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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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请示答复

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623日 国法函 〔2004〕 253)

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 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关于检验检测检疫是不是行政许可的问题检验检测检疫不是行政许可, 但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和手段或者是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凡是为决定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 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行政机关以外的专业技术组织不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 其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的收费除外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625日 国法秘函 〔2004〕 171)

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 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 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 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30条第3款规定, 进口农药的,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因此,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 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此, 应当依法进行清理, 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 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 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 《农药管理条例8条规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7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农药登记的初审按照这一规定, 如果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 申请人就无法获得农药登记这种初审已构成了一项行政许可

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的复函》 (200478日 国法秘函 〔2004〕 175)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 注册登记是行政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 船舶登记包括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 其中: 国籍登记是行政许可, 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均不是行政许可

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科技咨询机构和科技咨询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 (2005531日 国法秘函 〔2005〕 19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协关于加强四川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 〔1998〕 80) 设立的科技咨询机构和科技咨询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不适用本法。

行政法规及文件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79日 国务院令第440)

2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 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3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 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 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 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6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 统一目录, 统一审查要求, 统一证书标志, 统一监督管理

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8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729日 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2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9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1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12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14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26日 国务院令第666)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 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4.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731日 国务院令第676)

2 本条例所称取水, 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是指闸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 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4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 () 水的;

()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 () 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项规定的取水, 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项规定的取水,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10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 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 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 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4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 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 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 (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23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 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 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24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 (姓名);

() 取水期限;

() 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 水源类型;

() 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 () 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25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 最长不超过10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6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7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 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请示答复

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的复函》 (200478日 国法秘函 〔2004〕 175)

3. 税费减免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第四条 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部门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836日 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3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案例指引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4)

裁判摘要: 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 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 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 构成违法, 应予撤销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 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 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法规及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43日 国务院令第711)

19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六条 便民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 律

1. 《行政诉讼法》 (2017627)

10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2. 《行政复议法》 (201791)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司法解释及文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1214日 法释 〔2009〕 20)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 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部门规章

1.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913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4〕 3)

8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836日 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43 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 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司法解释及文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1214日 法释 〔2009〕 20)

14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5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 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 () 项规定情形的, 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16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

行政法规及文件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729日 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13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 违反本条例规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

2.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201034日 卫生部令第70)

31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6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

15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1016日 安监总局第65)

36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81022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

30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邮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 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示答复

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对旅游行业管理中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函的复函》 (200482日 国法函 〔2004〕 292)

合并一般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后, 被吸收方解散; 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有关行政许可应予注销据此, 不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甲社与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乙社合并, 成立新的法人, 甲社与乙社均解散, 乙社的出境游经营资格应予注销, 新法人不能继续使用乙社的出境游经营资格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法规及文件

1.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2013919

国发 〔2013〕 39)

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 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 国务院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行政许可目录要报中央编办备案

() 国务院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 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草案, 起草单位要对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 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 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 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 对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 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 结合各地实际, 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 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 要坚决纠正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于20131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中央编办国务院将于2014年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

部门规章

2.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0468日 民政部令第25)

第八章 监督检查

42 实施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并以本民政部门名义开展监督检查

43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 加强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44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5 民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46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由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对违法的被许可人作出处理后, 应当于十日内将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结果等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

47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 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查实地检查

48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被许可人建立自查制度, 并监督被许可人依照制度进行自查, 督促被许可人将重要工作自查情况报民政部门备案

49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民政部门,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50 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3.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20041122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1)

1 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 制定本规定

2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 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3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4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5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6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8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9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10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 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11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

() 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 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3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4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 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15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6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 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20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 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 受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违法,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意见, 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 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 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 决定撤销;

()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 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21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作出处理决定

2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 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201034日 卫生部令第70)

第六章 监督检查

32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 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3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 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 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情况属实的, 应当立即纠正

3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 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并通报批评; 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 按照下列原则:

() 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 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 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 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 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 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 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5.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836日 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49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 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50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等方式, 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51 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加强对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52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 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53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 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4 各级质检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归档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55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56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6.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0198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6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68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69 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