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评议和互动
(一)演讲评议
冀祥德教授:刚才我们听了刘老师关于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这样一个精彩的讲座。今天我们有两位非常专业的评论人。在近期的法律学术活动中,应该说给两位博士最对题的就是今天。所以我们今天专门配了两个评论人,都是法理学方面的博士后。下面我们就有请两位进行评论。有请孟涛博士。
孟涛博士:刘作翔老师是我们法理学研究领域的前辈,也是我们的导师。今天的评论是非常困难的。刚才听了刘作翔老师的讲座,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个讲座视野开阔,意境深远,高瞻远瞩,学术高深,特别是能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浅出,能使人感受到法理学并不枯燥,而且非常实用,听后我受益非常多。下面我做一些评论,不当之处请刘老师和各位批评。
第一,就是关于法律观念与其背后的国家体制。刚才刘老师说,现代法律观念像自由、平等这些,是一个系统,是一个体系。我以前对这个方面的理解可能比较浅,就是在所有现代法律观念的背后,它所建构的是一个所谓的现代国家体制。在这个体制中,政府是有限的,国家是民主的,个人是自由平等的。我对于现代国家体制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过一些探索,我发现这个现代国家体制的形成是经过一系列的发展演化而来的。具体而言,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国家权力的分化,比方说将国家政权分化为立法、执法、司法,还有国家与行政的分化,还有社会内部的分化。所以说整个现代国家体制就是在这种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正是在这种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的基础上,像自由、平等、独立、效益等现代法律观念才能生根,也才能真正得到落实。根据以上观点,我对我国的现状进行思考和分析,为什么我国一直没有出现西方那样的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的国家与社会体制。自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国家结构一开始就演变成为一个全能主义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像计划经济、国有制、人民公社、各种公共权力、意识形态等等,全面控制了整个社会,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融合。在改革开放之后,这个全能主义体制转变成一种混合主义体制,也就是说,国家从一个全能的中央政府,转变为中央和地方的全能政府,也就是说,这个全能政府在中国只有地区分化,而不是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的倾向,这就导致了法制的不统一,因为中国只有地区分化,而并没有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在这个全能主义政府之下,政府可以说掌握了绝大多数的权力,像强制力量,像军队、武警、资产、税收、土地、宣传、学校、医院等等,政府的力量非常强大,可能会出现很多所谓有法不依等现象,这就会给我们的法律实施造成非常严重的困难。因此,我认为,在中国还没有实现这种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的现代国家体制之前,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任重而道远,前途还是非常迷茫。
第二,刚才刘老师提到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应该是从立法到法律实施。他的这个观点我是完全赞同的。不过我觉得,这个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向着更为具体、更为微观的领域转移。比如说公共财政体制,比如说拆迁问题,还有一些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等等,我希望大家注意到,在中国处理突发事件,它的依据是什么,它的认定是什么?可以说,它的认定不是法律,而是应急预案,可以说是应急预案在起作用,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形成巨大的空白,法律体系没起什么作用。所以我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建设,还要努力。
第三,刚才刘老师提道,当前在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中规则意识是最重要的。这个规则是什么?按照法治要求,规则应该是良法。而现在中国有些规则制定得还不太合理。比如说拆迁条例,如果严格执行这个规则的话,它的后果会不大乐观,至少在一些案例中会不大乐观。另外在一些个具体案例中,权利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尊重他人,平等对待他人也很重要,比如说在拆迁中或城管执法中,打人现象非常多,我看了以后就觉得,这些人为什么没有一点尊重他人的意识呢?所以我觉得,在法制建设中,权利意识同规则意识是同等重要的。还有,刚才刘老师说规则意识可以培养。我的问题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是当权者还是一般老百姓?如果当权者不守规则怎么办?
第四个问题涉及民主、人权、权利等的讨论,这个问题我是完全赞同的。关于民主,一些人提出中国的民主是协商民主,但协商民主的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所以,还应该发展参与民主。
第五,在以上的基础上我觉得由于中国全能主义政府的存在,没有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只有地区分化,最终导致了法制的不统一,形成了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我觉得,只有在国家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实现之后,才能真正实现法制的统一。我说完了,有什么不当之处,希望大家指正!谢谢!
冀祥德教授:刚才,孟涛博士对刘老师的讲座发表了他的一些看法。有的呢他是完全赞同的,有的呢也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比如说权利意识是不是与规则意识可以相提并论?后面刘老师会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回应。我们现在再请田夫博士做一个评论。
田夫博士:刚才有幸听了刘老师的讲座,但是我的感觉,今天主持人给我这样一个评论的任务,我觉得这个难度是最大的一次。因为我有一种盲人摸象的感觉,非常无助的感觉。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和刘老师在知识上的极大的不对称性。大约在2004年的秋天,就像你们这样,那时候我在一年级学习法理学课程的时候,我们老师有一个法律文化的专题,然后当时老师第一句话就说,这个专题你们看一看刘作翔教授的法律文化理论就可以啦!下面我作为一个晚辈,谈几点体会:
第一,今天刘老师的讲座体现出一种战略的宏观性和战术的微观性的结合。因为实际上他是在思考整个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些战略性的问题。但是我们会发现,刘老师用很长的一段时间讲了“交规”这样一个非常细节性的问题,又是很细致的分析,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二,刘老师表现出一种思维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他反对这么一种从立法倾向向司法倾向的转变。如果我没有误解刘老师的话,刘老师是在不点名地批评我母校的一些老师的主张。这给我一个非常大的启发就是:难道中国的问题就是像立法和司法这么二分那么简单吗?我们知道,托克维尔说过一句话:“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都可以变为法律问题来解决。”如果我们从司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的话,中国是不是也到了这样一个关口呢?其实,刘老师从法律实施的这样一个整体的角度,从这样一个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四个环节来讲,我觉得,他其实是凸显出了转型期中国法治问题的复杂性,或者,我套用捷克作家米兰·昆德拉的一句话,“司法难以承受如此之重”。
第三,刘老师表现出一种思考的体系性和结构性。就是说,刚才我已经谈道,刘老师花了很长一段时间去谈论了“交规”的问题,规则意识的问题,这是他强调的第二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立法和司法的简单划分,其实这两个要点之间存在着一种结构性的关联。我不知道同学们注意到没有,正是因为他强调不能简单地从立法倾向转到司法倾向,正是因为他提到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守法问题,而且他对守法做了一种广义的理解,那么规则意识就成为一种守法的核心的法律文化理念。
第四,刘老师表现出了一种视野的全局性和开放性。他提出了一种现代法律观念,我将它视为一个尚未完成的图谱。我们知道,有的学者竭力要论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区别。我注意到,在刘老师开具的这样一个非常长的现代法律观念的“清单”之中,他并没有过多地强调这样一种东西的划分,恰恰相反,他强调我们要立足一种古今中外的开放性的立场,所以我认为这体现了他视野的全局性和开放性。更重要的是,我认为这是一条非常正确的路线。比如说,当我们讲到民主的问题,刘老师提出它会成为下一个阶段中国的主题词,然后又谈到了前不久《人民日报》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社论。再比如说,刘老师谈到尊严的问题,讲到了“落后就要挨打”的问题,这启发我想到了我们很小就耳熟能详的三个形容词的顺序的思考,哪三个形容词?就是我们要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难道真正要等到富强了我们才能民主和文明吗?其实,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最重要的是文明。刘老师也谈到了教育的重要性,这个我就不多说了。到了宽容的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为什么我们的毛主席那么崇拜——不是崇拜——那么欣赏鲁迅!毛主席说:“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而我们的鲁迅先生说:“朋友的朋友是朋友,朋友的敌人是敌人。”所以今天刘老师的讲座,表现出了上面的几大特征。
但是,我对刘老师讲座中的一个观点也有一个小小的疑惑:就是当他在讲到那个规则意识的时候,他利用了紧急避险理论。我可能误解了刘老师的意思,这可能在规则意识问题上并不是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论据。因为刘老师说,法律意识的培养、规则意识的培养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相结合,他刚刚在演说中讲到一个例子的时候说到要层层上报,这也是一种规则。而紧急避险的理论,我认为恰恰是一种对法律知识要求比较高的,一般的公民要达到这样一种高的法律知识,这是很难的,这可能是一种疑问。因此,我认为不能用这样一个“野猪案”,用紧急避险理论来论证规则意识,我觉得也许不是最妥当的。我不知道在这个问题上有没有误解刘老师的观点。
最后我想对孟老师的两个观点做出回应。第一点就是他谈到了一个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1949年以后,中国的确进入了一个全能主义国家的时代,但是我们也不要忘了,1978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在重新开始变化,而且我认为,孟老师提出的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在中国已经开始,它正在进行之中。这就回到了我们宪法的第二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实,这就是刘老师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讲到的一种契约精神,中国宪法第二条就是社会主义版本的社会契约论。最后一点,我个人认为,规则意识与权利意识并不矛盾,恰恰是规则构成了权利的规范基础,恰恰是规则对我们的有一种狂热的权利构成一种理性的约束和规制,而且离开了这种规则,权利也无从谈起。
谢谢大家!
(二)提问与回答
冀祥德教授:刚才田夫博士对刘老师的讲座进行了一顿猛烈的表扬,也对刘老师的一些观点提出了质疑,并对孟涛博士的评论进行了再评论。下面,请同学们先提问,然后由刘老师一并回答。
提问一:刘老师您好!刚才您谈到的规则意识让我印象很深刻。我就想到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然后又想到另一个问题——人情意识,比如说两个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而是互相拿起电话来找自己的关系,这也是法律观念不太强的一种表现吧!还有就像我们这些受过多年法律教育而且我们很多人以后也会从事法律工作,但法律意识可能还没有根植在我们心里,我们也会碰到类似问题,刘老师能不能对碰到这些问题时,如何处理规则意识和人情意识的冲突做出些指导。
提问二:我想问冀老师一个问题,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同案同判是一个目标,还是目的?谢谢!
刘作翔教授:我先做些回应,希望一会儿能听到更多的问题。
首先感谢孟涛博士和田夫博士的评论。我用很简短的时间对以上的问题来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孟涛博士的第一个问题是法律观念和其背后的国家体制,这是法律观念和国家现状问题。我讲的有些观念是传统的观念,比如像平等的意识是中国自古就有的,但是很多观念是现代观念,是和西方观念的输入分不开的,我们不隐讳这一点。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更多的是要确立这些观念,要树立这些观念,来完成这些观念所包含的国家目标。现有的国家体系没有给我们提供这些东西。他讲到一定的观念与一定的国家体制是相关的,这一观点是没有错的,但是当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生长出、没有提供给你这些东西的时候该怎么办?那我们只能通过其他手段来逐渐地塑造这些东西。这是一个非常漫长、非常渐进的过程,也不是一天两天能看到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中国在进步。我在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的《法学家茶座》第7辑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就叫做《中国正在进步》。我列举了两个案例:深圳到广州的火车误点了,有7个人买了广州到杭州的机票就作废了。这个情况下他们就向广州铁路局提出要赔偿,铁路局说我只能赔你火车票,机票按惯例是不能赔的。但他们说你影响了我们去杭州的签约,造成了我们的损失,你应该承担责任,这样,经过交涉,铁路局同意补偿,就重新给他们买了7张去杭州的机票,“铁老大”也说这在我们铁路系统是第一次。这件事没有经过法庭,直接通过双方交涉后自动补偿的。与此对照的是一个和政治相关的国外的案例:俄罗斯有一列火车为了迎接金正日访俄,就把那趟列车延误了,结果把一位旅客的全家的旅游计划打乱了,他就起诉了俄罗斯铁路部门,要求补偿他的损失,这是个行政诉讼,最后官司赢了。我当时看到这个案例时很感慨:好家伙!在中国为政治事件让路都是天经地义的,还补偿啥呢!结果过了一段时间就看到了前面讲到的那起因火车晚点赔偿的案例。所以我们说中国正在进步,这种进步是通过一些很微妙很具体的事来进行的。法治国家是我们的一个国家目标,是未来国家治理的一个国家结构,这样一个国家结构现在还远远不具备。最近在中央政法委的座谈会上我谈了一个观点:原来在1996年提出法治国家时大家是信心满满,以为在很短的时间内我们就会形成一个什么什么样的局面。但是经过十五年的实践和观察,至少是从1996年到现在,我们变得越来越悲观。中国人治传统的影响不但没有削弱,而且越来越严重。法治在某些领域是有进步的,但是在很多领域很难说是有很大的长进,尤其是法律意识方面。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到底是一个真实的情况还是一个虚假的现象。从诉讼率提高看好像权利意识在增长,但是从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尤其是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领域来看,很难看到它是一个真实的情况。法律观念和国家体制的关系是:我们要通过各种努力包括通过培养和树立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来实现法治国家的国家结构目标,而不是说等国家结构已经具备了这些条件我们才能具有现代法律观念。当然,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综合的、多因素、多机制作用的结果,不仅仅是法律观念的作用,但法律观念起到基础性作用。它们之间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就是法律实施战略转移的问题。这个没有太多争议,我一再声明战略的转移不意味着立法不重要。要在立法里面找问题我们可以找出一大堆来。我其实一向不太愿意谈什么中心啊、战略转移啊等这样一些概念,我过去一直强调我们的法治发展应该是一个全方位动起来的机制,哪一环都很重要。当然现在我们提出的所谓战略转移是指法律实施这一块的问题可能更严重。如果我们制定的那么多的法律都不能实施,等于白纸一张,没什么用。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它才是法律,不起作用和白纸一张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是从对现状的分析得出这个结论的,并不意味着立法的任务就完成了。我们在人大法工委讨论时就不同意把它当作一个政治目标来宣布,我们说宣布了很被动,现在用“基本完成”“即将完成”,以后用个什么名词来叙述它。所以说从辩证法的角度,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这样讲也是一个不科学的东西。我觉得这个没有太大的分歧。立法里面的问题,包括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十一届的立法规划还没完成,“十二五”期间还会有立法规划。立法规划本身就意味着立法有一个不断完善,立、改、废,不断补充、不断修改的艰巨任务。当然刚才孟涛所谈的一些问题都存在,预算的问题、公共财政的问题、突发事件的问题等等,现在很多法律也都在做。包括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等等,都在做。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规则的理解,这里面可能有一些理解上的问题。我所说的规则意识并不意味着是很被动的,好像就是公民守义务、履行义务的这一层面。我在前面的讲座中讲道,我所说的规则意识是指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它是一个涵盖很广泛的概念,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贯通法律实施的所有领域。行政执法需要规则意识,司法活动需要规则意识,公民守法更需要规则意识,法律监督也离不开规则意识。上海的火灾、河南的“12·7”瓦斯爆炸案、山西的矿难、深圳的火灾等等,各有原因,但归结起来,都是因为不守规则而导致的。不守规则所导致的人间悲剧在不断地上演着。我在过去写《法理学》统编教材讲守法概念的时候,强调公民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是对法律的遵守。我们过去常把守法理解为一种被动性的,通过对法律的遵守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包含在里面,所以守法也包括公民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我觉得这没有太大的分歧。权利意识当然很重要了。遵守规则对于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我所说的遵守规则其实是一个很宏观的对我们所制定的法律的一种全方位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这里面就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我们把它归结为规则意识。这个规则意识其实是一个“空洞”,这个“空洞”只有在每一个具体的事件、行为、过程中才能有一个具体的展现。它并不是说我守规则就行了,在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事件、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纠纷中,它表现的具体的法律内容是不一样的。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紧急避险问题。我主要强调法律的观念和法律的知识是相关的。你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你的观念就是空洞的,可能是没有内容的观念,所以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如何培养的问题就更没有什么分歧了。当权者不守规则怎么办?我一再强调我用的概念是公民概念,上至国家主席下至老百姓都是公民。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在十多年来我们的讨论中一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经常用这样一个提问来逃避我们自己的责任,我非常坦率地谈这个观点。大家经常会问到“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的问题,你说这是不是一个问题?是一个问题。但是好像当我这个高明的问题提出来以后,前提性的问题就被掩盖了,就被忽略了。“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问题把重点转移到监督者这一块,监督者所监督的被监督者那一块儿的问题好像就可以被忽略了,我觉得是一种责任的逃避。监督者固然需要监督,它自会有一套监督的方式。比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最近香港廉政公署的一名职员就被抓了。在中国还有一种比较时兴的观点,说法律主要是治当官的不是治老百姓的,说过去法律主要治老百姓的不是治当官的,说这是我们法律的很大的一个误区,现在我们应该扭过来,法律主要是治当官的。这样的观点我认为都是不科学的观点。法律是一种普遍性规则,这种普遍性规则对它所适用的对象都应该有效。当然某一部特定的法律比如反贪法,它有特定的对象,它有专门的对象。所以这样的问题有时容易把一些真正的问题掩盖了。“当权者不守规则怎么办”,当权者不守规则肯定要有相应的规则体系,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但是我们不能说当权者不守规则,老百姓就可以不守规则,我相信孟涛也不是这个意思。最近人民大学的一位教授写的一篇文章,说在中国古代有一种民贵的思想,他的文章题目当然也是很尖锐的,“只有敢于批评人民的人才是真正有胆量的人”。因为谁敢批评人民啊?!人民永远是正确的。但是你们去看看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地讲到群体也会腐败,说人民也会腐败,谁会想到这样的问题?民粹主义在中国还有很大的市场,我们现在很多事情和民粹主义是相关的。“人民永远是正确的”,这样的结论从哪儿来的?有没有论证基础?当然,让你们来接受这样一个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需要一定的历练和阅读,才能达到这样的高度。
民主的问题。孟涛谈到的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等,这是这一两年在民主问题讨论中提出的一些概念。其实我对这样一些概念是不太赞同的。因为这些问题的讨论把民主的真正的问题架空了。围绕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争来争去,有些人搞点折中,说中国应该是两加一,有的人说应该是单一的,等等。这样的争论把真正的民主问题掩盖了。民主的问题谈起来应该是很复杂的。绝不是这样一些概念所能解释的。民主是一个普世的价值,是一个普遍的理念。但是这样一个普世的价值、普遍的理念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之后怎样具体化?它就自然会产生一个具体的模式。我同一些很资深的专家讨论,我说你要反驳掉“反普世民主价值观”这一方的观点,你就必须要谈民主的模式,你不谈民主模式,只谈民主是一种普世价值,空洞来空洞去,说服不了任何人。因为民主在一个具体的国家里面是有具体的模式的。那就自然会有一个比较,是美国的好,还是中国的好,还是印度的好,还是哪的好?这个问题自然就出来了,你要回答这个问题。
第五个问题刚才田夫也解释了一下。地区分化和结构分化的问题,法制统一问题。其实我觉得在国家结构和法制统一之间确实有密切联系,但是也不是说一个完全对应的关系。因为目前中国的国家结构是确定的,就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我们的法制统一也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和理念基础之上的一个自然的产物。当然现实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包括司法的地方化是有一个宪法的支撑在里面的,这是需要我们另外讨论的一些问题。我们在宪法结构中找到地方化的根源,还有现实中的一些制度性的根源,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法制统一的追求。法制统一其实不仅仅是一种观念,它是一种国家制度要求,是一种法治要求,是法治国家概念里面必然的一个要求。因为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之下导致那么多的不同的判决是讲不出道理来的。有些人用发展不平衡来做解释,这种解释在有些经济类案件中是可以做解释的,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没法用发展不平衡做解释,是解释不通的。所以非常感谢孟涛博士,他的一些问题也启发了我对一些问题的思考。
田夫博士的问题,前面一段对我是极大的鼓励,我非常感谢!后面就是关于紧急避险理论。我是想说明这样一个问题:紧急避险理论,它不是用来说明规则意识的,你的理解是准确的,不是用紧急避险这个案例来说遵守规则的意识,而是说一定的法律知识的理解对于你运用法律、掌握法律是有好处的。如果我们的交警掌握这样一个知识体系,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就不会出现这样一个悲剧。前一段时间我看到一个同样的案例:一个交警也是遇到了无照驾车的事,也是要送病人,拦住以后,发现这个人无照驾车以后,这位交警就亲自驾车送病人,当然他不一定懂得紧急避险,他是出于一种本能或良知,他也没有很高深的知识。所以,紧急避险它不是用来解释规则意识的,它是用来解释作为一个执法的人如果掌握一些法律知识的话,他的执法的效果会更好一些。
下面这个同学提的人情意识和规则意识,有时候经常是打架的,比如交通违法,找熟人其实就是想私下了结,比如说该扣分的不扣分,该罚款的不罚款,经常有通过关系来逃避应该履行的责任。我们前面讲到那么多现代法律观念有一个就是责任意识。现在交通法规也提倡一种自我解决,就是事故发生后在一定范围的案件你们自己解决,但那是在规则的范围内解决问题。这种人情意识即找关系来解决问题和我们所倡导的规则意识的冲突是很大的。作为法律人我们还是倡导大家遵循我们所倡导的现代法律理念,因为它和好多观念是冲突的,不光是规则,比如责任意识等,首先违犯公平原则啊,你有熟人我没有熟人,那怎么办?这就是对法律的逃避,等于就是逃避责任嘛,这种逃避就纵容了你的违法行为,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这个问题不是一个高深的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处理起来可能对每个人是一个考验。
下面一个问题是给冀教授提的,请冀教授来回答。
冀祥德教授:我也想利用这个时间说两句。杨博士也提了一个问题,其实本来对于法理学这样一个高深的问题我是一个门外汉。好在听了刘老师的讲座和两位法理学博士的点评以及同学的提问和刘老师的回答,受了一些启发,我有了一点体会,所以说不敢谈评论或总结,我谈一点自己学习的体会。谈三点,我把它概括为一点评价、一点思考、一点建议。
1.一点评价
就是刘老师今天在他的讲座中谈到了我们未来法治建设的中心或者我们主要的行为指向应当从立法转向对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有的学者提出的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的时代,也就是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和今后三十年划时代划分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从刑诉法的角度是这样认识的:目前确实在有关刑事法律的立法与司法中可以说要以法律实施为主,这个判断是非常正确的。有一个例子,就是2008年6月1日我们《律师法》的实施,《律师法》应该也属于我们237部法律之一。但是这样一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新的法律,号称是解决了我在1998年提出的刑事辩护三难的法律,至今它实施的状况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以至于一个去珠海办案的北京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居然可以按照《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就凭着他的律师执照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就会见到了被告人,他感动得手舞足蹈。于是他回来告诉我,建议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名为珠海市人民政府请功。于是我就在想,一部法律颁布了以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在于它的实施。《律师法》在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得不到实施,在珠海得到了实施,这样任何一个看守所都应该履行的义务却变成了律师眼下的一个请功行为,我感到确实是一种悲哀。它从另一个方面也确实印证了刘老师今天谈到的一个观点,那就是法律实施的问题确实比立法的问题更重要。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是不是现在所有的立法都已经完善了,只需要实施就可以了,这就涉及关于我们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辩护制度三十年来如何评价的一个问题。我们学界和律师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我们现在的刑事辩护制度已经和国际规则,和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辩护制度不相上下,只需实施就行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现在以《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律规定的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加上我们修订后的《律师法》,仍然和刑事辩护的国际准则和法制发达国家的一般性的刑事辩护规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比如说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在国际规则中几乎是所有法制发达国家中都作为一个宪法规则确定下来,沉默权是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一个体现。但是我们翻开我国的宪法,我国的《刑诉法》以及还没得到彻底实施的《律师法》,这些最基本的规定你却找不到。难道说就是不相上下,只待实施了吗?我带领我的一个研究团队通过调研就发现,我们得出若干个数据,最近这个课题也刚问世。两个观点都有偏颇。它就告诉我们,在我们从宏观上肯定以法律实施为主的这样一个时代到来的时候,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在法律实施之外还有诸多法律不健全的问题。我们不能顾了一头忘了另一头。这就是我的一点评价。
2.一点思考
刘老师在他的讲座中谈到现代法律观念是一个体系,是一个系统。刘老师讲座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没有把今天讲座的结论告诉大家,而是引发大家对这一个问题进一步思考。刘老师讲座的题目是: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如果说现代法律观念是一个体系、一个系统的话,由包括自由、公正、平等等32个子系统组成,缺少任何一个子系统,所谓法治国家建设都是不完全的或者是还没建设成的。在这里我斗胆地将刘老师提出的观点与我提出的刑事辩护“木桶说”来进行相连。刘老师提出的32个系统也可以理解为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木桶”的32个木板,而32个木板肯定有长有短,只有齐备了32个木板才能盛水,不能盛水的木桶显然不是法治国家意义上的木桶。最短的木板使容水量为零或接近为零的话,那也不是法治国家的木桶。于是这个问题的思考就和杨博士的问题联系起来回答,同案同判是目标还是目的。因为在大千世界、古今中外没有绝对的同案,所以不可能产生绝对的同判,这是一点。那为什么提同案同判,像刑事辩护的木桶说所讲的那样,刑事辩护是刑事法治的木板中最小的那一块,刑事辩护是控辩双方对等、平等的问题,我的博士后的报告是《控辩平等论》。控辩平等就像同案同判一样,也就像我们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一样,它永远只能是一个目标追求,是不可能来实现的一个绝对的目的,控辩平等也是我们诉讼的一个追求。而控辩平衡就像这个笔放在这个位置上,平如水是这样一个平,而平衡呢,即使是这样一个状态只要它掉不下来那就是在法治的状态下,如果一方掉下去了这个状态就打破了,平衡是目的,平等是追求,我不知道我这样一个解释是不是回答了杨博士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就是,32块木板也好32个体系也好,刘老师因为时间关系没能讲,我们能听出来目前这32个显然没有完全能形成。这个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皮毛的关系,也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关系。有这样一个结论,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形成的话,法治国家建设就是一句空话。那么我们就想到另一个词,我的一点评价中得出一个结论我们要清醒看待从立法时代转向法律实施时代。一点思考得出的结论就是四个字:任重道远。我们现在的法治国家建设要从现代法律观念的培植上开始做起。所以对我们同学们来讲真的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问题。
3.一点建议
刘老师在他讲座中提道,规则意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他又谈道,一定的规则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是相联系的。我对这两个结论性的判断非常赞同。在我出访的国家中,我们现在确实是最不讲规则的一个群体。我在多伦多大学访问期间所看到的闯红灯的人都是我们中国人,我从美国回国进入中国境内时看到的排队的人都是外国人,不排队的都是中国人。回国后我开车到河北顾城去办一个事情,刚从国外回来规则意识特别强,结果六点钟的时候看到红灯亮了,在县政府的十字路口我就停下了,结果后面的车按喇叭,我就想按喇叭干什么呢?我没反应过来,这个车一转方向盘就超过我了,开着窗子就喊了句“傻×”什么东西。我就想刘老师说的一定的规则意识与一定的法律知识相联系,确实是这样的。但有时候也不相联系。所谓的不相联系,我想调侃大家一下,比如说上课迟到,动辄不请假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规则意识的问题。大家上幼儿园上小学的时候都知道哪天发烧让爸妈给幼儿园老师请个假,现在都上研究生了,如果说一定的规则意识与一定的法律知识相联系的话,你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做得很好。但今天早晨九点钟到九点一刻我就站在办公室看楼下,九点钟之后还有很多同学陆陆续续地往教室走。刘老师说的一定的规则意识与一定的法律知识相联系在你们身上出现了反证。当然了我还想到一个问题就是,遵守规则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不遵守规则即懒惰是一件最容易的事情。问世界上哪件事情最容易?懒惰两个字。想想你们来到研究生基地度过的一个个晚上、一个个周末,早晨睡到十一二点钟,中午叫一个外卖,下午一通游戏,第二天再睡到十一二点,这个周末就这样过去了。我们这个懒惰的方式过去多长时间了。早八点读英语的同学我看越来越少了,自我的规则意识自我的培育意识越来越少。于是我就有了一点建议,也是四个字:及时当勉。我的一点评价之后就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待我们的法律实施问题。一点思考就是现代法律观念培植与法治国家建设任重道远。一点建议就是我们同学从对待听课、对待每一天开始培养规则意识及时当勉。算是我的三点学习体会,看看同学们还有什么问题。
提问三:刘老师您好,我这个问题存在比较久了。本科学习的时候我们老师指定读您的一篇文章——《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及模式选择》。在读这篇文章时我一直有两个问题没有明白,一个问题是您在这篇文章中对中国社会秩序的分析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实际的社会层面,一个是制度层面。在制度层面您认为中国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状态了;在实际的社会层面,您举证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所论述的,就是说中国社会仍然处在一个从乡土社会的蜕变之中,从这方面您引申出了我们的法律秩序仍处在一个蜕变过程之中。综上,就这两个方面您得出一个结论。今天我把这个结论特意看了一下,结论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及实现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成了无的放矢了。我一直不明白,您已经承认我们在制度层面达到了现代社会标准,在实际的社会层面我们又在向现代化国家过渡,就是说我们既有一个制度指导,在这个制度指导下有一个方向,这就是有的放矢了,我不明白您得出的结论为什么是无的放矢。第二个问题是您给读者留下一个思考的空间,中国选择法治社会作为秩序模式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这又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您所提出的问题之中我只发现了法律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希望您给我讲解一下,如果您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思考出了解决的方法也请您给我说一下,谢谢!
刘作翔教授:谢谢你的问题!很感谢你当年的阅读,还把它记得那么深刻。我还是坚持当年的判断,我说的我们的制度形态是现代形态,大家要准确地理解这句话。所谓制度形态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整个法律体系框架,要考察中国的制度形态首先要考察我们的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在现实层面我们还没完全步入现代形态,也就是说现代的制度形态和现实有一个反差,这个反差是什么原因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原因,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包括我们今天所讲的观念形态都在其中。我最后的那个结论我觉得没有错,如果我们不是这样来分析中国所真正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观念形态的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不是这样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就成了无的放矢了。这是一种反问式表达。我想表达这样一个意思,我们对中国社会的分析要建立在法律状态与实际状态差异化的结构之上,我们要找到问题的真正的症结,看问题在哪里,只有找到问题我们才能去解决它,找不到问题我们就没法去解决它。第二个问题是我文章前面的一段话,我用一种反问的方式提出:中国选择法治国家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当然我在文章中对这个问题的背景也交代了,当时很多人对中国法治国家的战略选择包括以立法作为主导路线的这样一个法治战略选择质疑很大,我里面重点引了梁治平的文章。我这句话是针对这个问题的背景提出来的。当他们提出质疑后,我们就要考虑中国选择法治国家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我们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所以是针对一个问题的背景发出的问题。因为当时梁治平的几篇文章在《读书》上和几个地方发表,他其实是对中国走现代化的法治路线提出一个批判,他主张中国有自身的运行规则,农民有天赋的秉性,我这篇文章的重点是针对他的这些观点来分析的,主要针对他认为的中国的法治国家是国家主导下的一种法治选择而不是社会的一个法治选择,他是批判这样一种法治路线的。那么我们现在来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本身就是政府主导型的,中国的法治发展如果离开政府的推动,而靠民间自下而上恐怕不行。中国的整个现代化发展道路,法治发展道路、走向不是一种人为的结果,而是一个客观的定在。感谢你还记得当年的这个问题,但是我当时提出的观点今天仍然没有变化。我们的制度形态是现代的,所谓现代的就是指和国际上没有什么差别,我们的宪法结构、民法结构、刑法结构等等,不是停留在古代封建社会那样一个还存在着酷刑、肉刑等那么多残酷的刑罚的制度上,我们的制度形态已经现代化了,但是我们的现实、我们的观念还没有现代化,所以我提出了一个二元社会结构理论和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理论。这是一步步推出来的。
提问四:老师好!老师刚才说法律实施中法律意识是最基础的,在当前的法律状态下,在司法中,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树立法律权威,只追求一种法律效果更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是说主动发挥法律的能动性,追求一种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公民相信法律能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更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刘作翔教授:其实你提的这个问题过多地受了我们国家这一两年的影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问题。我个人认为法律效果好应该社会效果好。但是有人现在提出一些反论,说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不好,提出能动司法等。我这一两年还在一些政法系统讲课,我说你司法再能动,案件起诉不到法院你能主动吗?不告不理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国际的诉讼规则,民事案件也好,自诉案件也好,法院是不告不理的,虽然他们对能动司法做了很多解释,但和行政执法是有区别的。我们的司法过程和法律规定现在可能是有一些问题,但是要拿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分析。我是不太愿意抽象谈问题,我喜欢讨论具体案件所发现出来的问题。所以如果我们要讨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话,我们可以举一个案子,我们用这个案子来分析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我们要对社会效果做一个解释,那就是一个判决产生之后它所达到的一个社会效应。但对这个社会效应又有分歧,一个败诉的当事人肯定觉得你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胜败皆服”可能是一种追求,是一个乌托邦,可能在个案中会有。宋鱼水法官在解释“胜败皆服”的时候前面还有一句话,叫“辨法析理”,说我一定要让败诉方知道这个案子为什么这么判,我要给他讲出道理和法律来,让他知道是怎么判的,让他心服口服,让他接受我这个裁决。她做了很详细的说服工作,败诉方听了以后(因为败诉方也许对法律不太懂),觉得那我没有理,那只能这样判。但是现在有些人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立起来,法院系统现在所提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把这两个严重对立起来来理解,说严格执法的案件可能是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不好,这都是建立在另外一套理念上,什么司法的人民性、大众性等这样一些非常模糊甚至蛊惑人的观念,对这些观念我在一些会议上也做了严厉的评判。这个问题所涉及的面很广,你虽然提了一个好像大家经常议论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包含了很多复杂的因素,包括这两年的一些变化,社会观念对司法的一些理解。这个问题需要做很多的铺垫才能了解。谢谢你的问题。
提问五:我今天听刘老师讲座,有一个问题要向刘老师请教,我是二年级的研究生,我们很多同学都在写毕业论文。今天我看到刘老师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这个大标题,来领略名家对这样一个大标题的讲座。刘老师把现代法律观念图谱给我们大家展现出来,前面两大块是法治国家战略转移到法律实施和规则意识的重要性。这三大块之间有什么联系?我对规则意识产生了一个问题:仅仅有法律意识就足够了吗?包括前面提到的良法的问题,社会整体的环境问题,包括后面同学提出的社会普遍重视情理,包括我们找工作也会找一些关系,所以说不是规则问题而是要树立法律的信仰。第二个问题就是老师一直在强调违法以及违反交通规则问题,我认为违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违法得不到必要的处罚,不承担法律责任更可怕,肆无忌惮地违法,等等。
刘作翔教授:你的第一个问题是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今天主讲的标题是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为什么我开始没谈法律观念呢?因为我们讲这个问题是有一个逻辑链条的。这个逻辑链条首先是要对我们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现状进行分析,如果说法治有一个机制,这个机制的主要问题在哪里,我们发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那么,接下来我就要思考对法律实施起影响的因素是哪些,我们认为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起到重要的影响。然后在法律观念、法律意识里面,我认为规则意识是一个主要的问题,我们不好用其他的来归结,所以我认为规则意识具有一种概括性,规则意识在某种概念上是替代了法律观念的概念。最后我们再讲讲我们对法律观念的理解,这三者是这样的一种逻辑关系。一般人能理解这种逻辑思考点,你再体会一下。
关于良法的问题。我们一直说要遵守良法,法有问题怎么办。这样一种提问同我前面讲的问题一样,我觉得这本身有一个逃避责任的问题。一个社会肯定要有良法,而且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像孟涛博士刚才提到的几部具体的法律,那就是很好的例子,比如说拆迁法有问题,人大已经在讨论这个拆迁法的问题了。我们必须具体到某一部法律,我们笼统地讲法律不良我可以不遵守,这其实是对责任的自我懈怠,往往就是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良法是有标准的,我们必须要进入法律里面去判断,哪一个条款有问题,哪一个立法的指导思想有问题,我们必须针对具体问题而言,不能笼统地讲。因为我们法律体系之下的237部法律不能说都有问题,在法律的分析上不能做太大的判断和概括,这是我多年得出的一个教训,不能做大判断大概括。现在我们的学者就是大判断太多,大的概括太多,而影响了对问题深入细致的分析。你说的守不守规则比较次要,信不信才是重要的,这些问题都是联系的。守不守规则建立在信不信这个基础上,但是问题是在我们的法治结构里面,对违法行为的判定并不取决于你信不信,判定违法并不建立在你信不信的基础上。你违法后可以说,对不起我不知道,但法律并不因为你不知道而不执行。喝酒驾车的人经常说我不知道,那不由你啊,法律规定了就得执行。所以信不信是一个更高层次的问题,信不信其实和守不守规则是相互联系的。信不信是通过社会的宣传,在社会化过程中培养的,你没有这个,你在社会中就缺乏和其他人过一种法律生活的资格,或者说你享受不到法律所带给你的好处,不论是享受权利还是履行义务。现在有个理论就是“善良抵抗”或“公民不服从理论”。大家可能都不太理解“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真谛,这个真谛就是我认为你是恶法我可以不服从你的法律,但是我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所以信不信的问题的确重要,它是建立在一个公民成长过程中、社会化过程中包括教育所形成的一个结果。
你的最后一个问题“违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承担责任问题”。这两个问题是连带的,违法怎么能不可怕呢?违法行为肯定要产生一个承担责任的问题。至于说有人逃避责任,那是一个反常态的现象,像潜规则,像逃避责任,等等,但是在社会中,因违法行为而不承担责任的在总量上还是占少数的。不是说所有人违了法都通过逃避责任的方式,那不可能,那公安局的罚单罚给谁啊,工商局的罚单罚给谁啊,行政处罚的范围是非常广的,违法的概念也是非常广的。不承担责任的有没有?有,尤其是一些特权阶层,特权阶层这种情况比较多。但我们不能因为特权阶层有不承担责任的这样一个现象,而忽略整个社会的其他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对特权阶层我们要通过对特权阶层的制裁方式解决,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要用一个问题去掩盖另一个问题,不要用个别性问题去掩盖普遍性问题。这都是我们在思维方式上需要注意的问题。谢谢你的问题!
提问六:刘老师,今天是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这样一个讲座。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有没有层次的差距?比如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发展区域,有没有一个优先选择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在规则意识培养方面有三个问题,一是教育者本人就有小农意识、小生产者意识,他在理解法律时本身就带有偏差的,他怎么来教育别人?二是制度有很大的倾向性,如果我们用落后的制度或制度本身带有恶性,反而会导致规则的破坏。三是规则意识要有一个成熟的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结构的稳定,社会阶层的稳定,等等。
刘作翔教授:你那些前提永远实现不了,那我们只有坐着等待了!?你的第一个问题是在实践层面这30多个观念有没有差别。我不认为观念有一个高低之别,不同的场景下,不同的事项中,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当然我们过去在讲法律价值的时候说,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有不同的价值选择。不同的时期在价值位阶上会有不同的变化。但是我们讲法律观念是在不同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表现。在找工作的时候可能就有一个平等权的问题,男女平等,有没有歧视,这个问题就出来了。比如在宗教问题上,宗教平等的问题就出来了。所有的观念是和问题结合的,观念不是空洞的,所有的观念都附着于问题之中,存在于问题之中。当然我们讲的观念还是抽象的,所有的观念都在问题之中。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你说的规则的三个方面,我觉得你是用一种批判的眼光。其实我们讲规则意识怎么培养,我们是抽去了它的价值内核,因为我们从方法论的角度,我们是讲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在研究中非常重要,我们通过哪些方式、哪些手段来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你提出的哪些人来做培养,哪些人来教育,如果让坏人来教育会有什么问题等等,这是接下来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还没有涉及这个问题。现在学生们写论文会经常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当你研究一个问题时,你要先把这个问题中的内容先抽出去,比如说我要研究一个方法论问题,我们研究教育通过哪些手段,我们并没有涉及教育者的品质问题。教育者的品质问题是我们在建立了教育手段之后再来讨论的问题。哪些人应充当合适的教育者,哪些人具有教育的资质,它会有一套办法的。比如做教师,国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你必须要有教师资格证才能做教师,那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但是你提前就把这个问题提到这个地方,如果要让一个坏人做教育会是什么样,后面的这个问题是不是要推翻前面的问题?这是一个分步走的问题,问题得一步一步来。我们不要想在一个问题里把所有的问题都概括进去,你是没有这个能力的,而且如果你这样分析问题的话你没法往下走,你的研究也没法往下走。
你提出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的制度有很大的倾向性,还是回到了我们前面的问题。我们哪一项制度有问题,需要一个具体的分析。我们237部法律是中国制度的一个最大的结晶,237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是中国的一个法律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我们哪一项制度有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像孟涛指出拆迁法有问题,拆迁法不利于保护拆迁所有人的合法权利,那我们来讨论这个问题。还有财政的问题。但是你一下子就说制度有很大的倾向性,把它全盘否定了,这237部法律你可以仔细找一下,如果能找出问题来,那是你最大的贡献,也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所以我还是回到前面,我们不要做大判断,我们要具体分析,我们缺的是具体分析,我们的大判断太多了,影响我们对具体问题的深入思考。
你后面提到的法律知识问题。其实严格地讲我那第三点讲的是一个观点,不是一个手段,是想说明法律观念是和法律知识相联系的,并不是作为规则意识培养的三个手段之一,这是一个我要说明的。另外,你讲到的法律知识是一个成熟的社会结构之类,这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目标。这个社会目标怎么实现呢?还是要通过一个渐进的方式,对规则意识的培养才能形成,就是孟涛所讲的国家体制和法律观念的培养问题。如果我们不努力,老等能等到这样一个社会到来吗?你是等不来的。一个有修养的有教养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是要通过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国家进程,然后通过人们素质的不断提高来逐渐达成的。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等我们这样一个国家结构形成了才能有的。以前我的一位学生在课堂讨论中质疑教育的功能,我就用非常简单的一句话问道:你从小就懂这么多道理吗?你生下来就懂这么多吗?你的知识是怎么来的啊,你不通过教育怎么来啊?否认教育的功能实际上是对自我的一个否定。而且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教育的任务是一个长久的任务。对于教育的功能,我们既要对它有一个充分的肯定,也要看到它不是全能的,所以我们要有制度约束。我们谈制度约束并没有涉及这个制度是好的还是坏的,我们谈的是一个手段和方法问题,然后我们再具体说哪个制度是好的,哪个制度是坏的,而且对一项制度的好坏评价并不取决于我们每个个人的评价。你的评价也不作数,我的评价也不作数。对于制度好坏的评价,我们每一个人的评价都只能是自己的评价而已。唯一的评价就是:在代议制国家,由议会来评价;或者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司法来评价。它有一套评价机制的。我们现在的评价机制是随心所欲的。我认为这是个坏法就是坏法,我认为好法就是好法,那只是我们个人的认识而已。我们可以说这个判决是好的,那个判决是坏的,但为什么我一再强调你的这个评价没有法律意义,它只能有评价的意义,它可能对今后的立法会产生影响。所以对于你的问题我做这样一些补充。
我希望通过这样一些解释,使你们以后在写论文中先把一些问题理清楚了。问题缠在一起你永远也理不清,问题是一步步走的。好吧,谢谢大家!
[1] 本文是笔者受邀于 2010年11月25日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廊坊研究生教学基地学术报告厅第65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上以“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为题为研究生所做的演讲录音整理稿。感谢冀祥德教授为此次讲座做出的周到安排。感谢孟涛博士、田夫博士的评论。感谢魏书音、陈宇博两位同学为这次演讲的录音整理所付出的辛劳。笔者对整理稿进行了校正和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2期以《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型:法律实施及其问题》为题发表。《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1年第3期转载。《新华文摘》2011年第13期“论点摘编”载登。因版面之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发表此文时删去了后面的评论和讨论部分,此次得以补上。——笔者注。
[2]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3] 在2011年1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见新华网北京2011年1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笔者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