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1 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案件重现
小芳和小雷经过同村媒人李某牵线搭桥确定了恋爱关系。李某告知小芳父母,小雷家境富裕,在城里是做五金生意的,在村里也是数一数二的富裕人家。小芳在与小雷的接触中发现小雷为人热情,说话办事很周到得体。于是,在李某的撮合下,两家顺利地在元旦结为亲家,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结婚时,小雷家按照当地习俗给了小芳家十万元的彩礼。小芳在怀孕后,才发现小雷酗酒,酒后还实施家暴,小芳难以忍受,向小雷提出了离婚。小雷无法挽回小芳的心,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小芳返还结婚时他给小芳家的十万元彩礼。那么,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在双方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女方是否要将彩礼返还给男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按照传统习俗,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不能单纯地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在小芳收取小雷的彩礼前,两人已经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的夫妻。双方结婚后,小芳怀有身孕,说明两人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小雷家是村里的富裕人家,媒人李某的言辞可以证明小雷家的富裕程度,由此断定,十万元的彩礼并没有使小雷家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小雷和小芳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十万元彩礼可以不必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