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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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府的职效

一 办事效率

笔者在加拿大接触不少各级政府官员,总的感觉是政府官员比较勤政,这主要是因为加拿大政府官员大都是通过选举上来的,如果没有政绩,不仅会在新一轮选举中失败,而且很容易被轰下台。因此官员们不辞劳苦、努力工作也就成为常态。笔者在加拿大为设立新机构也曾穿梭于各个城市政府之间,而地方政府为吸引中资企业到当地投资兴业也都使尽浑身解数。2011年初,在笔者到卡尔加里市为设立分行进行考察时,曾应邀与该市投资局的布鲁斯局长多次见面,布鲁斯为吸引我们在当地设立机构,通过做工作不惜在投资局内部开辟了一个办公区域免费提供给我们的新设分行筹备组做办公室。同年3月,笔者到密西沙加市进行考察,当地市长麦考莲是一位年逾90的女士,当她听说我希望拜访她时,便在周末早上利用早餐会的方式与笔者见面,这一时间通常是当地人休息的时段,一般不见客。9月,笔者到蒙特利尔考察,当地经济发展局的副局长法汗亲自安排笔者在当地的活动,随后又多次到多伦多拜访,希望我们早日在当地开设分行。各地政府官员解决百姓民生问题的政绩斐然。当然,这些官员勤政表现的背后,有一股巨大的力量在推动着他们,那就是选票。

到加拿大出差的中国商务人士经常为办理签证而感到头痛,主要是审查的时间过长,尤其是中国企业长期派驻人员要取得一份长期的工作签证真是耗时费力,常常是在加拿大那边工作岗位空缺很久而履职人员签证迟迟拿不到手,究其原因,一是这类工作签证要经过移民局和劳动部等多个政府部门批准,二是对批准这类签证确实也规定了时限,但这个时限一般是指向申请人最后批复的时间,这与中国通常所说的在多少天以内不同,例如规定在3个月内批准,申请人只能在3个月到期那天才能取得批准。因此,许多申请去加拿大长期工作的人在等待期间往往焦虑多多。实际上在加拿大,各级政府为当地企业或居民办理的各种手续也同样有这一特点,有时为办理一个非常简单的手续,申请人需要等很长的时间,这使人有一种加拿大地方政府办事拖沓的印象。

可能是为了提高政府机关的廉洁度,政府在一些重要项目的审批环节上都设定了一定的流程,这样就造成了政府设定的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当事人在为尽早取得审批手续而烦恼时,又很难找到能够起到关键作用的当事人进行沟通,为了提高效率加拿大地方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电话,这类服务电话打起来比较容易,但往往解决不了问题。

但在加拿大,政府办事也有比较简洁方便的一面。例如办理户籍手续、医疗保险手续等,省市政府在办公大楼里设立了统一的办公场所,这里没有中国政府机关常见的传达室和保卫人员。申请人到政府办理各种申请手续如同在中国内地的银行办理一笔存取款业务:在叫号机上取得一个号码后坐在舒适的大厅内等待,在柜台办理手续的时间只有几分钟,办事人员态度和蔼,令人感到温馨。

二 在加拿大“走后门”

一般,在加拿大居住时间长了之后,也会发现一定的办事窍门,甚至会恍然大悟“原来在加拿大也可以走后门”。虽然加拿大是一个比较廉洁办事又讲究陈规旧律的国家,但实际上,有些时候,如果较为留心,办事也可以找到捷径,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中介机关,二是通过政府官员身边“信得过”的人脉关系。

在加拿大,无论什么样的监管法律或者规定,总会有专业的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对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也需要政府帮助的事项,则有专门的公共关系处理公司为客户进行打理,当然聘用这些公关公司的费用也不是一个小的数字,但是通过他们办事,当事人可以少走弯路,很快“破题”得到政府的审批,也将大大节省时间。所以这些公关公司在加拿大非常活跃,政府退下来的高官往往是这类公关公司青睐的对象,不惜高薪聘请。笔者所在单位曾接触一家公关公司,其中任上届政府部长的高官就有4人,他们在各级政府的人脉关系之广泛和深入是其他任何单位和企业都不能比拟的。这些公关公司利用这些人脉渠道帮助当事人与政府部门搭上关系并协助当事人了解政府的有关规定细则,并辅导当事人正确无误地办理手续,以免当事人因不熟悉政府的规定导致批准程序多次往复,耗时费力。当然,法律上对这些政府高官到这类企业任职也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法律规定“公务员在离职一到两年内,禁止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不准代表某国家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不准利用原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除去利用公关公司以外,在办事过程中,如果经办此事的政府审批人员对当事人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也比较相信当事人的资信,则有可能使审查的时间大大缩短。但这种机遇一般较少,因为办一件事可能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或多个环节,当事人即使与其中一个环节的政府审批人员比较熟悉,但在其他环节上仍然会遇到审批时间较长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在加拿大要为办一件事进行请客送礼是绝对不允许的,向政府公务员赠送礼品很容易因行贿罪被起诉。曾有一位来自中国内地的女移民2008年底在一家考牌中心参加汽车驾驶路考时,将两张100加元纸币放到考官的车内座位上。不一会儿这位考官就发现他车内座位上有两张100加元现钞,当即终止考试,并要求该名华人女子立刻回到考试中心。考试中心了解情况后,认为该女士的行为属于行贿犯罪,立即向执法部门提出控告。法庭当即判该女士有条件在家软禁9个月,除了上下班外,指定时间都只能待在家中。在加拿大要维护与政府部门人员的人脉关系,需要在日常生活中逐渐与其建立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在加拿大办事“走后门”也需要对当地的法律和习惯有深入的了解。

三 廉洁与亲民

2009年,一个全球的监察组织在年报中指出,在廉洁榜中,加拿大、卢森堡及荷兰,齐占第7位。英国及澳洲则排在加拿大之后,而美国却远落后于加拿大,只占第16位。从实际情况来看,加拿大各级政府的廉洁度也是比较高的。

加拿大各级政府在办公经费使用方面是非常节省的[4],这是因为他们的办公经费受到严格制约,政府官员在与企事业打交道时,又非常注意分寸的把握。有一些重要审批权力的官员甚至都拒绝出席服务对象的宴请和接受礼品。主要原因是在加拿大有一个对权力制约的体系。从整个国家的监督体系看,监督权是重要的一环,也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关键。监督主体呈多层次且相互制约。形成了以专门监督机构、政党、议会、舆论和居民等为主体的多层次监督网络。其中,联邦和省议会系统中设置行政监察专员,监督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受理因行政管理不善造成的案件;议会对政府决策、重大复杂问题、政府开支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调查;新闻出版和媒体拥有自由独立的环境和自由公开信息的权力,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监督。

加拿大信息比较自由、透明,任何监督主体有违法或滥用监督权之嫌时,都会遭到其他监督主体的揭露或反对。此外,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加拿大政府部门中大都设立了行政监察机构。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对机关内部工作运行进行监督和审计,对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提高效率提出建议,对失职人员进行调查。

加拿大立法机关制定各种专门法。《政府检察官法》充分赋予监督机构法定监督权力。在切断权力与利益的纽带方面,《利益冲突法》《公职机关利益冲突和离职规则》明确规定回避原则和公务人员廉政行为准则。在促进政府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信息法》赋予公民广泛而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在保障公民检举权、促进社会和群众监督方面,《检举保护法》最大限度地规定了针对检举人的安全保障措施。在促进社会与政府沟通方面,《游说法》为社会各界与政府组织对话提供了途径和平台。为防止利益冲突,加拿大制定了针对各级官员的制度。例如,公职人员在任命后60天之内,要将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资产状况作出报告。在不得已情况下收到的礼品、接受的招待或其他利益必须报告,并作出公开声明;再如,对在审查中发现的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要进行处理;等等。

在加拿大与政府官员接触,感觉他们都比较亲民,在公共场合,官员都会放下架子与普通百姓热情握手,有时,在参加集会或大型宴请活动时,即使不认识的人,只要与参加活动的官员打招呼、主动握手甚至照相,都会得到热情的响应。越是高层人物,越是平等待人,有时一个大型活动开始后,作为主人或主要客人的高官都要尽量与参会的人一一握手致意,不论是否认识。笔者在加拿大期间因为公务活动经常参与一些有联邦政府部长级官员参与的活动,这些部长在出席活动时,极为低调,既没有前呼后拥的一大堆随从,也没有手下人做一些令人瞠目的特殊安排。这些政要把每一次出席公众活动都作为一次拉选票、作秀的好机会,可以说,每人都表现出谦谦君子的风度。在节假日,这些政府高官也会与其他百姓一样,着装极为朴素,与亲朋好友一起享受假日的快乐。在这种场合下,是看不出人群中哪一位是高级官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