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重见阳光
林闲的第二次开庭是在三月初,因为他已经满了十八周岁,因此此次审理就开放了社会公众和记者媒体旁听,乌泱泱的人群不一会儿就挤满了这个不大的审判庭。
所有人落座后,审判庭侧边的门打开了。旁听席上熙熙攘攘的人群纷纷循声看朝左边看去,林闲被两名法警领着,静静坐到了法庭中间的被告席上。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去年9月的内容几乎相差无异,也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证据,这和开庭前几日律师和林闲父母预判的倒是差不多。而林闲律师的辩护词也主要是围绕林闲是否对周林俊构成了轻伤的故意伤害入罪要件进行辩驳,因为无论是林闲的良好态度,年龄还是其他人证对于林闲的证词,那个周六下午发生在狭窄的KTV走廊里的“殴打“事件其实都并不复杂。
“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倪熙。”
“同意。”
倪熙被带进了审判庭,薛臻言看着对面依然身体孱弱的倪熙,不免有些心疼。其实原本在周林俊的案子里作为受害人的倪熙本不需要作为证人出现在林闲的法庭审判里,林闲的律师这边已经持有了一份经法院批准的新的伤情鉴定报告,足以让这起本就不是铁板一块的案件产生好大一条裂缝了。
可是倪熙却坚持着,说什么也要来,
“这是我最后能为你们做的事情了,臻言,别再拦我了。”
“最后?你是什么意思?”
“我打算去外地上大学。本来我成绩也不好,在这里只能上个二本,报考外地的大学兴许还能好一点。“
薛臻言盯着证人席上的倪熙,不禁又叹了口气。
“请问你和本案被害人周林俊是什么关系?”
“我和他交往过。”
“你们分手是因为什么原因?”
“我想和他分手,可是他绑了我,还威胁我如果我敢逃走,他就会打死我。”
“那分手后,你为何在去年6月7日还出现在那家KTV里?”
“我是去参加邹慕云的生日派对的。”
“那你是怎么会在那天和周林俊产生矛盾的?”
“我看见他要对薛臻言图谋不轨,我进他们房间只是想确认薛臻言是不是已经安全离开。”
“然后你就看到周林俊往矿泉水里下了迷魂药,是不是?”
“是。”
“法官,辩护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公诉人猛地站起来,法官摇了摇头,示意林闲的律师继续。
“你是为了防止邹慕云被周林俊侵害,所以自愿挺身而出保护同学的,是吗?”
“是。我知道他就是个混蛋,我不想再看到我的悲剧发生在别人身上。”
“你是怎么控制住周林俊,才让邹慕云逃脱的?”
“我从后面拦住了他,邹慕云趁机逃走的。”
“后来他就恼羞成怒,开始殴打你,是不是?”
“法官,辩护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公诉人再次站起来,法官依旧摇了摇头。
“后来他就恼羞成怒,开始殴打你,是不是?”
“对,他用力打我,我也拼了命的还击。我拿饮料泼他,他睁不开眼,我就朝他扑了过去,对着他的肚子狠狠打了好多好多下。”
“然后他又怎么还击的呢?”
“他甩开我,我拉住他的腿,不让他开门,我用身体顶住门,拿脚踹他,拼命踹他,直到他把我打晕了,我就没有意识了。”
“好的,法官,我没有更多问题了。”
“公诉人,你这边可以开始询问证人了。”
“既然你和被害人以前是情侣关系,分手也不愉快,那么你对被害人是相当憎恨的吧?”
“法官,公诉人刻意引导证人。”林闲律师没等倪熙会带就站了起来,但是法官摆了摆手示意公诉人继续。
“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
“我是恨周林俊,所以我才拼命地要顶住门,拼命地要打他,我直到我的力量有限,可是我还是拼尽了自己所有的力气死命地捶他的肚子,因为我恨他。他就是个人渣,他害了我一个人还不够,他还用那种药害了好多人,还要害我的朋友,这种人不该打吗,不该往死里打吗?!”
倪熙哭得上气不接下气,拳头捶着证人席的隔板乓乓响。旁听席上一片唏嘘,媒体的镜头也推进着放大着这个悲愤欲绝的少女。
“法官,我没有更多问题了。”公诉人默默地坐了下来。
“肃静,肃静!”法官敲击着面前的法槌,旁听席一下都静默了,“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吧。”
林闲慢慢地站起身来,按着之前和律师商量好的稿子,沉着镇定但是又饱含情感地进行着最后的阐述。
嘤嘤嘤嘤嘤嘤……旁听席上果然一个接一个地开始抹起了眼泪,林闲瘦削而又颤抖的背影,悲戚又沉稳的语调,让在场的公众无不为之动容。
怎么可以让这样一个见义勇为,打抱不平,挺身而出的好少年在寒冷的铁窗之中继续度日呢?
怎么可以让这样一位正直温暖的少年错过人生中最重要的考试呢?
甚至连伤不伤情的都不用管了,这样的少年应该受到表彰,而不是站在被告席上为自己的正义拼命争取。
“合议庭评议,现在休庭。”
法官的法槌再次落下,暂停了旁听席上人群的议论纷纷,然而在法官离开审判庭后的几秒钟,旁听席上又是一片哗然,窃窃私议。
……
很快,大概只过了一个小时不到,法官又坐回了审判席。
法槌敲响,全体起立。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新证据证明被害人周某腹部损伤系周某既往伤病与本案他人共同作用造成,被告人林某造成的损伤作用轻微。原判决认定林某故意伤害的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林某没有犯罪行为,应当宣告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宣告无罪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林某无罪,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