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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 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4年3月22日 国办发 〔2004〕 24号)
二、突出重点, 明确分工
(五) 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司法部、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劳动保障部、法制办)
2. 完善信访法律制度,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信访局、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