈贫政策的重要方面。

宋廷在保护富民赈灾正当利益的同时,又禁止富民乘灾荒时过度勒索贫民。曾巩(1019—1083)曾通判越州,“岁饥,度常平不足仰以赈给”,为救助“田居野处之人”“谕属县召富人,使自实粟数,总得十五万,视常平贾[价]稍增以予民,民得从便受粟,不出田里而食有余,粟价为平”。[64]绍圣元年(1094)十月,“诏河北路监司,令州县官谕富民有积粟者毋闭粜,官为酌立中价,毋得过,犯者坐之”。[65]都是对富民赈粜之价做出限定,在保护富民获取适当利益的同时,又防止他们过抬粟价。天圣六年(1028)九月,“河北转运使杨峤言:‘真定民杜简等状称,近年水旱蝗灾,被豪富之家将生利斛斗倚质桑土。事下法寺,请应委实灾伤倚质者,令放债主立便交拨桑土与业主佃莳,其所取钱斛,候丰熟日交还,如拖欠不还本钱,官中催理,利息任自私断。自今后更不得准前因举取倚质桑土,贵抑兼并,永绝词讼。’从之”。[66]朝廷一方面规定富家灾荒时赈贷给贫民的本钱利息,约定期限偿还,官府居中作保,另一方面规定不得以此倚质桑土,限制富户乘机兼并田地,试图通过这两方面的限定,以达到杜绝贫民富户因灾荒赈贷而争讼的目的。乾道三年(1167)八月,针对民间饥荒时富民赈贷取息太高的情况,“诏诸路州县约束人户,应今年生放借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67]淳熙九年(1182)三月,“知临安府王佐言:‘访闻本府管下,缘去岁荒歉,小民急于救饥,多将农蚕之具,质当米谷。乞于元典之家计算截日本息,召保立约,先次给还其利,候蚕麦毕日却还。如典主不遵今来约束,许人户陈诉,如小民违约不偿,亦许典主陈理。’诏依,其去年旱伤州军准此,仍官为置籍,将来过有陈理之人,即仰照籍施行”。[68]官府通过对因灾质贷双方的权益做出限定,及重申自身居中作保的立场,既保护作为借者贫穷小民的利益,也维护作为贷者富民的利益。同时,也将前揭天圣例中保护贫民生产资料的政策意图再次做了强调,不过这次非为桑土田地,而是各种生产工具,其中虽仍有限制富民乘灾兼并贫民之目的,但无疑已经是极大的退让了。

其五,宣扬富民赈灾可以弭盗,维持社会安定,有利于保护富民切身利益。当社会出现灾荒之时,饥民易聚而为乱,而“民得以济,不复思乱,而草寇遂息”。[69]富民赈灾与否,影响其自身的财产安全与生产生活,宋朝官府往往利用这一点劝诱富民出资赈灾。如有司马旦(1006—1087)者,“知祁县,天大旱,人乏食,群盗剽敚,富家巨室至以兵自备。旦召富者开以祸福,于是争出粟,减直以粜,犹不失其赢,饥者获济,盗患亦弭”。[70]司马氏向富者“开以祸福”,其所宣扬的无疑是救灾弭盗这一中心主旨,从实施效果来看,也确实达到了这一预期目标。淳熙七年(1180),朱熹(1130—1200)在南康军为劝谕富民救灾,也宣称此举可以使富家地客“免致流移”,而且其田土也不至“抛荒,公私受弊”“不惟贫民下户获免流移饥饿之患,而上户之所保全,亦自不为不多”。[71]对包括宋代在内的历代荒政有系统总结的董煟(?—1218),宣称“凶年粜粟”,除“可以结恩惠,可以积阴德,可以感召和气,而驯致丰稔”,还“可以使盗贼不作,而长保富赡,其于大姓亦有补矣”。[72]真德秀(1178—1235)为任地方官,发布劝富赈穷之公文云:“若以利害计之,无饥民则无盗贼,无盗贼则乡井安,是又富家之利也。”[73]强调富民赈济饥民,可以消除盗贼,保证乡里稳定,也就保护了富民财产的安全。嘉定九年(1216)九月,“臣僚言:‘今夏一旱,江浙皆然。浙东数郡多是山田,非水乡富饶之比,今岁颇觉艰食。比[来]台之黄岩、婺之东阳二邑啸集作过,率是取粮于富室,强刈人田禾。赈粜若多,米自不贵,民饥得食,谁复为盗?乞行下浙西诸郡,撤去目前下江之禁,毋至遏籴,两浙漕臣照比日申省之状,更行劝谕,使人乐于转输,不独可以救饥,抑可以弭盗。’从之”。[74]这是朝廷在臣僚的建议下,让地方官员以饥民影响富民利益的实例,劝诱富民出资赈灾,实际效果应比泛泛之谈更佳。在政府官员的广泛宣传下,富民群体也逐渐认识到赈灾弭盗对于自身的重大意义,如作为富民阶层思想代表的《袁氏世范》宣称:“劫盗虽小人之雄,亦自有识见。如富家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种方便,当兵火扰攘之际,犹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盗所快意于劫杀之家,多是积恶之人。富家各宜自省。”[75]其所倡言“富家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种方便”,当然主要是指灾荒等时给予贫民之救济,他强调这是富民在社会动乱时“犹得保全”的重要因素,而“积恶”不为者,则会遭到“焚掠污辱”,自然难以“保全”家财性命。

如果说前述宋朝劝诱富民救灾的措施主要是授官、免税、适当收息、保障财产安全与正常生产生活等实利,或给予礼遇等虚名,下列措施主要是以行政权力强迫富民出资赈灾,及引导和支持富民以群体力量参与救灾。

其一,动用行政权力,强制“劝分”,对不听“劝谕”者处以惩罚。官府“劝谕”富民赈灾,富民并不一定自愿,有时甚至出现“千仓尽封闭,只图价日高”,即富民普遍不听从劝谕的情况。[76]面对类似情况,官府一般只得依赖行政强力。早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二月,朝廷就曾下诏规定因灾“劝谕富民出粜,无得抑逼民间”,[77]但地方官员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富民赈灾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天圣六年(1028)八月,利州路饥荒,转运使陈贯“率富民令计口占粟,悉发其余,所活几万余人。诏书褒谕”。[78]让富民除口食外,其余粮全用于灾荒救济,其中地方官员所依赖的无疑是行政权力;而朝廷对之嘉奖,表明最高当局一改不得逼粜的基本立场,转而采取支持的态度。正因为宋廷的认可,此后地方政府的类似做法在在有之,“州县劝谕赈粜,乃有不问有无,只以五等高下,科定数目,俾之出备赈粜”。[79]“既以物力抑勒敷粜,又以劝谕为名逼令添认”。[80]“州县之间,常平、义仓移用殆尽,动是科取于有田之家,名曰劝粜,其实强之”。[81]田亩多、物力高的富民肯定首当其冲。尤其灾情紧急时,地方官员更是倾向于强迫富民发廪。关于这一点,南宋咸淳七年(1271),黄震(1213—1281)在抚州赈饥时的举措最为典型。[82]有时“富人闭籴[粜]以规厚利”,[83]不响应“劝分”的号召,拒行赈灾,官府往往就会对之施行惩罚。宋廷规定:“如豪右之家,产业丰厚,委有藏积不遵劝谕故行闭粜者,并令核实奏闻,严行责罚。”[84]如乾道八年(1172)三月,“荆湖南路计度转运副使司马倬言:‘潭州安化县上户进武校尉龚德新平时兼并,遂至巨室,以进纳补官,比至旱伤阙食,独拥厚资,略不体认国家赈恤之意。’诏龚德新追进武校尉一官,勒停,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85]金华县上户“朱熙绩,元因进纳补受官资,田亩物力雄于一郡”,淳熙九年(1182)正月前后,当本县再次发生饥荒时,“辄敢欺凌县道,不伏发米前去”,后路分官员巡历至此,“又乃诈出文榜,称就十四都出粜,致得一场籴米人户无从得食。其在家所粜,又皆减克升斗,虚批历头,奸弊非一;所称散粥,亦是虚文,日以一二斗米,多用水浆,煮成粥饮,来就食者反为所误,狼狈而归”。鉴于其此等恶行,地方官向朝廷建议“将朱熙绩重赐黜责,以为豪右奸猾不恤乡邻之戒”。[86]

其二,引导和支持富民由个体救灾转向有组织的群体性救灾。先以社仓为例。南宋时,随着常平、义仓等用以救灾的官仓“自乡而移于邑,自邑而移于州”,[87]朝廷引导富民在乡村设立社仓等民间仓储,使“社仓分布于阡陌,官无远运之劳,民有近籴之便,足以推广常平赈穷之意”,[88]既可弥补官仓之缺位,又能充分发挥富民赈灾之作用。[89]国家除鼓励富民群体设立仓储为灾荒之备,还引导地方财德出众者组织救荒。这一方面表现为由富民充当地方乡治头首的耆保长所发挥的作用,如抄报受灾人口,核减受灾税赋,保明申领社仓赈灾之米等,广泛参与到乡村社会救济的方方面面。[90]这主要是作为国家职能的基层贯彻者而得以实现的。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让民间性富民群体组织救灾。北宋仁宗时(1022—1063),有地方官员因水灾而“命富民出粟以赒贫民者”,一次达几十人,[91]说明官府已开始重视富民在灾荒救济中的群体性作用。到北宋后期,则发展到“一遇歉岁,率豪民以粥食饥者”,及“粥食饥者,乃豪民共为之”。[92]南宋乾道七年(1171)前后,“德安县岁俭”,知县史槻(1137—1199)考虑到“附郭近而易见,乡村远而难周”,于是深入乡村,除“劝上户平价出粟”外,“又择中户以上众所服者,分任其事,民无流殍”。[93]淳熙八年(1181)九月,臣僚针对官府“赈济赈粜,其弊甚多,若州县无术,举而付之吏胥,吏胥责之里正,则侵克诈欺,无所不有,幸而及民者鲜矣”之现状,建议“诏监司,凡发官廪,付之土著寄居及上户士人,逐乡分团抄札饥民户口,各就傍近请米给粜,务令实惠及民”。即由官府出资,具体赈灾事宜则由富民上户及有声望人士联合组织。此方案也得到朝廷批准。[94]淳熙十四年(1187)八月,臣僚在上奏中谈及地方“所已行”赈粜救灾之佳法,乃由地方官择“富民之忠实可倚伏者,每处三二人,而主其事。凡数里之内所谓贫不能自食之人,使主事者括其数,而州为计数支给米,立价直,就委之赈粜;人日食米二升,小儿一升,各给印历一道,就令支请状批凿;每次总计米若干,度可为旬日之用,逐旋将以粜钱还官,复给米若干,周流不已;往来舟军[车]与收支钱米,并不入胥吏保正之手,使各任其责,而多予其舟车,雇人工食之费,官为各书其本处;贫不能自食者姓名若干人,榜于其所,而使人于此而取食焉。又分委本处乡官与见在官者,往来机察,严其赏罚”。臣僚认为此法让富民等“既任其责,而视其不能自食者皆其邻里,与平日之所素习者也。故抄括之际,(不敢)有所隐,而不患乎不尽;授给之际,不敢有所利,而不患乎不及。傥抄括有不尽,授给有不及,其必与主事终身为仇,故利害相关,不敢不尽心,而人得以受赐。其与付之胥吏保正之手,乍出乍入、骚扰干没者,万万不侔,深山穷谷之民,自然无有不被实惠者”。因而建议在诸路推广此法,被朝廷采纳。[95]庆元元年(1195)二月,臣僚就救灾赈贷之法上言:“自来官司常患民间不能偿而失陷,每都各请忠信有物力材干上户二名,先令机察都内阙食主户,劝谕邻里有蓄积之家接济,秋收依乡例出息倍还。若不能遍,即令结甲具状赴官借贷,仍令所请管干上户保明,县照簿税,量其产业多寡与之。若客户则令主户与借,自行给散,至秋熟则令甲头催纳所借。既是有产业人,又有上户保明,甲头催理,安得失陷?纵有贫者不能尽纳,计亦不多。”此议亦为朝廷采用。[96]开禧元年(1206),江西临江军属县灾荒,地方官差人监视赈济,皆由都内“十数户”,或“三四户”之“税高豪富”者共为之。[97]嘉定十七年(1224)三月,因“去岁被水去处不为不广,农人失望,俱不聊生”,臣僚建议让“所委之官上体九重爱民之意,推择乡曲忠厚诚慤之士,相与朝夕讲论康济小民之策,庶几民无饿殍之忧”。朝廷亦采信其说。[98]这些所谓“乡曲忠厚诚慤之士”,也应多为地方经济实力雄厚而有能力赈灾的富民。宋廷与地方官员选择富民群体参与到社会救荒的诸方面,如联合主持与组织,劝谕与机察,结甲借贷与秋成催理,以及协助官府确定对策方案等,使富民自觉或被动的个体救灾行为被整合成有组织的社会赈灾行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官府救灾“及民者鲜矣”、穷民“不被实惠”的弊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赈救贫民的作用。

宋政府对富民或诱之以为官、免税、适当收息、保障财产安全与正常生产生活等实利,或给予礼遇等虚名,甚或强行发廪,同时引导和支持富民由个体救灾向有组织救灾转变,其目的在于使富民充分参与到社会灾荒救济之中。较之于唐五代“劝富济贫”之法,其手段更为丰富,其效果更为明显。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救荒之政逐渐演变为“劝分”之政,宋人言,“劝分一说,实旱备之先务”,[99]“岁旱,郡倚办劝分,……一切(赖以)行之”。[100]实际上,不仅仅是旱灾,同样在其他灾荒中,“劝分”都是政府“荒政”所赖以“倚办”之“先务”,“官于荒政类亡具也,而劝粜为第一策”,[101]地方政府在灾荒救济中多是“专仰上户之粜”,[102]所以出现“救荒之法,惟有劝分”之说,“劝分”也被称为“国法”。[103]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中文系)


[1] 薛政超、陈智丹:《唐宋富民与国家灾荒救济重心下移》,《光明日报·理论周刊·史学》2009年8月25日。

[2] (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25《玄宗: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中华书局,1983,第294页;(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3220页。

[3] (唐)杜甫著、仇兆鳌注、秦亮点校《杜甫全集》卷4《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珠海出版社,1996,第228页。本句下《朱注》云:“勋戚奢侈而不念民穷。”所谓“朱门”者,似仅指勋戚。笔者认为,本句将“朱门”与“冻死骨”并提,应反映了当时社会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自唐初实行均田制,社会财富主要按政治身份等级分配,王公百官成了社会的富有阶层。到唐中叶,随着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一个平民身份的富有阶层也逐渐兴起。天宝十一载(752)十一月诏:“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全唐文》卷33《玄宗: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第365页;(宋)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校订本)》卷495《邦计部·田制》,凤凰出版社,2006,第5623页。林文勋先生指出,诏书中将“王公百官”与“富豪之家”分开表述,显然是把它们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来看待。参见林文勋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第34页。而诏文中“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一句,又表明非官僚身份之富民群体的出现已有一段时间,且较普遍存在。杜氏所谓“朱门”者,应同时指王公百官富有者与平民富有者,“冻死骨”则是代指被富有者兼并土地而日益贫困的农户等社会贫下阶层。

[4]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1347页。另可参阅同书卷6《肃宗纪》乾元元年四月乙卯条,第160页。

[5] (唐)权德舆:《权载之文集》卷22《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守吏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充诸道盐铁转运等使上柱国赵郡开国公赠尚书右仆射李公墓志铭并序》,《四部丛刊集部》第672册,商务印书馆,民国11年(1922)再版影印。么振华博士将之系于宪宗(805—820)时,参见氏著《唐代民间的自助与互助救荒》,《兰州学刊》2008年第11期,第156—159、165页。而上引权氏所撰李巽墓志前后之文曰:“大凡都府岁秒使刻深吏周行支郡,钩摭泉货,二千石不相聊,如梏拲然。公则分命部从事览观礼俗、问人疾苦、廉吏善否而已。至有经用之羡,使郡自为理,得以蠲乏用,补庸亡,府无私焉。四履之内,遇凶旱水溢,损有余以均不足,农里无大乏,官司无宿忧。”很明显李巽所为是在地方最高长吏任内。据《旧纪》所载,李巽于贞元八年(792)、十三年(797)时,先后任潭州刺史、湖南观察使及江州刺史、江西观察使等职(《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第375、386页)。故推之,其上述所为应在德宗之时。

[6] (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17《遣使宣抚诸道诏》,商务印书馆,1959,第612—613页。

[7] 《旧唐书》卷172《令狐楚传》,第4462页。

[8] 《旧唐书》卷164《王播传附王起传》,第4279页。

[9]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57《唐纪七十三》,光启三年六月,中华书局,1956,第8360页。

[10] (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81《晋少帝纪一》,中华书局,1976,第1074页。

[11] 这一判断据么振华博士研究而得,参见氏著《唐代民间的自助与互助救荒》。

[12] (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上《郑损为乡葬》,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第23页。

[13] 《旧唐书》卷148《李藩传》,第3997页。

[14] 《旧唐书》卷152《张万福传》,第4076页。

[15] (唐)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卷29《与史馆韩侍郎书》,中华书局,1982,第349页;《新唐书》卷194《甄济传》,第5568页。

[16] (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204《吕乡筠》引,中华书局,1961,第1555页。

[17] 《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第191页。

[18] 《资治通鉴》卷237《唐纪五十三》,元和三年七月,第7653页。

[19] 《旧唐书》卷119《崔祐甫传附崔倰传》,第3444页。

[20] 《唐大诏令集》卷72《乾符二年南郊赦》,第403页;《全唐文》卷89《僖宗:南郊赦文》,第933页。

[21] 薛政超:《唐宋富民与国家灾荒救济重心下移》,《光明日报·理论周刊·史学》2009年8月25日。

[2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瑞异3之33,中华书局,1957,第2120页。

[23]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丁亥,中华书局,1986,第5367页。

[24] 《长编》卷29,端拱元年二月丙午,中华书局,1979,第649页。

[25]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窘境及其影响》,《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第127—133页。

[26] 《宋会要》职官43之31,第3289页;(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177,绍兴二十七年九月丙子,中华书局,1956,第2933—2934页。其文稍简略。

[27] 《宋会要》食货53之31,第5735页。

[28] (宋)王柏:《鲁斋王文宪公文集》卷7《社仓利害书》,《丛书集成续编·一三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8,第271页。

[29] 李华瑞:《北宋州县仓救荒功能略论——兼论两宋时期常平仓、义仓、州县仓的合流》,2008年国际宋史研讨会暨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三届年会大会论文,昆明,2009年12月。

[30] 《宋会要》食货62之27,第5962页。关于宋代常平、义仓之废设,另可参见《宋会要》食货57之4,第5812页;《宋会要》食货53之33,第5736页;同书食货62之46,第5971页。

[31] (宋)徐经孙:《矩山存稿》卷1《又言苗税斛面事》,文渊阁四库藏本。

[32] 白钢:《〈钟相杨么佚事〉及其史料价值》,山西人民出版社,1978,第9页。

[33] 白钢:《〈钟相杨么佚事〉及其史料价值》,第9页。

[34] 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第92—102页。

[35] 《宋会要》食货62之19,第5958页。

[36] 《宋会要》职官55之39,第3618页。

[37] 《宋会要》食货58之12,第5827页;同书食货68之72,第6289页。

[38] 《宋会要》职官55之29,第3613页。

[39] 《宋会要》职官55之29—53,第3613—3625页。

[40] (宋)杨万里:《诚斋集》卷62《旱暵应诏上疏(淳熙丁未七月十三日上)》,《四部丛刊集部》,第1198册。稍早时,朱熹(1130—1200)在地方行荒政,同样敦促朝廷将“纳粟之人,早行推赏”。见(宋)黄干《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4《朝奉大夫华文阁待制赠宝谟阁直学士通议大夫谥文朱先生行状》,元刻延祐二年(1315)重修本。

[41] 《宋会要》职官55之41—42,第3619页。

[42] 《宋会要》食货62之27,第5962页。

[43] 《宋会要》职官55之34,第3615页。

[44] 《要录》卷88,绍兴五年四月庚午,第1475页。

[45] 《宋会要》职官55之46,第3621页。

[46] 《宋会要》食货68之103,第6305页。

[47] 《宋会要》食货68之105—106,第6306页;同书食货66之30,第6222页。其文简异。

[48] (宋)欧阳修著、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卷20《太子太师致仕赠司空兼侍中文惠陈公神道碑铭并序》,中华书局,2001,第324页;《长编》卷57,景德元年八月庚申,中华书局,1980,第1252页。

[49] (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3《扈称出禄米赈济》,《丛书集成新编·三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第746页。

[50] 《救荒活民书》卷3《向经以圭田租赈饥民》,第746页。

[51] (宋)陈正敏:《遁斋闲览》,(宋)李元纲:《厚德录》卷1引,《丛书集成新编·三三》,第502页;(宋)曾巩撰、陈杏珍等点校《曾巩集》卷19《越州赵公救灾记》,中华书局,1998,第316—317页。

[52] (宋)吕祖谦:《吕东莱先生文集》卷8《通判沅州刘公墓志铭》,《丛书集成新编·七四》,第430页。

[53] (宋)汪应辰:《文定集》卷4《御札再问蜀中旱歉》,《丛书集成新编·六三》,第601页。

[54] 《宋会要》职官62之36—37,第3800—3801页。

[55] (元)脱脱等:《宋史》卷402《安丙传》,中华书局,1977,第12188页。

[56] 《宋会要》食货57之6,第5813页;同书食货68之35—36,第6271页。

[57] 《宋会要》职官55之33,第3615页;《长编》卷89,天禧元年五月乙卯,中华书局,1985,第2061页。

[58] 《宋会要》食货57之6,第5813页;同书食货68之36,第6271页;《长编》卷89,天禧元年五月辛酉,张廓言,第2061—2062页,其中“劝诱”作“诱劝”。

[59] 《宋史》卷333《朱寿隆传》,第10713页。

[60] (宋)司马光著、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卷21《赈赡流民札子(治平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第238页。

[61] (宋)朱熹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劝谕救荒》,上海古籍出版社等,2002,第4590—4591页。

[62] 《宋会要》食货58之16,第5829页。

[63] (宋)胡太初:《昼帘绪论·赈恤篇第十一》,《丛书集成新编·三二》,第37页及该书四库藏本提要。

[64] 《曾巩集·附录·曾肇:行状》,第792页。

[65] 《宋会要》食货57之12,第5816页;同书食货68之47,第6277页。

[66] 《宋会要》食货1之24,第4813页;同书食货63之177,第6075页。

[67] 《宋会要》食货58之5,第5823页。

[68] 《宋会要》瑞异2之25,第2094页。

[69] (宋)熊克著、顾吉辰等点校《中兴小纪》卷34,绍兴二十年九月,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第415页。

[70] 《宋史》卷298《司马池传附司马旦传》,第9905页。

[71] 《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劝谕救荒》,第4590页。

[72] 《救荒活民书》卷2《劝分》,第739页。

[73] (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0《劝立义廪文》,《四部丛刊集部》第1264册。

[74] 《宋会要》食货58之32,第5837页。

[75] (宋)袁采:《袁氏世范》卷3《刻剥招盗之由》,《丛书集成新编·三三》,第156页。

[76]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浦城劝粜》。

[77] 《宋会要》职官50之3,第3535页。

[78] 《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八月己巳,第2479页。

[79] 《救荒活民书》卷2《劝分》,《丛书集成新编·三二》,第739页。

[80] 《宋会要》瑞异3之30—31,第2119页。

[81] 《宋会要》瑞异3之31,第2119页。

[82] 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新星出版社,2006,第208—211页;张文:《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239—242页。

[83] 《宋会要》职官43之31,第3289页;《要录》卷177,绍兴二十七年九月丙子,第2933页。

[84] 《宋会要》食货68之97,第6302页。

[85] 《宋会要》食货58之12,第5827页。

[86] 《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6《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状》,第768页。系年参考王懋竑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朱子年谱》卷3,第281页。

[87] (宋)王柏:《鲁斋王文宪公文集》卷7《社仓利害书》,《丛书集成续编·一三二》,第271页。

[88] (宋)袁燮:《絜斋集》卷10《洪都府社仓记》,《丛书集成新编·六四》,第658页。

[89] 《南宋的农村经济》,第233—251页;《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第17—27页。

[90] 林文勋等:《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第82—83页。

[91] (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82《信州兴造记》,台北:华正书局,1975,第864页。

[92] 《宋会要》选举12之36,第4465页。

[93] (宋)周必大:《平园续稿》卷37《赣州洪史君槻墓碣(庆元五年)》,《丛书集成三编·四七》,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9年,第126页。

[94] 《宋会要》食货68之80—81,第6293—6294页。

[95] 《宋会要》食货68之87—88,第6297页。

[96] 《宋会要》食货68之99—100,第6303页。

[97] 《宋会要》食货68之103,第6305页。

[98] 《宋会要》瑞异3之30—31,第2119页。

[99] 《宋会要》食货66之30,第6222页;同书食货68之105,第6306页。

[100] 《宋史》卷408《汪纲传》,第12305页。

[101] (宋)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17《吉州吉水县存济庄记》,文渊阁四库藏本。

[102] (宋)张栻:《张南轩先生文集》卷2《与吴晦叔(之七)》,《丛书集成新编·七四》,第325页。

[103] (宋)黄震:《黄氏日抄》卷78《四月十三日到州请上户后再谕上户榜》,文渊阁四库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