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类 2009年“扫黄打非”重点案件
2009年“扫黄打非”重点案件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
1.山东青岛“12·17”销售盗版光盘案
2008年12月17日,袁德宝伙同尹纪旺在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农贸市场东门销售非法光盘时,被执法人员抓获,并收缴非法光盘3268张。2009年6月23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袁德宝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尹纪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山东青岛“2·01”销售盗版光盘案
2009年2月以来,郭光杰从外地购入大量盗版光盘并先后在青岛市李沧区销售获利。2009年3月3日,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队根据群众举报,在郭光杰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盗版音像制品5464张。2009年5月27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郭光杰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贵州贵阳“3·13”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案
2009年8月4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3·13”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案主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宋帮琴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帮琴(女,35岁,毕节市人,文盲,农民)于2009年3月13日在贵阳市市西路延西巷d栋1单元3楼贩卖淫秽音像制品、盗版音像制品给马某、宋某等人。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案犯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现场收缴涉嫌非法音像制品10余万张,经清点鉴定,其中淫秽音像制品6180张、盗版音像制品132158张。3月19日,宋帮琴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30日移送起诉。云岩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确认被告人宋帮琴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6180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4.江苏南京“3·04”批销盗版教材案
2009年3月4日,根据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举报,江苏省及南京市“扫黄打非”部门联合行动,对在南京市蓝天专修学院使用的教材进行检查,共检查各类在用教材58种4293册,经鉴定,其中32种涉嫌盗版,除高等教育出版社外,还涉及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多家出版单位。对此,南京市“扫黄打非”部门立即对供货商宋家胜依法进行询问,在强大的心理攻势和大量证据面前,宋某承认了从事盗版教材批销活动的事实。2009年3月6日,宋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宋家胜利用其妻出版发行员资质,在南京市注册了“南京五车书店”,并租赁下关区一单元房作为仓库进行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其间,宋家胜先后向南京蓝天专修学院、南京市中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销售图书2796册,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及专有出版权人许可,系无合法来源、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总码洋74018.4元。根据审理结果,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宋家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授权,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5.广西北海“7·06”销售盗版、淫秽光盘案
2009年7月3日晚,北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城管等“扫黄打非”成员单位对该市长青路夜市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4个出售盗版淫秽光盘的摊点,收缴各类涉嫌盗版和淫秽音像制品2500多张。根据线索,7月6日晚在合浦县解放路伟程电器店查获盗版光盘15万多张、淫秽光盘2000多张以及其他光盘复制刻录设备,涉案嫌疑人许梅兰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许梅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6.重庆“7·14”非法经营音像制品案
2009年7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线索,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及区文化执法大队联合行动,在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8号附3号查获一盗版音像制品销售窝点,现场扣押涉嫌盗版音像制品419个品种19941张。经鉴定,该批音像制品均系盗版。犯罪嫌疑人吴娟被九龙坡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3月5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盗版光盘19941张予以没收。
7.江苏苏州“10·23”网上销售盗版图书案
2009年10月23日,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办转办举报线索,苏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了不法书商谢某通过网络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件。经查,谢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了“诚信中国商家”、“沪宁书局”和“重新建家园”三家网店,公开销售标称“自行刻录”的盗版光盘,并专门配备电脑技术和客服人员进行非法出版物的制作销售。执法人员先后在其5处非法出版物存储仓库查获盗版图书117种2万余册、码洋56万余元,自行刻录光盘1100余张。2010年5月20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8.山东泰安“4·28”制售盗版光盘案
2007年8月~2008年4月,赵树林(男,30岁,山东省泰安市人)为非法牟利,大量刻录淫秽光盘及《天线宝宝》、《葫芦兄弟》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音像制品。2008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其租房处扣押淫秽光盘6191张,非法音像光盘3663张。根据赵树林的供述,公安机关抓获另一案犯赵林涛(协助赵树林为淫秽光盘粘贴光盘标签约2000张、为盗版光盘粘贴光盘标签约1000张)。同时,2008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淫秽盗版案主犯马金磊(男,28岁,泰安市人)。经查,为非法牟利,自2007年10月,马金磊采用与赵树林同样手段制作复制淫秽光盘及盗版光盘,其妻周芬(女,22岁,泰安市人)帮助其为淫秽光盘及盗版光盘粘贴光盘标签,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处扣押淫秽光盘2462盘,非法音像光盘1871张。2009年1月9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依法进行了审理,以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赵树林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判处马金磊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赵林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周芬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9.天津“6·03”批销盗版音像制品团伙网络案
2008年6月3日,根据线索,天津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对多次逃脱打击的以付伟为首的批销盗版音像制品团伙进行查处。2008年9月27日,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协调下,天津专案组一举抓获付伟等2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盗版光盘30万余张、淫秽光盘1000余张,以及汽车、电脑等一批犯罪工具。经查,该团伙非法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时间长、范围广,手段隐蔽,网罗人员多,主要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强,屡次逃避执法部门打击。该团伙还具备当前盗版音像制品犯罪活动的典型特点:一是家族式管理,组织严密;二是企业化经营,品牌运作;三是跨省市作案,影响广泛。2009年4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付伟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5000元;范星毅等分别被判处5~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