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
1.3.1 评价财政公共化的十大因素指标
公共财政建设指标体系的评价对象是中国财政的公共化进程。公共性作为公共财政的本质属性,是通过财政职能得以体现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是公共财政的三大职能。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过程的发展中大国而言,财政除了要弥补市场失灵,还要承担弥补市场残缺、促进市场机制完善的职能。
由于社会公共需要是不断发展变动的,因此,我们在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只能明确公共财政应具有的基本职能,而无法对特定财政收支结构进行公共化程度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公共化程度的测度只能根据公共财政制度和公共财政运行应具有的基本特征来进行。
在全面梳理指标的构建思路后,我们选用以下十个因素指标来刻画中国公共财政的建设进程:
(1)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度(简称政府干预度);
(2)财政的非营利化(简称非营利化);
(3)政府收支的集中度(简称收支集中度);
(4)财政法治化;
(5)财政民主化;
(6)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度(简称分权规范度);
(7)财政均等化;
(8)可持续性;
(9)财政绩效改善度(简称绩效改善度);
(10)财政国际化。
1.3.2 因素的分项
根据影响财政公共化进程的内外部因素,我们将反映公共财政基本特征的十大因素指标划分为四个分项指数。
一是基础性分项,用来测度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化改革对公共财政的影响,反映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对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其中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度因素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职能的基本要求,而财政的非营利化和政府收支集中度因素则反映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对财政公共化的具体要求。
二是制度性分项,用来刻画财政制度公共化的进展。财政法治化、财政民主化两大因素反映了财政决策机制的公共化程度;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度则用来反映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分工规则对财政公共化的影响。
三是绩效性分项,公共财政在实现财政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过程中应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要求,财政均等化因素和财政绩效改善度因素分别从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反映财政运行结果的公共化程度。制度性因素与绩效性因素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财政制度的公共化是财政运行结果公共化的程序保障,而财政运行的公平与效率则是财政制度公共化的目的。此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履行职能、弥补市场失灵的基本要求,而财政运行的可持续性也是财政运行绩效的重要体现。
四是辅助性分项,所谓辅助性分项是指对中国当前的公共财政建设非常重要,但又相对独立,无法按照上述公共财政基本特征进行归类的因素集。财政国际化就是用来反映在开放条件下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辅助性因素。
基于上述划分,我们建立了由上述各因素、各分项构成的中国公共财政建设指标体系框架,见图1-1。
图1-1 公共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