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丈夫在婚内所欠的债务,妻子有义务帮忙偿还吗?
案件重现
陈某与丈夫庞某经人介绍认识,在恋爱一年后,两人于2016年6月领证结婚,2017年4月生育一女庞小某。三口之家其乐融融,过得非常幸福。但是从2019年3月开始,陈某就发现丈夫有些反常,回家很晚,她每次询问原因,庞某都非常不耐烦。2019年7月,陈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庞某的好朋友宋某,庞某在与宋某等人赌博时欠宋某8万元赌债,现在联系不上庞某,只能向陈某索要。陈某挂掉电话后,随即联系丈夫庞某,庞某这才向陈某说出实情,承认自己确实在外赌博,欠了宋某8万元赌债。陈某听后非常气愤,告诉庞某“自己欠的债自己还,我没有钱帮你清偿赌债”。那么,庞某在婚内所欠的债务,妻子有义务帮忙偿还吗?
法官断案
夫妻一方在婚内举债,另一方是否负有偿还义务需视情况而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借款一方明确表示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并由其独自偿还,债权人对此表示同意的,那么另一方就不用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义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借款方与其配偶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借款方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加了两条补充条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中庞某所欠债务是从事赌博所负的,依据该条款的规定,陈某对庞某因赌博所欠的债务是不负偿还义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