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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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簋(穆王?)

本器据传于清末民初出土于陕西宝鸡,原收藏者的祖父在1949年之前以一座小中药铺换得,[61]2005年国家博物馆征集入藏。铭文铸造于器底,共110字。本器著录于《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铭文之释文如下:

隹(唯)廿又四年九月既望庚寅,王才(在)周,各大室,即立(位),司工入右立中廷,北向。王乎(呼)乍(作)册尹册申命曰:更乃且(祖)服作家司马,女(汝)乃谏讯有粦(邻),取十寽。易女(锡汝)赤巿(韨)、幽黄(衡)、金车、金勒、旂,女(汝)乃敬夙夕勿灋(废)朕命。女(汝)肇享。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休,用乍(作)朕文且(祖)幽白(伯)宝簋,其万年孙子其永宝用。

本铭说,二十四年九月既望庚寅那天,王在周,来到太室,即位。司工引导站在中庭,面向北方。王呼作册尹重申册命于说:你继承你祖先,担任家司马的职务。[62]你审讯基层邻里的狱讼之事,可收取十寽之费用。此给你红色蔽膝、黑色带子、金车、金勒、旗子。你要早晚敬职,不要荒废了我的命令,你要勤勉于职事。[63]再拜稽首,称扬天子之休美,用以制作纪念其文祖幽伯的宝簋,世代子孙都珍藏使用。

铭文显示,作器者接受册命,继承其祖的职务,担任王朝之“冢司马”一职。冢司马之职又见于簋铭文,在簋铭文中,同样担任此职,不过是其他贵族的冢司马,而非王朝的冢司马。的职权是“讯小大有邻”,取五寽,与本铭类似。司马属于三有司之一,负责与军事相关的事务。在金文资料中,被赋予讯讼职权的官员,常有“取”若干寽的权力。何谓“取”?历来众说纷纭。较有影响的说法是日本学者贝塚茂树和陈梦家先生的观点,他们都认为这是处理争讼时征收罚金的意思。也有学者将此解释为征收诉讼费用。但是金文资料同时表明,没有讯讼职责的官员在接受册命时也有资格取,所以取和诉讼没有必然的联系。关于“取”的解释,马承源先生论证尤其值得关注。[64]在金文中有各种写法,很多学者将其释为“徵”,然而金文中自有“徵”字,和区别较大。马承源先生结合各种资料,正确地分析了的字形,指出此字的本字当即。《集韵》释之为“小有财”。[65]依照马承源先生所说是西周的官俸。但是从取数额来看,不过五寽、十寽;身份极其高贵的毛公,取数目亦不过三十寽,而这已经是目前所见的最高额度了。金文诉讼案件中的罚款标准则远高于此,师旂鼎和匜铭文所反映的罚款数额都为三百寽。如此微小的取数额作为年俸,似乎不太可能。至于是否为月俸,抑或是其他种类的俸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朱凤瀚先生认为取是朝廷就讯讼而支付的俸禄;[66]而张光裕先生认为取是审理者从败诉者罚金中抽取的酬金。[67]这两种说法都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