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全新插图版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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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为救他人而受到伤害,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

案件重现

李军是北京某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员。一天,在下班途中,李军发现路边一名四五岁的小孩在母亲锁车门的时候蹒跚着向路上走过来。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路上车很多,正巧一辆疾驰的轿车冲着小孩飞奔而来。在这紧急的时刻,李军奋不顾身地冲着小孩扑过去。小孩得救了,李军却被撞伤。过后,李军被送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小腿骨折,需要立即实施手术并住院治疗。请问这种情况下,李军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为保护他人人身权益而自己受损害,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李军的人身伤害损失应当由小孩的家长来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该法的规定可知,为防止、制止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或受益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军为防止一个四五岁的小孩被行驶的汽车撞到,自己受到损害。这属于因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李军可以要求侵权人即汽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汽车司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小孩的家长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