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自信: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引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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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主义民主的形态结构

一 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国家概念,而且是广泛的社会概念。社会主义民主包括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两个部分。马克思说:“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类。”[61]

所谓国家形态民主,就是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人民群众通过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具体地说,人民群众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机关;进行国家事务管理;人民群众通过各种社会组织、舆论工具、集会结社等民主渠道和民主形式,参与和影响国家事务的决策与决策的执行。所谓非国家形态民主,就是作为社会管理制度的民主,是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实现对经济事业、文化事业和社会事业的管理。具体地说,人民群众通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活组织,如工厂、学校、商店以及村镇、街道的群众生活组织,实现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社会主义民主包括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两个部分,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和过渡性质决定的。首先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不仅表现在民主主体的根本变化,而且表现在民主权利实施领域的扩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群众不仅有权管理国家,而且有权管理经济、文化和一切社会主义事业。这在理论上是不言而喻的。决不能想象,社会主义民主只限于国家管理,而不适用于对社会主义一切事业的管理。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总结历史进程时,曾经把俄国革命的历史概括为“说服俄国”、“夺取俄国”和“管理俄国”三个阶段。革命胜利后是“从主要任务是说服人民和用武力镇压剥削者转到主要任务是管理这一过渡的特征”。[62]这里所说的“管理”,当然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而是管理整个国家和社会事务,列宁尤其强调了管理经济。继苏联之后,南斯拉夫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所有制要求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在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这一指导思想也逐步形成和明确起来。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革命军队中就建立起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军事民主制度。1948年1月30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起草的《军队内部的民主运动》的指示中指出:“关于经济民主,必须使士兵选出的代表有权协助(不是超过)连队首长管理连队的给养和伙食。”“关于军事民主,必须在练兵时实行官兵互教,兵兵互教;在作战时,实行在火线上连队开各种大、小会,在连队首长指导下,发动士兵群众讨论如何攻克敌阵,如何完成战斗任务。”[63]这些民主制度,虽然受到当时军事斗争条件的限制,但它反映了人民军队自己管理自己的本质特点。20世纪60年代,毛泽东曾经提出过:“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64]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新的实践中又大大丰富和发展了这一观点。1980年,邓小平明确提出:“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65]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66]这一切都说明,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而且包括了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民主。前者属于国家形态的民主,后者属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包括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两个部分,也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过渡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剥削阶级基本被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再具有全局性和决定性,不能构成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阶级性的事务逐渐减少和削弱,非阶级性(全民性)的事务逐渐成长和壮大。就民主而言,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就必然处在逐渐消亡的过程中。虽然这个消亡过程是长期的和渐进的,但逐渐消亡是它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则逐步发展和扩大。这种状况,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规律。

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其主要联系在于:第一,非国家形态民主是国家形态民主的支持条件。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健全和发展,能够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第二,国家形态民主是非国家形态民主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要发挥国家政权的支撑和保证作用。通过发展国家形态的民主,既可以从根本上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又有利于促进和保证人民群众更好地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总之,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都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体现,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互相促进、协调发展,构成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统一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形态民主主要适用于国家的政治生活,即人民群众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实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当然,国家形态民主也有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职能,但这不是主要方面。非国家形态民主主要适用于政治生活领域之外的其他生活领域,也就是人民群众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中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管理。

第二,解决矛盾的方法有所不同。国家形态民主不仅要处理人民内部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还要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要担负与少数破坏分子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任务,它必然以强大的暴力机关作后盾,解决问题的方法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政权通过以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法令,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保证其贯彻执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虽然也有纪律的约束,但主要是用民主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民主的方法来探讨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问题,因此不能用强制的方法。经济民主是与生产关系相交叉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也可以说是生产关系的重要方面,它体现了人民群众在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基础上对经济的支配权、经营权、管理权,它较少地运用行政手段,更多地体现经济发展规律。文化民主是在文化教育科学领域内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它也尽量摆脱行政干预的手段,更好地体现精神生产的发展规律。尤其是科学领域的问题,只能通过讨论的方法、争鸣的方法来解决。

第三,发展趋势不同。国家形态的民主,必然会随着阶级差别的彻底消灭,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的成熟,而逐步消亡。列宁一再指出:“国家的消灭也就是民主的消灭,国家的消亡也就是民主的消亡。”[67]“完全的民主等于没有任何民主。这不是怪论,而是真理。”[68]这里所说的民主,就是国家形态的民主。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其发展趋势恰恰相反。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的逐步成熟,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即作为社会管理制度的民主不但不会消亡,反而会日臻完善,向更高阶段发展,最后逐渐取代国家形态的民主,成为民主制度的唯一形态。

纵观社会历史的发展,民主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由非国家形态民主,到国家形态民主,到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协同发展,再到非国家形态民主。在原始社会,不存在国家,也就不存在国家形态民主,原始民主是一种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恩格斯将原始民主称为“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69]国家产生以后,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国家形态民主占主导地位,同时也存在着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列宁说:“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70]在社会主义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同时并存、协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形态民主还占主导地位,在政治生活中还起着决定性作用,而非国家形态民主也在不断发展和扩大,并日益显示其强大生命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重点发展国家形态民主,使之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大力发展非国家形态民主,使之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经过社会主义的长期历史发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最终消亡,国家形态的民主也随之消亡。列宁指出:“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提供真正完全的民主,而民主愈完全,它也就愈迅速地成为不需要的东西,愈迅速地自行消亡。”[71]这里所说的自行消亡的民主,只限于国家形态的民主;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不仅不会消亡,还将会成为民主制度的唯一形态。

二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就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来说,又可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所谓直接民主,就是人民群众的个体或集体,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管理,包括基层组织的民主管理。如工矿企业、学校、商店、社会团体以及村镇、街道群众社会生活组织的民主管理;重大问题的全民讨论、全民裁决,如全民讨论或全民复决宪法,重大国事的全民讨论、全民裁决或全民复决等;公民利用大众传播工具(报刊、书籍、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参与决策和实行监督;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影响决策和监督决策的执行;群众向国家机关及舆论工具反映问题;公民个体或集体向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法律、法令的建议案等。所谓间接民主,或称代表制民主,就是人民群众不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而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管理。我国的间接民主或代表制民主,主要是指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代表制度,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群众组织的代表制度,也是间接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不可缺少的重要形态,它们各自具有不可取代的特点和优点。间接民主的特点在于它的间接性。一般地说,由于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高于其他公民的素质和参政能力,因此更能够从整体上代表和体现公民的意志;由于代表的人数只是公民总人数中较少的一部分,因此便于讨论,便于集中,便于形成决策。间接民主的局限性,是其会受到代表条件的限制,往往不能完全体现公民意志,甚至有可能出现对公民意志的片面反映和扭曲。直接民主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它的直接性。由于直接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因此它能够更真实地体现公民的意志,更能够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它对于纠正违反公民意志的现象具有无比强大的威力。直接民主也有局限性,即易于产生分散主义倾向。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兼顾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这两种形态,使之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列宁在论述苏维埃新型国家政权的特点时指出,苏维埃“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72]

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在发展和健全代表制民主的同时,大力发展人民的直接民主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首先,直接民主更能深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确保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翁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吸收最广泛的人民群众乃至全体公民参与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马克思高度评价巴黎公社吸引群众直接管理国家和直接管理社会。例如,对公职人员的直接选举和直接批评与监督;把企业主逃亡和停业的企业交给工人管理;实行政治事务、政治活动向社会公开;等等。马克思认为,这些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73]列宁把实行全民管理看作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标志。十月革命前,他曾对社会主义民主作过设想,提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74]这样的设想不免有些理想主义的色彩,但这毕竟指明了直接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方向。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苏维埃政权在短时期内实现这种设想是不可能的。列宁承认:“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75]但他总不满足于这种间接民主的状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直接民主,“采取一系列逐步的、经过慎重选择而又坚决实行的措施,以吸引全体劳动居民独立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76]大力发展直接民主,尽可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和发展方向。

其次,发展直接民主,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防止社会主义国家的蜕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僚主义既是一种体制病,又是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的病症。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和危害,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官气十足,动辄训人,等等。发展直接民主,是治疗官僚主义“顽症”的一剂良药。列宁认为,为了有效地反对官僚主义,需要有“千百个措施”,但最根本的措施是发扬直接民主,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他说:“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直到取得完全的胜利。”[77]列宁在论述苏维埃的任务时指出:应当使苏维埃的每一个成员除参加苏维埃的会议外,“都必须担负管理国家的经常工作,然后逐步吸引全体人民参加苏维埃组织的工作(在服从劳动者组织的条件下)并担负管理国家的职务”。[78]

最后,发展直接民主,是实现国家消亡的重要途径。国家消亡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实际是国家职能逐步实现社会化的过程。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物质力量,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随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发展,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会通过国家职能社会化的途径,逐步地回归社会;这个过程,就是发展社会自治组织、强化社会自治管理的过程,就是逐步发展人民的直接民主的过程。列宁指出:“通过苏维埃国家过渡到逐步消灭国家,其办法是有系统地吸引越来越多的公民,然后是吸引所有公民直接地经常地来担负管理国家的重任。”[79]可见,发展直接民主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实现全民的直接管理之日,就是国家最终消亡之时。

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国家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把发展直接民主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关系,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其一,原始社会时期。原始社会的民主是直接民主。

其二,剥削阶级国家的民主制度,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代表制民主是主要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公民通过参加选举,选出代表,组成议会,议会立法,并由议会的多数党组织政府,执行国家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现在有的学者预言,“代议民主制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了”,“我们在政治上正处于一个从代议民主制到共同参与民主制的大规模转变过程中。”[80]说代议民主制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未免有些言过其实;这里只不过是预言未来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罢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直接民主的大发展不可能真正实现。

其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确立了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就为大力发展直接民主创造了基本条件。随着公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直接民主将愈来愈得到广泛多层面的发展,逐步形成以直接民主为主要形式的政治局面。现在,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条件的限制,发展直接民主的步子还不可能走得过快,因此间接民主还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这一阶段的重点任务,是“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81]。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发展民主的主客观条件有了更大改善,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都会得到更充分的发展,二者的结合会更加紧密,再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直接民主的地位和作用必将超过间接民主的地位和作用。

总之,从以直接民主为主,到以代表制民主为主;再从代表制民主为主到直接民主与代表制民主这两种民主的有机结合;再到以直接民主为主,是民主形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 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

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实现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都是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两种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突出优势和鲜明特色。

所谓票决民主,或称代表制民主,就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产生自己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我国的票决民主或代表制民主,主要是指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制度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选举法。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作出了重要改革和完善:扩大了普选的范围,改进选区划分的办法,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酝酿候选人的办法,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权利,明确规定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从1979年下半年起,在试点基础上,我国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根据《选举法》,此后的选举工作普遍采取差额选举等民主选举方式,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1982年12月、1986年12月、1995年2月、2004年10月和2010年3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了五次重要修改。1986年第二次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具体的差额数。1995年第三次修改的《选举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2004年第四次修改的《选举法》,将乡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从8∶1、4∶1再到1∶1,农村和城市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比例的变化,反映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成为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写照。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通过五次修改《选举法》,制定和完善具体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更加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更加简便、易行、规范,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

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我国的协商民主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紧密联系,在我国民主革命过程中,特别是在新中国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人民革命取得全面胜利,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立即得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响应和拥护,成为建立新中国的动员令。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宣告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毛泽东同志指出:“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82]明确人民政协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侧重于建立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协商机制。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庄严地写入宪法。200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确立了我国两种重要民主形式,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与此同时,党委、人大、政府、基层等方面的协商实践也在不断丰富。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协商实践从政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逐渐扩展到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公民协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决定》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决定》强调,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推动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强调,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我国协商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票决民主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选举之前充分协商,以达到集中的效果;之后,又在集中指导下进行新的民主协商,讨论和决定决策的落实。这是一个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相统一的过程,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在民主决策中的具体运用。

四 共产党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就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来说,又可区分为共产党党内民主与社会的人民民主。

所谓党内民主,就是在共产党组织内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实行的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党内民主的主要内容有:(1)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或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实现对党内事务的管理。党的一切决议,必须体现全党的意志。(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负责人员,都定期选举产生,选举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员按照规定在一定组织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不称职的领导和代表,可根据一定程序予以撤换。(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大会,是党的组织的权力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4)党的重大决策,应事先在党内充分征求党员意见,集思广益,充分吸收各种有益的意见。党员对党的决议、路线、方针、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对党组织和对党的负责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受到保护,真正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真正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5)党员对党的组织和领导人有批评监督的权利,党的组织和领导人对党员的批评和监督应热情欢迎、认真听取,不能拒绝排斥,更不能打击报复。(6)党的领导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决策必须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反对个人专断,反对在党内以任何形式制造个人崇拜。

所谓人民民主,就是人民群众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民主包括国家形态的民主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等基本形态。

共产党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密切联系、互相促进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健全和发展,有利于党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党组织、支持和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民主的健全和发展,必然会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增强人民群众对共产党的信赖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支持度,有力地加强人民群众对共产党的监督,可以大大促进党内民主的健全和发展。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对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他们主张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党代会作为党的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维护党员的自由民主权利,反对对党员的打击报复;领袖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反对个人崇拜和个人专断。第一国际时期欧洲各国党和列宁时期的俄共(布)党,在一般情况下,都做到了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在党代会上各种意见都能充分发表。对党代会的决议,党的执行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的监察机构的地位和作用,都很突出。马克思、恩格斯都提倡和尊重党内不同意见,主张发扬党内的公开批评和公开讨论,反对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采取简单的惩处办法。

与此相反,如果不重视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在党内出现和滋长个人崇拜、独断专行、压制不同意见等情况,就必然会出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重大失误,给革命和建设事业带来巨大损失。斯大林长期压制党内民主,助长个人崇拜,实行个人专断,对党内同志实行残酷镇压,给苏联人民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都带来严重损失。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陈独秀的右倾错误,王明的“左”倾错误,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严重错误,都与个人专断有密切关系,都是因为违反和破坏了党内的民主制度,压制和打击了党内不同意见。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党内民主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生活比较正常的时期,革命和建设事业就发展,就胜利;在党内民主制度遭到破坏、民主生活极不正常的时期,革命和建设事业就遭到挫折和失败,甚至会招致国家和民族的灾难。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健全和发展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就在于能够调动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检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就在于看其是否能够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推动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如何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重要现实问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调动亿万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主要靠两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制定和实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人们从自己付出的劳动和智慧中得到实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享受,从社会主义事业欣欣向荣的发展中得到激励和鼓舞;二是大力发展人民民主,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如果不重视人民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人民群众对国家的大事、集体的事务、社会的事务无权过问,甚至人民群众的发言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侵犯,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必然会受到严重挫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能顺利向前推进。

政党是近代社会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党由一定阶级和阶层中的骨干分子所组成,具有独立的政治纲领和独立的组织形式,是为参与政权、执掌政权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政党与政权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政党的基本功能,就是参政、执政。政党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地产生的,也都要历史地自行消亡。毛泽东曾经指出:“人到老年就要死亡,党也是这样。阶级消灭了,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一切东西,政党和国家机器,将因其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结自己的历史使命,而走到更高级的人类社会。”[83]但在社会主义阶段,政党还必须存在,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应当作为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点内容。从必要性上看,由于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所处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党内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发展,甚至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和社会发展道路,都起着重大作用。大凡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国家的发展就健康;党内民主生活遭到破坏,国家的发展就会遭受挫折。从可能性上看,一般说来,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要高于党外群众,党的干部的政治阅历和组织能力也高于党外群众,这就具备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条件。党内民主的建设应该优先于人民民主建设,党内民主建设应当成为人民民主建设的表率和示范,以此来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建设。我们党在近百年来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并不断深化和强化了这样一个重要观点:用发展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何轻视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和行为,都不利于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不利于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加强人民民主建设,是为了人民群众更充分、更广泛、更有效地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是为了发展人民的民主自治,为最终形成全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积极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