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华与中国抗战:有关史料及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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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治、大正时期的体制

明治维新成功之后,日本以富国强兵为方针,多次对外发动侵略战争,在国内确立了军国主义色彩浓厚的体制。

在政治领域,明治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据此宪法条规行使之”“天皇统率陆海军”“各国务大臣辅弼天皇司其责”。

根据明治宪法,日本的政治体制是以天皇为顶点,下辖政治、军事两个系统,主要为内阁和军部,国会等机构地位低下。

《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的主要职权是:“内阁总理大臣就所管之事务指挥监督东京都长官、警视总监、北海道厅长官、桦太厅长官及府县知事”“以下各项须经阁议:一、法律案及预算决算案;二、外国条约及重要国际协定;三、官制、规定及有关法律实施的敕令;四、诸省间主管权限之争议;五、由天皇交付或帝国议会送达之人民之请愿;六、预算外支出;七、勅任官及地方长官之任命及进退;八、事关军机军令上奏者,除依据天皇之旨交付内阁者外,应由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

《参谋本部条例》又规定:“参谋本部乃掌管国防及用兵之处,参谋总长直隶天皇,参划帷幄之军务,掌管国防及用兵之计划。”

由此可见,在政、军两个系统中,尤其事关战事,军部占有优势地位,内阁处于弱势。

为适应战时需要,日本制定了《战时大本营条例》(1893年5月19日),规定:“在天皇之大纛下设置最高统帅部,称之为大本营”“参谋总长及海军军令部长分别作为其幕僚之长,奉仕帷幄之机务,参划作战,为最终之目的,谋划陆海两军之策应合作”。这样,大本营成为日本战时最高统帅机构。

由于大本营是由参谋本部和军令部构成的,甚至陆海军大臣虽然可以列席,但没有发言权,因此为了协调战争需要和国务,经常采取召开御前会议的形式来弥补体制上的不足。

军队是进行战争的主要工具。在明治政府成立不久,日本即颁布《征兵令》,力求全民皆兵。《征兵令》规定:“凡日本帝国臣民,满17岁至40岁之男子,皆有服兵役之义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后备兵役及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及预备役”“后备兵役5年,由完成常备兵役者服之”“国民兵役由满17岁至40岁之男子,不在常备兵役及后备兵役者服之”,并对违反者严厉处罚。

1927年,《兵役法》取代了《征兵令》,规定 “帝国臣民之男子依据本法所规定服兵役”,将兵役范围扩大到所有男子,延长了服役时间,并加重了对违反者的处罚。

在经济领域,军部吸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教训,进行总体战的准备,推动《军需工业动员法》(1918年4月16日)的制定。该法规定:

第二条 战时之际,政府在军需品之生产或修理之必要时,可管理、使用或征用下列各项所载之工厂、企业及其附属设备之全部或一部

一、从事军需品生产或修理之工厂及企业;

二、生产前项所载工厂及企业所需之原料或燃料,及产出电力或动力的工厂及企业;

三、可以转为前两项所载工厂之工厂。

第三条 战时之际,政府可管理、使用或征用军需品生产、修理及贮藏所需要之土地、房屋仓库及其他工事及其附属设施之全部或一部。

这样,国家拥有了在战时强制动员民间企业进行军需生产的权力。

除此之外,日本还采取措施,通过社会组织,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其代表性的组织是帝国在乡军人会。该会成立于1910年,最初只有陆军参加,1914年,海军加入。天皇为其颁布了如下敕语:“国防之完备朕惟待汝在乡军人者洵多,期望汝等戮力协心,陆海一致,日益锻炼军人精神,增进军事能力,在乡则为忠良之臣民,从军则为国家之干城,尽其本分。”

显然,成立在乡军人会实际上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军事目的,另一个是社会目的,即使军部控制下的在乡军人成为社会中坚力量,从而强化对社会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法西斯兴起。1921年,军部法西斯势力冈村宁次、永田铁山、小畑敏四郎结成巴登巴登集团,决定为准备未来的战争,刷新人事、改革军制、建立国家总动员体制。1927年,永田铁山撰文鼓吹建立国家总动员体制的必要,提出“所谓国家总动员者,有事之际,举国家社会之全部,由平时态势转向战时态势,且组织、统合、运用国家所能利用之有形无形、人力物力之全部资源,发挥最大之国力战斗力之事业”。[2]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国内战争体制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