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法 律〕
1. 《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第22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26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 方可上岗作业。
第27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 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2. 《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第47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 《煤炭法》 (2016年11月7日)
第33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36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37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
〔行政法规及文件〕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 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案例指引〕
劳动者使用卫生设施的权利受法律保障 ( “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9期)
裁判要点: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 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卫生设施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 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