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向来人多地少、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不仅以农业劳动为业、为生的农民数量巨大,农民人均可耕土地的配置数量很低,而且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不高,粮、棉、油等带有战略意义的农产品的商品率更低。这是新中国开始农治的基础。
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是回到经验和传统。这就是让地主、富农与贫农,甚至是失地、失业农民并存自由发展。或者可以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框架内,在满足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让农民包括富农与其他生产条件不佳,甚至各类生产要素都参差不齐的农民,各自自由发展。但是,前者背离中国共产党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和承诺,也无法根除中国历史上农民暴动和社会革命频繁发生的根源问题。后者虽然能使农民有地可耕,但实际上仍然延续中国几千年来一家一户就是一个小生产单位的模式。对于这一模式,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时期就有十分明确的判断。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题为《组织起来》的报告,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惟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曾经创造过被后人称为“延安模式”的农治经验。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重建农村基层组织,以克服一盘散沙的社会状况,并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使农民获得单家独户所无法实现的生产条件的改善与优化,辅之于减租减息、军农一体等措施,从而达到农村经济与政治的有效治理。这种治理经验既是对于农民如何“组织起来”的一种有益的探索,也是未来新中国农治实践的一种重要积累。
正是遵循着“组织起来”的农治思想,毛泽东根据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全国性治理任务的日益逼近,不断地谈及未来这一思想的实现形式。
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谈到新民主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农业时,一方面强调要努力实现“耕者有其田”,另一方面强调应该积极引导农民建立各种基于土地私有的互助合作机制。他说:“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孙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允许存在的。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正确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2]
对于这种基于土地私有的互助合作经济的意义,毛泽东在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论述。他说:“在土地制度获得改革,甚至仅获得初步的改革,例如减租减息之后,农民的生产兴趣就增加了。然后帮助农民在自愿原则下,逐渐地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之中,生产力就会发展起来。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现时还只能是建立在个体农民经济基础上的(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的互助的劳动组织,例如变工队、互助组、换工班之类,但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量的增加,已属惊人。这种制度,已在解放区大大发展起来,今后应当尽量推广。”[3]
随着新中国日益逼近,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对于中国的农治问题,判断更加冷静和具体,政策主张更加坚定和富有战略意义。他告诫全党,“中国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这是落后的,这是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的,我们还有百分之九十的经济生活停留在古代。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现在被我们废除了,或者即将被我们废除,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或者即将区别于古代,取得了或者即将取得使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逐步地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可能性。但是,在今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即是说,同古代近似的。谁要是忽视或轻视这一点,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4]。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下的劳动人民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5]。这实际上已经明确地表达了新民主主义的农业发展向何处去的问题,强调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直接目的的土地改革,是要结束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要让农民恢复到分散的个体的小农经济状态。中国共产党要善于不失时机地把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引导到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上来,并提出了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应当与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和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的要求相适应的重大战略性要求。
在稍后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又指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6]这里,他实际上已经完整地提出了农业的社会化发展必须“两个适应”的战略性构想,即既与社会主义的发展相适应,又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相适应。这可以说,建国以后,毛泽东的农治构想,包括合作化的发展等,都是基于这“两个适应”的思想而提出的。
然而,党内对于问题的认识并非都能一致。新中国成立初期,围绕着山西省委要求把老区互助组织向着社会主义方向提高一步的报告,思想的分歧就充分暴露出来了。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提交一份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村的自发力量正在把农民引向富农的方向,并有把互助组织变为富农的“庄园”的趋势,而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有必要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和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趋势,引导农业生产互助组织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这种“新的因素”包括“征集公积金”和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山西省委希望通过采用这些“新的因素”去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
中共中央华北局反对山西省委的做法,明确指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7]刘少奇也接连不断地批评山西省委的报告,指责它“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并认为其做法“在目前是危险的,‘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8]。刘少奇认为,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基于私有财产的,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条件下,自发势力和两极分化不可避免,“在一定限度内的自发发展,有好处,没有危险,不要怕,不能阻止”[9]。即使出现“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的现象,即使“有些村支部,村政权会被富农操纵”,我们也不怕。甚至认为,“富农一定会发展。大一些多一些有无关系?没关系。这就是‘养肥猪’的政策,养肥了将来更容易剥夺它。……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将来我们依靠政权,下个命令就能剥夺它”[10]。对于农业集体化的发展,刘少奇认为,“农业集体化要等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11]。又说:“离开城市工人阶级,强大国有工业,不能有农业集体化。单纯依靠农民来实行及农业集体化的思想是错误的,是幻想。”[12]这些说法明确地表达了两个思想,第一,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农村自发势力不可避免,应该容忍这种自发势力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要求和表现。第二,农业合作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发展为条件,换句话即是说,没有工业化这一前提,就不可能实行合作化。这就是后来常常被提及的所谓“先有机械化,后有合作化”的思想。这两个方面表达的都是关于农业合作经济必须缓和发展的要求。显然,这种要求是与毛泽东关于农业社会化发展必须“两个适应”的思路不同的。
这场争论虽然由于毛泽东的介入而终结。根据薄一波的回忆,毛泽东说服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基本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13]但是,如何进一步解决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以及国家工业化发展的相互适应协调发展的问题,仍是一个应当从实践上和理论上都加以合理解决的重大课题与难题。这是毛泽东后来致力于推进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与理论发展的一个基本的政治底色。后来毛泽东的农治实践及其理论思考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在农业生产水平和工业化水平都十分低下的情况下,中国的农业生产合作化何以必要和可能的问题而展开的,从而使其关于农业发展必须“两个适应”的构想不断地丰富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