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乡村研究的理论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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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苏州鱼鳞册所反映的土地占有规模正误

图1 悲字圩局部坵号示意图

资料来源:《鱼鳞图册》(不分卷),钞本,第2册,第1页,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贵重—63。

鱼鳞册中记载业户土地占有状况是认识地权分配的重要信息。鹤见尚弘先生对康熙长洲鱼鳞册进行了一系列精湛的实证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如前所述,鹤见尚弘先生研究长洲鱼鳞册时,采取了收租地主、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自耕兼佃农、佃农的阶层占有土地分类法。他曾对悲、量、难、阶、墨字圩占地较多的业户进行统计,我也对上述各圩做了统计,二者的统计如表5。

统计结果显示,“金万年”“金年”均属占地面积大的业户。一字之差,令人半信半疑,“金万年”“金年”是两个业户,还是同一业户?如果仅从业户栏所填姓名来判断两者不同,答案则是肯定的。但笔者研读鱼鳞册的经验是,业户、佃户、四至业户姓名等内容,经常会因书写者的缺笔、省笔、误笔,导致鱼鳞册记载信息的错乱,所以不能单纯从业户、佃户栏所填的字面来直接进行统计,还必须根据鱼鳞册相对应的坵号、业户的东西南北四至情况加以仔细考证。

释此疑惑,画出田图,一目了然(见图1)。据康熙长洲鱼鳞册所载,各业户之间多数能依田亩四至所示,相互连接,有所凭依。根据“悲字圩”总形,本文截选了局部田块,当然,这些田块仅是“金万年”“金年”姓名出现较为集中的部分。

鱼鳞册绘有每一坵的形状,标有步尺,同时注明东西南北四至,结合总圩图形,通过四邻,可以考辨、分析业户姓名。

表5 《抄录县康熙十五年分奉旨丈量鱼鳞清册》悲、量、难、阶、墨各圩占地较多业户所占面积统计

参照对比图、表,第30、31、32坵与第36坵业户相互连接,最为明显,而且从业户姓名可知,第30、31、32坵属不同业户,三个业户东至田块的业户均标注为“金年”,但第36坵的业户为“金万年”。由此可知,金万年和金年当为同一业户。

还有,第36、37、38坵自西向东紧密相连,业户均为“金万年”,第37坵的东西南北四至业户分别为“金年”“金”“金年”“金年”。圩图清晰显示,东、西二至均为“金万年”确定无疑。第37坵南、北相接的坵号分别为第47、23坵,根据业户姓名栏的记载可知,这两坵的业户正是“金万年”,因此,“金万年”与“金年”同属一户证据确凿。

表6 悲字圩局部业户各坵及四至统计

“金万年”“金年”只有一字之差,却和精确统计业户占地数据关系重大,进而影响到研究者对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业户占地规模的理解和认识。显而易见,如果把“金万年”“金年”看作两个业户,分别占有250.598亩、206.147亩土地,皆在200亩以上,占地不谓不广。经考证,二者为同一业户,合并计算后,业户“金万年”一人在悲、量、阶、难、墨各圩占地面积则多达456.745亩!规模扩大了一倍多!这也充分说明,土地集中程度比鹤见尚弘先生的判断还要高。

此外,鹤见尚弘先生对《康册》“孔字圩”“兄弟字圩”“气字圩”的地权分配统计和我的统计存在一些差别。据他统计,两个占地较大的业户张越凡、顾玉侯占地分别为129.57、100.001亩[35],据我统计张越凡占地137.1亩,顾玉侯占地113.609亩(全部出租)。张、顾二业户占地均集中于气字圩,该圩共地721.975亩,二者占地在“气字圩”中达34.73%。

经过对《康册》《抄册》业户占地状况的正误,统计结果表明,清代前期长洲地权集中、存在大土地所有者应当是事实。

早在明代,江南地区已经出现田面权、田底权分离的现象。但这种形式普遍程度如何,还缺乏具体史料。论者常引用顾炎武“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之说,作为明末清初江南地权高度集中的证据。范金民先生对光绪初年陶煦所讲的“吴中之田,十九与绅富共有之也”别有新解,认为在苏州底面不分的土地占10%左右,底面分离、佃户与“绅富共有之”的“租田”占90%。他认为,章先生的研究成果可资证明。因此,顾炎武所说之含义,指地权极度分散,底面普遍分离。[36]我认为,顾炎武所言是否指底、面分离,尚待进一步研究,顾炎武所指与陶煦所述之时代背景大不相同,其间形势纷扰变化,还缺少一些资料环节,所以,苏州地权特点是否从清初一直保持到清末还需要更多资料来证明。

经过对《康册》《抄册》的考辨,结合当地调查资料,我尝试对苏州鱼鳞册与“太湖模式”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新的探索,形成一些粗浅认识。《康册》《抄册》属于不同类型的资料,《康册》属于官方清丈,信息相对完整,体现了明确业户、突出土地实际耕作利用的静态截面,《抄册》属于民间管理,内容残缺疏漏,关注土地的底面权,留存了土地交易、底面变化的动态过程。《康册》《抄册》佃户栏的“自”指业户所占底面不分的土地,而非章有义先生所认为的底面分离、业户自有田面权。佃户栏空白或系资料残缺,或有其他原因,章有义先生对佃户栏空白的理解仍待商榷。《康册》佃户栏的“自”指底面不分的自耕田(一些情形可能出租),《抄册》佃户栏的“自”指底面不分的自田,业户可自耕也可出租,在这一点上章有义先生的认识是正确的。《抄册》佃户栏“自”田的比例为14.076%,1950年代与其地点大致对应的调查资料显示,自耕田比例为14.89%,可以谨慎推论当地自耕田的比例较长时期保持在15%左右。鹤见尚弘先生认为《抄册》业户占地规模有达200亩以上者,我结合田址对业户姓名加以考证,认为“金万年”“金年”系同一业户,其占地规模达400亩以上,大地主的存在应是事实。

简言之,苏州地区田底权、田面权分离时间之早,在一定时期分离比例之高确属史实。我想说明的是,从田底权、田面权分离的角度理解康熙初年鱼鳞册业户、佃户分写的记载形式还存在不少可以商榷之处,就现有资料条件、认识水平而言,还无法从中剥离、解析出可信、精确的底面分离土地面积,利用这些鱼鳞册来研究田底权、田面权分离还不可靠。从租佃关系来理解业户、佃户分载的形式,从业户占有土地面积的统计数据来考察当地的地权状况相对稳妥。

行文至此,或有人问,为何研究者对“自”的理解不同,结论却相同,研究者对“自”的理解相同,而观点却相反呢?鹤见尚弘与章有义先生虽然对佃户栏“自”的认识有分歧,但章先生仍是根据业户占有田底权的状况来进行地权分配统计,因此两者所得结论一致。赵冈先生虽然同意章先生“自”为自有田面权之理解,但他是把田底权、田面权一分为二计算地权分配的,所以结论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