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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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法 律

1. 《矿山安全法》 (2009827)

16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 定期检查维修, 保证使用安全

2. 《标准化法》 (2017114)

2 本法所称标准 (含标准样品), 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行政法规及文件

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13718)

8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排除隐患:

()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 瓦斯超限作业的;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 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超层越界开采的;

() 有冲击地压危险,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自然发火严重,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生产的,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127)

2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