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及文件〕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第2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 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28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其使用条件 (包括工艺)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 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34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3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44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 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 装箱作业完毕后,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第6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