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加拿大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特点
一 加拿大实行的是政府调节下的“自由经济”
加拿大与日本、新加坡等东方的发展导向型国家不同,为经济调节型国家,与美国相近似。市场机制作为主要的协调机制起作用,决策权分散掌握在众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手中,而政府着眼于调节市场,以法规来维持市场秩序,维护和修复自由竞争体系,以此促使经济顺畅、合理的运行和发展[2]。
在加拿大,公民有充分的择业和经营自由,商业登记的程序也非常简单。加拿大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几乎都由私人企业提供,只有少数的国有企业(大部分国有企业已被股份制改造,或由私人经营)。政府不直接干预私人的经济活动,其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也是间接的。为了修复和弥补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不足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加拿大政府依靠财政、货币、收入以及贸易政策手段和行政执法手段,综合作用于经济。
国家政策可以说是加拿大联邦政府进行积极干预,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典型。此外,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发挥推动作用外,还担负着控制和保障功能。所谓控制,主要指其对经济的管理和规范功能;而保障则不仅指其创造一种适合经济运行的政治环境,而且还指其所具备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虽然根据不同的理论和在不同的国家,政府在这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就加拿大而言,不管是由于美国的压力、历史传统,还是出于资本的本性,它“不是也从来没有过建立在自由市场和自由企业基础上的‘正统’的资本主义制度”。自从联邦建立后到20世纪20年代,政府通过对公共项目的直接投资或者对私人企业的各种各样的激励措施而在推动经济长期增长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
在加拿大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联邦政府在规范和保障经济运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采取了多种创新措施,如专利政策、银行政策和皇冠公司等。加拿大联邦政府在以社会保障手段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与地区发展,以及通过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产业经济政策、国内外贸易政策等手段促进经济稳定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均受到联邦政府的制约,因此其事权与财政支出划分呈现一种“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适当结合”的特征。概括起来,这种适当结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结合程度要适度,即联邦政府职责重心为宏观调控领域;地方政府事权责任主要为地方性事务,二者不会越位行事;另一方面是结合方式要科学,各级政府间(主要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多是以转移支付的经济手段(补助时多有附加条件)来对下级政府进行一种间接调控,并非通过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来实现上级对下级的制约作用。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过细,部门办事效率就显得有些问题,在经济活动中,许多事情都需要政府的批准手续,例如装修一幢办公楼,事先要政府规划部门批准,装修后,由政府部门操控进行验收,在装修过程中,凡涉及水、电、气的设施都需要批准和验收,从而使工程期限拖延得令人无法忍受。
二 规范市场的法律制度
加拿大法律制度较完备,各种民主法律、商事法律以及其他经济法律严密齐全,如《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商业贸易法》和《公共行为法》等。加拿大早期立法主要沿袭英国法律,近年来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与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加拿大在判例法的基础上,也注重成文法典的制定。
加拿大立法可分为联邦立法和地方立法。联邦负责全国经济方面的立法,如反垄断法、知识产权的保护、交通、银行、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国际贸易和跨省贸易等;联邦和各省还共同制定并执行其他有关涉及产品质量、标准、人身安全、竞争秩序、消费者保护等内容的法律。在加拿大,司法判例也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此外,根据国家授权,行业协会和专门委员会也制定了若干标准、规定,对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
加拿大政府管理经济的宗旨是保障加拿大经济的有效运行。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其行政执法而言,其原则是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也根据这个原则,区分了不同政府的管理内容和权限。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各级政府对相关的商业行为也作出了若干规定。如联邦政府对商品包装、数量和重量,以及化工、医药、贵重金属等安全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省政府根据各自的消费热点,如汽车销售及修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装修、电器标准等也进行了规范。
加拿大联邦政府工业部设立竞争政策局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的兼并均须报它批准,以防止因兼并可能产生的垄断。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一旦按照部长的指令进行调查后,竞争政策局局长就有了较大的独立性,直接对议会负责。一般的违法案件,由竞争政策局调查后提交竞争法庭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级政府一般也设立相应的机构,如安大略省设有消费者与商业关系部,专门负责有关案件的处理。政府对经济违法案件,一般不主动查处,而是根据消费者的举报立案。消费者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 加拿大社会中介的作用
加拿大各种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了大量的管理工作。市场经济越发达,中介组织越完善。加拿大的各种协会、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繁多,为加拿大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加拿大政府为了减少财政压力,一方面精简机构,另一方面削减公务人员,实行“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将部分管理权交给行业组织行使。如加拿大广告基金会、加拿大标准协会、加拿大广播电视通信委员会等都承担了这样的任务。
加拿大的社会中介组织可谓多种多样。从组织形态上分,有附属于某一机构的,也有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的,还有的是跨国家或地区的中介网络。按经营性质,既有服务于社会的公共机构、非营利的社会中介组织,又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完全商业化的社会中介公司。按设立者身份又可分为国家资助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和大学等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协会创办的社会中介组织、独立的民间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商业化的社会中介公司等。对不同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政府的作用和影响也是多样的。国家资助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通常会得到政府的直接资助,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则能享受到政府对非营利机构提供的减免税收等政策优惠。而对于商业性社会中介组织和公司,加拿大的政策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既不干预也不扶持。社会中介组织同其他行业机构一样,必须按照政府有关的法律运营,其活动受到相关道德规范和行业自律的约束。
在加拿大,民间社会中介组织多采取如下几种注册形式:慈善机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经营和个体经营。不同的注册形式对应的法律形态也有所不同。慈善机构的注册有较严格的审查程序,它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唯一的目标。慈善机构不仅享有较高的荣誉,而且可享受几乎无税的优惠政策。其他公司或机构对慈善机构的捐款也可减免公司税和资本增益税等多种税项。
社会中介服务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往往需要具有技术、营销、法律专长和良好产业关系的人组成团队才能胜任。社会中介组织对人员的要求是贵在专精,而不在多。这些机构虽然人员不多,但专业人员的素质却很高,他们大都具有理、工、商、法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长,有博士学位者,而且大都曾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有利于形成专业特色、专业团队及专业技术平台,可以在某一领域中打响品牌。此外,社会中介服务领域中还活跃着许多从各级政府退下来的官员,其中不乏一些联邦政府的高官。笔者的一位朋友是加拿大著名的高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雇员,他曾经担任过加拿大政府的工业贸易部部长,而在律师事务所岗位上,他主要从事公关工作,他曾带领笔者在蒙特利尔和渥太华游走于联邦政府和市政府的要员之中,为笔者介绍了不少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