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制度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4日国食药监办 〔2004〕 260号)
第1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 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认真接待群众来访, 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 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局长接待日组织工作; 局机关各司室按照局领导和局信访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接待, 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
第3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办理来访事项。
第4条 局长接待日每月一次, 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 (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一)。接待时间为9: 00至11: 00和14: 00至16:00。接待地点为局机关办公楼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 须请示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 由局信访办公室另行安排, 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 sfda. gov. cn) 和局机关公告。
第5条 凡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的, 并要求局长接待的访项, 应当在局长接待日5个工作日前, 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到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进行预约登记, 并说明来访事由。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 可立即报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后, 由信访接待室安排接待。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不作为局领导接待日事项, 而由局信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 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事项;
(二) 未经预约的;
(三) 信访工作人员可答复或者交有关司室即可办理的;
(四) 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 局有关司室已提出过处理意见, 或正在办理中的;
(五) 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在职、离退休干部职工前来反映问题的。
局长接待日当日, 经预约同意后的来访人员应在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填写《局长接待日访项登记表》。来访人持登记表方可进入局机关大楼, 并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待。
第7条 根据预约登记情况, 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在当月局长接待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 并按阅示意见将各访项分别交有关司室先行研究, 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
参加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人员一般包括: 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局机关有关司室负责人和局信访办公室有关人员等。
有关司室负责人不能参加接待需指派他人参加接待的, 须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
第8条 局领导接待每位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情况复杂的, 局领导可以指派局机关有关司室另行接待。
第9条 局长接待日接待来访情况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记录。除局信访办公室外,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照相、录像、录音。
第10条 局长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 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新闻办公室同意, 报有关局领导批准, 方可按要求采访。
第11条 局长接待日后3个工作日内, 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按照局领导批示转相关司室办理。
第12条 属局机关办理的访项, 各司室须按照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属局直属单位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访项, 局信访办公室须转有关单位办理, 并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或直接答复来访人。
第13条 需要由局机关书面答复来访人的, 应统一以局信访办公室函的形式答复; 局信访办公室函复来访人的重要内容, 须经有关司室会签后答复。
第14条 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负责访项的督办工作。
第15条 每月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工作应在当月25日前完成。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 形成督办报告; 经局信访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 报主持当月局长接待日的局领导批示。
经督办, 当月未能办结的访项, 应转为下月督办的内容。
第16条 局信访办公室定期公布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情况。
第17条 局长接待日访项办结后, 局信访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办理材料归档。
第18条 未经局信访办公室许可, 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局长接待日访项的研究办理情况以及领导批示等。
第19条 局长接待日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第20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