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总结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体系,首先要明确征信体系为谁服务。在确立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是为消费者服务后,就不难得出,我国的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护个人权利,即征信相关法律建设应当优先确立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只有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消费者才不会惧怕征信,征信机构方能收集属于消费者个人的“白”信息,使征信体系真正地发挥其“鼓励促进”功能,帮助银行发掘优质潜在客户,无后顾之忧地扩大贷款业务。《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征信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反映出面对征信业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促进我国信贷消费的规模和质量的提升,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1] 周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职员,法学硕士。
[2] 夏善良:《信用法律和制度建设》,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第65页。
[3] 龙西安:《个人信用、信用与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第97页。
[4] 戴有根:《建立我国征信体系的思考》,《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5] 陈莉:《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华北金融》2006年第1期。
[6] 王小奕:《世界部分国家征信系统概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34页。
[7] 王小奕:《世界部分国家征信系统概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34页。
[8] 《日本消费信贷面面观》,《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5期。
[9] 史名鑫:《个人信用制度模式的国际比较》,《北方经济》2006年第4期。
[10] 雷继平:《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律适用》2006年第1期。
[11] 郭洪涛、冉茂盛:《欧美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2] 王力:《话说征信》,《时代金融》200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