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华与中国抗战:有关史料及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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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战争体制的发展

1938年武汉会战之后,中日战争远远超出日本军国主义的预想进入相持阶段,日本陷入战争泥潭无法自拔,一筹莫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特别是纳粹德国横扫西欧,似乎给日本军国主义一针强心剂。他们企图南进,夺取资源,同时摆脱在中国的困境。为此,近卫内阁成立后,模仿纳粹德国,建立高度集权的体制以支撑战争,开展了新体制运动。

新体制运动在政治领域中表现为建立翼赞体制。为了加入新体制,所有政党和民间社会团体纷纷自行解散。1940年10月,大政翼赞会成立。

《大政翼赞会实践要纲》规定:“挺身于臣道之实践,即信仰显现无上绝对普遍真理之国体,奉戴历代诏敕,发挥尽职奉公之诚,切实弘扬惟神之大道”。

1942年5月15日内阁决定的《刷新大政翼赞会机能之件》明确规定大政翼赞会的方针是:“为确立固有使命万民翼赞臣道实践之国民组织,需进一步发挥推进其确立之核心的作用”,“为此,将现存之各种国民运动收于大政翼赞会伞下,逐步调整充实之,推进实现万民翼赞臣道实践生活之活泼的组织建立”,“将行政各厅掌管的有关各种国民组织建立运动(产业报国、农业报国、商业报国、海运报国等)之事务以及随之而来的国民组织的编成及指导事务委让与大政翼赞会”,“选举刷新、储蓄奖励、物资节约及回收、国民强健等国民运动之事务及推进由大政翼赞会实施”,“对大政翼赞会的监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之,对于各种组织和运动,由有关主管大臣指导之”,“部落会、町内会在强化其自治机能的同时,作为大政翼赞会指导的组织,需考虑必要之调整”。

大政翼赞会是官办的国民组织,在中央和地方分设大政翼赞协议会,总理大臣近卫亲任总裁,各地支部长由都道府县知事兼任,从事对国民的战争总动员,大力推行军国主义法西斯教育。

大政翼赞会对国民的动员广泛包括了社会各个领域,直到社会最基层。

在社会领域方面,根据1942年6月内阁决定的《关于统制国民运动团体之件》规定,已有的各种官办社会组织,如大日本产业报国会、农业报国联盟、商业报国会、日本海运报国团、大日本妇女会、大日本青少年团都被纳入大政翼赞会的伞下。

在社会最基层方面,1942年8月内阁决定的《关于指导部落会、町内会等之件》规定:“在部落会、町内会设置大政翼赞会的联络员,在邻保班设置联系人”,“联络员和联系人由市町村支部长及六大都市的区支部长推荐,道府县支部长委任”,“联络员和联系人指导部落会、町内会等的常会,贯彻大政翼赞运动,同时在部落会、町内会、邻保班推进本运动”。

大政翼赞会并非政治组织,在所有政党解散之后,国会成为唯一没有军国主义体制化的机构。在总选举之前的1942年2月,内阁通过《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对策翼赞选举贯彻运动基本要纲》,决定开展完成大东亚战争翼赞选举贯彻运动,规定其目的是:“以完成大东亚战争为目标,为了确立清新强有力的翼赞议会,在施行众议院总选举之际,开展一大举国性国民运动,以期实现能够应对重大时局的翼赞选举。”

在政府的操纵下,总选举的结果是在466名众议院议员中有381名是官方推荐的。随后,在首相东条英机的直接策动下,由政界、财界、舆论界的头面人物组成翼赞政治会,众议院的绝大部分和贵族院的大部分议员均加入。其纲领为“基于国体之本义,纠集举国之政治力量,以期向完成大东亚战争迈进”,“确立翼赞议会”。

至此,日本的战争体制在政治方面已经用翼赞体制完全取代了政党议会体制。

新体制运动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建立了经济新体制。

1940年11月,内阁通过《勤劳新体制确立要纲》,要求:“第一,勤劳精神之确立”,“勤劳作为皇国民之奉献活动,应高度一体地展现国家性、人格性、生产性,从而乃皇国民对皇国责任与荣誉共存之事,应在各自职守最大限度发挥其能率,遵守秩序,讲求服从,齐心协力,发挥产业整体效率,以展现全部人格、创造性与自发性为基调,确立勤劳精神”。“第二,单位经营体勤劳组织之确立”,“以企业经营者为指导者,以经营体属下的全体劳动者构成特别社团组织”,“成员在经营体内根据各自的职守,协力一体,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生产率,同时确立勤劳精神,增进福祉,培育勤劳之根基”。“第三,勤劳组织联合体的确立”,“以全国之单位勤劳组织组成单一的国家勤劳联合体,以一定区域内之单位勤劳组织组成地区勤劳组织联合体”,这样就将所有劳动者组织起来纳入统制之下。

1940年12月,内阁又通过《经济新体制确立要纲》,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确立企业体制,使各个企业遵从国家目的,以其创意和责任经营之”,规定“依照企业性质,按照一定基准,根据需要对企业设置等方面加以限制”,“依照企业性质,按照一定基准,可以从生产计划及技术角度使其分离或合并”;二是“在重要产业部门,组织包括所有属于同一业种或同一物资的业者之业种类别的或物资类别的经济团体”,规定经济团体的职能是“作为政府的协助机构,对重要政策的立案与政府合作,同时对实施计划的立案及其实行负有责任,且根据需要向政府上报意见”,“承担对下一级经济团体及所属企业的指导”,“根据需要对生产、分配等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在检查产品品质规格时监督下一级经济团体”。据此,1941年8月《重要产业团体令》,规定在重要产业部门成立统制会,进行经济统制。

新体制推行的同时,日本在思想文化领域也同样加强统制。1941年12月,《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临时取缔法》颁布,规定:“本法以保持安宁秩序为目的,完善对战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的取缔”,“在组织政事结社时,根据命令规定,发起人需得到行政官厅的许可”,“举行政事集会时,根据命令规定,发起人需得到行政官厅的许可”,“发行依据新闻纸法之出版物者,根据命令规定,需得到行政官厅的许可”,“行政官厅认为必要时”,“可取消许可,或命令禁止集会”,“停止出版物的发行”。明治宪法规定的不完全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实际上被彻底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