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的选择
当确定了论题之后,如何保证研究能够进行,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方法的选择。社会学的研究无论就实证而言,还是就经验而言,都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尽可能准确地还原社会事实,以保证所研究问题的准确性。但经验告诉我们,从来就没有所谓的“真正的”社会事实,我们只能无限可能地贴近它而不可能完全复原它,只可能相对客观地描述它而不可能彻底“生产”它。于是,所谓社会事实,不过是我们用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证明事件所达到的效果,效果如何,既取决于我们“证据”的数量与质量,也与我们从事“证明”的能力有关。在这方面似乎没有一个“终极性”的判断标准,研究者所能做的是用证据来证明大家(读者)的感觉和经验判断是正确的,或者说读者判断研究者对社会事实把握的标准就是是否与其个人的生活判断相近或相似,这是一个“像不像真的事实”的问题而不是“是不是真的事实”问题。所以,也并不存在“真正科学的”方法——无论这种方法是以实证的面目还是以反思的面目出现的——什么样的主题和什么样的材料就决定了什么样的方法。方法所保证的只是在于,在一些特殊哲学人类学的存有预设前提指引下,一个特定论述与人们的经验感知所具有的贴切感的程度而已(叶启政,2000)。二是我们对社会事实的解释力,这是需要社会学专业训练才能完成的,它要求用社会学的方法、步骤、格式乃至语言(虽然我们这方面的规范化程度与经济学和法学尚有一定距离)来对社会事实进行分析、说明、意义解释和“理解”。笔者认为,迄今为止,我们所能看到的社会学论文,无论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无非是完成上述两个工作,如果必须概括的话,即所谓真实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Polletta曾提出,为了对关系复杂且不断变动的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进行分析,应当通过观察法、参与法来收集反映社会事实的资料,并用这些资料来建构出完整的故事。可能受此启发,孙立平等人提出在作口述史研究时应用“过程—事件分析”的方法。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可以在还原事实方面有相当帮助的方法。孙立平认为,过去我们讲农民和国家关系的时候,更多的是把它看做一种固定的关系。事实上,它是一个具体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如果用一种静态或者说是结构的方法来看中国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我们有许多问题不好回答,在人民公社解体、小农经济恢复以后,中国农村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是靠什么东西来运行的?因为,旧的研究方法的僵硬性使它难以包容社会事实的多样性,也难以注意到那些时时在起作用的“非常微妙的因素”。这一方法还表明,在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实践形态中,哪些因素能够进入这种关系,哪些因素不能进入这种关系,是和行动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它的内容是不固定的[1](孙立平,2000)。
孙立平的这种方法(或按他的说法是“具体的研究策略或方法”)对笔者的启迪是:(1)任何关系如果不放在动态或者说是实践的形态中去考察,我们可能就忽略了情境的作用、人物行动的主动性,而这一点恰恰可能是决定着事件的发展方向,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双方的关系形态。(2)传统的研究方法可能无法注意到细节中“隐藏着魔鬼”,那种大的时段、大的时空研究让我们看到的可能并不是真实的“社会事实”,也并不一定就完全说明了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推动因素。(3)任何社会互动中的关系与其说是规定性的,不如说是建构性的,它是参与到互动中的社会个体不断的博弈过程。或者说,是社会个体间的互动构成了双方关系的内容,双方关系内容又在互动中不停地增加、删除、修改,循环往复,生生不息。当然,这个正在被实践的方法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这一方法事实上假定现有的文字记载都不完整准确。另外,这一方法虽然试图超越国家—社会二元模式,但陷入了轻信民间规则忽视国家力量规定性作用的泥潭。
这也是本研究在展开的过程中,关于方法与研究单位的一个困惑,因为如果不考虑国家在法律政策方面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如果完全无视强国家—弱社会的现实背景,那么分析会远离我国现实(更不用说,这种国家—社会的经典分析范式,一直受到学术界的争议和质疑。特别是因这个范式源自西方学术传统,而多少带有了一些让部分国人不愿接受的意味);但如果过多地认可这种制度性的规定而不能看到大量的非正式制度和“潜规则”(吴思语),那么又会失去分析的力度和深度。
为了克服这样的困难,本研究大致按照如下的方法展开:(1)说明制度性的规定同时,用案例和访谈展示过程。让故事中的人来说话,让故事在分析中展开。换言之,本研究试图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都展现出来,将规则与行动都展现出来,并力图在这二者相互交锋的地方看到必然性。(2)不局限于一个场域(布迪厄等,1998)或情景,以避免过于具体事件的独特性而影响分析的说服力,而想用多个案例和多个访谈(甚至于事件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来说明行为者背后的逻辑。(3)在一个相对具有宽度和广度的时空里完成论述。本研究所选择的论题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无疑是广泛存在的,但其存在于行动之后的因素是否一致却可能是千差万别的。为此,过小的分析单位必然会在事件清晰的同时将问题局限于具体的人或事。所以,本研究没有像许多研究一样选择一个国家与农民发生关系的节点(如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研究,甚至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研究单位,而是选择一个适当的、“进入成本小于进入收益”的县级市,选择在农村土地由农用转为工商之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几个事例为分析蓝本,在简要描述[2]的同时,进行学术的理解和分析。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虽然所有的学术性研究都是找产生“果”的“因”,但现实生活中的事件“一因一果”的很少,往往是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果多因,甚至某些不具有“学术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因果在生活实践中也发生作用,成为研究者无法及时把握的“潜在性”因素或“后发性”因素。所以,包容尽可能多样的研究样本是必要的。比如农民们在对村集体进行征地款补偿的谈判时,就不得不考虑村干部和自己的关系,对以后会不会在分宅地基、子女当兵等方面卡自己而有所顾虑。此时,我们如果只考虑农民会竭力讨价还价而不计后果,就会让一些看不到的“因果”逃走。
在交代完为什么要用一种过程性的方法来进行研究后,还得说明笔者对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的一个隐含判断: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我们看到的农村土地产权,事实上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在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因为产权这个概念始终是与转让、收益相联系的,但由于收益的大小不是规定性的,而是博弈性的,所以笔者愿意将其称为不确定产权——在这里,是谁的已经不太重要了,谁说了算、谁获得收益,或者说谁控制、谁受益才是最重要的。[3]因为,“当我们将地权视为一种权力关系时,从中我们会看到土地征用问题的复杂性,利益分配的不公正性和农民群体的脆弱性。换句话说,我们只有在实践的征地场域中,才能把握住地权问题的本质”(马良灿,2009)。因此,作为讨论的延伸,笔者还想附带性地回答下列问题:产权是实践的还是规定的?不确定产权有效率吗?决定产权效率的因素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