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灾害社会学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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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灾区内灾民的集体行动

灾害集体行动理论首先讨论的是灾区内灾民的集体行动,这一集体行动主要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其中定义情境阶段又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 搜索信息阶段

重大灾害(mass emergency or disasters)的现场呈现急迫性(urgency)、高度张力(stress)、冲突性(conflict)、不确定性(uncertainty)和连锁反应性(link)等特点,不但会引发人员伤亡与财物损失等外在损害,而且会中断既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斯托林斯(Stallings)指出,当灾害突然降临时,会在瞬间将有序的社会打乱,使之进入失范状态,[9]克雷普斯将其比喻为“混沌状态的触媒”(agents of chaos)或“社会(变迁)的催化剂”(social catalyst)。[10]在这种情境中,灾民常常会觉得自己就像关在“牢中的囚犯”,95%的灾民觉得自己生理和心理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从而出现了所谓“创伤后压力疾患”。灾害不仅会造成个人创伤,也会造成集体创伤(collective trauma),不仅会使个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冲击,而且会使社区共同体意识受到极大影响,造成社区心灵的“集体创伤”。灾害不仅会对灾民心灵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使灾民生活陷入失序和充满谣言的不确定性环境及“常规状态的例外情境”中。[11]例如,汶川大地震爆发后,通信网络一度中断,后来虽然得到了部分恢复,但灾民主要还是通过广播收集官方信息,不少山区灾民对网络比较陌生,了解消息的渠道非常有限,造成了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网络不连通和各自封闭等情形,使得灾区出现了大量的流言与谣言,成为制约灾民快速、正确行动的重要障碍。

面对这种情形,克雷普斯认为,不同的社会单元都必须采取一套紧急的应变措施,以化解突发事件对于整体社会的冲击。[12]因此,灾民希望通过搜寻、整理和诠释信息等行动来稳定情绪并为下一步的行动提供依据,原有的社会规则在混乱中被灾民搁置。研究集体行动的芝加哥学派往往将重点放在非理性和非组织性等负面行动上,如哄抬物价、趁火打劫、惊慌失措和落荒而逃等集体失范行为。2005年的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中的整个受灾范围几乎与英国国土面积相当,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损失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但更令人瞩目的是在灾害中所出现的民众烧杀抢掠的惊心场面。多少有些吊诡的是继承这一学派的杰贝克(Drabek)等却意外发现,当地震灾害爆发后,大部分灾民并不像人们所设想的那样会出现大量的失范行为,反而出现了令人惊奇的、有序的和自力救济的行为。[13]如2011年 3月11日,日本遭受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地震灾害,与大自然肆虐所造成的生命和经济失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民众所表现出来的令人惊讶的、为人称道的镇定行为。其实在大多数灾害情境中灾民都会通过搜集、整理与交换信息来了解灾害发生的情况,[14]仍然能够审慎和镇定地对灾害进行评估,并尝试在纷乱情境中找到行为的规则。哈丁(Hardin)认为,有效的信息是灾害困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变量,当信息不足(ignorance or lack of information)及产生误解时(misunderstanding),[15]可能会产生反社会的集体行动。

二 定义情境阶段

重大灾害发生时,社会体系虽然遭到了巨大冲击,但一些灾民在行为与态度上仍然维持着灾前的习性,并尝试以先前的价值、规范与经验来响应紧急状态,然后才进入重新定义情境的行为阶段。灾民定义情境分为初期骚动(milling)、中期定调(keynoting)以及紧急规范(emergent norms)三个阶段。[16]重大灾害爆发后,灾前普遍存在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规范已经无法满足灾害情境的需求,因此许多民众便会寻求更积极的角色与新的规范体系以适应不确定性和非常态的风险处境,这就是“骚动”过程。灾害规模、人际互动频率、谣言内容和传播形态等是制约“骚动”过程的重要因素。[17]与“骚动”过程紧密联系的是中期定调阶段,随着灾害情境中的信息越来越丰富,一些谣传性的信息被澄清,一些冲突性的信息被质疑、被扬弃,最终,一些强势的观点被不断重复并在信息互动过程中被完备而成为灾害情境的基本定调。定义情境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在灾害初期灾民倾向于接受宿命论或“天灾”论的解释,同时能接受“灾民”这一新的社会角色,在“规范性诱因”引导下根据灾前的社会规范试图将灾害社会常规化和秩序化,对于社会救助能够坦然接受并有较高的满意度,互助主义和利他主义情绪会迅速蔓延,如社会区隔的消除(leveling of social distinctions)、利他性规范的显现(emergence of altruistic norms)、公民角色的扩张(the expansion of citizenship role)以及社区认同感的增强(increase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community)等。[18]在这一情境定义中,互助、互信和利他等活动被认为是应当与合理的,使得灾民的集体情绪转向利他主义和同情主义,这对加强灾害救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紧急灾害情境需求消退以后,共同致力于救灾的集体行动也会迅速消退。

第二种是灾民将自己定义为“受害者”而不是“灾民”这一角色,这与前一种情境定义方式截然不同,灾民认为灾害的不幸发生是“人祸”因素造成的,而不是不可抗拒的大自然的力量造成的。例如,一些灾民发现自己房屋在灾害中瞬间倒塌而周围的房屋却没有明显损坏,他们认为这是地方政府与“奸商”勾结、政府选择“没有道德”的建筑商、政府缺乏完善的救灾体系以及政府救灾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倾向于将灾害情境定义为“人祸”结果。

而且,灾害中的谣言与流言也可能造成“人祸”情境定义。例如,2010年云南“秋冬春连旱”,有人认为是“天灾”所致,但也有一些民众甚至媒体认为这次大旱的主因是“人祸”,即人为的原因使得云南一带土地失去了绿色植被的覆盖而引发了大旱。如果灾民将自己定义为“受害者”,他们便会消极地寻找行为规范,救灾也不过是阶段性主题。随着“人祸”信息的增多,“伸张正义”与追究灾害赔偿等就成为主要诉求。如果这种诉求能够获得社会认同并能动员社会资源,这一集体行动就能持续下去并且发展成为影响深远的社会运动。[19]

三 咎责阶段

当灾害情境定义从“天灾”转向“人祸”时,灾民就会出现寻找灾害责任主体的行为,并通过对“人祸”所代表的社会系统进行谴责来抒发心理伤害和不满情绪,这就是所谓“咎责行动”。虽然不同社会都有一套解释不幸(misfortune)以及对不幸负责任(accountability)的机制,而且这些机制表面上各不相同,但实际所要达到的效果惊人相似,那就是要在一系列不幸事件中建立起一种因果关系。道格拉斯(Douglas)指出,在前现代社会中人们通常把责任归咎为特定的个人,而在现代社会中则通常将其归咎为大型组织(如大型企业或国家等),这种转变是为了保护个人。[20]而且,人们总是在政府没有做到该做到的事情之后才会觉察到“官僚”组织的存在,结果政府就成为逃避责任的机器(the evasion of responsibility)和被咎责的主要对象。[21]

在2009年地震灾害中幸存的意大利拉奎拉地区民众,在抗议活动中与警方在首都罗马总理办公室附近爆发冲突,造成2名示威民众受伤。数百名灾区民众7日在罗马街头举行大规模抗议活动,要求政府对拉奎拉及其它在2009年4月地震中受灾地区的重建提供帮助。当一些抗议民众试图冲破警方设置在距总理府只有几个街区的封锁线时,与警方爆发冲突。意大利安莎通讯社称,冲突造成2名抗议民众受伤。2009年4月发生的地震,造成约300人死亡,并使数千人无家可归。当地居民抱怨政府在灾区重建方面动作太慢,并要求政府对灾区减税。[22]

在咎责阶段,灾民认为灾害是“人祸”所导致的,这种民间的“人祸”观是一种使当局陷于无法推卸责任的说法,如“三分天灾,七分人祸”“人祸猛于天灾”“天灾背后是人祸”“人祸诱发天灾,天灾加剧人祸”等。因此,灾民就会向地方政府“讨个说法”,而官方的解释可能无法令那些持“人祸”观的民众满意,这便会引发官民双方激烈的争辩甚至冲突。例如,2010年8月7日,甘肃南部舟曲县暴发特大泥石流灾害,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灾区数百民众怀疑山中的拦河坝质量有问题,认为灾害是“人祸”所致,因此到县政府“讨个说法”,因不满地方政府官员的说法,民众拉横幅抗议,官民双方一度激烈争辩。灾民的“人祸”说法是较为政治化和情绪化的,使得政府往往成为人们发泄悲伤的对象。苏莱曼(Soliman)的研究发现,在灾害中由于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他们往往会自行成立社区组织,以此来对抗强权者。[23]菲利普(Philip)与马逸莲(Marjolein)的研究也发现,根据1950~2000年的统计资料,由于对政府和专家的不信任,灾害引起了一些国家短期与中期的暴力冲突,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中、低收入国家中,更容易出现反社会的集体行动。[24]咎责行动往往倾向于愤怒的自力救济,而不是以同情为主的利他主义互助行为,灾民对于社会各界救助行动满意度较低。而且,灾民痛苦与灾后重建的困难越大,灾民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的呼声也会越大。

社会脆弱性学派认为,灾后资源缺乏并非抗争性集体行动产生的根本原因,弱势群体的受灾风险偏高才是主要原因。有学者认为在灾后重建中资源分配会遵循比较公正的“相对需求分配法则”,但是另外一些学者的经验研究发现灾后资源分配并不像所设想的那样,其遵循的仍然是一种“相对优势分配”原则,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而且由于重建资源分配不均,一些弱势灾民甚至面临生活绝境,[25]这可能会激发冲突性的集体行动。虽然对于灾害不平等问题学界也有过讨论,但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灾区社会不平等不仅是重建资源分配不公造成的,更重要的是受灾风险的不平等造成的,容易受灾的弱势群体在灾后将会变得更加弱势。就目前而言,学界缺乏对灾害风险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进行深层次研究,这应成为政府灾害深层治理的重要议题。[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