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 律〕
1.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赔偿损失;
(七) 赔礼道歉;
(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2.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 支付违约金;
(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3. 《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2条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行政处罚法》 (2017年9月1日)
第8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 行政拘留;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 《刑法》 (2017年11月4日)
第131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2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 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