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扫黄打非”大案要案综述
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
查办案件是“扫黄打非”工作的重要手段,2009年,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始终将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列为工作重点。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中,河北省“扫黄打非”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部门始终将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通过抓源头、抓团伙、破网络、追根溯源,将全省“扫黄打非”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一、石家庄“3·27”重大制售非法出版物案
2008年年初,广州市“扫黄打非”办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广州天河有一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团伙,其进货渠道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及石家庄市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3·27”专案组,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协调督办下,河北、广东两省公安、“扫黄打非”部门紧密配合,根据广州方面提供的线索,9月22日,河北省公安、新闻出版部门查获了河北方面嫌疑人张某准备发出的非法出版物1700余册。11月4日河北省公安、“扫黄打非”办公室彻底捣毁了以张某为首的集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一条龙的非法出版窝点,将张某等5名犯罪成员抓获。共收缴非法出版物14000多册,淫秽光盘500余盘;查获作案用电脑9台、打印机一台,以及制版、印刷、装订设备等大量工具。11月5日,广州市方面将涉案的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姚某抓获。至此,该案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2009年4月27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7万元;姚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7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3名案犯分别判处10~4年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1.5万元不等的罚金。
由于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在办案过程中成绩突出,2009年1月分别被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和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授予办案有功集体。2009年6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6月4日《中国新闻出版报》分别就该案的查处情况进行了报道。
二、衡水“3·27”非法出版期刊案
根据举报,有人冒用《教育评论》名义进行约稿、组稿并非法出版,诈取暴利,严重侵犯了正规出版单位的权益。经初步调查,嫌疑人所用的电话长期呼叫转移至一衡水手机号码,上网的IP地址为衡水号段,非法刊物寄出地在衡水市,据此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由衡水市公安局机关对此案立案侦办。2009年4月7日,衡水市成立以公安机关为主的“3·27”专案组,对张某A、张某B非法出版、诈骗案立案侦查。2009年4月29日,衡水市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张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查获了黑色奇瑞轿车1辆、电脑20台、打印机3台、假身份证3张、银行卡4张、假《基础教育》杂志社公章2枚、上海和福建服务业统一发票1部、快递公司账单1部、空白荣誉证书15张以及部分现金和印刷好的各种教育类假刊物23本。
经查,张某在其兄指点下于2008年10月份先后在北京、福州、上海等地制作假身份证、假公章,购买真样刊,用假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银行账户,购买假发票、联系电话等。而后利用其2008年3月份在衡水市桃城区开办的“鼎城论文发表网”,假冒《中国教师》、《基础教育》等正规期刊名义面向全国进行约稿、组稿,要求作者将所谓“版面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在确认收到汇款后,将汇款作者的论文交印刷厂排版、印刷,然后将伪造期刊通过快递方式寄送给作者。张某A、张某B、王某、张某C等人共非法印制《教育评论》、《基础教育》、《中国教师》、《现代中小学教育》等期刊共计25期2500余册。诈骗金额共计31余万元。
2009年6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主要涉案人员张某等4人被依法执行逮捕,并于2009年8月4日由衡水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2010年2月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A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张某B、王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处罚金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张某C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三、邯郸“6·01”盗版、盗印工具书案
2009年6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在邯郸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新闻出版局、公安部门配合下,捣毁设在邯郸市劳教所内的非法印刷窝点1个,查获非法出版物储存窝点3个,查处参与非法印刷的厂家6个,共查扣印刷机1台、装订配套设备15台,查获收缴盗版《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等非法出版物成品11000余册,及大量的书皮、散装书页、包装箱和专用纸两余吨。邯郸市公安局抽调60余名办案人员奔赴山东、河南、上海、四川、浙江、云南、贵州、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地,行程四万余公里追回部分盗版书共计5100余册,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其中刑事拘留24人(逮捕并起诉10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4人。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2日对“6·01”案10名涉案犯罪人做出终审判决:一、维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刑处字第5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曹守华等10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6年,并共处罚金人民币98.5万元。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刑处字第51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